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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对以存单为表现形式的借贷纠纷案件如何处理?

邢颖律师2021.12.08221人阅读
导读:

根据1997年11月2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946次会议通过,自1997年12月13日公布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查存单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的规定,以存单为表现形式的借贷,属于违法借贷,出资人收取的高额利差应充抵本金,出资人,金融机构与用资人因参与违法借贷均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利息按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至给付之日。那么人民法院对以存单为表现形式的借贷纠纷案件如何处理?。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根据1997年11月2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946次会议通过,自1997年12月13日公布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查存单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的规定,以存单为表现形式的借贷,属于违法借贷,出资人收取的高额利差应充抵本金,出资人,金融机构与用资人因参与违法借贷均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利息按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至给付之日。关于人民法院对以存单为表现形式的借贷纠纷案件如何处理?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债权债务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根据1997年11月2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946次会议通过,自1997年12月13日公布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查存单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的规定,以存单为表现形式的借贷,属于违法借贷,出资人收取的高额利差应充抵本金,出资人,金融机构与用资人因参与违法借贷均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可分以下几种情况处理:
1、出资人将款项或票据(以下统称资金)交付给金融机构,金融机构给出资人出具存单或进帐单、对帐单或与出资人签订存款合同,并将资金自行转给用资人的,金融机构与用资人对偿还出资人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责任;利息按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至给付之日。
2、出资人未将资金交付给金融机构,而是依照金融机构的指定将资金直接转给用资人,金融机构给出资人出具存单或进帐单、对帐单或与出资人签订存款合同的,首先由用资人偿还出资人本金及利息,金融机构对用资人不能偿还出资人本金及利息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利息按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至给付之日。
3、出资人将资金交付给金融机构,金融机构给出资人出具存单或进帐单、对帐单或与出资人签订存款合同,出资人再指定金融机构将资金转给用资人的,首先由用资人返还出资人本金和利息。利息按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至给付之日。镥机构因其帮助违法借贷的过错,应当对用资人不能偿还出资人本金部分承担赔偿责任,但不超过不能偿还本金部分的百分之四十。
4、出资人未将资金交付给金融机构,而是自行将资金直接转给用资人,金融机构给出资人出具存单或进帐单、对帐单或与出资人签订存款合同的,首先由用资人返还出资人本金和利息。利息按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至给付之日。金融机构因其帮助违法借贷的过错,应当对用资人不能偿还出资人本金部分承担赔偿责任,但不超过不能偿还本金部分的百分之二十。
本条中所称交付,指出资人向金融机构转移现金的占有或出资人向金融机构交付注明出资人或金融机构(包括金融机构的下属部门)为收款人的票据。出资人向金融机构交付有资金数额但未注明收款人的票据的,亦属于本条中所称交付。
如以存单为表现形式的借贷行为确已发生,即使金融机构向出资人出具的存单、进帐单、对帐单或与出资人签订的存款合同存在虚假、瑕疵,或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超越权限出具上述凭证等情形,亦不影响人民法院按以上规定对案件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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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怎样合理的处理民间借贷纠纷

    林艳英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林艳英

    怎样合理的处理民间借贷纠纷

    内容:人民法院审查借贷纠纷案件的起诉时,要求原告提供书面借据;无书面借据或无法提供的,应提供必要的事实根据或与自己无利害关系的两人以上的证人证言,来支持自己的主张。2、民间借贷的利率有4倍的限制。4、有无约定利率争议的处理。5、定期无息借贷的处理。6、违法借贷行为的处理。出借人明知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其借贷关系不予保护。对双方的违法借贷行为,可按照有关法律予以制裁。7、保证责任的处理。在借贷关系中,仅起联系、介绍作用的人,不承担保证责任。对债务的履行确有保证意思的,应认定为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9、与合伙组织发生借贷纠纷的处理。那么怎样合理的处理民间借贷纠纷。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林艳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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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如何处理民间借贷纠纷的十大原则!

    陈明月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陈明月

    如何处理民间借贷纠纷的十大原则!

    内容:关于处理民间借贷纠纷的十大原则的具体规定如下:1、人民法院审查借贷纠纷案件的起诉时,要求原告提供书面借据;无书面借据或无法提供的,应提供必要的事实根据或与自己无利害关系的两人以上的证人证言,来支持自己的主张。借贷双方对约定的利率发生争议又不能证明的,可参照上述规定计息。对双方的违法借贷行为,可按照有关法律予以制裁。那么如何处理民间借贷纠纷的十大原则!。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陈明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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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怎样解决以存单为表现形式的借贷纠纷案件呢

    张芸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张芸

    怎样解决以存单为表现形式的借贷纠纷案件呢

    内容:根据1997年11月2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946次会议通过,自1997年12月13日公布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查存单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的规定,以存单为表现形式的借贷,属于违法借贷,出资人收取的高额利差应充抵本金,出资人,金融机构与用资人因参与违法借贷均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利息按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至给付之日。如以存单为表现形式的借贷行为确已发生,即使金融机构向出资人出具的存单、进帐单、对帐单或与出资人签订的存款合同存在虚假、瑕疵,或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超越权限出具上述凭证等情形,亦不影响人民法院按以上规定对案件进行处理。那么怎样解决以存单为表现形式的借贷纠纷案件呢。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张芸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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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任冰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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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建设工程、房产纠纷、债权债务、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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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案王某提前支付赵某借期内利息,其实际得到的借款本金少于双方约定的数额,其实质是借款本金的减少,属于本金扣除行为。具体理由如下:首先,民间借贷合同属于实践性合同。民间借贷的实践性特征,要求民间借贷应当以实际交付的借款数额确定本金。民间借贷的利息实质上借款人因实际使用贷款人的资金而在双方之间形成的债的关系,若本金未交付则不会产生支付利息的问题。预先收取利息的行为,实为变相减少了本金,不符合民间借贷互利互助的精神。其次,《合同法》第二百条的规定,是对民间借贷的强制性规定,目的是防止贷款人利用其优势地位获取更大的利益、提前收回利息、减少借款风险,从而加重借款人负担、侵犯借款人利益,违反民法的公平原则。实践中,预先扣除利息的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将利息计入本金;二是将利息从本金中扣除。无论哪种方式,都使借款人的实际借款少于合同约定的数额,均应予以禁止。最后,本案中,王某提前支付赵某借期内利息3000元,使王某实际得到的借款为97000元,少于约定的100000元,影响王某对资金的使用,属于将利息在本金中预先扣除的行为。
  • 人民法院对于以存单为表现形式的借贷纠纷案件应怎样处理

    李楠楠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李楠楠

    人民法院对于以存单为表现形式的借贷纠纷案件应怎样处理

    内容:根据1997年11月2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946次会议通过,自1997年12月13日公布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查存单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的规定,以存单为表现形式的借贷,属于违法借贷,出资人收取的高额利差应充抵本金,出资人,金融机构与用资人因参与违法借贷均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利息按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至给付之日。如以存单为表现形式的借贷行为确已发生,即使金融机构向出资人出具的存单、进帐单、对帐单或与出资人签订的存款合同存在虚假、瑕疵,或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超越权限出具上述凭证等情形,亦不影响人民法院按以上规定对案件进行处理。那么人民法院对于以存单为表现形式的借贷纠纷案件应怎样处理。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李楠楠律师
    2022.02.07477人收看
  • 陈凯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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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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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处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要把握哪些原则

    冯清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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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冯清琴

    处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要把握哪些原则

    内容:处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要把握哪些原则无息推定原则。合同法施行前,司法实践中处理有关民间借贷纠纷时,对于当事人没有约定利息的,一般都是保护贷款人获得利息的权益,按照银行借款利率计算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 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那么处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要把握哪些原则。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冯清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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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间借贷纠纷处理原则

    黄东洁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黄东洁

    民间借贷纠纷处理原则

    内容:下面为大家详细介绍:民间借贷纠纷处理原则民间借贷纠纷1、人民法院审查借贷纠纷案件的起诉时,要求原告提供书面借据;无书面借据或无法提供的,应提供必要的事实根据或与自己无利害关系的两人以上的证人证言来支持自己的主张。对双方的违法借贷行为,可按照有关法律予以制裁。办理民间借贷合同公证要遵守的原则1.借贷双方自愿的原则。那么民间借贷纠纷处理原则。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黄东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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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李广荣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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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间借贷纠纷处理的十大准则

    杨一凡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杨一凡

    民间借贷纠纷处理的十大准则

    内容: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民间借贷日趋活跃,借贷规模不断扩大。下面为大家介绍:民间借贷纠纷处理的十大准则民间借贷纠纷处理的十大准则1、人民法院审查借贷纠纷案件的起诉时,要求原告提供书面借据;无书面借据或无法提供的,应提供必要的事实根据或与自己无利害关系的两人以上的证人证言,来支持自己的主张。借贷双方对约定的利率发生争议又不能证明的,可参照上述规定计息。7、在借贷关系中,仅起联系、介绍作用的人,不承担保证责任。对的履行确有保证意思的,应认定为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那么民间借贷纠纷处理的十大准则。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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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处理民间借贷纠纷应遵从哪些原则?

    崔玉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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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崔玉君

    处理民间借贷纠纷应遵从哪些原则?

    内容: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和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的司法实践,处理民间借贷纠纷一般应遵循下列原则:1、人民法院审查借贷纠纷案件的起诉时,要求原告提供书面借据;无书面借据或无法提供的,应提供必要的事实根据或与自己无利害关系的两人以上的证人证言,来支持自己的主张。借贷双方对约定的利率发生争议又不能证明的,可参照上述规定计息。对双方的违法借贷行为,可按照有关法律予以制裁。对债务的履行确有保证意思的,应认定为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那么处理民间借贷纠纷应遵从哪些原则?。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崔玉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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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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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银行借贷纠纷主要有哪些以及是怎样处理的?

    许瑞林律师

    许瑞林

    银行借贷纠纷主要有哪些以及是怎样处理的?

    内容:在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中,一些企业由于不可抗力或意外事故而导致企业严重亏损、资不抵债,无力偿还贷款。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因此,对借款纠纷中利息的审查,不应仅限于当事人双方有无争议了事。考虑到利息问题的专业性,为防止错案发生,建议在人民法院配备必要的技术辅助设施或者引入第三方的独立审查。那么银行借贷纠纷主要有哪些以及是怎样处理的?。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许瑞林律师
    2022.02.09140人收看
  • 李孟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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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荣静月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荣静月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内容:第二条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连带保证,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认为需要借款人参加诉讼的,可以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保证合同未明确约定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应当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第四条夫妻一方向他人借款,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诉讼时婚姻关系仍然存续,一般不依职权追加借款人的配偶为共同被告;诉讼时借款人已经离婚,出借人申请追加借款人的原配偶为共同被告,人民法院应予准许。第二十条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应认真甄别是否存在虚假诉讼。属于虚假诉讼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并依法予以处理。那么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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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陈明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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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李孟阳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李孟阳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内容:第二条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连带保证,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认为需要借款人参加诉讼的,可以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保证合同未明确约定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应当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第四条夫妻一方向他人借款,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诉讼时婚姻关系仍然存续,一般不依职权追加借款人的配偶为共同被告;诉讼时借款人已经离婚,出借人申请追加借款人的原配偶为共同被告,人民法院应予准许。第二十条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应认真甄别是否存在虚假诉讼。属于虚假诉讼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并依法予以处理。那么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李孟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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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李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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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张嘉娱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张嘉娱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内容:第九条出借人就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借款所负债务主张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借款人的配偶以借款人有赌博、吸毒等违法行为进行抗辩且有证据证明,同时借款人又未能举证证明借款的实际用途,应结合借款数额、频率、款项去向以及出借人与借款人夫妻之间的关系等因素对出借人的主张进行综合判断。那么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张嘉娱律师
    2022.02.06440人收看
  • 林艳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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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贷纠纷立案后被告一般怎么处理?

    赵金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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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赵金保

    借贷纠纷立案后被告一般怎么处理?

    内容:借贷纠纷立案后被告一般怎么处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立案后,被告人收到起诉书副本的,可以进行答辩,也可以委托代理人进行答辩。在第一审普通程序中,申请撤诉的主体包括原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提出反诉的被告,法定诉讼代理人以及经当事人特别授权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此外,最高人民法院《民诉意见》明确规定,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后,原告申请撤诉,人民法院依法准许原告撤诉后,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作为另案原告,原案原告、被告作为另案被告,诉讼另行进行。当事人若要撤回其提出的诉,应当在法院立案之后、宣告判决之前提出。那么借贷纠纷立案后被告一般怎么处理?。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赵金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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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黄东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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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贷纠纷的处理流程以及处理方式

    王学瑞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王学瑞

    借贷纠纷的处理流程以及处理方式

    内容:借贷纠纷的处理方式有哪些1、人民法院审查借贷纠纷案件的起诉时,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要求原告提供书面借据;无书面借据或无法提供的,应提供必要的事实根据或与自己无利害关系的两人以上的证人证言,来支持自己的主张,否则将承担败诉的后果。对双方的违法借贷行为,因借款而获得的非法所得予以收缴。那么借贷纠纷的处理流程以及处理方式。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王学瑞律师
    2022.02.09517人收看
  • 邢颖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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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人民法院对以存单为表现形式的借贷纠纷案件如何处理?

    刘晓红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刘晓红

    人民法院对以存单为表现形式的借贷纠纷案件如何处理?

    内容:根据1997年11月2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946次会议通过,自1997年12月13日公布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查存单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的规定,以存单为表现形式的借贷,属于违法借贷,出资人收取的高额利差应充抵本金,出资人,金融机构与用资人因参与违法借贷均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利息按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至给付之日。那么人民法院对以存单为表现形式的借贷纠纷案件如何处理?。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刘晓红律师
    2021.12.08221人收看
  • 龙珊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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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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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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