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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诉讼时效怎样计算

陈凯旋律师2021.12.06304人阅读
导读:

人身损害赔偿类纠纷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点界定问题,是长期困扰民事审判的一个难点。郭某进行最后一次门诊时是2005年2月26日,其于2006年2月13日起诉,尚未超过人身损害赔偿1年的诉讼时效期间。第三种意见:本案系人身损害赔偿纠纷,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据此,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诉讼时效的起算点应为当事人收到调解终结书之次日,调解终结书成为判断此类纠纷诉讼时效起算点的确定依据。那么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诉讼时效怎样计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人身损害赔偿类纠纷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点界定问题,是长期困扰民事审判的一个难点。郭某进行最后一次门诊时是2005年2月26日,其于2006年2月13日起诉,尚未超过人身损害赔偿1年的诉讼时效期间。第三种意见:本案系人身损害赔偿纠纷,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据此,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诉讼时效的起算点应为当事人收到调解终结书之次日,调解终结书成为判断此类纠纷诉讼时效起算点的确定依据。关于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诉讼时效怎样计算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交通事故诉讼时效是决定着案件的实体审理能否进行,决定着当事人的实体权利能否得到法律保护。人身损害赔偿类纠纷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点界定问题,是长期困扰民事审判的一个难点。不同法院对此有不同的看法,甚至同一法院不同审判人员在审判实践中也是各执己见。于是,在案情基本相同的情形下,不同法院之间甚至同一法院,极可能出现结果截然相反的两种判决。下面交通事故赔偿网结合审理的一起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就人身损害赔偿纠纷诉讼时效的起算点的确定谈点看法。

  案情:2004年8月12日20时35分郭某驾驶摩托车与丁勇驾驶的普通货车发生碰撞,致郭某受伤。当日郭某被送至医院住院治疗,同年8月26日出院,诊断为:右第5趾近节骨折、右骰状骨撕脱骨折、右上肢多处皮肤擦伤、右胸软组织伤,出院医嘱:定期门诊复查。郭某在医院的最后一次门诊为2005年 2月26日。2004年9月30日,交警部门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郭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丁勇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在交警部门处理过程中,各当事人均未申请调解。2006年2月13日郭某向法院首次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判令丁勇等被告依法赔偿其因事故所致损失计18 332元。被告答辩称,郭某起诉前从未向被告主张过权利,亦未请求公安部门进行过调解,其起诉已过诉讼时效期间,请求驳回郭某的诉讼请求。

  分歧:本案在处理中,对郭某起诉是否已过诉讼时效期间,存在较大的争议。

  第一种意见:本案系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虽属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的范畴,但有其特殊性,即公安交警部门调解处理前置。其诉讼时效的起算点为交警部门调解终结,并送达调解终结书的次日。交警部门一直没有发出调解终结书,原告起诉未过诉讼时效期间。

  第二种意见:本案为人身损害赔偿类纠纷,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点为受害人治疗终结时。郭某进行最后一次门诊时是2005年2月26日,其于2006年2月13日起诉,尚未超过人身损害赔偿1年的诉讼时效期间。

  第三种意见:本案系人身损害赔偿纠纷,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由于郭某事发当日即发现受伤,并被送至医院住院治疗,伤情明显。其未要求公安部门进行调解,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点应为郭某受伤当日,即2004年8月12日。郭某于2006年2月13日起诉,其主张的2005年2月13日前发生的各项损失已过诉讼时效期间。

  评析:下面笔者对以上分歧意见进行简要分析。

  一、第一、二种意见产生的原由

  1991年9月22日国务院发布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30条、34条的规定,交通事故由交警部门处理前置,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达成协议不履行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调解终结书,不再调解。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据此,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诉讼时效的起算点应为当事人收到调解终结书之次日,调解终结书成为判断此类纠纷诉讼时效起算点的确定依据。然《道路交通安全法》于2004年5月1日起施行,同日《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已不再适用。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4条规定“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由此,调解已非公安部门处理交通事故的必经程序。当事人伤情明显,又未申请公安部门调解的,其诉讼时效的起算点应为事故发生之日。本案所涉事故在公安部门处理过程中,当事人未申请调解,不可能取得调解终结书。因此第一种意见是不符合本案的案情及法律规定的。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32条、《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94条均规定,对交通事故致伤的,各方当事人一致书面申请公安交警部门调解的,调解从治疗终结或者定残之日开始。又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95条的规定,公安交警部门调解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的期限为10日。可见,“治疗终结”仅为交警部门调解开始的依据,而非诉讼时效开始的计算依据。且本案中,当事人双方均未申请交警部门调解,如果申请调解又未能达成协议的,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点亦非治疗终结,而是收到调解终结书之次日;如果达成调解协议后未按协议履行的,诉讼时效从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次日起算。因此第二种意见同样不符合本案案情和法律规定。

  二、本案诉讼时效的起算应适用第三种意见

  法律规定诉讼时效制度的立法意图在于要求权利人及时行使自己的权利,加快权利流转。因此,诉讼时效的起算点应当是行使权利的条件成就之时,即《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的“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民法通则》第136条规定“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4种情形下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在本案中,原告因交通事故身体受到伤害,属典型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其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68条的规定“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伤害明显的,从受伤害之日起算”。本案中,原告于事发当日即住院治疗,应当说伤害明显,故其诉讼时效的起算点应当是2004年8月12日。

  三、人身损害赔偿纠纷诉讼时效起算的几种情形

  1、一般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诉讼时效的起算点。伤害明显的,从受伤害之日起算;对于因交通事故受伤害的,当事人申请交警部门调解未达成协议的,诉讼时效从取得调解终结书之次日起算;当事人就损失达成赔偿协议的,诉讼时效从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次日起算。对于伤害不明显或受伤害时未曾发现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诉讼时效的起算点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

  2、超过诉讼时效,但双方当事人对损害赔偿又达成协议的,应否保护。根据《民法通则》及最高院有关“诉讼时效”批复的精神,笔者认为应予保护。

  3、“后继损失”诉讼时效的计算。受害人因事故身体收到伤害需要长期治疗的,由于诉讼时效的限制,其不可能在一个时效期间内主张全部损失。权利人应当在损失发生或可以计算损失的依据取得后1年内主张权利。如本案中,郭某于2004年8月12日发生事故,伤势明显,2005年2月26日最后一次门诊,2006年2月13日起诉。其应当在2005年8月12日前起诉已发生的损失,然其至2006年2月13日才提起诉讼,部分已过1年的诉讼时效,超过部分不予支持;但对于2005年2月12日后发生的损失,在时效期间内,应予支持

【延伸阅读】

交通事故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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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诉讼时效的规定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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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林艳英

    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诉讼时效的规定是什么

    内容: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诉讼时效的规定是什么《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要注意的是,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权利人丧失的是实体上的请求权,也就是胜诉权,但程序上的请求权并未丧失,还有权行使。也就是说,即使超过诉讼时效期间,权利人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也应该受理,但如果义务人以权利人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进行答辩,并拒绝履行义务,法院会判决权利人败诉。那么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诉讼时效的规定是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林艳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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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交通事故对方拒不出院的,对于交通事故赔偿民事案件的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 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诉讼时效什么时候开始计算?

    冯清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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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冯清琴

    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诉讼时效什么时候开始计算?

    内容:由于我国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诉讼时效期间只有短短的1年,因此,确定其起算时间就特别重要,而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又因其特殊性,时效期间的起算规则更是长期困扰民事审判工作的一个难点。很多人认为侵权纠纷案件“诉讼时效自侵权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笔者经研究发现,现有法律、、司法解释中并没有这样的规定,最主要依据乃是最高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68条规定,“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伤害明显的,从受伤害之日起算”,而道路交通事故通常受害人当场受伤,所以大多数人据此认为诉讼时效期间自事故发生之日起算。那么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诉讼时效什么时候开始计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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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交通事故中人身损害赔偿的项目及计算标准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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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于海明

    交通事故中人身损害赔偿的项目及计算标准是怎样的

    内容:交通事故中人身损害赔偿的项目及计算标准是怎样的2019年9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明传各地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授权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的通知》,明确授权各地可以在辖区内开展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统一城乡居民赔偿标准试点工作。人身损害的具体赔偿标准仍然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确定的各项赔偿项目的计算方法来确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那么交通事故中人身损害赔偿的项目及计算标准是怎样的。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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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人身损害赔偿类纠纷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点界定问题,是长期困扰民事审判的一个难点。郭某进行最后一次门诊时是2005年2月26日,其于2006年2月13日起诉,尚未超过人身损害赔偿1年的诉讼时效期间。第三种意见:本案系人身损害赔偿纠纷,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据此,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诉讼时效的起算点应为当事人收到调解终结书之次日,调解终结书成为判断此类纠纷诉讼时效起算点的确定依据。那么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诉讼时效怎样计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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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于海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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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5年贵州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是怎样的?

    翁玉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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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翁玉素

    2015年贵州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是怎样的?

    内容:根据省统计局2014年3月6日公布的《2014年贵州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的统计数据,我省2014年5月1日至2015年4月30日期间的道路赔偿项目计算标准公布如下:1、2014年贵州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0667.07元/年;2、2014年贵州省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5434.00元/年;3、2014年贵州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为13702.87元/年;4、2014年贵州省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为4740.18元/年;5、2014年贵州省城镇单位从业人员年平均工资37448元计算;6、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省内30元/天,特区50元/天。那么2015年贵州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是怎样的?。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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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甘肃省2014年道路交通事故及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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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吴梦云

    甘肃省2014年道路交通事故及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是怎样的?

    内容:省2014年道路及赔偿标准甘公办发[2014]111号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和甘肃省公安厅已于2013年4月30日印发甘公办发[2014]111号文件,关于道路交通事故及人身损害赔偿有关费用的计算标准如下:一、居民收入: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8965元/年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5108元/年二、居民支出: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4021元/年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性支出:4850/年三、职工平均工资:43443元/年四、各行业年人均工资:暂未公布五、食宿补助标准参照《甘肃省省级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有关出差伙食补助费的有关规定予以确定。那么甘肃省2014年道路交通事故及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是怎样的?。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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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道路交通事故伤亡人员人身损害赔偿是怎样计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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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道路交通事故伤亡人员人身损害赔偿是怎样计算的?

    内容:关于2014年度全区道路伤亡人员赔偿有关费用计算标准的通知宁公交管发〔2014〕72号各交警支队、大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有关法律、规定,依据自治区统计局2013年度有关统计数据,现将2014年度全区交通事故伤亡人员人身损害赔偿有关费用计算标准通知如下,请参照执行。在本标准实施以前发生的交通事故,仍按原标准执行。本通知未列明的赔偿事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执行。那么道路交通事故伤亡人员人身损害赔偿是怎样计算的?。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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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5年浙江省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除宁波市外)是怎样的?

    张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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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旭

    2015年浙江省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除宁波市外)是怎样的?

    内容: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7851元;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23257元;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16106元;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1760元;计算方法为:农村标准: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赔偿指数20年城镇标准: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赔偿指数20年注:赔偿指数一个等级为10%,如十级即为10%,九级为20%,以此类推。关于2015年浙江省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是怎样的?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如果有多个的,以最高者确定赔偿指数,其他等级十级至六级的,计算2%附加指数;五级至一级的,计算4%附加指数。赔偿指数与附加指数之和最大不得超过100%。那么2015年浙江省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除宁波市外)是怎样的?。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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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计算公式

    郭铭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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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郭铭芝

    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计算公式

    内容: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计算公式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5条规定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20年计算。但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岁减少1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那么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计算公式。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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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赵金保

    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诉讼时效规定是怎样的?

    内容:我国第136条规定,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道路交通事故受到人身伤害,当然要适用该一年的诉讼时效规定,但是实务中许多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害后过比较严重,被害人往往还在住院或者还在治疗过程中,时间已经超过一年,如果按照事故发生时作为时效起算点,许多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将不能得到保护,或者虽然能得到保护但是增加了法院诉累。实务中法院一般会以伤残评定之日作为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之一。那么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诉讼时效规定是怎样的?。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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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起诉状怎样写

    李孟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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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孟阳

    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起诉状怎样写

    内容: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起诉状怎样写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起诉状可以参照如下格式编写: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起诉书原告:被告:案由: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误工费2850元,营养费1000元,护理费75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000元。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李孟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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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4年度北京市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是怎样的?

    周春花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周春花

    2014年度北京市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是怎样的?

    内容:一、因造成死亡的赔偿标准:(一)按市城镇居民赔偿标准:1、死亡赔偿金:806420元(即40321元*20年,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那么2014年度北京市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是怎样的?。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周春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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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赵金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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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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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年青海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费用计算标准是怎样的

    陈宗琼律师

    陈宗琼

    2022年青海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费用计算标准是怎样的

    内容:2021年青海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费用计算标准是怎样的提示2019年9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明传各地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授权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的通知明确授权各地可以在辖区内开展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统一城乡居民赔偿标准试点工作。即地部分地区实行同命同价均已城镇标准核算赔偿。青海省目前还没有“同命同价”的规定。那么2022年青海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费用计算标准是怎样的。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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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姚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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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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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项目及计算方式是怎样的?

    王学瑞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王学瑞

    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项目及计算方式是怎样的?

    内容:6、交通费、住宿费及伙食费:按需据实。那么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项目及计算方式是怎样的?。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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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陈凯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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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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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4年深圳市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是怎样规定的?

    刘晓红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刘晓红

    2014年深圳市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是怎样规定的?

    内容:核心内容:本文将为您介绍2014年市赔偿标准。《2013年深圳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公布了2014年深圳市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计算参考指数。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计算法定赔偿项目的具体数额。根据实际发生的合理费用凭相关票据和证明支付。那么2014年深圳市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是怎样规定的?。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刘晓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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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张嘉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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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建设工程、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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