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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债务超过诉讼时效 保证人可否行使先诉抗辩权

翁玉素律师2021.12.09612人阅读
导读:

在审理中,拉丝厂未到庭参加诉讼,A村委会辩称,信用社的诉讼已超过诉讼时效,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因超过保证期间而免除。第一百四十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但从2000年9月23日起至2003年9月19日法院受理案件时止,信用社的请求已超过诉讼时效,信用社要求拉丝厂归还借款及支付利息、复利的主张不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三十五条规定,保证人对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或者提供保证的,又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那么主债务超过诉讼时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在审理中,拉丝厂未到庭参加诉讼,A村委会辩称,信用社的诉讼已超过诉讼时效,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因超过保证期间而免除。第一百四十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但从2000年9月23日起至2003年9月19日法院受理案件时止,信用社的请求已超过诉讼时效,信用社要求拉丝厂归还借款及支付利息、复利的主张不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三十五条规定,保证人对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或者提供保证的,又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关于主债务超过诉讼时效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债权债务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一、基本案情

1994年11月22日,重庆市D区八桥某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信用社)与重庆市D区拉丝厂(以下简称拉丝厂)、重庆市D区八桥镇A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A村委会)签订《担保借款合同》1份,约定:由信用社向拉丝厂提供贷款26.5万元,还款期限为1995年10月30日;A村委会自愿作为借款方按期还款的保证人,借款方不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由保证人承担代偿责任。当日,信用社向拉丝厂发放了贷款26.5万元。贷款到期后,拉丝厂未偿还借款。1997年7月12日、1998年12月5日,信用社向拉丝厂、A村委会催收借款,拉丝厂、A村委会均在催收借款通知单上加盖了公章。1999年7月9日、2000年9月23日,信用社向A村委会催收借款,A村委会的法定代表人在贷款催收通知单上签字认可。2002年12月26日、2003年3月24日,信用社向A村委会发出担保人履行担保责任通知书,要求A村委会按担保合同约定履行担保责任,A村委会声明“愿继续承担担保责任”。

在审理中,拉丝厂未到庭参加诉讼,A村委会辩称,信用社的诉讼已超过诉讼时效,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因超过保证期间而免除。

二、裁判要旨

信用社与拉丝厂、A村委会签订的《担保借款合同》系三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第一百四十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信用社与拉丝厂约定还款期限为1995年10月30日,贷款到期后,拉丝厂未还款,信用社于1997年7月12日、1998年12月5日、1999年7月9日、2000年9月23日对主债务人拉丝厂或保证人A村委会进行了催收,诉讼时效一直因中断而未超过。但从2000年9月23日起至2003年9月19日法院受理案件时止,信用社的请求已超过诉讼时效,信用社要求拉丝厂归还借款及支付利息、复利的主张不予支持。A村委会提出信用社对拉丝厂的债权超过诉讼时效的主张成立,予以支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应当如何认定保证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后又在催款通知书上签字问题的批复》的规定,村委会在信用社向其发出的《担保人履行担保责任通知书》中声明“愿继续承担担保责任”,该内容符合合同法和担保法有关担保合同成立的规定,且A村委会加盖公章认可,其法定代表人胡绍文也签字认可,可以认定双方成立了新的保证合同。该保证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最高人民法院《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三十五条规定,保证人对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或者提供保证的,又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A村委会在主债务超过诉讼时效后,与信用社订立新的保证合同,其应按新的保证合同承担保证责任。A村委会与信用社约定对拉丝厂所欠信用社的借款及利息承担担保责任,信用社请求被告承担保证责任的主张合法,且有事实为据,依法予以支持。A村委会以主债务超过诉讼时效为由提出抗辩,不予支持。

三、主要问题

(一)村委会提供的保证是否超过保证期间,其在担保人履行担保责任通知书上签署“愿继续承担保证责任”是否系提供新的保证?

信用社、拉丝厂、A村委会于1994年11月22日签订《担保借款合同》约定,由信用社向拉丝厂提供贷款26.5万元,还款期限为1995年10月30日;A村委会自愿作为借款方按期还款的保证人,借款方不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由保证人承担代偿责任。三方当事人未对保证期间进行约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担保法生效前发生保证行为的保证期间问题的通知》对此类保证行为统一设定了半年的保证期间,即自2002年8月1日至2003年1月31日,债权人应当在此期间内向保证人主张权利,逾期不主张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但是,由于主债务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本案不能适用该通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有关保证的若干问题的规定》,债权人已经丧失了按照《担保借款合同》再向保证人主张的权利。

今年4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人民法院应当如何认定保证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后又在催款通知书上签字问题的批复》,其主要内容为催款通知书内容符合合同法和担保法有关担保合同成立的规定,并经保证人签字认可,能够认定成立新的保证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保证人按照新保证合同承担责任。本案中,保证人在担保人履行担保责任通知书上声明“愿继续承担担保责任”,该内容符合合同法和担保法有关担保合同成立的规定,且A村委会加盖公章认可,其法定代表人也签字认可,可以认定双方成立了新的保证合同,应由保证人按照新的保证合同承担责任。

(二)村委会能否行使先诉抗辩权?

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三十五条规定,“保证人对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或者提供保证的,又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司法解释这样规定,是基于保证人诉讼时效利益。但《担保法》第十七条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即一般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司法解释三十五条规定中,在债务人已无需承担责任的情况,一般保证人能否行使行使先诉抗辩权,又如何行使。这两条规定是否有矛盾?

一种意见认为,一般保证人以主债务超过诉讼时效为由,提出不承担保证责任时,保证人的主张可以根据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三十五条规定不予支持。司法解释三十五条与担保法十七条间不存在矛盾问题。司法解释这样规定,是基于放弃诉讼时效抗辩理论。根据该理论,债权在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债务人即因此产生一个对债权人的抗辩权,债务人遂不受法院的强制执行。但如果债务人放弃该抗辩权的,法律不予干涉,此时已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因债务人放弃抗辩权而得以行使。司法解释三十五条的性质属于债务人(即保证人)履行债务或以书面承诺履行债务,视为债务人(保证人)放弃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产生的抗辩权。此后债务人(保证人)再行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将不予支持。

另一种意见认为,如果保证人提供的是一般保证,按照《担保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保证人可以先诉抗辩权而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第一种意见认为保证人放弃诉讼时效抗辩权是没错,但是,作为一般保证人,其还享有先诉抗辩权。三十五条以保证人放弃诉讼时效抗辩权而同时视为保证人抛弃先诉抗辩权,保证人应承担保证责任。两条规定导致保证人承担责任出现了两种不同的结果,因此,司法解释三十五条与担保法十七条规定是相矛盾的。对此,法律应作出一种正确的选择。一般保证人享有诉讼时效抗辩权和先诉抗辩权,其有权同时提出两种抗辩,也可以提出一种抗辩而放弃另一种抗辩,还可以放弃两种抗辩权。在主债务过了诉讼时效的情况,保证人可以诉讼抗辩的提出就能不再承担责任,其无需再提出先诉抗辩权,因为即使提出先诉抗辩,也根本没有意义了;如果主债务未过诉讼时效,那么保证人还可以提出先诉抗辩延缓承担保证责任。本案中,主债务超过诉讼时效,村委会就此提出抗辩,因主债务无需履行,村委会本来不用再承担保证责任,但是因为其与信用社订立了新的保证合同,按三十五条规定,其放弃了诉讼时效利益,其仍有可能承担保证责任,这要视其是否抛弃先诉抗辩。

无疑,第二种意见符合保证的附从性。本案中,如果在主债务无须履行的情况下,仍然强制保证债务为履行,是有违保证之附从特征的。但是,先诉抗辩权是可以抛弃的。抛弃的方式,许多国家认为明示默示均可,我国担保法要求书面形式进行抛弃。如果保证人以口头形式或默示方式抛弃先诉抗辩权,其效力如何?我国担保法要求书面形式,但其并非抛弃先诉抗辩权的生效要件,只要有证据证明保证人有抛弃先诉抗辩权的意思表示,其抛弃行为应有效。保证人在诉讼中未提出先诉抗辩权,可以视为其抛弃先诉抗辩权。这与放弃诉讼时效利益相似,只要保证人不提出先诉抗辩权,则法院不宜主动审查而进行裁判。这充分尊重了当事人的处分权,在当事人都没有异议,也不损害他人利益的情况下,法院无必要进行干预。本案中,村委会未行使先诉抗辩权,视为其放弃先诉抗辩权,故村委会应承担保证责任。

甚至还有观点认为,担保法司法解释35条规定应理解为,保证人在对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或者提供保证时,不仅放弃了诉讼时效抗辩权,还同时抛弃了先诉抗辩权。因为保证人在主债务超过诉讼时效的情况下仍承担保证责任或提供担保,其知道不能行使诉讼时效抗辩权,实际已为放弃;同理,其也应知道先诉抗辩权也不能行使,实质也为抛弃,只是其方式为默示方式而已,根据上面的分析,只要有证据证明保证人有抛弃先诉抗辩权的意思表示,其抛弃行为应有效,故保证人在提供担保时即放弃了先诉抗辩权。因此,村委会应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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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担保人可以行使抗辩权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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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熙

    担保人可以行使抗辩权的情况

    内容:担保人可以行使抗辩权的情况担保人可以行使抗辩权的情况主要有以下几种。保证人撤消权的行使是符合条件的。主合同的时效超过诉讼时效,保证人不在承担保证责任,在实践中,有些借款人因为下落不明,农村信用社经常向保证人发催收通知书,为了连接保证期间,但是,因为忽视了保证人的时效抗辩权,保证人不会承担责任的,当然,如果保证人不提出抗辩即不主张自己的权利,则法院会判决其承担保证责任。作为保证人,同样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不安抗辩权的行使可以免除其保证责任。那么担保人可以行使抗辩权的情况。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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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可否中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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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第一百四十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五一村委会提出信用社对拉丝厂的债权超过诉讼时效的主张成立,予以支持。最高人民法院《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三十五条规定,保证人对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或者提供保证的,又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五一村委会在主债务超过诉讼时效后,与信用社订立新的保证合同,其应按新的保证合同承担保证责任。那么主债务超过诉讼时效抗辩权债务纠纷诉讼时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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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一般保证中保证期间与先诉抗辩权的漏洞及改善先诉抗辩权与保证期间的规定均是为了平衡保证人与主债权人的利益的目的所设立的,但是,这两个制度并行之后,却可能出现立法的漏洞,致使保证制度保障债权人债权实现的根本目的无法实现。若依照民法通则关于诉讼时效期间中断的规定,保证期间应当从中断时起重新计算,对于法定的保证期间(6个月)而言,这样的时间根本不足以使债权人对主债务人起诉或申请仲裁并对其财产强制执行的过程完成,漏洞并未得到有效弥补。那么一般保证中保证期间与先诉抗辩权的漏洞及改善。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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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般保证先诉抗辩权的的法规定义是什么?

    内容:在主合同纠纷没有经过审判或仲裁的情况下,在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保证人可以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这是一般保证人享有的先诉抗辩权,但特定情况下,保证人没有先诉抗辩权,下面详细介绍:一般保证先诉抗辩权的法规定义是什么?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作出保证,债权人接收且未提出异议的,保证合同成立。那么一般保证先诉抗辩权的的法规定义是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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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主债务已超过诉讼时效担保人应否担责保证期间届满债权人未依法向保证人主张保证责任的,保证责任消灭。第二种意见认为,主债务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且已过了担保期限,担保人虽然在催收通知书上签了字,但并没有形成新的担保,曹某不再承担担保责任。也没有提供证据证实主债务有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情形,故应认定主债务因已超过二年的诉讼时效,而致其诉讼时效期间已届满。基于主债务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主债务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保证人享有主债务人的诉讼时效抗辩权。那么主债务已超过诉讼时效担保人应否担责。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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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如何行使我国《担保法》第17条第二款对此作了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可见,保证人先诉抗辩权的条件包括:(一)先诉抗辩权的适用范围是一般保证。如果已经采取了强制执行措施,但仍不能履行债务时,保证人就不能行使先诉抗辩权。债权人在主合同履行期届满后怠于行使担保物权,致使担保物的价值减少或者毁损、灭失的,视为债权人放弃部分或者全部物的担保,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减轻或者免除保证责任。那么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如何行使。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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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主债务超过诉讼时效保证人是否可行使先诉抗辩权只要有证据证明保证人有抛弃先诉抗辩权的意思表示,其抛弃行为应有效,故保证人在提供担保时即放弃了先诉抗辩权。在审理中,拉*厂未到庭参加诉讼,五一村委会辩称,信*社的诉讼已超过诉讼时效,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因超过保证期间而免除。第一百四十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五一村委会在主债务超过诉讼时效后,与信*社订立新的保证合同,其应按新的保证合同承担保证责任。五一村委会以主债务超过诉讼时效为由提出抗辩,不予支持。那么主债务超过诉讼时效保证人是否可行使先诉抗辩权。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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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赵金保

    村委会能否行使先诉抗辩权

    内容:村委会能否行使先诉抗辩权只要有证据证明保证人有抛弃先诉抗辩权的意思表示,其抛弃行为应有效,故保证人在提供担保时即放弃了先诉抗辩权。因此,村委会应承担保证责任。在审理中,拉*厂未到庭参加诉讼,五一村委会辩称,信*社的诉讼已超过诉讼时效,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因超过保证期间而免除。第一百四十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五一村委会与信*社约定对拉*厂所欠信*社的借款及利息承担担保责任,信*社请求被告承担保证责任的主张合法,且有事实为据,依法予以支持。五一村委会以主债务超过诉讼时效为由提出抗辩,不予支持。那么村委会能否行使先诉抗辩权。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赵金保律师
    2022.02.07530人收看
  • 荣静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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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如果担保期限超过2年担保人还有法律责任吗

    郭铭芝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郭铭芝

    如果担保期限超过2年担保人还有法律责任吗

    内容: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不能据此限制约定保证期间不超过两年。在保证期间内,主债务超过诉讼时效时,保证人可以依据《担保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行使债务人的抗辩权。保证人未主张前述诉讼时效抗辩权,承担保证责任后向主债务人行使追偿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主债务人同意给付的情形除外。如保证约定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后的3年,但由于期间内向主债务人主张权利导致主债务诉讼时效起间不断中断。那么如果担保期限超过2年担保人还有法律责任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郭铭芝律师
    2022.02.09761人收看
  • 李孟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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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债务超过诉讼时效 保证人可否行使先诉抗辩权

    邢颖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邢颖

    主债务超过诉讼时效 保证人可否行使先诉抗辩权

    内容:在审理中,拉丝厂未到庭参加诉讼,A村委会辩称,信用社的诉讼已超过诉讼时效,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因超过保证期间而免除。第一百四十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但从2000年9月23日起至2003年9月19日法院受理案件时止,信用社的请求已超过诉讼时效,信用社要求拉丝厂归还借款及支付利息、复利的主张不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三十五条规定,保证人对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或者提供保证的,又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那么主债务超过诉讼时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邢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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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李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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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法典连带责任的保证期间可否约定

    龙珊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龙珊

    民法典连带责任的保证期间可否约定

    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一)行使条件1、只有保证合同中明确约定保证人的保证责任是一般保证,保证人才能享有先诉抗辩权,这一点非常重要,因为我们国家是以连带责任担保为普通,以一般保证担保为例外的。那么民法典连带责任的保证期间可否约定。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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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黄东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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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止保证时效也会中止吗?

    段建国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段建国

    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止保证时效也会中止吗?

    内容:形成此种情形的原因主要是,一般保证与连带保证关于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不同,一般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中断;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不中断。第一百三十七条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第一百三十八条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那么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止保证时效也会中止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段建国律师
    2022.02.10843人收看
  • 郭铭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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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建设工程、债权债务、交通事故、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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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人放弃诉讼时效抗辩,对保证人是否发生效力?

    崔玉君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崔玉君

    借款人放弃诉讼时效抗辩,对保证人是否发生效力?

    内容:诉讼时效经过后,债权人的权利还在,债务人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诉讼时效属于可变期间,能够发生中断、中止。在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内,权利人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就强制义务人履行所承担的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主债务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保证人享有主债务人的诉讼时效抗辩权。据此,对于诉讼时效已经届满的债务,由于保证人享有债务人的抗辩权,即便借款人放弃诉讼时效抗辩,保证人仍然可以抗辩,也即主债务人放弃诉讼时效抗辩对保证人不发生法律效力,保证人仍有权对债权人行使诉讼时效抗辩权。那么借款人放弃诉讼时效抗辩,对保证人是否发生效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崔玉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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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李楠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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翁玉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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