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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中案例债权人能否行使抵押权

陈明月律师2021.12.10275人阅读
导读:

文中案例债权人能否行使抵押权基本案情1996年3月26日,经重庆市计划委员会批准,A广场由B公司和C公司联合建设。2003年8月25日,C公司的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在法庭审理中提出对A广场10至14层主张所有权,但其在2003年9月17日提出的第三人诉讼请求书中仅提出以下请求:1.信用联社与B公司于2001年1月签订的抵押第005、006号重庆市房地产抵押合同无效;2.请求法院确认信用联社对A广场10至14层房屋不享有抵押权。那么文中案例债权人能否行使抵押权。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文中案例债权人能否行使抵押权基本案情1996年3月26日,经重庆市计划委员会批准,A广场由B公司和C公司联合建设。2003年8月25日,C公司的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在法庭审理中提出对A广场10至14层主张所有权,但其在2003年9月17日提出的第三人诉讼请求书中仅提出以下请求:1.信用联社与B公司于2001年1月签订的抵押第005、006号重庆市房地产抵押合同无效;2.请求法院确认信用联社对A广场10至14层房屋不享有抵押权。关于文中案例债权人能否行使抵押权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债权债务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文中案例债权人能否行使抵押权

基本案情

1996年3月26日,经重庆市计划委员会批准,A广场由B公司和C公司联合建设。随后,C公司与B公司签订了分房方案、分房方案补充协议书、分房实施细则、会议纪要,将A广场10至14层分给了C公司。1996年10月29日,C公司向重庆市房地产管理局市场处出具委托书一份,写明“我C集团公司与重庆B实业有限公司联合开发项目-A广场(原C大厦)在1996年10月15日由重庆市房产价格评估事务所对该项目进行了在建工程价值评估,市场价值为23348万元。我公司同意将该项目以上评估价值由B实业有限公司向有关金融机构作为申请贷款的抵押物”。

1996年11月1日,D公司与B公司签订了(渝房96)抵押第00145号重庆市房地产抵押合同一份,其中的抵押物包含了A广场第10至14层并依法进行了登记。1997年10月27日,信用联社与B公司签订了(江区联)社97年抵借合字第7号抵押借款合同和(渝房97)抵押第00278号重庆市房地产抵押合同,信用联社向B公司发放贷款2000万元,B公司以A广场24至27层房屋作为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

2000年1月8日,信用联社、B公司、D公司签订了变更抵押物协议一份,约定D公司将其抵押楼层即A广场第10至14层予以解除抵押,作为信用联社(97)抵押字(00278)号和(2000)抵借字(26)号合同的抵押物。信用联社将A广场第24至27层予以解除抵押,作为D公司的抵押物。B公司弥补信用联社因更换楼层形成的损失,并由D公司代B公司向信用联社支付原借款利息等内容。

2000年10月29日,B公司向信用联社借款130万元,还款期限为2000年11月29日,以A广场15楼450平方米和第10至14层房屋相对应的土地也抵押给信用联社。

2001年1月8日,B公司向信用社借款500万元人民币。2001年1月12日,B公司又向信用联社借款2000万元人民币。2002年6月12日,信用联社对上述2000万元、500万元和130万元的借款向B公司进行了催收。

2002年1月31日,C公司向信用联社去函一份,称A广场第10至14层房屋产权属C公司所有,请信用联社将抵押予以撤销。

2001年4月10日,信用联社出具了特种转账贷方传票一张,转账原因为还投资款,转账金额为500万元,还款单位为B公司。同日,信用联社还出具了收回贷款凭证一张,还款单位为B公司,还款合同号为97抵27号,还款金额为2000万元。B公司在信用联社开设的账户记录还显示,2001年4月10日各自有一笔2000万元和500万元的还款、借款记录。1998年B公司分三次向信用联社开出金额分别为132750元、35万元、268750元的转账支票。信用联社分别向B公司出具了借款利息结算凭证。

2003年8月25日,C公司的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在法庭审理中提出对A广场10至14层主张所有权,但其在2003年9月17日提出的第三人诉讼请求书中仅提出以下请求:1.信用联社与B公司于2001年1月签订的(渝房2001)抵押第005、006号重庆市房地产抵押合同无效;2.请求法院确认信用联社对A广场10至14层房屋不享有抵押权。

2003年2月21日,信用联社因追款无着,向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B公司偿还借款本金2630万元及其利息;D公司对上述借款中的2500万元借款本金及其利息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信用联社对A广场大厦第10至15层共计8866.26平方米的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B公司和D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B公司反诉称,信用联社未按约定期限提供贷款,理应承担违约责任共计人民币424500元,并请求法院判令信用联社承担反诉费用。

判决结果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一、重庆B实业有限公司于该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重庆市江北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借款本金2630万元及利息;二、重庆市江北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有权对(渝房2001)抵押第005、006、(渝房2000)抵押第0199号重庆市房地产抵押合同项下的房产等抵押物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三、驳回重庆市江北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对D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的诉讼请求;四、驳回重庆B实业有限公司对重庆市江北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的反诉请求。

重庆市C集团公司不服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最高人民法院判决:除在对C公司是否为本案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问题上认定和处理错误外,原判认定的其他事实清楚,判决结果正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一审案件诉讼费,按照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81437.50元,由C公司承担。

评析

本案主要有三个焦点问题:

(一)C公司是否是本案适格的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A广场房地产为C公司与B公司按份共有。当B公司以C公司所享有的房产设定抵押时,必须经过按份共有人同意,未经同意的,抵押合同无效。针对本案争议标的提出的具有独立意义的诉讼请求,可以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到本诉中来,其诉讼请求,应当与本案合并审理。

(二)信用联社对A广场10至14层房屋能否行使抵押权。对此问题的分析主要涉及以下四个方面。1.C公司出具的委托书是否有效,能否作为信用联社与B公司间借款抵押合同有效的依据。C公司认为,根据《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第十五条规定,A广场作为企业重要建筑物,应当报经当地政府主管部门批准,未报经批准即以该项目设定抵押的,应为无效。但《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并不调整企业对外民事关系,即使C公司出具委托书违反了该条例,也不必然导致委托书无效的后果。A广场于2002年7月19日竣工,此前一直处于在建状态,C公司以部分单位入住A广场的事实来证明该项工程已经完工,不属于在建工程,委托书不再生效的理由不能成立。因C公司二审中提交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已充分说明,信用联社是A广场10至14层房屋的抵押权人。信用联社在向B公司贷款前,已核实了B公司提供的上述委托书的复印件,以及有关国有土地使用证和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等文件资料,履行了严格审查抵押物权属的义务。2.信用联社与B公司于2001年为总计2500万元借款签订的(渝房2001)抵押第005号和(渝房2001)抵押第006号两份抵押合同是否有效。上述2500万元的借款抵押合同,因B公司所借款项是用于归还信用联社旧贷款,故该贷款确实在进入B公司账户的当天就又回转到信用联社账户上。但这种借新还旧的方式,现行法律并不禁止,同时还减轻债务人的负担,信用联社也实际履行了贷款义务。抵押权人信用联社在签订和履行借款抵押合同中并无过错,合同所设定的抵押物亦经有关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已经产生公信力,即使C公司现已取得A广场10至14层房屋所有权证,也不影响信用联社抵押权的效力。如果该项借款抵押的设置确实侵害了C公司的合法权益,C公司也应当向A广场的联建方B公司主张权利,索赔由此造成的损失。3.信用联社、D公司、B公司三方签订变更抵押物协议及进行抵押物交换的行为,是否违反了担保法关于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单独转让的禁止性规定。三方当事人通过分别解除原抵押之后重新设定抵押,不属于抵押权与债权分离单独转让的情形,也未超越委托书的授权范围。该变更抵押物协议是三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4.2001年信用联社与B公司签订的总计2500万元借款抵押合同因是借新贷还旧贷,能否以此免除C公司的担保责任。而为旧贷款设定的抵押物与为新贷款设定的抵押物均为C公司所享有的A广场10至14层房屋,这种抵押物的设定虽为抵押人B公司提供,但已经共有人C公司授权,由此可以推定,C公司对以新贷还旧贷是知情的。500万元贷款用于归还B公司欠信用联社的购房款,不存在超出委托书授权范围的问题,当然也不存在免除C公司保证责任的情形。[page]

(三)D公司与B公司的借款抵押合同应否纳入本案一并审理。D公司与B公司之间的借款抵押合同,属另一法律关系,且对该合同关系的审查与本案信用联社抵押权有效与否也无任何关系,因此不应纳入本案一并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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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赠与合同中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标准如下:1、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2、债务人无偿处分其财产权益;3、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其财产,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等。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 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第五百三十九条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第五百四十条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第五百四十一条 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 借款抵押纠纷债权人应如何行使抵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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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借款抵押纠纷债权人应如何行使抵押权

    内容:借款抵押纠纷债权人应如何行使抵押权2007年10月31日,xx农-行与A公司分别签订了编号为621012007*2863的借款合同,约定xx农-行向A公司借款200万元,借款期限均为一年,年利率分别为l0.935%。A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承诺及时清偿利息、归还借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那么借款抵押纠纷债权人应如何行使抵押权。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张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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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权人想要行使代位权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债务人须享有对于第三人的债权或返还请求权等现实的权利;2、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务必须是依法成立的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3、债务人怠于行使债权人到期的债权;4、债务人怠于行使债务的行为给债权人造成损害。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 本案债权人能否行使抵押权的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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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案债权人能否行使抵押权的介绍

    内容:本案债权人能否行使抵押权的介绍1996年3月26日,经重庆市计划委员会批准,A广场由B公司和C公司联合建设。1996年11月1日,D公司与B公司签订了抵押第00145号重庆市房地产抵押合同一份,其中的抵押物包含了A广场第10至14层并依法进行了登记。信用联社将A广场第24至27层予以解除抵押,作为D公司的抵押物。那么本案债权人能否行使抵押权的介绍。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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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抵押权人能否放弃抵押权顺位

    内容:抵押权人不行使抵押权或者怠于行使抵押权的,不得推定为抵押权人放弃抵押权。同一抵押财产上有数个抵押权人,抵押权顺位在前的,其清偿顺序亦应在前,即优先于其他顺位在后的抵押权人受偿。未经其他抵押权人的书面同意变更抵押权,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的,变更无效。若债权人放弃这部分抵押权的,其他担保人在该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那么抵押权人能否放弃抵押权顺位。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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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债务人违约债权人可行使优先受偿权所谓“优先受偿权”是指债权人就债务人或担保人提供的抵押物在债务人不履行或清偿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从债务人或担保人提供的抵押物以折价、拍卖、变卖的价款中优先受偿的权利。需要注意的是债权人在行使优先受偿权时要将折价、拍卖、变卖抵押物的价款先行支付工资、抚恤金和征纳税款有剩余款项的才能用来清偿债权人的费用。如果抵押物的价值不足与清偿债务的债务人剩余部分债务仍可以要求债务人偿还但这时属于一般债权了不能获得优先受偿权。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那么债务人违约债权人能否行使优先受偿权。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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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债权人能否随时行使撤销权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时限上,《合同法》第七十五条规定“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为了督促权利人及时地行使撤销权,保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合同法》对此做出了规定。撤销权的行使主体依合同法第54条之规定,重大误解和显失公平之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那么债权人能否随时行使撤销权。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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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案情简介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债权人能否代为行使A银行称其对B公司享有合法债权B公司应归还A银行贷款本金120万元并应偿付利息B公司对被告公司享有合法到期债权公司应支付B公司欠款1298355元并应按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赔偿利息损失B公司除此债权以外已无其他财产可供清偿对A银行债务B公司怠于行使其债权已对A银行造成损害故A银行可依法行使代位权。法律赋予债权人代位权目的是为了防止债务人采用消极行为减少债务人的责任财产保障债权人的债权。据此原审法院将余忠列为程序和实体意义上的被告承担民事责任并无不当。那么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债权人能否代为行使。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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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债权人对债务人延期其债权能否行使代位权

    内容:债权人对债务人延期其债权能否行使代位权现有法律没有做具体规定。《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第五百三十七条人民法院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债务人的相对人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接受履行后,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相对人之间相应的权利义务终止。债务人对相对人的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被采取保全、执行措施,或者债务人破产的,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处理。那么债权人对债务人延期其债权能否行使代位权。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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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债权人不行使抵押权怎么办债权人不行使抵押权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还款,如果超过债权诉讼时效仍然不履行的,抵押权就不受保护。抵押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债权消灭的,抵押权也消灭。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协议不成的,抵押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那么债权人不行使抵押权怎么办。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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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债权人可以代位行使债务人的抵押权吗

    内容: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如果抵押权人为多数人时,应当依照抵押权的次序进行分配。如果抵押物的价值高于债权数额的,应当将超过的价款返还于抵押人。那么债权人可以代位行使债务人的抵押权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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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龙珊

    本案债权人能否行使抵押权

    内容:基本案情1996年3月26日,经重庆市计划委员会批准,C广场由A公司和B公司联合建设。信用联社将C广场第24至27层予以解除抵押,作为D公司的抵押物。2003年8月25日,B公司的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在法庭审理中提出对C广场10至14层主张所有权,但其在2003年9月17日提出的第三人诉讼请求书中仅提出以下请求:1.信用联社与A公司于2001年1月签订的抵押第005、006号重庆市房地产抵押合同无效;2.请求法院确认信用联社对C广场10至14层房屋不享有抵押权。那么本案债权人能否行使抵押权。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龙珊律师
    2021.12.101012人收看
  • 崔玉君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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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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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务人怠于行使逾期债权的债权人能否行使代位权

    李孟阳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李孟阳

    债务人怠于行使逾期债权的债权人能否行使代位权

    内容:债权人代位权的定义债权人代位权是债的保全制度的一种。所谓代位权是指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的权利。债权人代位权属于债权的对外效力,突破了债的相对性,涉及第三人的权利。这种权利来源于法律的规定,属于债权人自己的权利,而不是债权人以债务人的代理人身份行使债务人的权利,因而,债权人代位权不同于代理权。那么债务人怠于行使逾期债权的债权人能否行使代位权。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李孟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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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张芸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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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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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中案例债权人能否行使抵押权

    郭铭芝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郭铭芝

    文中案例债权人能否行使抵押权

    内容:文中案例债权人能否行使抵押权基本案情1996年3月26日,经重庆市计划委员会批准,A广场由B公司和C公司联合建设。2003年8月25日,C公司的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在法庭审理中提出对A广场10至14层主张所有权,但其在2003年9月17日提出的第三人诉讼请求书中仅提出以下请求:1.信用联社与B公司于2001年1月签订的抵押第005、006号重庆市房地产抵押合同无效;2.请求法院确认信用联社对A广场10至14层房屋不享有抵押权。那么文中案例债权人能否行使抵押权。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郭铭芝律师
    2021.12.10275人收看
  • 吴梦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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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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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行使代位权时能否适用仲裁协议

    赵金保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赵金保

    行使代位权时能否适用仲裁协议

    内容:案例:债权人A对债务人B享有到期债权,B与次债务人C之间有借款合同,此债权也已经到期,但借款合同中包含有仲裁条款,且B怠于行使对C的债权,若此时A欲行使代位权,能否通过仲裁程序来解决?因此,笔-者认为,代位权应为法定债权转让的性质。那么行使代位权时能否适用仲裁协议。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赵金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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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王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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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债权债务、建设工程、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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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务人不收到期外债,债权人能否行使代位权

    王学瑞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王学瑞

    债务人不收到期外债,债权人能否行使代位权

    内容:债务人不收到期外债,债权人能否行使代位权如果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外债,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的权利。从王某某反映的情况来看,王某某和杜某某以及杜某某和李某均存合法有效且已到期的债权债务关系,杜某某怠于行使对李某的债权,致使王某某对杜某某的合法债权无法实现,符合代位权行使的条件,王某某可以以李某为被告,以杜某某为第三人,以代位权纠纷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李某直接向王某某还款。那么债务人不收到期外债,债权人能否行使代位权。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王学瑞律师
    2022.02.07186人收看
  • 荣静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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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债务人去世能否直接行使抵押权

    翁玉素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翁玉素

    主债务人去世能否直接行使抵押权

    内容:主债务人去世,抵押权无效。主债权诉讼时效期满后抵押权人丧失的是抵押权受法院保护的权利即胜诉权抵押权本身并未消灭。对于抵押物的侵害是对抵押权的间接侵害是指行为人不法地损毁抵押标的物使其价值减少或灭失的行为。这时抵押权人的权利主要有停止侵害和排除妨害请求权恢复原状或提供相当担保请求权。那么主债务人去世能否直接行使抵押权。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翁玉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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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龙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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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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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明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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