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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处理时的人民调解

于海明律师2021.12.10304人阅读
导读:

交通事故处理时的人民调解在交通事故赔偿引发的纠纷和矛盾日益突出的同时,由于基层事故处理民警警力严重不足等问题,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调解过于形式化、简单化,不能从根本上解决事故纠纷。山西省吕梁市整合司法行政机关和公安机关警力资源成立道路交通事故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近一年来,共受理调解道路交通事故418起,成功调处412起,调解结案率达到98.6%。调解不成,当事人可凭交通事故认定书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那么交通事故处理时的人民调解。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交通事故处理时的人民调解在交通事故赔偿引发的纠纷和矛盾日益突出的同时,由于基层事故处理民警警力严重不足等问题,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调解过于形式化、简单化,不能从根本上解决事故纠纷。山西省吕梁市整合司法行政机关和公安机关警力资源成立道路交通事故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近一年来,共受理调解道路交通事故418起,成功调处412起,调解结案率达到98.6%。调解不成,当事人可凭交通事故认定书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关于交通事故处理时的人民调解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交通事故处理时的人民调解

在交通事故赔偿引发的纠纷和矛盾日益突出的同时,由于基层事故处理民警警力严重不足等问题,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调解过于形式化、简单化,不能从根本上解决事故纠纷。

山西省吕梁市整合司法行政机关和公安机关警力资源成立道路交通事故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近一年来,共受理调解道路交通事故418起,成功调处412起,调解结案率达到98.6%。同时,事故的复核复议案件也大幅下降,事故处理的水平和办案质量有了大幅提升,逃逸案件的快速侦破率达到了100%

山西省吕梁市在不到一个月的时间里,两次成为中央、山西省两级有关部门关注的焦点。

今年8月27日,由山西省公安厅、省司法厅主办,山西保监局协办,山西省公安厅交管局承办的“全省道路交通事故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现场会”在山西省吕梁市召开,将“吕梁经验”在山西全省推广;

时隔仅20天,9月17日,同样是在吕梁市,公安部、司法部、中国保监局首度联合召开“全国道路交通事故民事损害赔偿人民调解工作现场会”,充分肯定“吕梁经验”并要求在全国范围推广。

为什么中央、山西省两级有关部门连续召开同一内容的现场会都将地点选在“名不见经传”的吕梁市,而在会议中被多次提到的“吕梁经验”又有什么特别之处?

带着这些疑问,《法制日报》记者近日特地赶往位于山西省中部的吕梁市,进行实地探访。

10名交警一年解决3967起交通事故

随着社会经济持续发展和人民群众物质文化水平不断提高,物流、车流和道路里程快速递增,交通事故也与日俱增。

据业内人士透露,在交通事故赔偿引发的纠纷和矛盾日益突出的同时,由于基层事故处理民警警力严重不足等问题,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调解过于形式化、简单化,不能从根本上解决事故纠纷。

“我们往往是一个事故还没有处理完,就又得接手新的事故,毫不避讳地说,是疲于应付事故处理。”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交警大队大队长刘亚楼对《法制日报》记者说,以离石区交警大队为例,2008年,离石区共受理各类交通事故报警3964起,2009年基本持平为3967起,平均日接警11起,“而负责事故处理的正式民警,全区仅有10名”。

此外,根据现行的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交警部门作出责任认定后,只有在当事双方同时申请调解的情况下,交警部门才能就赔偿事项进行一次性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可凭交通事故认定书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但事实上,由于一部分当事人认为诉讼成本高、程序繁琐、时间久、执行难,仍然把解决损害赔偿纠纷的希望寄托在交警部门身上。

“不少当事人甚至连这个程序都‘懒得走’,直接把解决赔偿纠纷的目光死死盯在事故现场,让处理事故的民警在现场处理事故时陷入‘一时难以说明白’的尴尬局面。”山西省吕梁市的一名基层交警向记者坦言。

当事人赔偿问题不能及时得到解决、逃逸案不能及时侦破,从而引发当事人对事故处理民警乃至交警部门的不满,导致出现信访、闹事等事件和干扰基层政府正常工作秩序的现象,造成社会不安定因素。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吕梁市交警支队将人民调解这一基层民间纠纷调解处理的方式引入到交通事故处理工作中。2009年12月,吕梁市交警支队在山西省率先成立“离石区道路交通事故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

结案98.6%深度利用各部门现有资源

“强强联手,深度利用各部门的现有资源”———对于整合了司法行政机关和公安机关警力资源的吕梁市道路交通事故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有关专家给出了这样的评价。

据介绍,成立道路交通事故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之初,作为“探路石”的离石区便将选聘专职人民调解员的目光投向司法行政部门,试图利用司法行政系统中人民调解员具有较高专业调解知识和技巧这一优势促进道路交通事故纠纷的化解。

通过协商,离石区交警大队从公、检、法、司离退休人员以及乡镇、街道办基层人民调解员中,经过考察、评定、选定、聘用几个环节的“层层选拔”,选聘了10名既熟悉道路交通事故相关法律法规,又具有丰富调解经验的人员担任道路交通事故纠纷人民调解员。

据了解,根据规定,人民调解员处理交通事故纠纷,不向当事人双方收取任何费用,完全是遵循当事人意愿义务调解。

那么,吕梁道路交通事故纠纷人民调解员的工资从何而来?

据《法制日报》记者了解,为了鼓励道路交通事故纠纷人民调解员履行公务时“既保证数量,也保证质量”,离石区政府下发了“红头”文件,对每位调解员实行“以案定补”,根据所调案件的难度、效果,每案补贴调解员100元至200元,所需经费由离石区财政列支保障。

“调一次不行,就调两次;两次不行,调三次,我们的人民调解员一个案子最多调解过10次。运行机制灵活,使得群众之间更容易达成调解协议。这是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司法调解最大的不同。”吕梁市交警支队支队长郭丙福告诉《法制日报》记者。

郭丙福说,吕梁市各级道路交通事故调解委员会近一年来共受理调解道路交通事故418起,成功调处412起,调解结案率达到98.6%。

据了解,通过调解工作的开展,离石区交警大队因交通事故纠纷引发的信访案件由去年的4起降至今年的1起,同时,事故的复核复议案件也大幅下降,事故处理的水平和办案质量有了大幅提升,逃逸案件的快速侦破率达到了100%。

山西省公安厅交管局局长边智慧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人民调解机制不仅开辟了交通事故调解新途径,有效化解了因交通事故引发的社会矛盾和上访事件,而且有助于提高交警部门的工作效率。以往调解交通事故纠纷会占用大量警力,现在有了专门的调委会,交警就可以腾出更多精力,重点突破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大大提高了办案效率。

发放180万元救助165起事故受害者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或死亡后逃逸,交警部门囿于缺乏线索而难以破案,受害人及其家属该怎么办?随着机动车保有量与日俱增,这已经成为全社会共同关注却难以解决的棘手问题。

道路交通安全法给出的答案是:“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按照这个规定,救助基金将为受害人及其家属提供一定数额的经济补偿。但遗憾的是,尽管法律有了明文规定,但相应的规章制度却迟迟没有出台。直至2007年年底,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在整个山西省来说仍是“纸上文字”。[page]

2008年1月,因为一起久侦未破的交通肇事逃逸案,吕梁市离石区交警大队在没有任何经验可供借鉴的情况下“摸着石头过河”,在全省首家挂牌成立“离石区道路交通事故逃逸案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启动了交通事故社会救助机制。6天后,第一笔救助基金89100元发到受害人手中。

据介绍,尽管实施社会救助的设想很美好,但是在该机构成立之初,基金来源成为“横”在离石区交警大队面前的主要障碍。

为保证救助基金的正常运行,吕梁交警支队多方筹措甚至发动民警捐款,通过多种渠道不断扩充基金来源:一是政府财政出资;二是从交强险保费中提取;三是对无“交强险”的机动车所有人或驾驶人的罚款;四是向逃逸者的追偿;五是号召有关部门和个体企业、社会慈善机构或个人捐助。

目前,吕梁市13个县市区交警大队已全部成立了道路交通事故逃逸案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共注入救助基金564万余元,向165起交通事故案件的受害人及其家属发放救助金额共计178.5万元。

【延伸阅读】

交通事故赔偿标准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

交通事故赔偿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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