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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痕迹物证勘验

李楠楠律师2021.12.09773人阅读
导读:

道路交通事故痕迹物证勘验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道路交通事故痕迹、物证勘验、固定、提取、记录的主要内容、原则和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交通事故现场有关痕迹、物证的勘验。那么道路交通事故痕迹物证勘验。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道路交通事故痕迹物证勘验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道路交通事故痕迹、物证勘验、固定、提取、记录的主要内容、原则和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交通事故现场有关痕迹、物证的勘验。关于道路交通事故痕迹物证勘验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GA41-2005

前言

本标准是对GA41-92的修订本标准与GA41-92有关章、节差别如下:第三章:增加了交通事故痕迹物证、附着物、散落物、地面痕迹、搓划印等术语的定义。

第四章:明确了勘验原则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有关条款进行。增加了痕迹物证测量可以使用摄影测量的方法,并提出了相应的测量误差。增加了勘验中首先使用照相法固定痕迹物证。

第五章:增加了痕迹物证勘查设备要求、勘验准备、痕迹物证发现、保全、固定、提取和测量;增加了勘验装有制动防抱死装置车辆地面轮胎痕迹的勘验要求;增加了交通事故引发的火灾事故的勘验要求;并增加送检的内容。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同时代替GA41-92。

本标准由公安部道路交通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公安部交通管理科学研究所。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浙江省公安厅交通巡逻警察总队、安徽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龚标、崔小平、石常林、丁正林、陈正广、朱亮、张爱红。

道路交通事故痕迹物证勘验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道路交通事故(以下简称交通事故)痕迹、物证勘验、固定、提取、记录的主要内容、原则和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交通事故现场有关痕迹、物证的勘验。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7258-2004《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GB/T19056-2003《汽车行驶记录仪》

GB19522-2004《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

GA49-93《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绘制》

GA50-93《道路交通事故勘验照相》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第72号令)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交通事故痕迹物证thetraceandphysicalevidenceofroadtrafficaccident

遗留在交通事故现场或从交通事故现场带走能证明交通事故真实情况的物品、物质和痕迹。交通事故痕迹物证主要包括肇事车辆、人体、现场路面、固定物、附着物、散落物和各种痕迹。

3.2

附着物theattachments

在交通事故中形成,沾附在肇事车辆、人体、路面及其他物体表面能证明交通事故真实情况的物质。如:油漆、油脂、塑料、橡胶、毛发、纤维、血痕、人体组织、木屑、植物枝叶及尘土等微量附着物质。

3.3

散落物thedebris

遗留在交通事故现场,能够证明交通事故真实情况的物品或者物质。如损坏脱离的车辆零部件、玻璃碎片、油漆碎片、橡胶碎条碎片、车辆装载物、结构性土沙碎块、人体抛落在地面上的穿戴物品和携带物品、人体被分离的器官组织、从其他物体上撞、擦掉落在地面上的树皮、断枝、水泥及石头碎块等。

3.4

地面痕迹thetraceontheroad

交通事故发生过程中,事故车辆轮胎和部件、人体以及与事故有关的物件等与地面接触而遗留在交通事故现场的痕迹,如轮胎痕迹、人的脚印等。

3.5

地面轮胎痕迹thetyretraceontheroad

车辆轮胎相对于地面作滚动、滑移等运动时,留在地面上的印迹。

3.6

滚印theimprints

车辆轮胎相对于地面作纯滚动运动时,留在地面上的印迹。特征为能清晰反映轮胎胎面花纹形态、花纹组合形态、胎面磨损和机械损伤等特征。

3.7

压印thescuffmarks

车辆轮胎受制动力作用,沿行进方向相对于地面作滚动、滑移的复合运动时,留在地面上的痕迹。特征为胎面花纹痕迹在车辆行进方向有所延长。

3.8

拖印theskidmarks

车辆轮胎受制动力作用,沿行进方向相对于地面作滑移运动时,留在地面上的痕迹。特征为带状,不显示胎面花纹,宽度与胎面宽度基本一致。

3.9

侧滑印theyawmarks

车辆轮胎受制动力或碰撞冲击力或转向离心力的作用,偏离原行进方向相对于地面作横向滑移运动时,留在地面上的痕迹。特征为印迹宽度一般大于或小于轮胎胎面宽度,一般不显示胎面花纹。

3.10]

搓划印theroadscars

车辆倾斜或侧翻后在地面上形成的刮擦痕迹。

3.11

车体痕迹thetraceofvehicle

车辆在交通事故中与其他车辆、人体、物体接触,造成车辆变形和破损遗留在车体上的印迹,以及车体上的灰尘或其他附着物等缺失留下的印迹。

3.12

人体痕迹thetraceofbody

人员在交通事故中与车辆、道路、物体接触,遗留在人体衣着和体表上的印迹。

3.13

其他痕迹othertrace

交通事故中车辆或人体与路旁树木、护栏、道路交通设施等发生碰撞或刮擦,遗留在树木、护栏、道路交通设施等表面的痕迹。

4勘验原则和一般要求

4.1勘验原则]

4.1.1勘验工作应迅速及时、全面客观、科学缜密。[page]

4.1.2勘验工作应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相关条款进行。

4.1.3勘验工作应运用科学手段和方法,采取先进技术。

4.2勘验的一般要求

4.2.1勘验工作应由取得交通事故处理资格等级证书的交通警察或有关专业技术人员担任。

4.2.2勘验工作应采用必要的保护设备,采取有效的措施,确保勘验人员的安全。

4.2.3勘验工作应配备相应的勘查车辆、勘查提取工具和勘查器材等装备。

4.2.4适用于简易处理程序的交通事故现场痕迹物证,可不进行勘验,按照规定做好必要的记录后,应迅速撤离现场,恢复交通。

4.2.5勘验人员应根据各类交通事故的特点,仔细观察交通事故痕迹和物证的形态及特征,有重点的勘验交通事故现场痕迹、物证。

a)勘验发生交通事故的肇事车辆、人员、现场路面和有关物体及其状态、痕迹位置。

b)勘验发生交通事故的肇事车辆、人员行进路线的痕迹、物证。

c)勘验肇事车辆、人员、现场路面、有关物体接触部位、受力方向及有关的地面遗留物;在事故接触部位及周围寻找事故可疑物,重点勘验第一次接触的痕迹和物证及其相对位置。

4.2.6勘验中发现痕迹为承受客体的,应勘验、确定相应的造型客体。勘查和确定造型体和承受体接触部位,对于连续发生多次接触,应准确认定造型客体和承受客体第一次接触时的具体部位。

4.2.7勘验中应测量肇事车辆、人体、现场路面及有关物体的相对位置,进行定位,明确基准,测量各类痕迹的位置、形状、尺寸等;测量时应以道路边缘、标线或车辆的一侧为基准。测量可用卷尺(或激光测距仪)或摄影测量的方法。测量的最小计量单位为厘米。测量误差:距离小于50厘米的,最大误差允许为0.5厘米;距离为50厘米至10米,最大误差不得超过1%;距离超过10米的,最大误差不得超过10厘米。对于使用摄影测量方法的,综合测量误差不得超过1%。

4.2.8勘验中应首先使用照相法固定和提取有价值的痕迹物证;应在被照物旁放置10厘米长带毫米刻度的比例尺,比例尺应放置在痕迹物证旁1厘米以内,与痕迹物证处于同一平面,刻度一侧朝向痕迹物证,不得遮掩,妨碍观察;提取时应尽量不损坏提取物,并注明提取物名称、提取人、提取时间、地点、部位、天气、提取方法等情况。对提取的微量痕迹、物证要妥善保管,及时送检。

4.2.9勘验和提取痕迹、物证应做好勘查笔录和提取笔录;记录痕迹、物体的位置、形状、尺寸、勘验过程及提取物等。

4.2.10勘验照相按照GA50有关规定执行。

4.2.11勘验绘图按照GA49有关规定执行。

5勘验的具体要求

5.1勘查设备要求

5.1.1交通事故勘查车

a)交通事故勘查车外观应符合公安部警车外观制式涂装规范。

b)交通事故勘查车应配备反光指示牌、反光围栏、反光背心、手持照明灯或车载照明设备等防护装备。

5.1.2测量仪器

a)应配备卷尺、皮尺或激光(超声波)测距仪、坡度测量仪等设备。

b)现场测距、痕迹物证定位、肇事车辆形变可以应用摄影测量方法。

5.1.3现场照相、摄像设备

a)现场勘验照相应配备彩色胶片照相机或数码照相机,数码照相机的技术要求:分辨率应大于500万像素;

b)胶片照相机应在指定地点进行照片冲洗、印制。数码照相机应有专人保管,在指定计算机、打印机上下载、打印。

c)现场勘验摄像应配备磁带摄像机或数码摄像机。

5.1.4提取工具和器材

现场勘验应配备静电吸迹器、灰尘痕迹固定剂、长波紫外灯、手术刀柄、手术刀片、镊子、纱布、指纹提取工具(一体式指纹刷、磁性笔和吸耳球、指纹胶纸和衬纸)、物证通用标签、物证收集瓶、硫酸纸物证袋、塑料袋、载玻片、提取板盒等现场勘验提取工具和器材。

5.1.5其他器材

现场勘验应配备坡度仪、不干胶、比例尺、放大镜、铅笔、玉石笔、卡钳、钢丝钳、指南针、印泥、录音设备、绘图用照明灯、脱脂棉、酒精、医用胶布、手套、口罩、毛巾、肥皂等现场勘验常用器材。

5.2勘验准备

现场调查勘验工作应按照《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有关规定进行。有人员伤亡的交通事故,应首先抢救伤员,然后进行现场痕迹物证勘验。在抢救伤亡人员过程中需要移动肇事车辆、人体或有关物体,应做好相应的标记或照相摄像固定。

5.3痕迹物证发现、保全、固定、提取和测量

5.3.1痕迹物证发现

a)根据交通事故的类型及其特点,通过观察事故发生时所接触到的物体和接触部位所显现出来的异常现象,确定勘验的重点部位。

b)仔细观察交通事故现场,在交通事故现场地面、肇事车辆、伤亡人员及其他有关物体的接触部位寻找发现可疑物;注意发现留在车辆运行的路面上、受伤人或死者的身体上和衣裤上、被车辆碾压的物体上的车轮印痕;注意发现路面上的其他痕迹和车体外、车体内痕迹。

c)采用先进科学的手段和方法发现痕迹物证。

5.3.2痕迹物证保全

a)痕迹物证因故不能及时提取时,必须采取保护措施,防止痕迹物证的破坏和灭失。

b)方向盘上遗留的指纹或轮胎上存在事故物证的车辆,必须先行提取,方能移动车辆。

c)现场路面上的交通事故痕迹和物证,必须在勘查、测量和照相之后,立即进行提取。

d)肇事车辆和物证,最好存放在室内。如果存放在室外,必须用妥善方法,将交通事故痕迹和物证部位保护起来。防止人员触摸或因天气变化造成痕迹和物证的损坏或灭失。

e)不便立即送检的易挥发性样品,必须使用清洁的玻璃瓶、塑料瓶或塑料袋密封,并低温保存。

5.3.3痕迹物证固定

固定方式采用照相、绘制现场图和现场勘验笔录。对交通事故现场进行方位、概览、中心、细目照相或摄像,对交通事故痕迹和物证进行重点拍摄。将交通事故痕迹和物证的位置、形状、大小、特征固定和记录下来。[page]

5.3.4痕迹物证提取

5.3.4.1一般要求

a)确认或疑似交通事故痕迹、物证,应当进行提取。

b)在勘查和提取物证的过程中,要防止所提的物证被污染。提取物证之前,切勿在物证部位及附近用粉笔、圆珠笔或蜡笔等勾画。提取物证所用的各种工具、包装物、容器等必须干净,用同一工具提取不同部位的物证时,每提取一次,都必须把工具擦拭干净。提取各种物证。特别是提取油脂、血迹、人体组织等,不得重复使用同一工具,切勿用手直接接触物证。

c)对所发现的全部有关痕迹和各类实物,在提取之前应将其形状、数量、颜色、所在地点等分别编号记录。记录方式有录像、照相、绘图和笔录。对发现的实物可直接收取,但必须分别包装,特别是对某些需进行化验的物质(如血迹、汽油等),包装时应严防污染或相互混杂。对某些分离物或脱落物,在包装时应注意其边沿不被损坏。对交通事故中伤亡者衣服上的车轮花纹痕迹等,应连同衣服提取;对地面上的平面或立体轮迹,应当细心提取。

5.3.4.2直接提取

能反映交通事故痕迹及与形成交通事故痕迹有关的小件物品、易分解车辆零部件,应将物品和有关零部件全部直接提取。

5.3.4.3间接提取

无法进行直接提取的交通事故痕迹,应采用相应的照相或摄像法、静电吸附法、石膏灌注法、硅橡胶提取法、硬塑料提取法、复印法等技术手段进行提取。

a)拍摄的痕迹影像应完整、清晰、不变形,能反映痕迹的适当部位特征,并附以毫米比例尺。

b)遗留在光滑路面上的加层轮胎花纹痕迹,可采用静电吸附法提取。

c)遗留在路面上的立体痕迹,如泥土路面上的足迹、轮胎花纹印迹等,可采用石膏灌注法进行提取。

d)对于有一定弹性而且不易断裂和破碎物体表面的痕迹,可用硅橡胶加一定量过氧化物的方法固化提取。

e)对于车辆或物体表面较大面积的痕迹可用硬塑料提取。

f)对于光滑平面上的指纹,如机动车方向盘、车门把手和车辆表面的可疑指纹,可用金属粉末提取。

5.3.4.4散落物的提取

a)散落在现场地面的玻璃碎片、油漆碎片、塑料碎片、车辆零部件及装载物等固体物质,可用镊子夹取。

b)沾有事故物证的较大物品以及散落在肇事车辆内的鞋只、钮扣、手套、人体组织等,可用手提取,切勿用手直接接触交通事故痕迹和附着物部位。

5.3.4.5附着物的提取

a)沾附在小件物品及易分解车辆零部件表面的物质,应将有关物品和零部件全部提取。

b)沾附在车体或其它较大物体表面的固体物质,可根据物质性质,比如,油漆、塑料、反光膜、干燥血痕及人体组织等,可用刀片刮、镊子夹等方法提取。必要时,为防止物证丢失,可采用剪、挖、锯等方法将物证连同部分载体一并提取。

c)血液、油脂等液体物质可用滤纸、纱布或脱脂棉擦取。

5.3.4.6提取对照样品

a)当肇事逃逸车辆本身的物质或装载物遗留在现场时,勘查人员应将现场遗留物,细心提取,妥善保存。待查到可疑车辆后,从可疑车辆的有关部位,提取与现场遗留物外观相似的物质作为对照样品,进行比对检验。

b)勘查可疑车辆时,如果发现可疑附着物,应从被撞车辆、伤亡人体或现场其它物体表面提取对照样品,进行比对检验。

5.3.5痕迹物证测量

a)对已确定的交通事故痕迹、物证,应测量和记录交通事故痕迹的位置、长度、宽度、高度和方向,事故物证一般存在于交通事故痕迹处,只需测量和记录其位置即可。

b)测量记录车辆碰撞损坏变形形状及变形量(长、宽、高或深度)。

c)测量记录交通事故现场路面坡度、转弯半径、附着系数等情况。

5.4地面痕迹勘验

5.4.1地面轮胎痕迹

a)勘验地面轮胎痕迹的种类、形状、方向、长度、宽度、痕迹中的附着情况,以及轮胎的规格、花纹等。

b)逃逸交通事故现场应勘验肇事逃逸车辆两侧轮胎痕迹的间距和前后轮胎痕迹止点的间距,判明肇事逃逸车辆的类型和行进方向。在有电子监控设备的路段,应及时查询监控设备所记录的车辆信息。

c)勘验滚印、压印、拖印、侧滑印、搓划印分段点相对路面边缘的垂直距离、痕迹与道路中心线的夹角,痕迹的滑移、旋转方向及旋转度数。

d)滚印、压印、拖印、侧滑印、搓划印及痕迹突变点应分别勘验;弧形痕迹应分段勘验;轮胎跳动引起的间断痕迹应作为连续痕迹勘验,根据需要记录间断痕迹之间的距离。

5.4.2勘验车辆、鞋底或其他物体留在地面上的挫划、沟槽痕迹的长度、宽度、深度,痕迹中心或起止点距道路边缘的距离;确定痕迹的造型客体。

5.4.3勘验与交通事故有关的地面散落物、血迹、类人体组织等的种类、形状、颜色,及其分布位置;确定主要散落物第一次着地点和着地方向。

5.4.4水泥、沥青、块石路面上的痕迹被尘土、散落物覆盖时,在不妨碍其他项目勘验的前提下,可照相后清除覆盖物再勘验。

5.4.5根据需要制作痕迹模型,提取地面的橡胶粉末、轮胎的橡胶片、轮胎胎面上的附着物等,进行检验、鉴定。

5.4.6勘验装有制动防抱死装置(ABS)车辆地面轮胎痕迹,注意其制动痕迹大多为压印,偶尔为轻微的拖印,且轻淡、不易发现,易消失等特征。

5.5车体痕迹勘验

5.5.1勘验车体上各种痕迹产生的原因。勘验车辆与其他车辆、人员、物体第一次接触的部位和受力方向,确定另一方相应的接触部位。

5.5.2勘验车体上各种痕迹的长度、宽度、凹陷深度、痕迹上、下边缘距离地面的高度,痕迹与车体相关一侧的距离。

5.5.3勘验车辆部件损坏、断裂、变形情况。

5.5.4与车辆照明系统有关的交通事故,应提取车辆的灯泡、灯丝及其碎片。

5.5.5车辆与人员发生的交通事故,要特别注意勘验,提取车体上的纤维、毛发、血迹、类人体组织、漆片等附着物。

5.5.6需要确定车辆驾驶人员的,应提取方向盘、变速杆、驾驶室门和踏脚板等处的手、足痕迹及附着物。[page]

5.6人体痕迹勘验

5.6.1一般要求

勘验人体痕迹之前,应先照相或现场调查、走访,记录受害人在现场的原始位置。人体痕迹勘验应从外到里进行,先衣着后体表。

5.6.2勘验衣着痕迹

a)勘验衣着上有无勾挂、撕裂、开缝、脱扣等痕迹、有无油漆、油污等附着物,鞋底有无挫划痕迹。

b)勘验衣着上痕迹、附着物的位置、形状、特征,造成痕迹的作用力方向,痕迹中心距足跟的距离。

c)根据需要勘验衣着的名称、产地、颜色、新旧程度等特征及穿着顺序;提取必要的衣着物证。

5.6.3勘验体表痕迹

a)交通事故死者的体表痕迹由勘验人员或法医勘验;伤者的体表痕迹一般由医院诊断检查,根据需要可由法医检查或由勘验人员在医务人员协助下检查。

b)勘验交通事故死者体表损伤的形成和尸斑、尸僵形成情况,确定死亡原因、时间。

c)检查性别、体长、体型等体表特征。

d)勘验体表损伤的部位、类型、形状尺寸,造成损伤的作用力方向;损伤部位距足跟的距离,损伤部位的附着情况。

e)勘验各主要骨骼有无骨折,肢体有无断离现象,体内组织有无外溢。

f)根据需要提取伤、亡人员的衣着、血液、组织液;、毛发、体表上的附着物等,进行检查、鉴定。

5.7其他痕迹、物证勘验

5.7.1勘验行道树、防护桩、桥栏、隔离设施等固定物上痕迹的长度、宽度、深度及距离地面的高度,确定造型客体。

5.7.2提取有关脱落物或部件碎片,注意保护断口形态,留作整体分离的物证。

5.7.3逃逸交通事故现场应提取现场遗留的所有与交通事故有关的痕迹、物证。

5.7.4从车辆上掉落的沙土、油脂、装载物品等,可以反映车辆的使用情况,特别是从轮胎上脱落的泥块,能反映车辆的行驶状态和轮胎花纹的局部形态。对这些物证均应提取,并妥善包装、保留,以便检验鉴定。

5.7.5由道路交通事故引发的车辆火灾应勘验火灾起火源。

5.8送检

对交通事故痕迹物证进行了勘查、测量和记录,尚不能满足事故处理工作的需要,应提取有价值的痕迹、物证,送交专业技术人员或具备资格的检验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对提取的微量痕迹、物证要妥善保管,及时送检。

a)肇事车辆行驶速度的技术鉴定:对于装有符合GB/T19056标准汽车行驶记录仪的肇事车辆可从汽车行驶记录仪直接提取有关数据;对于发生碰撞事故后安全气囊打开的肇事车辆可从安全气囊记录模块中提取数据。

b)对有酒后驾驶机动车引发交通事故的嫌疑人,提取血液进行酒精浓度检测,检测按照GB19522标准执行。

c)肇事车辆安全性能技术鉴定按照GB7258标准的有关规定执行。

d)对未知名尸体,应提取人身识别检材,采集DNA信息进行检验、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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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据类型的分析

    许瑞林律师

    许瑞林

    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据类型的分析

    内容:目前,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证据类型主要存在两种观点:一种是书证说,一种是鉴定结论说。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在交通事故发生之后,公安机关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的文书。故,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不符合上述书证应具有的客观性特征。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必须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制作,而且制作的目的就是确定双方当事人责任,以便于对案件作出处理,包括是否追究肇事者的刑事责任以及民事赔偿问题。那么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据类型的分析。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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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毋磊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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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道路交通事故中申请司法鉴定的注意事项有哪些

    崔玉君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崔玉君

    道路交通事故中申请司法鉴定的注意事项有哪些

    内容:申请司法鉴定应注意以下几点: 1、应与鉴定人员积极配合,主动提供相关的伤情资料、物证和检材,如实接受鉴定人员的询问、调查和检验。那么道路交通事故中申请司法鉴定的注意事项有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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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吴梦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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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交通事故物证鉴定含义是什么

    李楠楠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李楠楠

    交通事故物证鉴定含义是什么

    内容:鉴定的性质交通事故物证检验与鉴定是公安部交通管理部门用以查明交通事故事实的一种科学技术手段。交通事故物证鉴定是一项依法进行的专门活动。公安机关对交通事故的车辆、物品、尸体、当事人的生理和精神状态及有关道路状态等应当根据需要及时指派专业人员或者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检验或者鉴定。鉴定的主体交通事故鉴定的主体是有事故现场勘察人员和有关人员组成。勘验与交通事故有关的车辆、道路、物品、尸体等。道路交通事故鉴定同一性认定理论同一性理论在事故鉴定中经常用到同一性认定理论是指客体的自身同一其实质是被鉴定客体的自身同一。那么交通事故物证鉴定含义是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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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许瑞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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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道路交通事故痕迹鉴定,交通事故痕迹鉴定是怎样的

    吴梦云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吴梦云

    道路交通事故痕迹鉴定,交通事故痕迹鉴定是怎样的

    内容:道路交通事故痕迹鉴定是一种专门的技术手段,通过对交通事故现场的痕迹、残留物、车辆损坏情况等进行详细的分析和研究,以确定事故的发生过程、原因和责任,交通事故痕迹鉴定司法鉴定是什么法律分析:痕迹司法鉴定是指具有专门知识的人接受指派或委托,运用痕迹学的原理和技术,对案件中涉及的有关人体物体形成痕迹的同一性及分泌痕迹与整体相关性等进行鉴别或判断的一种活动,法律分析:对于交通事故痕迹鉴定的时间我国法律是并没有明确规定的,但是对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出具是要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现场调查之日起十日内制作的,因此可以比照上述时间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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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杨一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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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交通事故现场痕迹有什么作用

    冯清琴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冯清琴

    交通事故现场痕迹有什么作用

    内容:下面由小编为您介绍交通事故现场痕迹在侦破逃逸案中的作用。交通事故现场痕迹物证的作用道路交通事故逃逸案件,目前全国各地都有发生。道路交通逃逸事故现场的痕迹物证,由于其形成过程条件的特殊性,比如形成前后道路相对静态的自然气候和动态的车辆,变数很多。那么交通事故现场痕迹有什么作用。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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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陈明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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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交通事故现场痕迹在侦破逃逸案中的作用

    李广荣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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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广荣

    交通事故现场痕迹在侦破逃逸案中的作用

    内容:交通事故逃逸案件不同于一般的交通事故案件,它是交通事故当事人明知其已经发生了交通事故,但是为了逃避法律责任而故意逃离事故现场,任其事态自由发展的不作为的结果。经对现场遗留的灯罩碎片及后视镜等现场遗留物证的技术分析与比对,判断肇事车辆的车型为“钱江100-2C型”两轮摩托车。现场痕迹物证是本起事故告破关健。道路交通事故逃逸案件,目前全国各地都有发生。因此,现场痕迹物证的发现和提取成为唯一的侦查线索及破案后进行司法诉讼的直接的证据。那么交通事故现场痕迹在侦破逃逸案中的作用。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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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李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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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交通事故检验鉴定时限

    张芸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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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芸

    交通事故检验鉴定时限

    内容:交通事故检验鉴定时限依照《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经过勘验、检查现场的交通事故应当自勘查现场之日起十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检验、鉴定周期超过时限的,须报经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有此可以看出,交通事故鉴定时间最长为35日作出认定书。公安机关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的规定,有权暂扣肇事车辆进行检验,但是不能滥用这种权利。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车辆及其行驶速度、痕迹、物品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自事故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3日内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那么交通事故检验鉴定时限。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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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李孟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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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道路交通事故痕迹物证勘验

    王熙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王熙

    道路交通事故痕迹物证勘验

    内容:道路交通事故痕迹物证勘验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道路交通事故痕迹、物证勘验、固定、提取、记录的主要内容、原则和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交通事故现场有关痕迹、物证的勘验。那么道路交通事故痕迹物证勘验。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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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于海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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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交通事故现场勘验应注意什么

    林艳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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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林艳英

    交通事故现场勘验应注意什么

    内容:在实地勘验中,要对现场中与交通事故案件所有的元素进行全面测量与记录并且各元素之间必须有关联。下面有小编为您介绍交通事故勘验中应注意的五点。一是全面要对现场中与交通事故案件所有的元素,包含道路、建筑、设施、标志、标线、车辆及痕迹与附着物、路面痕迹、散落物等等,全面测量与记录,并且各元素之间必须有关联,即不能孤立,便于以后能恢复现场全貌。那么交通事故现场勘验应注意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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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李楠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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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交通事故认定书什么时候制作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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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元甲交通律师

    交通事故认定书什么时候制作

    内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经过勘验、检查现场的交通事故应当在勘查现场之日起10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结果确定之日起5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当事人生理、精神状况、人体损伤、尸体、车辆及其行驶速度、痕迹、物品以及现场的道路状况等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勘查现场之日起五日内指派或者委托专业技术人员、具备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若还需延长,须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那么交通事故认定书什么时候制作。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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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陈宗琼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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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怎样审查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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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毋磊颖

    怎样审查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内容:实践中,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往往没有附鉴定人资格证明,而审判人员也未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供。如我院审查的史某不服法院的某道路交通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该交通事故发生在乡村道路上,其交通事故认定书是由派出所的民警作出的,该民警并无鉴定人的资格。《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经过勘验、检查现场的交通事故应当在勘查现场之日起10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结果确定之日起5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那么怎样审查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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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翁玉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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