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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特别程序范围和特点

李楠楠律师2021.12.08373人阅读
导读: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60条的规定,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具体包括: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公民失踪案件、宣告公民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案件、认定公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和认定财产无主案件。不经审判监督程序,任何机关和个人均无权撤销生效判决。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选民资格案件,必须在选举日前审结;非讼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1个月内或者公告期满后1个月内审结,而按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审结。那么民事诉讼特别程序范围和特点。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60条的规定,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具体包括: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公民失踪案件、宣告公民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案件、认定公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和认定财产无主案件。不经审判监督程序,任何机关和个人均无权撤销生效判决。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选民资格案件,必须在选举日前审结;非讼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1个月内或者公告期满后1个月内审结,而按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审结。关于民事诉讼特别程序范围和特点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债权债务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一、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特别程序的适用范围是特定的。其特定性表现在:

第一、特定的法院适用特别程序的人民法院是特定的,即仅限于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以上人民法院不适用特别程序。第二,特定的案件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是特定的,即限于审理选民资格案件和非讼案件。在这两类案件中,不存在民事权利义务之争,也不存在利害冲突的双方当事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60条的规定,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具体包括: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公民失踪案件、宣告公民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案件、认定公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和认定财产无主案件。此外,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指定或撤销监护案件,从性质上讲也是非讼案件,人民法院审理这类案件应当比照特别程序的有关规定进行。

二、特别程序与普通程序、简易程序相比,具有下列特点:

(一)特别程序的审理是对某种法律事实进行确认

依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不是解决民事权利义务争议,而是确认某种法律事实是否存在,确认某种权利的实际状况。按普通程序、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则是要依法解决民事权益冲突,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制裁民事违法行为。

(二)没有原告和被告

特别程序的开始,是因申请人的申请或起诉人的起诉而开始。申请人或起诉人不一定与本案有直接的利害关系,而且他们没有对方当事人。依照普通程序、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则必须是由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原告提起,有明确的原告和被告双方当事人。

(三)实行一审终审

按照特别程序审理案件,实行一审终审,判决书一经送达,立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或起诉人不得提起上诉。而依普通程序、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除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实行一审终审外,都实行两审终审制,当事人对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不服,有权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四)审判组织特别

按照特别程序审理案件,审判组织原则上采用独任制,只有选民资格案件和重大疑难的非讼案件,才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而按照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按简易程序审理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才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五)不适用审判监督程序

按照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以后,如果发现判决在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方面有错误,或者是出现了新情况、新事实,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人员的申请,查证属实之后,可依特别程序的规定撤销原判决,作出新判决。而依照普通程序、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判决生效后,发现确有错误,必须依审判监督程序提起再审,予以纠正。不经审判监督程序,任何机关和个人均无权撤销生效判决。

(六)案件审结期限较短

按照特别程序审理案件,审理期限较短。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选民资格案件,必须在选举日前审结;非讼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1个月内或者公告期满后1个月内审结,而按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6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按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

(七)免交诉讼费用

按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一律免交诉讼费用。而按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不论是财产案件,还是非财产案件,都必须依法交纳诉讼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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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司在破产程序中审理债务纠纷时具有哪些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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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楠楠

    公司在破产程序中审理债务纠纷时具有哪些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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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四条规定,诉讼前、诉讼中及仲裁中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进入执行程序后,自动转为执行中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并适用本规定第二十九条关于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的规定。同时,在前后两个案件分别由两个法院管辖的情况下,因法律禁止重复查封、扣押、冻结,在第一次查封、扣押、冻结被解除后,其他法院在诉讼过程中如不能适用轮候查封规定,先期查封、扣押、冻结被解除后,在后的查封、扣押、冻结不可能立即实施,债务人往往会借机转移财产,其他债权人的利益因此可能会遭受不应有的损失。因此,在诉讼过程中同样适用轮候查封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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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二、交通肇事罪的量刑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那么交通肇事罪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有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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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亲子鉴定在民事诉讼程序中有哪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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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任冰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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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通事故调解的程序有什么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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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事诉讼特别程序范围和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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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事诉讼特别程序范围和特点

    内容: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60条的规定,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具体包括: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公民失踪案件、宣告公民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案件、认定公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和认定财产无主案件。不经审判监督程序,任何机关和个人均无权撤销生效判决。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选民资格案件,必须在选举日前审结;非讼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1个月内或者公告期满后1个月内审结,而按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审结。那么民事诉讼特别程序范围和特点。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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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毋磊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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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我国法律未对亲子鉴定程序作出明确规定,导致适用不规范。本文首先界定了适用亲子鉴定的案件类型,分析了进行鉴定的条件以及鉴定结果的证据效力,并提出在不同审级中进行亲子鉴定的程序问题。进行亲子鉴定的另一个必要条件是,被鉴定人同意鉴定。那么亲子鉴定在民事诉讼程序中的几个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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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于海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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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什么是民事诉讼特别程序债务纠纷诉讼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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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晓红

    什么是民事诉讼特别程序债务纠纷诉讼程序

    内容:特别程序不同于审判一般案件的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它具有自己的特殊性和独立性,是我国民事诉讼程序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特别程序的适用范围是特定的。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60条的规定,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具体包括: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公民失踪案件、宣告公民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案件、认定公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和认定财产无主案件。那么什么是民事诉讼特别程序债务纠纷诉讼程序。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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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郭铭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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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如何提起民事诉讼,如何提起民事诉讼程序

    王学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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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学瑞

    如何提起民事诉讼,如何提起民事诉讼程序

    内容:民事诉讼是指产生民事争议的当事人(包括原告、被告、第三人)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及说明事实与理由,在人民法院主持下,由双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依法审理和裁判民事争议的制度。如何提起民事诉讼呢?接下来为大家详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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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李孟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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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往来条据的种类、特点、使用范围和书写规范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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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黄东洁

    往来条据的种类、特点、使用范围和书写规范是什么

    内容:往来条据的种类、特点、使用范围和书写规范是什么不同条据都有不同的内容需要注意:(一)借条借条又称借据、借款据或者借款凭证。因此,会计处理上,领条或用于报销。领条也有两种形式,一是以白纸由收款人直接书写或单独出具:二是印制有固定格式的原始凭证,付款时由收款人签字领取。而且必须在领条正文写明领款原因。其实质属借,但习惯上往往出具领条或收条。(三)收条收条是在不宜使用借条、领条的情况下,收款方出具的确认已收到款项的原始凭证。据此,收条的性质介于借条和领条之间,收款性质具有较大的不确定|生,所以使用收条时应特别审真。那么往来条据的种类、特点、使用范围和书写规范是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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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段建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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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债权债务、刑事辩护、建设工程、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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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浅议民事诉讼程序的转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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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周春花

    浅议民事诉讼程序的转换

    内容:审理民事案件适用的程序,《民事诉讼法》规定为两种:一是普通程序,二是简易程序。所谓程序转换,从字面理解即是指将原来由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转换为普通程序审理,或将原来由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转换为简易程序审理。《民事诉讼法》第142条采用“概括式”即用定义的方式,对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范围进行了界定,符合“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三个要件的案件就可适用简易程序,其余则适用普通程序。那么浅议民事诉讼程序的转换。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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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未成年人特别程序是怎样的

    李孟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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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孟阳

    未成年人特别程序是怎样的

    内容:关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热议的重点问题之三是合适成年人制度。学者认可合适成年人具有监督讯问活动抚慰未成年人的紧张情绪等作用但认为选任机制仍待完善。具体到刑事和解的程序学者认可立法对适用范围适用条件适用后果适用阶段以及和解方式等方面的内容但认为仍有进一步具体和完善的空间。考察刑事和解的实践现状有学者认为目前谅解赔偿金额差距悬殊是一个突出事实赔礼道歉等精神补偿在谅解赔偿中不被重视也是常有之事第三方在刑事和解过程中的作用缺失值得重视。关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关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那么未成年人特别程序是怎样的。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李孟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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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哪些属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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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哪些属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

    内容:侵犯人身权的赔偿包括:1、无罪羁押赔偿,又称冤狱赔偿或错案赔偿,有错拘、错捕、错判三种情况。侵犯财产权的赔偿范围是:1、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的;2、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罚金、没收财产已经执行的。综上可知,对于刑事赔偿的范围主要包括两方面,即上文中介绍到的侵犯人身权的赔偿和侵犯财产权的赔偿,一般受害方可以在刑事诉讼的过程中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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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楠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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