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需要找律师

北京律师,专业团队, 200+云律所实力在线

解决
难题
为您快速匹配专业律师

专业化团队,全程跟进
一站式解决您的法律难题

直接找律师

我需要打官司

严选律师,权威专业,为当事人争取最大利益

委托
律师
为您快速匹配专业律师

处理案件类型丰富,庭审经验分析
上万案件代理,胜诉率高

直接委托律师打官司

我需要详细咨询

专案咨询服务,资深律师方案定制

付费
咨询
为您快速匹配专业律师

根据实际情况量身定制专属维权方案
精准把控案件难点,寻求最优方法

直接付费咨询律师

我需要基础咨询

快速应答,高效服务,24小时在线

免费
咨询
为您快速匹配专业律师

专业认证律师,一对一在线咨询
法律问题优质解答,及时与客户反馈

等待免费咨询律师

交通肇事赔偿期限是怎么规定的

赵金保律师2021.12.071015人阅读
导读:

交通事故是现在频繁发生在我们日常生活中的事故,对于交通事故来说,一般都需要进行民事赔偿或者是处以拘役的刑罚,当然拘役是针对那些致人伤亡并且逃逸的。下面就让小编为大家带来交通肇事赔偿期限是怎么规定的的相关内容。那么交通肇事赔偿期限是怎么规定的。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交通事故是现在频繁发生在我们日常生活中的事故,对于交通事故来说,一般都需要进行民事赔偿或者是处以拘役的刑罚,当然拘役是针对那些致人伤亡并且逃逸的。下面就让小编为大家带来交通肇事赔偿期限是怎么规定的的相关内容。关于交通肇事赔偿期限是怎么规定的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一、交通肇事赔偿期限是怎么规定的

根据法律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公安机关应当自交通事故现场调查之日起10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获交通肇事车辆和驾驶人后10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5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检验、鉴定的期限一般不超过20日,特殊情况经报上级批准可以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60日。由此可见,公安机关送达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时间跨度从10日内至70日内之间,一般为10日内。

二、交通肇事罪构成要件

(一)主体:一般主体

即凡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主体不能理解为在上述交通运输部门工作的一切人员,也不能理解为仅指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等交通工具的驾车人员,而应理解为一切直接从事交通运输业务和保证交通运输的人员以及非交通运输人员。

交通运输人员具体地说,包括以下4种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

(1)交通运输工具的驾驶人员,如火车、汽车、电车司机等

(2)交通设备的操纵人员,如扳道员、巡道员、道口看守员等

(3)交通运输活动的直接领导、指挥人员,如船长、机长、领航员、调度员等

(4)交通运输安全的管理人员,如交通监理员、交通警察等。他们担负的职责同交通运输有直接关系,一旦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都可能造成重大交通事故。

非交通运输人员违反规章制度,如非司机违章开车,在交通运输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也构成本罪的主体。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指出,“在偷开汽车中因过失撞死、撞伤他人或者撞坏了车辆,又构成其他罪的,应按交通肇事罪[1] 与他罪并罚”这一解释说明,非交通运输人员构成交通肇事罪,并不以肇事行为发生在交通运输过程中为要件。

(二)客体: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交通运输安全

交通运输,是指与一定的交通工具与交通设备相联系的铁路、公路、水上及空中交通运输,这类交通运输的特点是与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紧相连,一旦发生事故,就会危害到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安全。造成公私财产的广泛破坏,所以,其行为本质上是危害公共安全犯罪。

(三)主观方面:过失

主观要件本罪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

这种过失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违章行为可能造成的严重后果的心理态度而言。行为人在违反规章制度上可能是明知故犯,如酒后驾车、强行超车、超速行驶等,但对自己的违章行为可能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应当预见而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虽已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造成了严重后果。

(四)客观方面

在交通运输活动中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由此可见,本罪的客观方面是由以下4个相互不可分割的因素组成的:

1.必须有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在交通运输中实施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发生交通事故的原因,也是承担处罚的法律基础。所谓交通运输法规,是指保证交通运输正常进行和交通运输安全的规章制度,包括水上、海上、空中、公路、铁路等各个交通运输系统的安全规则、章程以及从事交通运输工作必须遵守的纪律、制度等。如《城市交通规则》、《机动车管理办法》、《内河避碰规则》、《航海避碰规则》、《渡口守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等。违反上述规则就可能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在实践中,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行为主要表现为违反劳动纪律或操作规程,玩忽职守或擅离职守、违章指挥、违章作业,或者违章行驶等。例如,公路违章的有:无证驾驶、强行超车、超速行驶、酒后开车;航运违章的有:船只强行横越,不按避让规章避让,超速抢档,在有碍航行处锚泊或停靠;航空违章的有:违反空中交通管理擅自起飞,偏离飞行航线,无故不与地面联络,等等。上述违章行为的种种表现形式,可以归纳为作为与不作为两种基本形式,不论哪种形式,只要是违章,就具备构成本罪的条件。

2.必须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这是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必要条件之一。行为人虽然违反了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但未造成上述法定严重后果的,不构成本罪。

3.严重后果必须由违章行为引起,二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虽然行为人有违章行为,但未造成严重后果,而且在时间上不存在先行后续关系,则不构成本罪。

4.违反规章制度,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必须发生在从始发车站、码头、机场准备载人装货至终点车站、码头、机场旅客离去、货物卸完的整个交通运输活动过程中。从空间上说,必须发生在铁路、公路、城镇道路、和空中航道上;从时间上说,必须发生在正在进行的交通运输活动中。如果不是发生在上述空间、时间中,而是在工厂、矿山、林场、建筑工地、企业事业单位、院落内作业,或者进行其他非交通运输活动,如检修、冲洗车辆等,一般不构成本罪。检察院1992年3月23日《关于在厂(矿)区机动车造成伤亡事故的犯罪案件如何定性处理问题的批复》中指出:在厂(矿)区机动车作业期间发生的伤亡事故案件,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区别对待;在公共交通管理范围内,因违反交通运输规章制度,发生重大事故,应按刑法第113条规定处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发生重大伤亡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应按刑法第114条规定处理;在公共交通管理范围外发生的,应当定重大责任事故罪。由此可见,对于这类案件的认定,关键是要查明它是否发生在属于公共交通管理的铁路、公路上。

利用大型的、现代化的交通运输工具从事交通运输活动,违反规章制度,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应定交通肇事罪,这是没有异议的。但是,对于利用非机动车,如自行车、三轮车、马车等,从事交通运输活动,违章肇事,使人重伤、死亡,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存在不同的看法。第一种意见认为:交通肇事罪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即能够同时造成不特定的多人伤亡或者公私财产的广泛损害,而驾驶非机动车从事交通运输活动,违章肇事,一般只能给特定的个别人造成伤亡或者数量有限的财产损失,不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性质,因此,不应定交通肇事罪,而应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其犯罪的性质,造成他人死亡的,定过失致人死亡罪;造成重伤的,定过失重伤罪。第二种意见见认为,它虽一般只能造成特定的个别人的伤亡或者有限的损失,但不能因此而否认其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性质,况且许多城镇交通事故都直接或间接与非机动车违章行车有关。因此,上述人员违章肇事,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论处。如果因其撞死人而按过失致人死亡罪论处,因其撞伤人而按过失重伤罪论处,是不合理的。目前司法实践中,一般按第二种意见定罪判刑,即以交通肇事罪论处。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在实行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内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即交通肇事罪)和本解释的有关规定办理,在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外,驾驶机动车辆或者使用其他交通工具致人伤亡或者致使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重大责任事故罪)、第一百三十五条(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第二百三十三条(过失致人死亡罪)等规定定罪处罚。《解释》将交通肇事罪的场所限定为公共交通管理范围,但对什么是公共交通运输范围并未作出明确的定义,致使本罪长期以来在适用场所上存在一定争议。《道路交通安全法》颁布后,在第一百一十九条,“本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一)“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对道路的含义进行了限定,扩大了本罪的适用场所。

刑法修正案八在交通肇事罪后增设危险驾驶罪,危险驾驶罪为危险犯,不需要造成实际危害结果,只要行为人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即构成本罪。危险驾驶行为同时构成交通肇事罪或者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不实行数罪并罚。

三、交通肇事罪认定

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其关键要查清行为人是否有主观罪过,是否实施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与重大交通事故是否具有因果关系等。倘若没有违法行为或者虽有违法行为但没有因果关系,如事故发生纯属被害人不遵守交通规则,乱穿马路造成,或由自然因素,如山崩、地裂、风暴、洪水等造成,则就不应以本罪论处。当然,事故发生并不排除可能存在多种原因或有其他介入因素,这里就更应该认真分析原因及其介入行为对交通事故发生的作用。只有查清确实与行为人的违规行为具有因果关系,则才可能以本罪论处,否则,就不应以该罪治罪而追究刑事责任。例如,行为人高速超车后突然发现前方几十米处有人穿越马路,便打方向盘试图避开行人,但出于车速过快,致使车冲入人行道而将他人压成重伤。此时,行人穿越马路作为介入因素仅是发生本案的条件,肇事的真正原因则是违章超速行车,因此应当认定行为与结果具有因果关系从而可以构成本罪。

与其他罪名的界限

本罪与重大飞行事故罪、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的界限

本罪与重大飞行事故罪、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同属重大交通肇事的犯罪。客体均为交通运输安全,主观上也都出于过失,客观上也是都是以违反保障交通运输安全管理的规章制度并造成严重后果为要件。其区别主要是:(1)主体不同。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而后二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分别为航空人员与铁路职工,其他自然人一般主体不能构成这两种罪。(2)发生的场合不同。本罪主要发生在公路、水路交通运输过程中(不排除一般主体在交通运输领域外可以构成交通肇事罪);而后二罪,分别发生在航空运输与铁路运输活动中。(3)违反的具体注意义务不同。根据运输领域不同(公路、水上),本罪行为人违反的可以是特定的注意义务,也可以使一般的注意义务;而后两罪违反的,只限于特定的注意义务。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 【投诉】 功能联系删除
点赞
收藏
分享至:
赵金保律师

在线 问题仍未解决?1对1咨询为您解答

  • 在线律师
  • 已服务282599人
  • 5分钟内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