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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加入与债务转让案例

陈宗琼律师2021.12.09232人阅读
导读:

债务加入与债务转让案例一、主要事实2000年9月7日,A总厂苏北地区金湖县经销部委托代理人刘X荣与B农场农资供应站签订协议一份,约定农资供应站购买经销部提供的“天池”牌尿素1000吨,其中长效尿素500吨,每吨1180元,普通尿素500吨,每吨1000元;经销部于2000年9月15日前运至B农场指定仓库或码头;农资供应站收到1000吨尿素付50万元货款,余款秋播结束11月25日前一次性结清。那么债务加入与债务转让案例。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债务加入与债务转让案例一、主要事实2000年9月7日,A总厂苏北地区金湖县经销部委托代理人刘X荣与B农场农资供应站签订协议一份,约定农资供应站购买经销部提供的“天池”牌尿素1000吨,其中长效尿素500吨,每吨1180元,普通尿素500吨,每吨1000元;经销部于2000年9月15日前运至B农场指定仓库或码头;农资供应站收到1000吨尿素付50万元货款,余款秋播结束11月25日前一次性结清。关于债务加入与债务转让案例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债权债务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债务加入与债务转让案例

一、主要事实

2000年9月7日,A总厂苏北地区金湖县经销部(以下简称经销部)委托代理人刘X荣与B农场农资供应站(以下简称农资供应站)签订协议一份,约定农资供应站购买经销部提供的“天池”牌尿素1000吨,其中长效尿素500吨,每吨1180元,普通尿素500吨,每吨1000元;经销部于2000年9月15日前运至B农场指定仓库或码头;农资供应站收到1000吨尿素付50万元货款,余款秋播结束11月25日前一次性结清。合同签订后,经销部依约供应了尿素,农资供应站向经销部支付了部分货款(包括2003年1月10日B农场代付47500元),农资供应站欠经销部货款105576.8元;2001年2月10日,农资供应站与C总厂金湖县专用肥厂(以下简称石化肥厂)签订一份买卖合同,合同履行后农资供应站欠石化肥厂货款647284.4元;2002年12月4日,经销部与B农场签订一份买卖合同,履行后B农场多付给经销部货款47500元,该款B农场于2003年1月10日付给经销部冲抵农资供应站欠经销部的货款。至此,农资供应站共欠经销部和石化肥厂货款752861.2元。石化肥厂曾授予经销部代向农资供应站追偿货款。

2003年4月7日,刘X荣以经销部名义与B农场进行化肥结算并签订协议书一份,约定:一、经销部每年向B农场供应乌石化“天池”牌尿素3000吨,价格每吨比市场同期价低40元以上,现款现货,货到付款;二、乙方(B农场)前期欠甲方(经销部)的货款88万元,逐渐偿还每年20万元以上;三、每批供货双方签订合同,确定供货时间、数量、价格、供货方式等,合同应提前15天签订。B农场当日在合同上盖章,经销部事后亦对刘X荣的行为盖章认可。合同签订后经销部未供应化肥,B农场亦未按约还款。经多次催要欠款未果,经销部诉至一审法院,请求判令B农场归还所欠货款88万元及欠款利息75174.2元,并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二、一、二审法院裁判内容

一审法院认为,经销部与农资供应站之间签订的买卖合同不违反法律规定,是有效合同。合同履行中B农场自愿代所属农资供应站等单位与经销部委托代理人刘X荣进行结算,并签订协议书,其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亦为有效合同。该协议书中约定的继续向B农场供应尿素的条款与B农场承诺的欠款、还款条款并不构成前提条件和因果关系。协议书签订后双方均未履行自己的义务。经销部依据该协议书的第二条约定,向B农场主张权利,应予支持;但其主张的欠款利息应自起诉之日起计算。B农场关于不欠经销部货款、2003年4月7日协议未生效等辩称,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其所举部分还款证据由于日期均在2003年4月7日结帐之前,亦不足以对抗2003年4月7日协议书的效力,故均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的规定,该院判决:B农场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给经销部货款88万元并支付逾期付款的银行利息(自2004年7月5日起,按日万分之二点一计算至执行完毕之日)。案件受理费12610元,其他诉讼费600元,合计13210元,由B农场负担。

B农场不服原审法院判决,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或依法改判。理由:1、2003年4月7日B农场与经销部签订的协议是附条件的合同,双方签订协议的目的是通过经销部继续供货的方式让利给B农场,B农场才将农资供应站欠经销部的货款(其中包括农资供应站欠中国石油乌石化总厂金湖县专用肥厂的货款)承担下来,予以逐年还清。因此,协议内容相互联系,不可割裂。如果没有每年供应尿素的前提,农资供应站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B农场不可能为农资供应站承担债务。由于经销部没有继续供货给B农场,上述协议所附条件没有成就,B农场没有义务替农资供应站还债。即使不承认该协议是附条件的协议,那么,根据我国《合同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B农场享有同时履行抗辩权或先履行抗辩权,在经销部未履行供货义务时,B农场有权拒绝履行替农资供应站还债的义务。2、一审判决认定B农场欠经销部货款数额错误,农资供应站所欠经销部货款远远不足88万元,只有105576.8元。

被上诉人经销部辩称:1、2003年4月7日B农场与经销部签订的协议不是附条件的合同,其内容包括相互独立的两个方面,一是还款协议,二是供货协议。它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当认定合法有效,得到履行。2、本案不存在B农场上诉所说的债务数额混淆不清的情形,原审判决认定债务数额清楚。综上,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法院认为,1、B农场应当按照约定代农资供应站向经销部偿还所欠货款。首先,2003年4月7日B农场与经销部签订的协议不是附条件的合同,其内容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还款协议,二是供货协议,二者相互独立,该协议书中约定的经销部继续向B农场供应尿素的条款与B农场承诺欠款及同意还款的条款并不构成前提条件和因果关系。其次,2003年4月7日B农场与经销部签订的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当认定有效。按照民商事活动应当遵循的诚实信用原则,应当尊重2003年4月7日B农场与经销部签订的协议中约定的内容,B农场应按照其承诺的欠款数额及同意还款的内容代由其全资投资设立的农资供应站向经销部履行还款义务。第三,2003年4月7日B农场与经销部签订的协议内容包括还款协议和供货协议,二者属于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不存在同时履行抗辩权或先履行抗辩权的问题。2、B农场向经销部偿还货款的数额应当认定为88万元。首先,88万元是2003年4月7日B农场与经销部签订的协议中约定的数额;其次,在2003年4月7日签订协议时,如果B农场存在重大误解导致88万元数额有误,那么在法律规定的一年期限内B农场也没有行使撤销权;第三,2000年9月7日经销部与农资供应站签订的买卖合同履行后(包括2003年1月10日B农场代付47500元)农资供应站欠经销部货款105576.8元;2001年2月10日农资供应站与中国石油乌石化总厂金湖县专用肥厂签订的买卖合同履行后农资供应站欠中国石油乌石化总厂金湖县专用肥厂货款647284.4元。至此,农资供应站共欠经销部和中国石油乌石化总厂金湖县专用肥厂货款752861.2元。2003年4月7日,B农场自愿代农资供应站偿还欠款88万元,该88万元实际上是上述752861.2元及其利息之和,也就是双方对过去有关三笔业务形成的债权债务重新结算的结果。该结果符合情理,也得到了中国石油乌石化总厂金湖县专用肥厂曾授予经销部代向农资供应站追偿货款的印证。因此,本案不存在B农场上诉所说的债务数额混淆不清的情形。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pa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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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依照《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公司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股权转让还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股东转让出资未经过公司变更登记的行为,也应当认定股权转让行为不发生法律效力,即只能认定当事人之间仅实际发生了股权转让法律关系。即便公司的股东及其名称虽发生变化,但企业法人的主体仍是延续的,因此公司对其股权转让前后的对外债务均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故该百货有限责任公司应对张某183000元钢材款的欠款负有偿还的义务。
  • 债务转移的生效条件是什么,债务加入和债务转移是怎样区分的!

    冯清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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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冯清琴

    债务转移的生效条件是什么,债务加入和债务转移是怎样区分的!

    内容:2、被转移的债务应当具有可转移性。依据《合同法》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转让权利或者转移义务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依照其规定。合同法规定,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部份转移给第三方,应当经债权人同意。债务加入是由第三人和债权人达成协议或单方向债权人承诺偿还债权人的债务。债务加入,第三人和债务人均是合同的主体;债务转移后,合同的主体由债务人变更为第三人,原债务人不再是合同的主体;4、法律后果不同。那么债务转移的生效条件是什么,债务加入和债务转移是怎样区分的!。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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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我们认为第一种观点是正确的。根据合同法第79条和第80条的规定,债权的转让并不以债务人的同意为前提,故无需王某同意。本案中原、被告双方经法院调解已就债权转让达成一致意见,以消灭他们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王某作为案外人其权益并不会因此受到影响,故无需通知王某参与到诉讼中来。对于李某对王某的债权,被告李某需证明其对王某的债权确实存在且未超过诉讼时效,另外在法律文书中明确约定被告李某负有通知王某的义务即可。
  • 债务转让与债务加入的区分介绍

    王学瑞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王学瑞

    债务转让与债务加入的区分介绍

    内容:债务转让与债务加入的区分介绍:原告赵某与被告钱某是朋友关系。第二种意见认为,被告钱某出具承诺书的行为应视为债务的加入。广义的债务承担,包括第三人替代债务人承担债务和第三人加入债的关系与原债务人共同负担同一内容的债务两种。前者称为债务转让,理论上又称其为免责的债务承担;后者称为债务加入,理论上也称为并存的债务承担。债务转让必须具备四个条件,第一是有效的债务,债务有效存在是债务承担的前提。第三是第三人须与债权人或者债务人就债务的转让达成合意。那么债务转让与债务加入的区分介绍。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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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务转移的条件是什么,债务加入和债务转移是怎么区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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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于海明

    债务转移的条件是什么,债务加入和债务转移是怎么区分的?

    内容:债务转移又称为债务承担,是指合同的债权人、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达成协议将合同债务转移给第三人承担。所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这条规定债务转移的方式还应包括债务人与第三人达成协议并经债务人同意及债务人、第三人和债权人三方相互或共同达成协议的方式。债务转让必须具备四个条件,第一是有效的债务,债务有效存在是债务承担的前提。债务自始无效或者承担时已经消灭的,即使当事人就此订有债务转移合同,也不发生效力。那么债务转移的条件是什么,债务加入和债务转移是怎么区分的?。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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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嘉娱

    债务加入与债务转让有什么相同之处

    内容:根据理论界对债务加入概念的通说,结合司法实践经验,债务加入有以下特征:一是第三人单独与债权人订立代债务人还款的协议,债务人不参加协议的订立,协议内容不涉及债务人是否免除还款责任;二是第三人与债务人通常具有关联关系;三是债务人通常丧失了偿还债务的能力。债务加入与债务转让,在进行方式上有相同之处,司法实践中区别两者的关健是:第一,债务加入中的第三人与债务人之间具有关联关系,并往往有利益关系,如单位为员工代为偿还债务,或父母代替为子女偿还债务等;第二,债务加入中的第三人加入到债的关系中,债务人仍然要向债权人承担责任。那么债务加入与债务转让有什么相同之处。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张嘉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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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旭

    债务加入与债务转让案例

    内容:债务加入与债务转让案例一、主要事实2000年9月7日,A总厂苏北地区金湖县经销部委托代理人刘X荣与B农场农资供应站签订协议一份,约定农资供应站购买经销部提供的“天池”牌尿素1000吨,其中长效尿素500吨,每吨1180元,普通尿素500吨,每吨1000元;经销部于2000年9月15日前运至B农场指定仓库或码头;农资供应站收到1000吨尿素付50万元货款,余款秋播结束11月25日前一次性结清。那么债务加入与债务转让案例。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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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债务转让的生效条件案例

    内容:债务转让的生效条件案例原告顺德市XX化工有限公司自1999年1月起向中山市XX纺织实业公司销售化工染料,1999年4月1日“XX实业公司”确认共欠原告“XX化工公司”货款480542.10元。经甲、乙双方协商,达成以下协议:1、以乙方免去甲方债务金额,大写:贰拾肆万元整为先决条件,甲方实际承担乙方的债务金额为,大写:贰拾肆万零仟伍佰肆拾贰元壹角零分。认为合同债务已转移由被告“XX印染公司”承担,并要求被告“XX印染公司”清还债务。二审法院依同样理由维持原判。那么债务转让的生效条件案例。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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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权转让后起诉债务人的案例,债权转让后起诉还钱案由是什么

    许瑞林律师

    许瑞林

    债权转让后起诉债务人的案例,债权转让后起诉还钱案由是什么

    内容:债权转让纠纷案由的确定债权债务转让后起诉的案由有哪些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债权债务转让后,因债权债务产生纠纷的,起诉的案由是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或者债务转移合同纠纷等,5、债权债务转让后起诉的案由有哪些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债权债务转让后,因债权债务产生纠纷的,起诉的案由是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或者债务转移合同纠纷等,债权转让后新债权人起诉案由1、债权债务转让后起诉的案由有哪些 债权债务转让后,因债权债务产生纠纷的,起诉的案由是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或者债务转移合同纠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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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预设债务转让的情形怎么认定

    姚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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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姚平

    预设债务转让的情形怎么认定

    内容:预设债务转让的情形怎么认定一、预设债务转让应建立在有效的合同基础上债权人、债务人和第三方在书面确立债务形成后转让为第三方履行时,首要的条件是合同的本身无瑕疵,履行后所形成的法律后果与合同约定相一致。这种约定显然不是预设债务转让,是事实担保关系,尽管约定的并不明确,但法律上仍视这种情形不是加入行为,而是担保行为。那么预设债务转让的情形怎么认定。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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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李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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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务转让与债务加入的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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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孔孟廷

    债务转让与债务加入的区分

    内容:通过承诺书所体现的特征与债务转让、债务加入所要求的类型特征均有相似之处,因此在处理过程中产生了两种不同意见。第二种意见认为,被告钱某出具承诺书的行为应视为债务的加入。广义的债务承担,包括第三人替代债务人承担债务和第三人加入债的关系与原债务人共同负担同一内容的债务两种。前者称为债务转让,理论上又称其为免责的债务承担;后者称为债务加入,理论上也称为并存的债务承担。那么债务转让与债务加入的区分。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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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务加入与债务转让的区别

    吴梦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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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吴梦云

    债务加入与债务转让的区别

    内容:债务自始无效或者承担时已经消灭的,即使当事人就此订有债务转移合同,也不发生效力。不具有可移转性的债务,不能够成为债务转移合同的标的,如与特定债务人的人身具有密切联系的债务,需要债务人亲自履行,不得转让;当事人特别约定不能移转的债务以及不作为义务只能由约定或特定的当事人承担,不能转让给他人。第三是第三人须与债权人或者债务人就债务的转让达成合意。那么债务加入与债务转让的区别。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吴梦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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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赵金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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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企业资产转让后债务的承担案例

    翁玉素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翁玉素

    企业资产转让后债务的承担案例

    内容:企业资产转让后债务的承担案例一、案件基本事实1999年11月13日,A银行D市B电厂支行、A银行D市城区支行与中国C资产管理公司太原办事处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约定将D水泥厂所欠借款本金共计人民币485万元、利息413.67964万元的债权转让给C公司。那么企业资产转让后债务的承担案例。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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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张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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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房产纠纷、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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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务转移,第三人代为履行和债务加入的异同

    李广荣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李广荣

    债务转移,第三人代为履行和债务加入的异同

    内容:债务转移,第三人代为履行和债务加入的异同债务转移,即狭义的债务转移,是指债务人将合同义务转让给第二人的行为。审判实践中,对于债务转移、第三人代为履行和债务加入这三种行为的法律关系构成条件、债的承担主体、法律特征及法律后果存在着不同的认识,并因有些行为法律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而成为审判的难点。第三人代为履行仅是由债务人和债权人达成协议由第三人承担还款义务。那么债务转移,第三人代为履行和债务加入的异同。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李广荣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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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张嘉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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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权人转让权利未通知债务人,那么该转让对债务人是否发生效力?

    张芸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张芸

    债权人转让权利未通知债务人,那么该转让对债务人是否发生效力?

    内容:应理解为,债权人作为主语,将转让权利的作为省略状语,那么后一句应当通知债务人主语当然是债权人。从该条规定可以看出,法院责令履行通知的主体是原债权银行,也即债权转让中的债权人。在通知未到达债务人前,其债权转让协议仅在债权转让人与受让人之间发生效力,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而此时债务人尚未加入到债权转让关系中,受让人与债务人之间并没有发生合同关系,债务人不是合同的一方当事人,那么受让人就没有资格向债务人作出通知。而在正式通知以前,合同关系仍只存在于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而债务人与受让人没有发生合同义务,所以应当只能由债权人履行通知义务。那么债权人转让权利未通知债务人,那么该转让对债务人是否发生效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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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龙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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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务转让和债务加入的区别是什么

    陈明月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陈明月

    债务转让和债务加入的区别是什么

    内容:债务转让,即合同义务的转让,是指在债的内容不改变的基础上,债务人与债权人、第三人通过协议,将债务全部或部分地移转给第三人的一种法律制度。那么债务转让和债务加入的区别是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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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李孟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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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务转让与债务加入要如何区分

    林艳英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林艳英

    债务转让与债务加入要如何区分

    内容:债务转让与债务加入要如何区分债务转让,是指在不改变债的内容的前提下,债权人、债务人通过与第三人订立转让债务的协议,将债务全部或部分地移转给第三人承担的现象。债务转让必须具备四个条件,第一是有效的债务,债务有效存在是债务承担的前提。债务自始无效或者承担时已经消灭的,即使当事人就此订有债务转移合同,也不发生效力。不具有可移转性的债务,不能够成为债务转移合同的标的,如与特定债务人的人身具有密切联系的债务,需要债务人亲自履行,不得转让;当事人特别约定不能移转的债务以及不作为义务只能由约定或特定的当事人承担,不能转让给他人。第四是债务转让须经债权人同意。那么债务转让与债务加入要如何区分。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林艳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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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许瑞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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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宗琼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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