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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纠纷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债务纠纷诉讼时效

林艳英律师2021.12.09319人阅读
导读:

最高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纠纷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纠纷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为正确适用法律,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当事人未主张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应主动依照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第三条(法定性)当事人关于预先放弃诉讼时效利益的约定无效。那么最高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纠纷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债务纠纷诉讼时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最高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纠纷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纠纷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为正确适用法律,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当事人未主张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应主动依照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第三条(法定性)当事人关于预先放弃诉讼时效利益的约定无效。关于最高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纠纷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债务纠纷诉讼时效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债权债务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最高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纠纷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民事纠纷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

(征求意见稿)

为正确适用法律,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一、一般规定

第一条(适用范围)

方案一:义务人对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应当审理(或审查)。

义务人对下列权利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审理(或审查)。

(一)排除妨害请求权;

(二)消除危险请求权;

(三)因已经登记的不动产或动产产生的返还原物请求权;

(四)不具有财产利益内容的人格权请求权;

(五)身份权请求权;

(六)基于储蓄关系产生的兑付存款及利息请求权;

(七)因未授权给公民、法人经营、管理的国家财产受到侵害而产生的请求权;

(八)请求确认合同效力、解除合同的权利;

(九)其他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权利。

方案二:义务人对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应当审理(或审查),下列请求权除外:

(一)排除妨害请求权;

(二)消除危险请求权;

(三)因已经登记的不动产或动产产生的返还原物请求权;

(四)不具有财产利益内容的人格权请求权;

(五)身份权请求权;

(六)基于储蓄关系产生的兑付存款及利息请求权;

(七)因未授权给公民、法人经营、管理的国家财产受到侵害而产生的请求权;

(八)其他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请求权。

义务人对支配权、形成权、抗辩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有观点认为,第二款理论性太强,缺乏可操作性,建议删去)。

第二条(法院能否主动审查)当事人未主张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应主动依照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

第三条(法定性)当事人关于预先放弃诉讼时效利益的约定无效。

当事人关于延长或者缩短诉讼时效期间的约定无效。

第四条(诉讼时效抗辩权的提起阶段)义务人在一审庭审结束前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二审庭审结束前提出的(也有观点认为,应限定为"基于新证据"提出的),人民法院应予审理。

义务人在一审、二审庭审结束前均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二审发回重审,在重审庭审结束前提出的(也有观点认为,应限定为"基于新证据"提出的),人民法院应予审理。

义务人在终审判决前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再审过程中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审查(或审理),但基于新证据申请再审的情形除外。

二、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

第五条(分期履行合同)

方案一:分期履行的合同,诉讼时效期间从最后一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权利人因义务人预期违约主张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义务人预期违约之日起计算(也有观点认为,对预期违约的情形不予规定,下同)。

方案二:分期履行的合同,诉讼时效期间从每一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权利人因义务人预期违约主张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义务人预期违约之日起计算。

方案三:分期履行的合同,分期履行的债务具有独立性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每一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分期履行的债务不具有独立性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最后一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权利人因义务人预期违约主张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义务人预期违约之日起算。

人民法院可综合合同的订立目的、是否预订债务总额、履行方式、法律责任等因素判断分期履行的债务是否具有独立性。

第六条(未定履行期限合同)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合同,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可以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不能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权利人第一次向义务人主张权利之日或者所给予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在权利人主张权利之前,义务人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义务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

合同未约定履行期限,一方当事人履行义务后,另一方当事人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适用前二款的规定。

第七条(债务未经决算或者结算)合同约定了履行期限,但当事人未约定、法律未规定决算或者结算后义务人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当事人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决算或者结算后义务人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决算或者结算之日起计算(有观点认为,该条不具有普遍性,建议删去)。

第八条(滚动支付的合同)滚动支付的合同,当事人约定结算后给付款项的,诉讼时效期间从结算之日起计算;当事人未约定结算后给付款项的,诉讼时效期间从约定的最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第九条(合同解除)合同解除,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应当根据下列情形分别起算:

(一)约定解除,当事人约定损害赔偿金给付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自约定给付损害赔偿金的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未约定损害赔偿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合同解除之日起计算;

(二)因一方当事人违约而解除合同,诉讼时效期间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违约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

(三)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因一方当事人过错而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诉讼时效期间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违约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

第十条(无效合同)

方案一:合同被确认无效,当事人请求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的请求权,诉讼时效期间从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方案二:因合同无效产生的返还财产、赔偿损失请求权,诉讼时效期间从合同被确认无效之日起计算。

方案三:当事人基于合同有效而签订和履行合同,因一方违约而提起诉讼,请求对方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的请求权,在合同被确认无效后,诉讼时效期间从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或者虽未届履行期限但权利人基于义务人预期违约提起诉讼的,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义务人预期违约之日起计算。[page]

当事人基于合同无效提起诉讼,因合同被确认无效而产生的返还财产、赔偿损失请求权,诉讼时效期间从合同被确认无效之日起计算。

第十一条(无效担保合同)

(无效保证合同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因保证合同无效产生的债权人对保证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判决或者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计算;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计算。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内向主债务人提起诉讼、申请仲裁或向保证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无效担保物权合同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方案一:抵押合同或者质押合同无效,债权人主张担保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请求权,诉讼时效期间从主合同履行期限届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条件成就之日起计算。

方案二:抵押合同或者质押合同无效,债权人请求担保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请求权,诉讼时效期间从抵押合同或者质押合同被确认无效之日起计算。

第十二条(可撤销合同)因合同被撤销产生的返还财产、赔偿损失请求权,诉讼时效期间从合同被撤销之日起计算。

第十三条(持续性侵权行为)损害赔偿请求权,诉讼时效期间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侵权行为发生和侵权人之日起计算。侵权行为持续的,诉讼时效期间从侵权行为实施终了之日起重新计算。

第十四条(不当得利)返还不当得利请求权,诉讼时效期间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不当得利事实及不当得利人之日起计算。

第十五条(无因管理)请求给付必要管理费用的请求权,诉讼时效期间从无因管理行为终了并且管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益人之日起计算。

第十六条(生效法院裁判文书或仲裁裁决作出后方知道侵害事实及侵害人,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人民法院裁判文书或仲裁裁决作出后才知道侵害事实、侵害人的,对侵害人主张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从人民法院裁判文书或者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计算。

三、诉讼时效中断

第十七条(权利人主张权利的意思表示应到达义务人)权利人向义务人主张权利的意思表示应当到达义务人。

在下列情形下,应当认定权利人主张权利的意思表示到达或者视为到达义务人:(也有观点认为,应采取发出主体而非到达主义,第一款应删除。第二款应改为:“下列情形,应认定为权利人向义务人主张权利”)

(一)以口头方式主张权利,义务人予以认可或者有其他证据证明的。

(二)以发出书面文书方式主张权利,债务人签收或者予以认可的。

前述签收人,义务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可以是义务人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负责收发信的人以及其他被授权主体;义务人为自然人的,为自然人本人或同住成年亲属。

(三)以发出电子邮件方式主张权利,电子邮件进入义务人的数据系统。

(四)以邮寄文书的方式主张权利,有证据证明邮件寄出、邮寄地址有效的,但义务人有证据证明权利人邮寄的函件和电报没有主张权利内容的除外。

(五)作为债权人的金融机构从债务人帐户扣收欠款本息。

(六)义务人下落不明或者难以直接送达,权利人在义务人住所地公开发行的国家级或者省级报纸上刊登具有主张权利内容的公告

(七)对债权负有管理职责的政府部门作出的具有主张权利意思表示的文件送达给义务人。

(八)其他足以认定权利人主张权利的意思表示到达或者应当视为到达义务人的行为(另一种表述:其他应认定权利人主张权利的行为。

第十八条(向义务人之外的第三方主张权利的效力)权利人向下列主体主张权利,具有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一)义务人的同住成年亲属;

(二)义务人的代理人、财产代管人、连带保证人之外的其他担保人、监护人;

(三)义务人的上级主管部门、开办单位或与义务人为同一法定代表人的关联企业;

(四)义务人内部对案件所涉事务直接负责的人员;

(五)其他与义务人具有特殊关系的、可以代表义务人接受意思表示或者将权利人主张权利的意思表示转达给义务人的主体。

第十九条(权利人向连带债务人中的一人主张权利或者提起诉讼的效力)权利人向连带债务人中的一人主张权利或者提起诉讼,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及于其他连带债务人。

第二十条(连带债务人中的一人向债权人同意履行债务的效力)

方案一:连带债务人中的一人向债权人同意履行债务,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不及于其他连带债务人。同意履行的债务人清偿债务后,对其他债务人行使追偿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方案二:连带债务人中的一人向债权人同意履行债务,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及于其他连带债务人。

第二十一条(连带债权人中的一人向债务人主张权利,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是否及于其他连带债权人)连带债权人中的一人向债务人主张权利,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及于其他连带债权人。

第二十二条(权利人仅对部分债权主张权利的效力)权利人仅对部分债权主张权利,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不及于所有债权,但不可分之债除外。

第二十三条(权利人仅向义务人主张利息债权的效力)权利人仅向义务人主张利息债权,未主张本金债权的,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及于本金债权。

第二十四条(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民事权益的,应认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时效期间从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之日起中断,但起诉后撤诉的情形除外。

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的,起诉具有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效力,诉讼时效期间从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的裁定生效之日起重新起算,但因原告与案件无直接利害关系而被驳回起诉的情形除外。

第二十五条起诉后撤诉的,应当按照下列方式分别处理:

(一)起诉状副本未送达义务人的,起诉不具有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效力;

(二)起诉状副本已送达义务人的,诉讼时效期间从起诉状副本送达义务人之日起中断;

(三)起诉后因当事人和解而撤诉的,诉讼时效期间从起诉之日起中断。和解协议未约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撤诉裁定书生效之日起重新起算。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重新起算。[page]

第二十六条(与提起诉讼具有同等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项)下列事项与提起诉讼具有同等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一)申请仲裁;

(二)申请支付令;

(三)申请破产;

(四)为主张权利而申请宣告义务人失踪或死亡;

(五)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等诉前保护措施;

(六)申请强制执行或者实现担保物权;(另有观点认为,该处应明确,是对法院生效裁判文书之外的其他可申请强制执行的文书申请强制执行)

(七)在诉讼中主张抵消;

(八)其他与提起诉讼具有同等效力的主张权利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权利人向有关单位提出保护民事权利请求的效力)权利人向下列单位提出保护民事权利的请求,诉讼时效期间从提出请求之日起中断:

(一)人民调解委员会;

(二)消费者协会、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

(三)其他依性质和职能有权解决纠纷的单位。

第二十八条(在刑事案件侦查、起诉、审理阶段,诉讼时效期间是否中断)权利人请求保护其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查处刑事犯罪嫌疑期间中断。公安机关决定撤销涉嫌刑事犯罪案件或者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撤销案件或者决定不起诉之日起重新起算。

刑事案件进入审理程序,诉讼时效期间从刑事裁判文书生效之日起重新起算。

第二十九条(代位权诉讼)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对债权人的债权及债务人的债权均具有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第三十条(债务承担)债务承担人主张原债务人的诉讼时效抗辩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有证据证明债务承担人放弃原债务人诉讼时效抗辩权的除外。

转让债权的,债权转让通知具有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效力。

第三十一条(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的认定)下列情形,应当认定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一)义务人通过分期履行、支付利息、提供担保、申请延期履行、制定清偿债务计划等方式向权利人表示同意履行义务的;

(二)义务人虽未向权利人本人表示同意履行义务,但向其他相关主体作出,或者委托相关主体转达,且该意思表示到达或者应当到达权利人的。

(三)其他可以认定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的情形。

第三十二条(合同约定了履行期限,当事人一方履行义务后,另一方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合同约定了履行期限,当事人一方履行义务后,另一方未按约定在履行期限届满后付款而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诉讼时效期间从出具欠款条之次日起重新计算(有观点认为,诉讼时效期间应从债权人第一次主张权利或给予的宽限期届满之次日重新计算)。

四、诉讼时效期间的确认、中止

第三十三条(请求给付欠款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权利人依据欠款条请求义务人清偿普通债务的,适用普通诉讼时效期间。给付欠款请求权产生的基础法律关系适用特殊诉讼时效期间,且特殊诉讼时效期间长于普通诉讼时效期间的或者需对基础法律关系进行审理的,适用特殊诉讼时效期间。

第三十四条(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九条的适用)下列情形,应当按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定认定为"其他障碍":

(一)权利被侵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代理权,或者法定代理人本人丧失行为能力;

(二)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三)权利人的意志被义务人控制的;

(四)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主张权利的客观情形。

五、诉讼时效的效力

第三十五条(诉讼时效的效力)诉讼时效期间完成(有观点认为,应改为届满,下同),义务人行使诉讼时效抗辩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主给付权诉讼时效期间完成,孳息等从给付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同时完成。

第三十六条(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完成的效力是否及于保证债权)

方案一: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完成,保证人享有主债务人的诉讼时效抗辩权。保证人不行使主债务人的诉讼时效抗辩权,承担保证责任后,对主债务人行使追偿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方案二: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完成,一般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也完成,连带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不完成。连带保证人不行使主债务人的诉讼时效抗辩权,承担保证责任后,对主债务人行使追偿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三十七条(诉讼时效利益的事后放弃)下列行为应认定为义务人放弃诉讼时效利益:

(一)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双方就原债务达成还款协议;

(二)当事人自愿用法定之债抵消诉讼时效期间已完成的债务;

(三)对诉讼时效期间已完成的债权提供担保;

(四)委托他人履行诉讼时效期间已完成的债务;

(五)自愿承担诉讼时效期间已完成的债务;

(六)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义务人向权利人发出确认义务的书面文书,并有同意履行义务意思表示的;

(七)其他放弃诉讼时效利益的行为。

第三十八条(债务人书面承认全部债务,但只同意偿还部分债务的效力)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债务人书面承认全部债务,但只同意偿还部分债务的,应当认定债务人放弃该部分债务的诉讼时效抗辩权,但债务为不可分之债的除外。

第三十九条(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义务人在催收文书上签字或者盖章的法律效力)方案一:超过诉讼时效期间,权利人向债务人发出催收债权文书,债务人在催收文书上签字或者盖章,能够认定义务人放弃诉讼时效抗辩权的,人民法院对债权人的债权应予保护;不能认定义务人放弃诉讼时效抗辩权的,人民法院对债权人清偿债务的请求不予支持。

方案二:超过诉讼时效期间,权利人向债务人发出催收债权文书,债务人在催收文书上签字或者盖章,人民法院对债权人的债权应予保护,但债务人有证据证明其未放弃诉讼时效抗辩权的除外。

(也有观点认为,司法解释对法释〔1999〕7号批复修改的的法理是正确的,但法释〔1999〕7号批复着重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若修改,则不利于对债权人进行保护,会引起社会问题)。

六、其他规定

第四十条(溯及力问题)本规定施行后,案件仍在一审或者二审阶段的,适用本规定;已审结的案件,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不适用本规定。[page]

第四十一条(效力问题)本规定施行前本院作出的有关司法解释与本规定相抵触的,本规定施行后不再适用。

第四十二条(实施日)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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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00年2月2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0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0年11月21日起施行。为了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以下简称票据法),公正、及时审理票据纠纷案件,保护票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金融秩序和金融安全,根据票据法及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做出了本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全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因行使票据权利或者票据法上的非票据权利而引起的纠纷,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 依照票据法第十条的规定,票据债务人(即出票人)以在票据未转让时的基础关系违法、双方不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持票人应付对价而未付对价为由,要求返还票据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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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第七条民间借贷的基本案件事实必须以刑事案件审理结果为依据,而该刑事案件尚未审结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诉讼。第十条除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外,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自合同成立时生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那么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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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被迫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 本人 身份证号 于2021年09月10日进入公司,自用工日起与公司建立事实劳动关系,因用人单位违反 《劳动合同》《劳动法》等有关规定,对本人存在如下违法的行为: 1•自2021年09月10日入职至今,未按《劳动合同法》规定为本人缴纳2021年10月社保和2022年04月社保,并要求其中2022年03月社保让本人全额自付,由公司代缴。2.自2021年09月至今,多次在未提前通知的情况下延迟发放工资。3•2022年01月工资原定2022年2月15日发放工资拖欠至2022年02月24日,因疫情下生活经济压力被迫签下公司在2022年02月23日发出的《停薪留职通知单》,于2022年02月24日发放一月工资。4.在拖欠工资的情况下要求员工签《停薪留职通知单》且仅发放2月1000元也并未支付。5.2022年春节假自01月28日至02月12日为带薪年假,02月13日和02月14日正常上班,违反劳动法规定,给员工发停薪留职通知单,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未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本人02月底薪,和03月04月疫情保障生活费。6.多次提出让本人由全职美术老师降为兼职美术老师,且不支付相应补偿。为此,本人依据《劳动合同法》, 《劳动法》《工资支付暂定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于2022年04月 日正式提出被迫解除与贵公司劳动关系,并要求贵公司于收到通知书三天内结清以下费用:1.未缴纳社保费用元2985( 1492.5 元 ✖️2)或补缴2021年10月和2022年04月社保。 2.2022年02月底薪4500元。 3.2022年03月和04月生活费2280元✖️2 4.被迫解除劳动关系,自2021年09月至2022年04月,满8个月补偿一个月工资5600元。 5.拖欠未结2022年02月工资、03月和04月生活费补偿百分之二十五。 以上金额合计 19910元,如单位不予支付,不予执行,未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本人将保留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的权利。 此通知一式三份,一份邮寄公司,一份送达公司一份本人留底。 特此通知通知人:2022年04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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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务分期履行,诉讼时效如何算债务纠纷诉讼时效

    李广荣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李广荣

    债务分期履行,诉讼时效如何算债务纠纷诉讼时效

    内容:对方回函称,第一期欠款已过了两年诉讼时效,不用再偿还了。上述四类情形的诉讼时效为一年。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起诉,法院查明后发现没有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将对超过诉讼时效部分的诉请不予支持。从你来信中可以看出,虽然还款分成三期,但实为同一笔债务,根据最高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那么债务分期履行,诉讼时效如何算债务纠纷诉讼时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李广荣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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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黄东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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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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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根据刑法相关规定,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法定刑幅度为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案中,被告人甲不仅在肇事后逃逸,且系无证驾驶,又致人当场死亡,并经交警认定为负全责,同时具有多个从重处罚情节。尽管其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但被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可能性仍较大。结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十条第(二)项的规定,为免于出现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将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重新审理的情形,对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对于人民检察院所提关于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的建议,根据《意见》第三条第三款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书面通知人民检察院,并将全案卷宗和证据材料退回人民检察院。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有什么内容

    陈明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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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陈明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有什么内容

    内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有什么内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那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有什么内容。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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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陈凯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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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费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黄东洁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黄东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费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内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费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注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为切实实施民法典,保证国家法律统一正确适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际,现决定废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等116件司法解释及相关规范性文件。那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费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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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王学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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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建设工程、债权债务、合同纠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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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孔孟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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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孔孟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内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具体内容是什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8年7月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44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7月23日起施行。当事人主张适用民法通则关于二年或者一年诉讼时效期间规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四条民法总则施行之日,中止时效的原因尚未消除的,应当适用民法总则关于诉讼时效中止的规定。本解释施行后,案件尚在一审或者二审阶段的,适用本解释;本解释施行前已经终审,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不适用本解释。那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具体内容是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孔孟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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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李广荣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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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

    翁玉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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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翁玉素

    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

    内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人民法院应当将具有法定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向转包方收取的管理费予以收缴。第三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工程款根据承包方已完成的工程量,参照当年适用的工程定额标准据实结算。人民法院应认定招标投标时签订的合同有效。第九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不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有关专属管辖规定。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价款一次包定,一方向人民法院申请工程造价鉴定并请求依鉴定结论结算工程款的,不予支持。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款结算标准与建筑行业主管部门颁布的工程定额标准和造价计价办法不一致时,应以合同约定为准。那么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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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冯清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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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毋磊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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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毋磊颖

    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内容: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第七条民间借贷的基本案件事实必须以刑事案件审理结果为依据,而该刑事案件尚未审结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诉讼。第十条除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外,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自合同成立时生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那么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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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荣静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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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民间借贷案2015新规

    杨一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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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杨一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民间借贷案2015新规

    内容: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第五条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第七条民间借贷的基本案件事实必须以刑事案件审理结果为依据,而该刑事案件尚未审结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诉讼。第八条借款人涉嫌犯罪或者生效判决认定其有罪,出借人起诉请求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那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民间借贷案2015新规。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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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邢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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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高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张旭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张旭

    最高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内容:为正确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依法不得进入高速公路的车辆、行人进入高速公路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自身损害当事人请求高速公路管理者承担赔偿责任的适用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那么最高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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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高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纠纷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债务纠纷诉讼时效

    王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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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熙

    最高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纠纷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债务纠纷诉讼时效

    内容:最高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纠纷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纠纷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为正确适用法律,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当事人未主张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应主动依照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第三条(法定性)当事人关于预先放弃诉讼时效利益的约定无效。那么最高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纠纷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债务纠纷诉讼时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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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翁玉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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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新解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赵金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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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赵金保

    最新解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内容: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第五条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第七条民间借贷的基本案件事实必须以刑事案件审理结果为依据,而该刑事案件尚未审结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诉讼。那么最新解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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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李楠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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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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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任冰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5

    内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15年6月2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5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第五条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第七条民间借贷的基本案件事实必须以刑事案件审理结果为依据,而该刑事案件尚未审结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诉讼。那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5。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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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陈明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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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高院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之律师理解与适用

    冯清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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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冯清琴

    最高院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之律师理解与适用

    内容: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公安或者检察机关不予立案,或者立案侦查后撤销案件,或者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经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定不构成非法集资犯罪,当事人又以同一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那么最高院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之律师理解与适用。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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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陈宗琼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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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高法院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陈宗琼律师

    陈宗琼

    最高法院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内容:最高人民法院2012年11月27日为正确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具有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情形的除外。依法不得进入高速公路的车辆、行人进入高速公路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自身损害当事人请求高速公路管理者承担赔偿责任的适用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那么最高法院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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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艳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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