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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转让的主体受让问题

刘晓红律师2021.12.09696人阅读
导读:

政府买断式的债权转让与一般债权转让不同:受让方不是普通的民商事主体,而是地方政府;转让债权涉及的债务人或债务人群体为国有企业;受让方购买债权的目的不是商业目的,而是地方政府为达到维护社会稳定、职工安置、保持国有债务企业的“牌子”等政策性目标,减少或降低因国有债务企业破产引发的一系列问题而必须由政府支付的成本进行的政府购买行为。那么债权转让的主体受让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政府买断式的债权转让与一般债权转让不同:受让方不是普通的民商事主体,而是地方政府;转让债权涉及的债务人或债务人群体为国有企业;受让方购买债权的目的不是商业目的,而是地方政府为达到维护社会稳定、职工安置、保持国有债务企业的“牌子”等政策性目标,减少或降低因国有债务企业破产引发的一系列问题而必须由政府支付的成本进行的政府购买行为。关于债权转让的主体受让问题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债权债务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债权受让主体资格问题

与原债权银行政策性帐面剥离不良债权的单一性转让对象(四家国有商业银行对口向四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剥离)不同,不良资产的处置转让必须考虑到投资者的购买力及市场准入的需要问题:从国内市场上投资者主体上看,单纯的国有投资者多数自身都面临方方面面的问题,对市场准入的需求也并不突出;相反,随着国内市场民间资本的日益壮大,民间投资者(包括法人、自然人)的购买力大大增强,对一些国有领域的资产和经营具有较强的市场准入欲望;从国际市场上看,潜在的外商投资者更对不良资产的受让怀有浓厚的兴趣,其中不乏对国内市场准入和资本运作升值的动机。

1、政府、民商事主体

从2002年四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债权转让的情况上看,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将不良资产单个或组合一次性卖断给地方政府的方式(也被称之为“政府买断”)成为不良债权境内转让的一个“亮点”。被各类媒体广泛关注的“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灌云不良债权整体打包转让项目”以及随后的“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鄂州不良债权整体打包转让项目”均是政府买断模式的典型案例。政府买断式的债权转让与一般债权转让不同:受让方不是普通的民商事主体,而是地方政府;转让债权涉及的债务人或债务人群体为国有企业;受让方购买债权的目的不是商业目的,而是地方政府为达到维护社会稳定、职工安置、保持国有债务企业的“牌子”等政策性目标,减少或降低因国有债务企业破产引发的一系列问题而必须由政府支付的成本进行的政府购买行为。该方式与政府及其控制的关联企业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与债务人的债务重组提供担保具有类似的政策目的。由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具有“支持国企改革”的政策使命,从而在政府买断等类似资产处置方式中与地方政府的政策目标相一致,出现这种债权转让方式有其必然性。

2、国有、民营

在不良金融债权转让对象问题上,也存在受让人是否须为国有性质的争论。这种争论严格来说不是一个法律问题,其实质在于不良资产处置中一部分人所谓的“道德风险”逻辑:不良资产转让给国有性质的企业,即便定价较低,也不会造成国有资产的流失;相反,转让给非国有经济主体,即便定价较高,如果受让人实际回收的资产高于转让时的定价,就可能被指为“贱卖国有资产”。实际上,由于被剥离的不良资产多数属于应当退出市场或被淘汰的领域,因此,在法律上基本不存在国有、非国有受让人的准入或限制问题,特别是单纯的债权转让,受让人取得的仅仅是债权,而非股权。至于转让定价的合理性,笔者认为,只要在转让债权时严格履行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所规定的“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运作,所得出的定价应当认为就是合理的,至于受让人的是否为国有性质在所不论。

与普通民商事主体作为债权受让人的方式不同,政府买断行为的法律效力及其操作方式值得研究。一般而言,政府作为民事主体仅仅限于参与履行其法定职责所必须的民事活动,政府买断行为的法律效力存在不确定性;即使该行为被确定为有效,一旦政府方发生违约,鉴于国家机关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受到其财产性质的限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此类主体的主要财产和运作资金均不受强制执行,即使有部分可用于承担民事责任的财产,执行起来也有相当的难度。正是基于这种考虑,上述东方和信达的两个债权组合政府买断交易中,债权受让方由政府控制的资产经营管理公司担任。为避免政府买断的法律效力不确定性、政府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有限性,笔者建议:第一,政府买断方式下的债权转让协议(特别是政府分期履行付款义务的情形)由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与地方政府设立的资产经营管理公司或资产管理公司签署;第二,政府一次性付款买断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债权的,可在特殊情况下(如没有类似的资产经营公司),直接由地方政府或经其授权的职能部门签署。

3、机构投资者、自然人

从四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目前债权转让的对象和结果上看,债权或其他资产的受让主体主要是机构投资者,如投资公司、律师等社会中介机构。自然人作为受让主体的案例较少。究竟那一类投资者可以作为债权受让的主体,是长期困扰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债权转让业务中的难题。一种普遍的观点认为,目前法律、相关金融法规(特别是《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未对债权转让业务中的受让人资格问题没有作出明确规定和限制,这里涉及到对机构与自然人的政策及法律问题。在国内债权转让业务框架下,机构作为受让人主体似无异议,但是自然人能否成为受让人主体来购买金融不良债权,自然人作为受让人主体,有可能因此成为国有企业的债权人,或者因此介入金融领域。而且自然人追偿,将来可能后患无穷,因为不能确定自然人购买债权的用途,其中并不排除炒买炒卖甚至社会恶势力介入的可能。

2001年10月26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以2001年第6号令发布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吸收外资参与资产重组与处置的暂行规定》(以下称“暂行规定”),实际上回答了上述问题。根据该暂行规定,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拥有的不良债权可以向外国、港澳台投资者转让。结合我国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律规定,外国投资者可以为“外国公司、企业和其它经济组织或个人”,包含了机构投资者和个人投资者。鉴于我国已经加入WTO,根据WTO国民待遇基本原则,境内外投资者应当在市场准入等方面享有平等的权利。据此可以认为,我国境内的机构及个人投资者均应当可以成为不良资产受让的主体。这样的结论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尽快处置、回收不良资产的目标也是相符合的。从另一方面上看,“机构”与“个人”的概念实际上在实践中变得越来越模糊,它们仅仅具有相对的意义,1999年出台的《个人独资企业法》便是例证;另外,个人通过控股权等控制企业的经营的现象屡见不鲜,这也造成了机构与个人混同的局面。因此,简单人为地区分“机构”和“个人”实际上不能解决上述一部分人的担心。由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担负着“化解金融风险、保全国有资产、支持国企改革”的政策性任务,在债权转让交易中,如何根据不同的投资者性质设计相应的交易条款,以有效避免转让债权后出现的不良后果,是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当面对的课题(下文将论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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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受让的债权难以实现。如受让人接受了申请法院执行的债权凭证、生效判决书项下的债权,但债务人下落不明而无法实现债权;或者债权已过诉讼时效,受让人取得该债权时就已丧失了胜诉权,导致债权成为“自然债务”而难以实现。2、《合同法》规定,债权转让的,债权人应当通知债务人,但由于规定过于简略,实践中容易出现以下问题:(1)在法律对债权人通知债务人的期限没有做出规定,让与合同双方也没有约定的情形下,债权人有时不知将债权转让的事实通知债务人或者怠于履行通知的义务,致使债务人不知向受让人清偿债务,使债权超过诉讼时效,丧失胜诉权。(2)法律对于债权人采取何种形式通知债务人并未做出明确规定,通常债权人可采用口头、书面、公告等形式。采用口头通知的,如电话,因为不易留下证据,债务人为了达到拖延履行义务的目的,往往会否认收到了通知,受让人不能及时实现债权。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九条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条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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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二、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在举证上的问题我国民商法采用的举证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必须对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以及对自己造成实际损害,受让人是否知道情形等负举证责任,但在实践中,市场主体之间的交易日益频繁,债务人的财产日趋多样化,出现了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时举证困难的问题。那么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应注意的问题有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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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权转让后诉讼主体变了,诉讼主体是原来的债务人和受让人。在债权让与情况下,债权人向债务人的通知义务是债权让与成立的关键。如果未尽到通知义务,债权让与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如果引起诉讼,原债权人才是适格当的诉讼主体。债权债务转移的类型有:1、债权让与债权人通过让与合同或者法律允许的其他方式将其享有的债权转移给第三人享有的行为。2、债务承担债务人通过与第三人订立债务承担合同,将其债务的全部或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行为,称为债务承担。该第三人叫作承担人。就债务承担的性质,其实质则是债务人转嫁其义务的表现。权利的实现依赖于义务的履行,义务的转嫁意味着对权利存在潜在的侵害。所以,就债务的承担、要求必须履行严格的法律手续后才能产生其预期的法律效果。3、债权债务概括转移所谓债权债务的概括转移,是指一方当事人将其债权债务一并转移给第三人,由该第三人概括的承受全部权利义务的行为。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八条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转移合同义务后,受让人与债权人之间因履行合同发生纠纷诉至人民法院,受让人就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权利提出抗辩的,可以将债务人列为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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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债权转让合同必须具备以下条件才能有效:(一)、必须有有效存在的债权;(二)、债权的转让人与受让人必须就债权让与达成合意;(三)、转让的债权必须具有可让与性;(四)、必须有转让通知。那么债权转让合同成立的条件以及债权转让合同的主体。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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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学瑞

    债权转让应明确有哪些问题

    内容:债权转让应明确有哪些问题1、时效中断与丧失时效的债权可否转让。因此,按照诉讼时效的规定,债权转让应该构成时效中断。虽然已经完成了诉讼时效,但债务人尚有自愿履行债务的可能,且债务人履行之后不得以诉讼时效完成为理由请求返还。如果债权转让后,债务人以诉讼时效丧失提出抗辩,受让人则可以请求转让人赔偿损失。但应注意,如果债务人以诉讼时效完成为由拒绝履行债务或行使撤销权而使债权归于无效,受让人可以因此主张债权转让无效。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那么债权转让应明确有哪些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王学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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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荣静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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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权转让中的几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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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周春花

    债权转让中的几个问题

    内容:债权转让中的几个问题一、债权转让时由谁通知债务人方发生法律效力尽管债权转让主要在债权人与受让人之间完成,但债权转让并非因此与债务人无关。即债权人转让债权而对债务人作的通知,一经通知便不得撤销。笔者认为,由受让人进行通知的情况,因受让人不具有通知债权转让的主体资格,不符合有关通知主体的要求,因此,受让人进行通知不具有法律效力。这并非说无任何关系,债权转让合同的主体虽不涉及债务人,但转让合同生效,依照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之规定,必须与债务人有关。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那么债权转让中的几个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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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受让的债权难以实现。如受让人接受了申请法院执行的债权凭证、生效判决书项下的债权,但债务人下落不明而无法实现债权;或者债权已过诉讼时效,受让人取得该债权时就已丧失了胜诉权,导致债权成为“自然债务”而难以实现。2、《合同法》规定,债权转让的,债权人应当通知债务人,但由于规定过于简略,实践中容易出现以下问题:(1)在法律对债权人通知债务人的期限没有做出规定,让与合同双方也没有约定的情形下,债权人有时不知将债权转让的事实通知债务人或者怠于履行通知的义务,致使债务人不知向受让人清偿债务,使债权超过诉讼时效,丧失胜诉权。(2)法律对于债权人采取何种形式通知债务人并未做出明确规定,通常债权人可采用口头、书面、公告等形式。采用口头通知的,如电话,因为不易留下证据,债务人为了达到拖延履行义务的目的,往往会否认收到了通知,受让人不能及时实现债权。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九条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条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 债权转让的主体受让问题

    陈宗琼律师

    陈宗琼

    债权转让的主体受让问题

    内容:政府买断式的债权转让与一般债权转让不同:受让方不是普通的民商事主体,而是地方政府;转让债权涉及的债务人或债务人群体为国有企业;受让方购买债权的目的不是商业目的,而是地方政府为达到维护社会稳定、职工安置、保持国有债务企业的“牌子”等政策性目标,减少或降低因国有债务企业破产引发的一系列问题而必须由政府支付的成本进行的政府购买行为。那么债权转让的主体受让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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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权转让时,债权人的从权利一并转让给受让人,而从权利一般是指担保权、债权人撤销权、债权人代位权等权利。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是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受让人取得从权利不因该从权利未办理转移登记手续或者未转移占有而受到影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四十七条 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是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受让人取得从权利不因该从权利未办理转移登记手续或者未转移占有而受到影响。
  • 债权转让时合同合法性的要求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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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债权转让时合同合法性的要求有哪些

    内容:债权转让时合同合法性的要求有哪些关于合同行为的合法性问题。如处置不符合程序性要求,债务人有权提出异议。债权转让合同何时生效对于债权转让从转让和受让的关系上讲,其权利转让的主体是债权人和第三人,虽然与债务人在其履行义务的对象上有关,但从权利转让这一特定的法律关系来看与债务人是无关的。这并非说无任何关系,债权转让合同的主体虽不涉及债务人,但转让合同生效,依照合同法第八十条之规定,必须与债务人有关。合同成立后,债权人应及时地将债权转让的实事用合适的方式通知债务人,债务人须接到债权转让的通知且知道了通知的内容,此时,转让合同开始生效。那么债权转让时合同合法性的要求有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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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张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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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权转让后诉讼主体变了,诉讼主体是原来的债务人和受让人。在债权让与情况下,债权人向债务人的通知义务是债权让与成立的关键。如果未尽到通知义务,债权让与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如果引起诉讼,原债权人才是适格当的诉讼主体。债权债务转移的类型有:1、债权让与债权人通过让与合同或者法律允许的其他方式将其享有的债权转移给第三人享有的行为。2、债务承担债务人通过与第三人订立债务承担合同,将其债务的全部或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行为,称为债务承担。该第三人叫作承担人。就债务承担的性质,其实质则是债务人转嫁其义务的表现。权利的实现依赖于义务的履行,义务的转嫁意味着对权利存在潜在的侵害。所以,就债务的承担、要求必须履行严格的法律手续后才能产生其预期的法律效果。3、债权债务概括转移所谓债权债务的概括转移,是指一方当事人将其债权债务一并转移给第三人,由该第三人概括的承受全部权利义务的行为。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八条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转移合同义务后,受让人与债权人之间因履行合同发生纠纷诉至人民法院,受让人就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权利提出抗辩的,可以将债务人列为第三人。
  • 如何处理债权债务转让赔偿问题

    刘晓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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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晓红

    如何处理债权债务转让赔偿问题

    内容:具体操作应由债权人出具书面的《债权转让通知》,并由债权人通知债务人,或由债权人委托受让人通知债务人。合同成立后,债权人应及时地将债权转让的实事用合适的方式通知债务人,债务人须接到债权转让的通知且知道了通知的内容,此时,转让合同开始生效。那么如何处理债权债务转让赔偿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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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转让债权债务的主体具有一定的限制。主体需要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并且需要是依法享有债权,或者承担债务的主体。其中债权人转让债权的,需要通知债务人;而债务人转让债务的,要获得债权人的同意。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十八条 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第五百四十五条 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第五百五十一条 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催告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予以同意,债权人未作表示的,视为不同意。 第五百五十五条 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
  • 债权转让中的几个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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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段建国

    债权转让中的几个法律问题

    内容:债权转让中的几个法律问题一、债权转让时由谁通知债务人方发生法律效力尽管债权转让主要在债权人与受让人之间完成,但债权转让并非因此与债务人无关。即债权人转让债权而对债务人作的通知,一经通知便不得撤销。笔者认为,由受让人进行通知的情况,因受让人不具有通知债权转让的主体资格,不符合有关通知主体的要求,因此,受让人进行通知不具有法律效力。合同法第八十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那么债权转让中的几个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段建国律师
    2022.02.07530人收看
  • 许瑞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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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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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受让人通知债务人债权转让的效力认定:依法应认定该债权转让行为是合法生效的。债权转让系债权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双方行为,只要双方系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该转让行为就合法有效。债权人转让债权没通知债务人,并不影响债权转让行为的效力。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一条 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催告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予以同意,债权人未作表示的,视为不同意。 第五百五十三条 债务人转移债务的,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原债务人对债权人享有债权的,新债务人不得向债权人主张抵销。
  • 债权转让应明确哪些问题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元甲交通律师

    债权转让应明确哪些问题

    内容:债权转让应明确哪些问题1.债权转让的禁止性规定。如转让的债权存在以上三种情况,将导致债权转让行为无效,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另外,法律规定债权转让应遵循法定形式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应当依照规定办理,如转让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的债权须经有关部门批准。债权转让生效后,受让债权一方取得从属于该债权的相关从权利,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债权的受让人在债权转让生效之后,可以据此向相关的抵押人、担保人等主张权利以实现自己的债权。债权转让必须通知原债务人。根据以上资料,可以知道债权转让是否符合法律允许以及了解转让关系。那么债权转让应明确哪些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
    2022.02.07614人收看
  • 冯清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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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债权债务、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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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权转让后诉讼主体变了,诉讼主体是原来的债务人和受让人。在债权让与情况下,债权人向债务人的通知义务是债权让与成立的关键。如果未尽到通知义务,债权让与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如果引起诉讼,原债权人才是适格当的诉讼主体。债权债务转移的类型有哪些?1、债权让与债权人通过让与合同或者法律允许的其他方式将其享有的债权转移给第三人享有的行为。就债权让与的性质而言,其实是债权人处分其权利的表现。这就要求处分人(债权人)必须享有处分权。2、债务承担债务人通过与第三人订立债务承担合同,将其债务的全部或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行为,称为债务承担。该第三人叫作承担人。就债务承担的性质,其实质则是债务人转嫁其义务的表现。3、债权债务概括转移所谓债权债务的概括转移,是指一方当事人将其债权债务一并转移给第三人,由该第三人概括的承受全部权利义务的行为。债权债务的概括转移实际包括了债权让与和债务承担两个行为,但又不是这两个行为的简单叠加。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八条【概括转让】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
  • 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中要注意的问题有哪些

    陈明月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陈明月

    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中要注意的问题有哪些

    内容:二、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在举证上的问题我国民商法采用的举证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必须对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以及对自己造成实际损害,受让人是否知道情形等负举证责任,但在实践中,市场主体之间的交易日益频繁,债务人的财产日趋多样化,出现了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时举证困难的问题。那么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中要注意的问题有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陈明月律师
    2022.02.07411人收看
  • 孔孟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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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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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权转让需要注意的问题有转让债权要通知债务人,且该通知不得撤销,除非经过受让人的同意,私人债权可以转让,但是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的债权,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的债权,根据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债权不可以转让。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第五百四十五条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 如何确认债权转让无效之诉的主体

    张芸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张芸

    如何确认债权转让无效之诉的主体

    内容:如何确认债权转让无效之诉的主体债权转让无效之诉的主体是与债务转让有关的当事人,包括债务转让人、债务受让人、债务人等。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债权转让的特征1、债权让与具有非要式性。债权人与第三人就让与债权意思表示一致,债权让与合同即告成立,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以外,无须履行特别的合同的形式,债权让与合同是否作成书面形式,不影响其效力。对已经作成债权证书的债权进行让与,虽须交付债权证书,但该行为属于履行附随义务而非债权让与的成立要件。那么如何确认债权转让无效之诉的主体。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张芸律师
    2022.02.07708人收看
  • 郭铭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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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建设工程、债权债务、交通事故、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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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权转让后诉讼主体变了,诉讼主体是原来的债务人和受让人。在债权让与情况下,债权人向债务人的通知义务是债权让与成立的关键。如果未尽到通知义务,债权让与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如果引起诉讼,原债权人才是适格当的诉讼主体。债权债务转移的类型有哪些?1、债权让与债权人通过让与合同或者法律允许的其他方式将其享有的债权转移给第三人享有的行为。就债权让与的性质而言,其实是债权人处分其权利的表现。这就要求处分人(债权人)必须享有处分权。2、债务承担债务人通过与第三人订立债务承担合同,将其债务的全部或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行为,称为债务承担。该第三人叫作承担人。就债务承担的性质,其实质则是债务人转嫁其义务的表现。3、债权债务概括转移所谓债权债务的概括转移,是指一方当事人将其债权债务一并转移给第三人,由该第三人概括的承受全部权利义务的行为。债权债务的概括转移实际包括了债权让与和债务承担两个行为,但又不是这两个行为的简单叠加。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八条【概括转让】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
  • 什么是债权转让合同主体?债权转让合同的主体资格是什么?

    李广荣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李广荣

    什么是债权转让合同主体?债权转让合同的主体资格是什么?

    内容:债权债务关系往往是相互对应的,而现实中处于便利需要,有的债权人会采用转让自己债权的方法来抵债或是其他用途。而由于部分债务的特殊性,债务人只能向原始债权人履行债务,就此会产生不必要的纠纷与损失。债权转让合同主体为出让人和受让人白无疑问,从法律规定来看:1、债权转让为处分行为,要求出让人应有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否则,根据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和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转让应当认定无效或效力待定;2、受让人是否应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有观点认为,受让人取得债权,属纯获法律上的利益,故依合同法的上列条款,只要有限制行为能力即可。那么什么是债权转让合同主体?债权转让合同的主体资格是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李广荣律师
    2022.02.09612人收看
  • 赵金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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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权转让,是指合同债权人将其债权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债权转让协议的注意事项具体如下:第一,转让的债权不得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第二,签订债权转让合同。债权转让根据需要可以签订书面转让合同,也可以不签订书面合同,由转让人直接向债务人发债权转让通知的方式转让。特别是冲抵债务的债权转让更需要签订书面的债权转让合同。第三,债权转让通知。不论是否签订债权转让合同,一项债权转让都应当通知债务人,否则对债务人不发生债权转让的法律效力。第四,债权转让合同的生效要件和生效时间债权人转让债权须与受让人达成转受让债权的协议。达成协议只是合同成立,但未生效。合同成立后,债权人应及时地将债权转让的实事用合适的方式通知债务人,债务人须接到债权转让的通知且知道了通知的内容,此时,转让合同开始生效。所以,转让合同生效的条件具备之时,也就是生效时间的开始之时。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九条【债权的转让】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 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二) 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三) 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条【债权转让的通知义务】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 如果债权转让后受让人反悔怎么处理

    翁玉素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翁玉素

    如果债权转让后受让人反悔怎么处理

    内容:当债权人的债权转让通知到达个人的时候,债权即已经转让,不以个人的意志为转移。第八十条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七条债权人转让合同权利后,债务人与受让人之间因履行合同发生纠纷诉至人民法院,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权利提出抗辩的,可以将债权人列为第三人。那么如果债权转让后受让人反悔怎么处理。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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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权转让与受让协议合法吗

    黄东洁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黄东洁

    债权转让与受让协议合法吗

    内容:债权转让与受让协议合法吗经过双方协商一致的债权转让合同,并且通知了债务人的,且该转让未损害第三人利益,债权转让合同是合法的,是受国家法律保护的。另外,在签订债权转让合同的时候,应当关注债权转让通知的生效及效力。债权的转让是合同主体的变更,第三人取得合同权利成为合同当事人。另一种通知方式是债权人、受让人、债务人共同订立债权转让协议,债务人在债权转让协议书上签字、盖章,可认定债权人已尽债权转让通知义务。但是如果债权转让通知中同时有催收债务的内容,或债务人收转让通知后明确表示同意履行义务,债权转让通知就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果。那么债权转让与受让协议合法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黄东洁律师
    2022.02.07187人收看
  • 翁玉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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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晓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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