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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共同诉讼中共同被告之一身份不明的,应如何处理?

黄东洁律师2021.12.08436人阅读
导读:

在原告未起诉“肖某”、刘某的情况下,法院应依法追加他们作为共同被告参与诉讼。然而,依民事诉讼法第108条之规定,当事人起诉应具有明确的被告,即被告的姓名、年龄、住址等应是确定的,否则不符合起诉条件。必须参加共同诉讼的“肖某”身份无法查清,自然也就无法通知其诉讼。本案中,转租协议是明远公司与张某三人签订的,而该协议早已不再履行,理应予以解除。这一点,在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审理中体现得较为充分。那么必要共同诉讼中共同被告之一身份不明的,应如何处理?。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在原告未起诉“肖某”、刘某的情况下,法院应依法追加他们作为共同被告参与诉讼。然而,依民事诉讼法第108条之规定,当事人起诉应具有明确的被告,即被告的姓名、年龄、住址等应是确定的,否则不符合起诉条件。必须参加共同诉讼的“肖某”身份无法查清,自然也就无法通知其诉讼。本案中,转租协议是明远公司与张某三人签订的,而该协议早已不再履行,理应予以解除。这一点,在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审理中体现得较为充分。关于必要共同诉讼中共同被告之一身份不明的,应如何处理?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债权债务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2006年11月,明远公司与张某、肖某、刘某签订了一份租赁协议,约定将明远公司承租的一座大厦转租给张某等三人,用于经营酒店业务,租金每月5万元,租赁期限2年。张某等人经营了5个月后,亏损很大,便终止经营。在此期间,张某仅支付了两个月的租金,剩余租金经明远公司多次催收未果,该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张某一人支付租金15万元并赔偿相应的损失。法院经查核,“肖某”使用的是假名字,公安户籍系统里根本没有这个人。而作为知情者的张某在接到法院的诉状副本后也销声匿迹了。

[分歧]

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本案属于典型的必要共同诉讼。在原告未起诉“肖某”、刘某的情况下,法院应依法追加他们作为共同被告参与诉讼。然而,依民事诉讼法第108条之规定,当事人起诉应具有明确的被告,即被告的姓名、年龄、住址等应是确定的,否则不符合起诉条件。因此,此案陷入困境。

一种意见认为,合伙人应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作为权利人可向连带义务人之一主张全部权利,作为程序法是保障实体权利的实现的,原告起诉不存在任何障碍。况且,在涉及保证担保的诉讼中,权利人依据连带责任理论享有完全的选择权,可以参照适用。

另一种意见认为,尽管《民法通则》明确规定“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其后施行的《民事诉讼法》同样明确规定“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必须参加共同诉讼的“肖某”身份无法查清,自然也就无法通知其诉讼。如果法院依据连带责任理论处理的话,恐有遗漏当事人之嫌,而且未参加诉讼的当事人要承担诉讼的后果,略嫌不公。所以,本案可以当事人不明确为由驳回起诉。

[评析]

笔者认为,第一种意见虽有实体法依据,但是与我国现行的程序法相冲突。此外,保证担保诉讼债权人的选择权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合伙债务诉讼中能否适用参照适用只怕不是个案能解决的问题。而第二种意见明显于债权人不公。此案正确的处理应是追加刘某为共同被告,至于“肖某”因不具备确定性,无法追加,故不必追加。其理由是:

共同诉讼理论是经实践检验能够更好地查清事实,减少诉讼成本,实现最佳诉讼效益。本案中,转租协议是明远公司与张某三人签订的,而该协议早已不再履行,理应予以解除。刘某对于协议的履行情况,违约责任的承担等享有辨论权。如果不追加刘某作为共同被告,却要他承担判决结果,有悖程序公正原则,同时,易产生纠纷,不利于生效判决的稳定。在共同侵权纠纷中,当事人的情况更为复杂,部分侵权人身份不明确乃是常有的事,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仍坚持共同诉讼理论。连带责任理论与共同诉讼理论并非水火不相容,权利人还可在执行阶段选择连带债务人,以实现其选择权,因而,追加共同被告于债权人有益无害。如查连带债务人不明确的,可不予追加。这一点,在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审理中体现得较为充分。如果“赔偿权利人仅就部分共同债权人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依职权通知未被诉的其他共同侵权人参加诉讼。须注意的是,其他共同侵权人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08条之规定条件的,自无可能追加,当然也不必追加。”①至于肖某的相关权利的保护问题,当他决定使用假名字从事民事活动的时候就应考虑相应的法律后果,法院对此不存在任何过错。

作者:于都法院李圣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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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起诉离婚的律师费与诉讼费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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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比如某律师的收费标准是五千元起价就是说不论案件争议金额再小或没有争议共同财产起价的收费额就是五千元如果争议财产超过了五十万元超出部分还要加收一定比例如1或2的费用。如果涉案金额在一万元以上的法院要加收1的诉讼费。但是如果法院一旦决定处理实际财产通常会让当事人补交诉讼费的。三起诉离婚需要的证据1证明当事人的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①证明原被告是夫妻关系的证据如结婚证婚姻关系证明书户口簿以及身份证②如涉及构成事实婚姻的应提交居委会出具的证明等各项相关证据③证明被告下落不明的应提交公安机关被告住所地居委会的证明登报资料等证据。那么起诉离婚的律师费与诉讼费是多少。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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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构成必要共同诉讼两个不可缺少的条件为其一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二人或二人以上其二诉讼标的是共同的当事人必须一同起诉或者一同应诉法院必须合并审理并作出同一裁判,构成必要共同诉讼两个不可缺少的条件为其一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二人或二人以上其二诉讼标的是共同的当事人必须一同起诉或者一同应诉法院必须合并审理并作出同一裁判,当然英美国家更多地是把共同诉讼制度称为当事人合并制度加以认识和处理这种方式直接把这一制度纳人诉讼主体的范围因而更多地见之于诉辩程序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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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您好,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如果婚后一方父母只付了首付或者部分出资,房子登记在一方个人名下,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这个得看您的房屋是全款还是部分出资,您先把证据留存好,来电说明详情,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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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林艳英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能否提起抚养费诉讼

    内容:为此,张某多次向王某某索取女儿的抚养费未果,遂以女儿为原告、以自己为法定代理人的身份将王某某起诉到法院,要求其支付女儿的抚养费。第一种认为,原告法定代理人张某在未提出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的情况下,夫妻的共同财产处于共同共有的形态,任何一方或双方都可以支配家庭的共同财产来抚养女儿。被告不支付抚养费的原因是对原告法定代理人在家庭经济问题上的做法有意见所致,但这属于夫妻双方在家庭日常生活中所产生的矛盾的处理问题,现原告并未提出离婚诉讼,故不属于法院受理案件的范围,应不予受理。因此,未成年的子女可以作为原告向未尽抚养义务的父亲追索抚养费。那么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能否提起抚养费诉讼。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林艳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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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离婚诉讼中涉及案外人的财产能一并处理吗

    黄东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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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黄东洁

    离婚诉讼中涉及案外人的财产能一并处理吗

    内容:离婚案件要求人民法院在解决离婚纠纷的同时、对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问题原则上一并处理,但该复合性并非需要绝对一并处理而不能分开处理的。在案件判决离婚时,因为涉及财产分割,确实可能影响其权益,依上述法理债权人似乎可作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二是人民法院不予考虑案外人的请求,直接在离婚诉讼中对涉及案外人利益的财产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这有可能侵犯了案外人的诉权。由于离婚案件的诉讼程序只允许夫妻双方作为当事人参与,当夫妻双方争议的财产牵涉案外人利益时,案外人无法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以第三人身份参与诉讼。那么离婚诉讼中涉及案外人的财产能一并处理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黄东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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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陈凯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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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如果行政诉讼中漏了被告,则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变更被告;原告不同意变更的,裁定驳回起诉。应当追加被告而原告不同意追加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以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但行政复议机关作共同被告的除外。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六条 原告所起诉的被告不适格,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变更被告;原告不同意变更的,裁定驳回起诉。 应当追加被告而原告不同意追加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以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但行政复议机关作共同被告的除外。 第二十八条 人民法院追加共同诉讼的当事人时,应当通知其他当事人。应当追加的原告,已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可不予追加;既不愿意参加诉讼,又不放弃实体权利的,应追加为第三人,其不参加诉讼,不能阻碍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和裁判。
  • 诉讼中可以追加原告的情形,原告能否申请追加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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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翁玉素

    诉讼中可以追加原告的情形,原告能否申请追加被告

    内容:对于当事人是原告还是被告法律没有具体规定,故被告申请追加共同被告不违反程序法的规定,民事诉讼追加被告指在民事诉讼过程中,为查明案件的情况,经当事人申请或人民法院依职权追加相关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为被告的行为,民事诉讼追加被告指在民事诉讼过程中,为查明案件的情况,经当事人申请或人民法院依职权追加相关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为被告的行为,2、法律主观:追加被告的法律规定如下: 如果追加的被告符合必要共同被告条件,法院应当裁定追加并通知其他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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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涉外诉讼离婚程序复杂吗?程序怎么走

    毋磊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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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毋磊颖

    涉外诉讼离婚程序复杂吗?程序怎么走

    内容:2离婚登记时应提交的材料根据2003年10月1日生效的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本人的结婚证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二涉外诉讼离婚程序复杂打涉外离婚官司就算没有财产子女等问题两年能办成已经算快的了。涉外离婚为何这么难?远在国外的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起诉时法院传票等法律文书要先向被告一方结婚时所留的基本住地直接送达。那么涉外诉讼离婚程序复杂吗?程序怎么走。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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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李楠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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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可否提起抚养费诉讼

    张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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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旭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可否提起抚养费诉讼

    内容:为此,张某多次向王某某索取女儿的抚养费未果,逐以女儿为原告、以自己为法定代理人的身份将王某某起诉到法院,要求其支付女儿的抚养费。第一种认为,原告法定代理人张某在未提出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的情况下,夫妻的共同财产处于共同共有的形态,任何一方或双方都可以支配家庭的共同财产来抚养女儿。被告不支付抚养费的原因是对原告法定代理人在家庭经济问题上的做法有意见所致,但这属于夫妻双方在家庭日常生活中所产生的矛盾的处理问题,现原告并未提出离婚诉讼,故不属于法院受理案件的范围,应不予受理。那么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可否提起抚养费诉讼。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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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刘晓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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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裁定驳回起诉的上诉案件,依据法律规定,二审结论只有两个:一是裁定维持,二是指令审理。就本案而言,因为一审诉讼过程中,依据原审法院调取的证据发现,被告宜阳某公司已经合法程序予以注销,表明其已经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及相关法律规定,在被告身份已经不存在的前提下,原审法院应当行使释明权,向原告释明是否变更诉讼主体。如果不予变更,可直接驳回起诉;如果变更,进入下一步程序审理。但从原审法院裁定可以分析,原审法院可能没有行使该项权利,致使已经注销的诉讼主体依然列为本案当事人,属于严重的程序瑕疵。这样的结果,为二审的审理带来问题,可能造成二审法院无法进行庭审的困难。如果简单地裁定维持,而原审裁定驳回起诉的理由是本案涉嫌刑事犯罪,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故出现结果一致,而法律事由不一致。如果指令审理,那么意味着原审法院将进入实体审理程序,而诉讼主体资格问题没有解决的前提下,原审法院无法进入实体审理。同时,关于裁定驳回起诉的案件,二审没有发回重审的选项,最终为二审法院无所适从。鉴于此,建议将此案退回原审法院,通过审判监督程序,撤销该裁定,在解决程序瑕疵问题之后,再行案件的审理程序。
  •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能否提起抚养费诉讼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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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郭铭芝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能否提起抚养费诉讼问题

    内容:为此,张某多次向王某某索取女儿的抚养费未果,遂以女儿为原告、以自己为法定代理人的身份将王某某起诉到法院,要求其支付女儿的抚养费。第一种认为,原告法定代理人张某在未提出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的情况下,夫妻的共同财产处于共同共有的形态,任何一方或双方都可以支配家庭的共同财产来抚养女儿。被告不支付抚养费的原因是对原告法定代理人在家庭经济问题上的做法有意见所致,但这属于夫妻双方在家庭日常生活中所产生的矛盾的处理问题,现原告并未提出离婚诉讼,故不属于法院受理案件的范围,应不予受理。那么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能否提起抚养费诉讼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郭铭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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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赵金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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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赵金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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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在原告未起诉“肖某”、刘某的情况下,法院应依法追加他们作为共同被告参与诉讼。然而,依民事诉讼法第108条之规定,当事人起诉应具有明确的被告,即被告的姓名、年龄、住址等应是确定的,否则不符合起诉条件。必须参加共同诉讼的“肖某”身份无法查清,自然也就无法通知其诉讼。本案中,转租协议是明远公司与张某三人签订的,而该协议早已不再履行,理应予以解除。这一点,在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审理中体现得较为充分。那么必要共同诉讼中共同被告之一身份不明的,应如何处理?。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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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离婚协议对共同财产约定不明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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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任冰峰

    离婚协议对共同财产约定不明怎么处理

    内容:离婚协议中约定“其它各自名下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离婚后起诉要求分割新发现财产产生纠纷。经法院主持的离婚调解协议主要内容如下其一原告马勇与被告刘芳自愿离婚其二位于吉林省某市某区长乐路233号XX室的房屋一套归被告刘芳所有其三双方各自名下的其他财产归各自所有无其它纠纷。吉林省某市某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适用离婚双方当事人。原被告在2004年8月的离婚协议中已然约定“双方各自名下的其它财产归各自所有”现原告又不能举证证明在签订该离婚协议时并不知被告隐藏有上海房产而做出该意思表示因此最终对原告诉讼请求不予支持。那么离婚协议对共同财产约定不明怎么处理。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任冰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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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姚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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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嘉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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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嘉娱

    交通事故处理流程之提起诉讼

    内容:如果交通事故的民事赔偿问题不能调解或调解失败、调解后责任方未按调解履行,当事人可以向事故发生地法院或被告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通过法庭的审理,要求责任方进行赔偿。即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考虑是否需要在诉前财产保全。如诉前财产保全的,必须在保全后15日内提出诉讼。法院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被告收到起诉状后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可能会有法院会在交通事故律师的申请下调查取证,追加必要共同诉讼人。开庭前通知当事人和他的交通事故律师,并公告当事人的姓名、案由和开庭的时间地点。那么交通事故处理流程之提起诉讼。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张嘉娱律师
    2022.02.03222人收看
  • 黄东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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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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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共同诉讼人是原告还是被告,共同诉讼的人构成要件

    陈宗琼律师

    陈宗琼

    共同诉讼人是原告还是被告,共同诉讼的人构成要件

    内容:三、注意事项在处理共同诉讼案件时,律师需要注意以下几点:1、确定共同诉讼人的身份:在接受委托前,律师需要明确共同诉讼人的身份是原告还是被告,以便更好地了解案件背景和当事人诉求,在处理共同诉讼案件时,律师需要关注构成要件和注意事项,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维护,共同诉讼人既可以是原告,也可以是被告,这取决于案件的具体情况和法律规定,结语: 共同诉讼人是原告还是被告取决于案件的具体情况和法律规定,2、协调当事人意见:由于共同诉讼人之间可能存在利益冲突,律师需要充分了解各方的诉求和意见,并积极协调各方达成共识。

    陈宗琼律师
    2023.12.25235人收看
  • 张芸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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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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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离婚诉讼涉及家庭共有房屋的分割,能否将其他家庭成员追加为共同

    李维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李维

    离婚诉讼涉及家庭共有房屋的分割,能否将其他家庭成员追加为共同

    内容:离婚诉讼是婚姻缔结双方当事人解除婚姻关系、处理子女抚养权及分割财产和处理债权债务的诉讼,离婚诉讼案件从程序上要求当事人只能是缔结婚姻的双方当事人,任何第三者都不能以诉讼当事人的身份参加诉讼。离婚诉讼中涉及家庭共有房屋的分割,因家庭共有房屋的分割符合诉的要素,可独立构成另一诉讼,不宜与离婚诉讼合并审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二十条规定的精神,对家庭共有房屋的分割问题可告知当事人另案起诉,或者中止离婚诉讼,而不应将其他家庭成员追加为离婚诉讼的共同诉讼人。那么离婚诉讼涉及家庭共有房屋的分割,能否将其他家庭成员追加为共同。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李维律师
    2022.02.11562人收看
  • 郭铭芝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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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建设工程、债权债务、交通事故、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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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离婚诉讼如何处理

    刘晓红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刘晓红

    离婚诉讼如何处理

    内容:主要体现在二个方面其一诉讼证据的准备其二家庭财产的保护。对于绝大多数当事人来说由于第一次诉讼因此没有收集整理证据的意识。但法院审理案件诉讼中心围绕“证据”进行没有证据往往是“有理但打不赢官司”。比如刘女因不能忍受张男对其长期实施的家庭暴力欲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比如张男对其施暴后留下的伤痕照片报警电话记录或警署笔录或居委会的证言验伤单据证人证言等。一方起诉后另一方往往会闻风而动转移家庭共同财产。很多被告认为“第一次离婚诉讼只要我坚持反对离婚法院就不会判离”。该带的诉讼材料如身份证答辩状证据原件一定要带齐。那么离婚诉讼如何处理。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刘晓红律师
    2022.01.31176人收看
  • 王学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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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建设工程、债权债务、合同纠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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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东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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