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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抵押协议格式是怎样

邢颖律师2021.12.10560人阅读
导读:

乙方已了解质押物可能存在抵押、查封等权利瑕疵,因他人主 张权利妨害乙方占有、使用质押物、实现债权的均与甲方无关,乙方 承诺不因此向甲方主张权利,承诺不因此要求甲方承担任何责任, 因第三人主张权利、质押物毁损灭失贬值等任何是由可能影响 乙方实现债权的,乙方可直接向债务人主张权利,与甲方无关, 乙方保证按合同约定支付债权转让价款,未按时支付的应按月 利息 2分标准向甲方支付利息。那么债权抵押协议格式是怎样。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乙方已了解质押物可能存在抵押、查封等权利瑕疵,因他人主 张权利妨害乙方占有、使用质押物、实现债权的均与甲方无关,乙方 承诺不因此向甲方主张权利,承诺不因此要求甲方承担任何责任, 因第三人主张权利、质押物毁损灭失贬值等任何是由可能影响 乙方实现债权的,乙方可直接向债务人主张权利,与甲方无关, 乙方保证按合同约定支付债权转让价款,未按时支付的应按月 利息 2分标准向甲方支付利息。关于债权抵押协议格式是怎样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债权债务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债权转让人(以下简称“甲方”):

债权受让人(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遵循自愿、平等、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友好协商,现就甲方向乙方转让其对债务人拥有的债权事宜达成一致意见,签订本债权(质押)转让协议。

第一条债权及质押权转让

1、甲方作为债权人与债务人于年月日签订《借款合同》一份,合同编号:。该合同项下债权由债务人(担保人)以品牌为,车牌号为,车辆型号,车架号,发动机号的车辆(以下简称“该车辆”)提供担保,担保方式为质押,《车辆质押担保合同》编号:,

2、甲方现将上述《借款合同》、《车辆质押担保合同》项下全部主债权(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赔偿金和甲方代垫的费用及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及的担保债权(质押权)一并转让给乙方,乙方自愿受让全部上述权利。

第二条转让价款及相关事项安排

1、甲乙双方共同确认转让上述债权的合同价格为:元,大写:。

2、乙方于本合同签订之日将上述款项支付给甲方,

3、相关事项安排(以其他资产置换):

第三条陈述和保证

(一)甲方的陈述和保证

(1)本协议生效前,甲方从未将债权标的转让给任何第三方,本协议生效后,也不会转让给任何第三方。

(2)对于质押物可能存在抵押、查封等权利瑕疵,甲方已经如实告知乙方,并提请乙方注意。

(二)乙方的陈述和保证

(1)乙方保证为签署和履行本协议所提供的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文件或信息,在所有方面都是真实的,不存在隐瞒和欺骗的情况。(2)乙方承诺妥善保管、使用质押物,质押物在乙方占有期间毁损灭失的于甲方无关。

(3)乙方已了解质押物可能存在抵押、查封等权利瑕疵,因他人主张权利妨害乙方占有、使用质押物、实现债权的均与甲方无关,乙方承诺不因此向甲方主张权利,承诺不因此要求甲方承担任何责任,(4)因第三人主张权利、质押物毁损灭失贬值等任何是由可能影响乙方实现债权的,乙方可直接向债务人主张权利,与甲方无关,(5)乙方保证按合同约定支付债权转让价款,未按时支付的应按月利息2分标准向甲方支付利息。

第四条争议的解决

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协议或与本协议有关的所有纠纷应首先协商解决,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任何一方均可以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起诉。本合同签订地为

第五条通知和送达

任何与协议有关的由各方发出的通知,按本协议尾部约定的地址和电话以书面或短信、电子邮件形式通知均视为送达。

第六条声明条款

甲乙双方对本合同条款得到含义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已全部知晓并充分了解。

第七条合同效力

(一)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二)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三)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乙方:

地址:地址:

电话:电话:

电子邮箱:电子邮箱:

年月日年月日

第一,转让的债权不得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我国合同法第七十九条规定,除了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及抚恤金、抚养费、赔偿金等债权不得转让外,其他债权都可以转让。

第二,签订债权转让合同债权转让根据需要可以签订书面转让合同,也可以不签订书面合同,由转让人直接向债务人发债权转让通知的方式转让。特别是冲抵债务的债权转让更需要签订书面的债权转让合同。受让方(转让方的债权人)应向转让方了解债务人可能提出的抗辩(涉及货款转让中的货物质量、售后服务及发票等),以及转让的债权是否有抵押、担保,并查看相关的抵押合同、保证合同是否有影响相关从权利转让的特别约定,并根据情况要求重新办理抵押登记或重新保证。

第三,债权转让通知。不论是否签订债权转让合同,一项债权转让都应当通知债务人,否则对债务人不发生债权转让的法律效力。具体操作应由债权人出具书面的《债权转让通知》,并由债权人通知债务人,或由债权人委托受让人通知债务人。

第四,债权转让合同的生效要件和生效时间债权人转让债权须与受让人达成转受让债权的协议。达成协议只是合同成立,但未生效。合同成立后,债权人应及时地将债权转让的实事用合适的方式通知债务人,债务人须接到债权转让的通知且知道了通知的内容,此时,转让合同开始生效。所以,转让合同生效的条件具备之时,也就是生效时间的开始之时。

1、根据《担保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最高额抵押的主合同债权不得转让。”

如果从立法用语上来看,似乎可以得出,只要是最高额抵押担保的主合同债权都不得转让。但最高法院通过探求该条的立法本意,得出最高额抵押担保的主债权不能转让是在主债权未特定的情况下不能转让,在主债权已经特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情况下,可以转让。最高法院这一解释法律问题的方法,即为“目的性限缩”的解释方法。

2、2007年颁布的《物权法》第二百零四条对《担保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进行了修正,该条规定:“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部分债权转让的,最高额抵押权不得转让,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根据该规定,债权人在受让有最高额担保的债权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1)核实最高额抵押担保的主债权是否已经确定,如果是已确定的债权,可直接受让;

(2)如最高额抵押担保的主债权尚未确定,则尽可能与最高额抵押人约定,抵押人对受让债权继续提供担保;

(3)如受让的债权是未最终确定的主债权的一部分,且抵押人又拒绝继续提供担保的,此时受让债权的债权为无抵押担保的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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