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需要找律师

北京律师,专业团队, 200+云律所实力在线

解决
难题
为您快速匹配专业律师

专业化团队,全程跟进
一站式解决您的法律难题

直接找律师

我需要打官司

严选律师,权威专业,为当事人争取最大利益

委托
律师
为您快速匹配专业律师

处理案件类型丰富,庭审经验分析
上万案件代理,胜诉率高

直接委托律师打官司

我需要详细咨询

专案咨询服务,资深律师方案定制

付费
咨询
为您快速匹配专业律师

根据实际情况量身定制专属维权方案
精准把控案件难点,寻求最优方法

直接付费咨询律师

我需要基础咨询

快速应答,高效服务,24小时在线

免费
咨询
为您快速匹配专业律师

专业认证律师,一对一在线咨询
法律问题优质解答,及时与客户反馈

等待免费咨询律师

给付工程款声请停止诉讼程序案民事裁定书

刘晓红律师2021.12.08754人阅读
导读:

理 由按第一审法院就起诉前未经调解之事件,於第一审诉讼系属中,经当事人两造合意,裁定移付调解,由原法院或受命法官改行调解程序,此观之民事诉讼法第四百二十条之一第一项规定自明。以故,民事诉讼法第四百二十条之一,厂商起诉後之裁定移付调解与政府采购法第八十五条之一之调解,系属不同之程序,前者系於起诉後,经当事人两造之合意,法院始得裁定移付调解,改行调解程序,并裁定停止诉讼程序。那么给付工程款声请停止诉讼程序案民事裁定书。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理 由按第一审法院就起诉前未经调解之事件,於第一审诉讼系属中,经当事人两造合意,裁定移付调解,由原法院或受命法官改行调解程序,此观之民事诉讼法第四百二十条之一第一项规定自明。以故,民事诉讼法第四百二十条之一,厂商起诉後之裁定移付调解与政府采购法第八十五条之一之调解,系属不同之程序,前者系於起诉後,经当事人两造之合意,法院始得裁定移付调解,改行调解程序,并裁定停止诉讼程序。关于给付工程款声请停止诉讼程序案民事裁定书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债权债务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台湾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书

96,台抗,605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六年度台抗字第六0五号

再抗告人台湾xx股份有限公司东部发电厂

法定代理人甲○○

诉讼代理人魏辰州律师

上列再抗告人因与xx营造有限公司间请求给付工程款声请停止诉讼程序事件,对於中华民国九十六年六月二十九日台湾高等法院花莲分院裁定(九十六年度抗字第二八号),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裁定废弃,由台湾高等法院花莲分院更为裁定。

理由

按第一审法院就起诉前未经调解之事件,於第一审诉讼系属中,经当事人两造合意,裁定移付调解,由原法院或受命法官改行调解程序,此观之民事诉讼法第四百二十条之一第一项规定自明。

此起诉後移付调解之制度,仍属原法院之调解程序。至政府采购法第八十五条之一第一项规定:机关与厂商因履约争议,未能达成协议者,得向采购申诉审议委员会申请调解或向仲裁机构提付仲裁。且前项调解系由厂商申请者,依同条第二项之规定,机关不得拒绝。依采购履约争议调解规则第十条规定已提起仲裁、申(声)请调解或民事诉讼之申请调解事件,采购申诉审议委员会会议应为不受理之决议,显见厂商与机关间就履约争议,得向采购申诉审议委员会申请调解,仅系厂商於起诉前之程序选择权,而该采购履约争议调解规则并无逾越政府采购法第八十五条之一之立法。以故,民事诉讼法第四百二十条之一,厂商起诉後之裁定移付调解与政府采购法第八十五条之一之调解,系属不同之程序,前者系於起诉後,经当事人两造之合意,法院始得裁定移付调解,改行调解程序,并裁定停止诉讼程序。本件相对人大三通营造有限公司并未依两造所订采购承揽契约第二十七条之约定,向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员会采购申诉审议委员会申请调解或依仲裁法规定提付仲裁,而向第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再抗告人给付工程款,则法院裁定移付调解,自应合於民事诉讼法第四百二十条之一规定,不生再抗告人不得拒绝而拟制两造具有调解合意之问题,原法院遽以维持第一审法院所为命本件於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员会采购申诉审议委员会调解程序终结前,停止诉讼程序之裁定,即有未合。再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当,求予废弃,为有理由。

据上论结,本件再抗告为有理由。依民事诉讼法第四百九十五条之一第二项、第四百七十七条第一项、第四百七十八条第二项,裁定如主文。

中华民国九十六年九月六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审判长法官刘x村

法官刘x来

法官许x林

法官黄x得

法官李x堂

本件正本证明与原本无异

书记官

中华民国九十六年九月十三日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 【投诉】 功能联系删除
点赞
收藏
分享至:
刘晓红律师

在线 问题仍未解决?1对1咨询为您解答

  • 在线律师
  • 已服务282599人
  • 5分钟内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