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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抚养权与孩子户口本有什么关系 离婚后子女抚养权相关常识

吴梦云律师2021.12.09681人阅读
导读:

在离婚确定孩子的抚养权之后,孩子的户口可以随父亲,也可以随母亲,如果孩子未成年,由父母代为办理。那么离婚抚养权与孩子户口本有什么关系。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在离婚确定孩子的抚养权之后,孩子的户口可以随父亲,也可以随母亲,如果孩子未成年,由父母代为办理。关于离婚抚养权与孩子户口本有什么关系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目前社会上晚婚的越来越多,有许多三十以上的单身男女,同时,离婚率也在不断攀升,这与我国的发展以及思想的转变是离不开的,有子女的夫妻离婚常常伴随着抚养权问题,离婚抚养权与孩子户口本有什么关系?一般来说,抚养权归谁,孩子的户口就是跟谁的。下面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这方面的知识。

一、离婚抚养权与孩子户口本有什么关系

离婚后小孩户口的问题,一般来说是随着离婚问题的解决一起解决的。对于离婚夫妻的户口办理,根据相关规定:“离婚当事人可持原户口簿和法院的判决书或调解书到当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分户或迁转手续,当地公安派出所应依据法院的判决或调解书,按照分户、立户的规定予以办理。”按照户籍管理规定,小孩的户口可以随父或随母,属于直系亲属之间的迁移。

1、通常,离婚后孩子的抚养权归谁,孩子的户口就跟谁走;

2、如果小孩未满18周岁,需要父母代为办理户口的迁移;

3、如果孩子年满18周岁,可由他自己去办理户口的迁移;

4、年满18周岁,可单独立户,持本人身份证、户口本派出所申请办理即可。我们知道,夫妻结婚后,双方的户口是合在一起的,如果小孩已经办理的了户口,需要迁移户口的,另一方需要配合;如果小孩还没办理的户口,获得孩子抚养权的一方,想给孩子上户口,需要在夫妻双方户口分立后,去有孩子抚养权的一方户口所在地办理。

二、离婚后小孩户口办理的手续、流程有哪些

上面说了一些问题,还需要根据不同地区的规定来办,可以咨询民政部门、派出所等相关户籍办理机构。这里对离婚后小孩户口办理的手续、流程做一般的介绍。

在离婚确定孩子的抚养权之后,孩子的户口可以随父亲,也可以随母亲,如果孩子未成年,由父母代为办理。(如果成年,则他自己就可以自己去办理)前面说到,离婚后小孩户口办理,如果小孩已经办理的了户口,需要迁移户口的,另一方需要配合;如果小孩还没办理的户口,获得孩子抚养权的一方,想给孩子上户口,需要在夫妻双方户口分立后,去有孩子抚养权的一方户口所在地办理。还有就是,夫妻协议离婚和法院调解、判决离婚对孩子的户口办理也有一定影响。

如果是协议离婚,要到户籍所在地的派出所户籍管理处,先告知户籍民警要进行离婚后小孩户口办理,需要带好申请材料:

1、到民政部门先领取离婚证;

2、孩子已上户口,要办理户口迁移的话,只需要将小孩的户口本、出生证、夫妻户口本到夫妻户口所在地的派出所申请迁出;(如果孩子还小,没上户口,需要离婚证,婴儿《出生医学证明》;《生育证》或《计划生育服务手册》;婴儿父母双方的居民户口簿等材料,到有孩子抚养权一方户籍所在地办理户口。

3、据离婚证所载明的孩子归属内容,到需要迁入地的村委会或居委会开具迁入证明信,同地派出所申请准迁入证明(在居委会的证明上盖章)(根据情况不同,会有差异

4、准入地的证明,到孩子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开具《户籍迁移证》;

5、《迁移证》到入户地派出所办理入户登记。

如果是法院调解或判决离婚,要到户籍所在地的派出所户籍管理处,先告知户如果是法院调解或判决离婚,要到户籍所在地的派出所户籍管理处,先告知户籍民警你要上户口,带好申请材料,则需要:

1、先持离婚判决及判决生效证明书(证明书可以是原法院经办人签署书面意见加盖法院印章或业务庭印章即可);

2、有孩子抚养权一方户持户口本到拟迁入地派出所开具准迁证;

3、持准迁证到原户口所在派出所,由原派出所在准迁证上签署准予迁出意见,再将准迁证交迁入地派出所即可。

上面说的是孩子已经上户口,需要迁移的情况,如果孩子还小,没上户口,需要离婚判决书或离婚协议,婴儿《出生医学证明》;《生育证》或《计划生育服务手册》;婴儿父母双方的居民户口簿等材料,到有孩子抚养权一方户籍所在地办理户口。

现实生活中,如果一方对离婚后小孩户口办理存在抵触或拖延等情况,关于这一点只有两个办法:

1、协商。先和对方协商,在他的配合下去户籍办理机构办理小孩户口。

2、起诉。上法院起诉的话,可以凭法院的判决书或离婚协议书起诉。离婚后小孩户口办理,总的来说,还是需要离婚夫妻双方配合,以协商为主,没有必要在小孩户口问题上刁难对方,最终受到伤害的还是孩子。如果在离婚后小孩户口办理上一方故意阻挠或拖延,去法院起诉的话,还是可行的。

综上所述,离婚抚养权与孩子户口本之间的关系是密切的,毕竟孩子的抚养权归属一方需要承担养育的责任,如果孩子的户口却在另一方户口本上,那么像孩子上学等事情都不便于办理。另外孩子如何转移户口的流程,上文也针对不同的情况指出了具体的解决办法。

离婚后子女抚养权相关常识

抚养权是指父母对其子女的一项人身权利,抚养有婚生的抚养与非婚生的抚养之分,拥有该权利的一方或双方,在子女成年之前,有权决定是否与子女共同生活,该权利在子女成年时即消灭。

问题一:对于2周岁以下的未成年子女,法律如何规定的?

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小孩还处于一个哺养期的阶段,一般随母方生活。但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若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问题二、两周岁以上十周岁以下的未成年子女,法院对抚养权的归属一般怎么处理?

答: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此外,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问题三: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如何处理十周岁以上子女抚养权问题?

答: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如果父母双方对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问题四:在离婚时双方约定未成年子女归父亲或母亲一方抚养,但之后另一方想要变更子女的抚养权,在什么条件下可以提出变更?

答:主要分为以下几个方面: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问题五、通过这个案件,我们可以看出,小孩的抚养权仅仅依靠看双方的经济条件,是不能确定小孩的抚养权归属,在处理这类案件的过程中,我们应该遵从哪些原则?

答:对于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权,我们应该遵循的一个大原则是从有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来确定。

问题六、离婚时,未成年子女的抚育费用包含哪些具体项目?

答:我们统称的未成年子女的抚育费用主要包含三个方面,第一个方面是生活费,原则是每个月支付,经过双方协商也可以三个月或者更长时间支付一次。第二个方面是教育费,这类费用主要是指小孩在学校产生的书本费,但是像业余兴趣班这类支出法律是没有明确规定的,如果双方都有一定的经济条件能够承受此项费用,也可以计算在内。第三个方面是医疗费,这一项主要是指孩子因生病治疗的费用,原则上要求到正规医院有正式的发票,便于父母双方的结算。

问题七、根据本案,我们还想问一下法院一般怎么来确定未成年子女的抚育费用?

答:未成年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大的原则是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另外抚育费用与子女年龄的大小和物质生活水平的提高也有一定的关系。

问题八、如果离婚的时候约定一方不承担子女的抚养费用,可是一段时间以后,抚养的一方已经无力独自承担未成年子女的抚育费用,应该怎么办?

答:可以以子女的名义向法院起诉,要求对方承担抚育费用,因为抚养未成年子女是父母双方都应该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原则上这类案件法院都会支持的。除非是对方丧失了劳动能力,没有经济来源确实没有抚养的能力。

问题九、未成年子女的抚育费用在离婚之后因为客观情况的变化还可以增加或减少吗?

答:可以的,因为子女的抚育费用与子女年龄的大小和物质生活水平的提高也有一定的关系。如果在离婚时约定给付的生活费很低,随着子女长大,随着经济收入水平的提高,是应该增加子女的抚养费的,相反,如果离婚时因为对方有一定的经济能力,约定的抚育费用很高,可是现在对方失业了或者收入降低了,没有能力再按照原来约定支付抚育费用,也是可以经过双方协商一致或者通过人民法院起诉将抚养费的金额适当降低的。

问题十、抚育费可以要求对方一次性支付,一次性支付怎么计算金额和期限?

答:抚育费可以选择一次性支付,也可以每个月支付,或者半年支付一次,这个是没有明确规定时间的。但是实践中我们认为每个月支付比较普遍和恰当,选择一次性支付则必须要对方自愿,并能够有这个经济能力,原则上一次性支付是到十八周岁为止,以离婚时的生活水平和物价水平来确定抚养费用。

问题十一、如果通过民政局协议离婚后,一方不按照《离婚协议书》的约定向未成年子女支付抚育费用,应该怎么办?

答:《离婚协议书》是双方自愿协商一致的结果,虽然有法律效力但是没有强制执行效力,所以在一方不给付的情况下,只能以被抚养人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判决书或者民事调解书之后,一方仍然不给付,就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问题十二、支付未成年子女抚育费用的期限法律有没有明确规定?

答:根据法律的规定,对于未成年子女的抚养原则上是到十八周岁为止,如果子女年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的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以停止给付抚育费。

问题十三、如果子女年满十八周岁,尚未独立生活,还可以要求父母承担自己的生活费和学费吗?

答:如果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父母又有给付能力的,仍应当负担必要的费用。

1、丧失了劳动能力或者虽未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

2、尚在校就读的;

3、确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

问题十四、抚养关系的变更是否必须要通过人民法院?

答:这个要看具体的情况,如果离婚的时候是通过民政局协议离婚的,那么经过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私下自己达成一个关于离婚协议书的补充协议,在补充协议中注明抚养权的变更以及抚养费的支付等问题。如果离婚的时候是经过人民法院,那么还是建议通过人民法院进行抚养权的变更,因为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是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如果私下协议变更,以后如果发生纠纷,原则上还是要以法院的裁判文书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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