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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损害司法解释的效力

姚平律师2021.12.06525人阅读
导读: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效力第三十六条本解释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已经作出生效裁判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依法再审的,不适用本解释的规定。本司法解释于2003年12月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99次会议讨论通过,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也就是说,适用本解释具有惟一性,即只有2004年5月1日后新受理的一审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才适用本解释。那么人身损害司法解释的效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效力第三十六条本解释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已经作出生效裁判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依法再审的,不适用本解释的规定。本司法解释于2003年12月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99次会议讨论通过,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也就是说,适用本解释具有惟一性,即只有2004年5月1日后新受理的一审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才适用本解释。关于人身损害司法解释的效力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效力

  第三十六条 本解释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2004年5月1日后新受理的一审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本解释的规定。已经作出生效裁判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依法再审的,不适用本解释的规定。

  在本解释公布施行之前已经生效施行的司法解释,其内容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司法解释时间效力的规定。规定本解释的生效施行时间、人民法院受理的哪些案件适用本解释、哪些案件不得适用本解释以及本解释与以前相关解释之间的关系。

  【解读】

  这是任何一个司法解释都必须规定的内容。如果仅仅规定施行时间,也可以在最高人民法院的公告中规定。但本条的内容远不止这些,必须就此内容单独规定一条。

  司法解释的时间效力,是指一项司法解释何时生效、何时失效以及是否具有溯及力的问题。司法解释的生效时间,是指司法解释对其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开始发生作用的时间。规定司法解释生效时间的方式通常有两种:一是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二是规定从公布后的某个特定的日期起施行。既可以在司法解释最后的条文规定,也可以在专门的公告中规定施行时间。司法解释失效时间的方式通常就一种,即因新司法解释的施行,旧司法解释与其抵触的部分失效,或者是因新法律的施行,司法解释与其抵触的内容失效。司法解释的溯及力,是指新的司法解释实施后,对实施前发生的事件和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如果适用,就有溯及力。如果不适用,就无溯及力。

  1.本司法解释的生效时间

  本条规定的本司法解释生效日期属于上述司法解释生效日期的第二种情形。本司法解释于2003年12月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99次会议讨论通过,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本司法解释对其生效时间作出如此规定的理由是,应当给司法解释留有足够的宣传准备期。在这段时间,各级法院的审判人员都应认真学习,正确理解和全面把握司法解释的精神实质和具体规定;同时还要以各种形式广泛宣传,让广大人民群众了解和掌握司法解释的广大,依照司法解释的规定,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本司法解释的溯及力问题

  根据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司法解释不具有溯及力。本司法解释在本条特别指出:“2004年5月1日后新受理的一审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本解释的规定”。根据反面解释规则,2004年5月1日前受理的一审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不适用本解释。2004年5月1日以前正在审理的一审和二审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不适用本解释。2004年5月1日之后正在审理的一审和二审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只要一审受理在2004年5月1日前,也不适用本解释。也就是说,适用本解释具有惟一性,即只有2004年5月1日后新受理的一审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才适用本解释。值得注意的是,本解释的这一规定,改变了最高人民法院以前司法解释的通行做法。原做法认为,司法解释是对法律的解释,被解释的法律什么时间生效施行,司法解释就应该什么时间生效施行。即被解释的法律什么时间生效,司法解释就什么时间施行。虽然这一做法有其理论根据,但也有值得商榷的地方。司法解释的不少内容属于补充法律的漏洞,在司法解释公布之前,人们并不知道司法解释补充的漏洞的行为规范,如果这时让人们对不知道的行为规范负责,不符合归责的基本理论。因此,本司法解释的规定不仅是符合法理的,而且在方法论上还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另外,根据提起再审的一致理论,已经作出生效裁判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依法再审的,不适用本解释的规定。

  3.本司法解释与以前有关司法解释的关系

  《民法通则》颁布后,与自然人的生命、健康、身体遭受侵害有关的司法解释有四个:(1)1988年4月2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2)1992年5月16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海上人身伤亡案件损害赔偿的具体规定(施行)》。(3)2001年1月2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4)2001年3月10,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并决定从即日起实施。

  根据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内容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在审判实务中,据此可以采用下列标准适用司法解释:凡是本解释有规定的,都适用本解释。本解释没有规定的,适用上述三个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关内容与本解释不一致的,指的是该解释第九条的规定。详细内容参见本书第十八条的理解与适用。

  关于本解释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海上人身伤亡案件损害赔偿的具体规定(施行)》的关系。由于《关于审理涉外海上人身伤亡案件损害赔偿的具体规定(施行)》是关于涉外海上人身伤亡案件损害赔偿的特别司法解释,且该解释参照了国际上的习惯做法,而本解释是针对人身伤亡案件损害赔偿案件的一般司法解释,因此,《关于审理涉外海上人身伤亡案件损害赔偿的具体规定(施行)》的具体内容不因与本解释不一致而失去其效力。也就是说,这两个司法解释独立存在,二者互不影响。

  本解释(征求意见稿)公布后,对本条提出了三条意见。第一条意见,认为本条应该去掉,解释的施行日期应在公布的公告中予以明确。我们认为,施行日期既可以在公告中规定,也可以在司法解释条文的最后规定,这两种方式都可以。而且本条规定的内容较多,还不能在公告中规定。第二条意见认为,本解释(征求意见稿)只规定了施行时间,但没有对施行前已经发生的人身侵权并正在受理的案件是否适用作出规定。司法解释正式条文已经采纳了这一合理意见。第三条意见认为,本解释施行后尚在一审或二审阶段的案件,适用本解释。我们认为,这一观点不能成立,理由在本条的理解与适用部分已作出说明。

【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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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人身损害赔偿营养费的给付标准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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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人身损害死亡赔偿金的法律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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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适用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2003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99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等二十七件民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 为正确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 在交通事故中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的案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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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周春花

    在交通事故中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的案例内容

    内容:后来因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费用,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侯某起诉到尉氏县人民法院,要求姬某承担医疗费54284元,误工费700元,护理费1400元,营养费350元,残疾补助费20000元,精神损害赔偿金100000元。朱-军律师接受指派后,到尉氏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了解事故经过,并到医院了解侯某的治疗情况和医疗费用,在作好充分准备后参加了尉氏县人民法院的庭审。针对原告方提供的许多费用单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审理人身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进行了一一质证,对不合理费用明确予以反驳。对于本案处理结果,姬某表示满意,对律师的工作表示充分认可。那么在交通事故中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的案例内容。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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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人身损害赔偿标准之丧葬费赔偿标准及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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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赵金保

    人身损害赔偿标准之丧葬费赔偿标准及计算

    内容:人身损害赔偿丧葬费计算人身损害致人死亡的,死者的法定继承人或者承担丧葬义务的人有权要求获得丧葬费。丧葬费一般包括运尸费、火化费、购买骨灰盒费等合理费用。但超过范围经过法院审查确属必要的,可以按照丧葬费的实际支出计算。具体赔偿标准和计算公式如下:赔偿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二十七条“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上述司法解释是解决丧葬费赔偿的法律依据,但实际情况中,丧葬费的赔偿各地操作不一样,有的地方不需要提供丧葬费事宜的相关票据,按照上述规定就算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六个月总额。那么人身损害赔偿标准之丧葬费赔偿标准及计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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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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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学瑞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全文

    内容: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全文1、赔偿项目第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那么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全文。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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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身损害死亡赔偿金要如何来分配

    内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直接受害人因损害事故死亡,其近亲属作为间接受害人享有独立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即死亡赔偿金原则上应由家庭生活共同体成员共同取得。当事人未请求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分割。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精神,本人认为,在该争议中父母和妻子对丈夫的死亡赔偿金享有共同所有权。那么人身损害死亡赔偿金要如何来分配。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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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怎么计算

    内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上述法司法解释明确了受害人因交通事故伤残后,就继续治疗、康复、护理方面赔偿义务人应承担的赔偿责任。赔偿的法定条件是实际发生且属于必要发生的,凡是没有实际发生的,或者虽然实际发生,但不是必要的,则得不到赔偿。受害人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那么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怎么计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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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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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司法解释

    内容:最高院关于道路交通损害赔偿司法解释法律分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并适用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确定其相应的赔偿责任:(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的,一、关于主体责任的认定 当事人驾驶的机动车如果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时造成他人财产或者是认识的损害的,并且该当事人为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的,如果存在下面的任一情况就会被认定对造成财产损失或者是人身损失由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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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人身损害赔偿死亡赔偿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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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身损害赔偿死亡赔偿多少

    内容:人身损害赔偿死亡赔偿多少依据我国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规定,造成受害人死亡的,人身损害赔偿的项目包括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等,所以赔偿多少钱要依据具体情况而定。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那么人身损害赔偿死亡赔偿多少。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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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法司法解释中人身损害赔偿制度

    内容:在人身损害赔偿方面,高法司法解释强化了对人的生命权、健康权的保护,完善了对受害人及其近亲属的司法救济措施,进行了多项制度创新.高法司法解释中确立的人身损害赔偿制度创新主要包括:引入营养费。高法司法解释第 24条确立了受害人有获得营养费赔偿的权力,第19条确立了受害人有权要求加害人赔偿用于恢复受害人器官功能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和后续治疗费的原则。引入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的赔偿制度。那么高法司法解释中人身损害赔偿制度。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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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交通事故的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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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通事故的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内容: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应经医务部门批准而未获批准擅自另找医院治疗的费用,一般不予赔偿;擅自购买与损害无关的药品或者治疗其他疾病的,其费用则不予赔偿。(二)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关于误工费的规定: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0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护理费只发生在某些程度的人身损害中,一般以生活能力是否减损为判断标准。那么交通事故的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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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诉讼时效的适用

    陈明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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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陈明月

    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诉讼时效的适用

    内容: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诉讼时效的适用2006年1月2日22时,王某驾驶摩托车沿迎宾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正阳路路口时,撞上迎宾路路面上堆放的土堆,致车辆侧翻、人员受伤。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双方对本案是否超过诉讼时效问题产生较大的争议,审判法官对此态度也不尽一致。下面笔者根据我国现行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本案对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诉讼时效问题进行简要分析、论述。那么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诉讼时效的适用。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陈明月律师
    2022.02.04916人收看
  • 黄东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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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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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人身损害抚养费计算怎么算

    黄东洁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黄东洁

    人身损害抚养费计算怎么算

    内容:人身损害抚养费计算怎么算依据人身损害司法解释的规定,人身损害需要支付抚养费用的,抚养费用要依据被抚养的人数,当地生活水平等因素确定。相关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那么人身损害抚养费计算怎么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黄东洁律师
    2022.02.12599人收看
  • 邢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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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民间借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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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人身损害赔偿的交通费怎么算

    李楠楠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李楠楠

    人身损害赔偿的交通费怎么算

    内容:《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那么人身损害赔偿的交通费怎么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李楠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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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陈宗琼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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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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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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