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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财产约定的成立要件需要哪些 婚前婚后的财产分割纠纷

吴梦云律师2021.12.09540人阅读
导读:

约定的内容不得超越当事人双方所享有的财产权利范围,不得规避赡老育幼、偿还对第三人债务等法律义务。对属于其他家庭成员的财产权利以及当事人非法所得的财产也不得列入约定的范围。规避法律的约定应认定为自始无效。对于婚前婚后的财产分割纠纷,婚姻关系是否存在是一个关键点。二审法院随即作出了终止离婚诉讼的决定。那么夫妻财产约定的成立要件需要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约定的内容不得超越当事人双方所享有的财产权利范围,不得规避赡老育幼、偿还对第三人债务等法律义务。对属于其他家庭成员的财产权利以及当事人非法所得的财产也不得列入约定的范围。规避法律的约定应认定为自始无效。对于婚前婚后的财产分割纠纷,婚姻关系是否存在是一个关键点。二审法院随即作出了终止离婚诉讼的决定。关于夫妻财产约定的成立要件需要哪些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1)、当事人双方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订立夫妻财产约定的当事人必须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根据我国《民法典》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且《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保障法》禁止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为未成年人订立婚约,所以当事人无论是婚前订立夫妻财产约定或婚后订立夫妻财产约定,当然是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

1、如果夫妻一方已丧失了或部分丧失了民事行为能力,这对夫妻只能适用法定夫妻财产制。

2、夫妻财产制约定不适用代理。

3、如果夫妻依法已达成夫妻财产制协议后,一方才失去民事行为能力的,不影响原财产协议的法律效力。

(2)、当事人应亲自为之的行为,不适用代理,订立夫妻财产约定是一种与当事人身份有密切关系的法律行为,当事人必须亲自实施,不得代理。

因为夫妻是婚姻财产关系的主体,是财产权利的享有者和财产义务的承担者,其他任何人都无法洞察婚姻当事人内心真正的感受,所以其他任何人代替婚姻关系当事人所作的约定都无效。

(3)、当事人意思表示要真实。

当事人在订立夫妻财产约定时,必须意思表示真实,因为只有在意思表示真实的情形下所订立的夫妻财产约定,才能对当事人产生法律效力,如果由于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等行为不正当地干涉了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严重破坏了意思自治原则,极大地损害了当事人的利益,因此,这些行为导致的意思表示于法于理有悖,不能产生法律上夫妻财产约定的效力。

(4)、约定的内容必须合法,不得利用约定规避法律或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利益。

约定的内容不得超越当事人双方所享有的财产权利范围,不得规避赡老育幼、偿还对第三人债务等法律义务。对属于其他家庭成员的财产权利以及当事人非法所得的财产也不得列入约定的范围。规避法律的约定应认定为自始无效。

婚前婚后的财产分割纠纷?

婚前财产属于个人,可以自由处分,但是婚后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的那一部分,处分是否有效呢?对于婚前婚后的财产分割纠纷,婚姻关系是否存在是一个关键点。

1、我和丈夫刘某签了离婚协议,约定将婚后我们共同购买的一套房产归我所有,现该房产已过户到我的名下。他现在反悔不同意离婚,说未到民政局办过离婚登记。请问,该离婚协议中我们已履行的财产部分是否有效?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据此,离婚协议并不是普通的民事合同,而是涉及人身关系的特殊协议。离婚协议的效力,不但要有一般协议的有效要件,还需要具备法定登记机关也即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离婚登记予以确认这一特定形式要件,才能产生法律效力,属于附生效条件的合同。

由于你们未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协议离婚实际未完成,故离婚协议尚未生效,协议中所约定的财产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2、我朋友张某与其丈夫王某诉讼离婚。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于2015年5月24日作出判决,准许二人离婚。2015年6月1日,二人签收了法院送达的判决书。但我朋友因财产分割异议于2015年6月13日提出上诉。2015年7月2日,其丈夫在出差途中遭遇道路交通事故身亡。二审法院随即作出了终止离婚诉讼的决定。其后,张某要求继承并分割王某的财产,遭到王某父母反对,认为他们二人已经离婚,张某无继承权。对此,请问,张某是否有继承权?

根据我国《民法典》和《民法典》的规定,夫妻双方之间有互相继承遗产的权利,而且互为第一顺位继承人。本案中当事人张某与王某的夫妻关系何时解除是确定是张某否有继承权的关键。我过民事诉讼实行两审终审制。当一方当事人上诉后,案件进入二审程序时,一审判决并不发生法律效力。通过夏女士描述的情况来看,王某是在二审案件期间发生事故身亡的,其一审判决并未生效,也就是说,张某与王某的婚姻关系还未解除。二人婚姻关系的解除是因为王某的意外身亡导致。故张某有权利继承王某的财产。当然,张某与王某父母协商不成,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维护自己合法权益。

3、因为丈夫有了婚外情所以今年5月我与他离婚了。离婚后,我才发现他婚内背着我几次打钱给“第三者”。我想请问一下,这种行为是否属于赠与行为?该赠与行为是否有效?我应该怎么办?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如果您前夫打钱的行为系自愿给予,而对方也接受了,双方就形成了赠与合同关系。

关于赠与行为是否具有法律效力,赠与行为是无偿处分的行为,故赠与人处分的财产应当是其个人所有的财产。我国民法典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并非其个人财产,而是夫妻共同财产,除非双方另有约定。根据您的陈述,您前夫赠与对方金钱的行为发生在你们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其本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现在你们已经离婚,共同共有基础已经丧失,可按一般财产分割原则,夫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各享有50%的份额。因此您前夫擅自赠与您所有的部分财务,属于无权处分,故该部分款项的赠与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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