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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鉴定机构工作注意事项

吴梦云律师2021.12.14115人阅读
导读:

从工程质量司法鉴定的角度,可以判定某项问题不符合标准要求。鉴定机构只是法院或法官的助手,起到专家证人的作用。那么工程鉴定机构工作注意事项。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从工程质量司法鉴定的角度,可以判定某项问题不符合标准要求。鉴定机构只是法院或法官的助手,起到专家证人的作用。关于工程鉴定机构工作注意事项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建筑工程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1、司法鉴定时效问题

目前的工程质量司法鉴定是以现状为准去评判工程质量,而工程质量有部分是随着时间而变化的,也就是说现状评判不合格不能代表当时施工时不合格,因此有时无法去推断工程施工时的质量情况。权宜之计是,根据保修期进行判定,即若工程质量在保修期内的出现了工程质量问题,就可以按照工程质量施工验收标准进行判定,而不用考虑时间因素对工程质量的影响。

目前我国工程质量保修期限的约定有两个方面:一是双方约定正常使用年限;若没有约定,则根据国务院令《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关于建设工程质量最低保修期的规定。

2、工程质量司法鉴定与施工质量验收不同

施工质量验收属于过程检验,施工过程中随时进行检验批的抽样验收,最后对单位工程或分部工程质量做出整体评定结论;而司法鉴定属于现状检验,无法对施工过程进行鉴定。受检验批抽样比例和检测手段的限制,相当多的检验项目事后无法进行复查。因此鉴定时,应让委托方明确鉴定事项,针对检测手段不能达到的检测项目事先告知委托方。

鉴定意见的形式应为对是否符合标准要求,当需要对是否合格进行判定时,应慎重。判定不合格比判定合格要简单的多。这里面就存在一个问题,建设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检验批的验收采用抽样方案,合格率控制在一定概率范围内。因此即使验收合格的工程也可能存在不符合规范的部位和项目。局部可能存在质量问题,而当事人(作为单独一户)提出的鉴定内容就可能不符合规范要求,但是不能据此说整个工程不合格。从工程质量司法鉴定的角度,可以判定某项问题不符合标准要求。

3、分清鉴定机构和法院责任,不可混淆二者的权限

工程质量司法鉴定机构作为中立的第三方机构,其法律地位决定了没有任何审判的权利。鉴定机构只是法院或法官的助手,起到专家证人的作用。只是从技术角度对工程质量进行判定,并且技术鉴定内容必须在法院委托范围内进行,不可超范围鉴定。鉴定机构仅从技术角度分析工程质量问题产生的原因,而不去评价工程责任问题,应由法院根据鉴定意见去审理判定。简而言之,鉴定人员是技术专家证人,应分清与法官的责任划分,且不可“以鉴代判”。

鉴定机构鉴定最终结果应表述为鉴定意见,而不可以称为鉴定结论。因为鉴定意见若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法院采信,则可称之为鉴定结论,最终的鉴定结论应由法院给出。

4、建设工程质量司法鉴定中其它专业方面的问题

目前的一般检测鉴定偏重于结构安全性的鉴定,而忽略了其它专业方面的鉴定事项,根据我们所做的司法鉴定案例总结分析,结构类鉴定案件量只占到总案件量的30%左右,结构类案件中严重影响工程安全性的案例占很少一部分。相比之下,涉及影响工程使用性鉴定的案例占多数,所占比率达到2/3,比如装修工程、防水工程、暖通工程、日照等是工程质量类鉴定中常见案件。建设工程质量司法鉴定工作有可能不是简单的某些专业工程的鉴定,而一个鉴定案例中涉及到多个专业问题,这就需要鉴定人员具有广阔的专业知识面和多学科知识背景。

5、鉴定委托与鉴定收费问题

目前,法院一般采取委托鉴定函和签订委托协议书的方式,与鉴定机构建立委托合同关系。但是在缴纳鉴定费的问题上,因为最高法明文规定法院不得代收鉴定费,所以鉴定费一般由鉴定缴费义务人(当事人)直接缴纳给鉴定机构,这就造成了委托人与缴费人不同的矛盾,因此,法院与鉴定机构之间的关系应视为一种特殊的合同关系。

6、委托及鉴定过程中的其他问题

有些法院在委托鉴定程序上不够规范。比如,以鉴定委托函代替司法鉴定协议书、委托鉴定内容表述过于简单、提供的鉴定资料不够详尽、当事人双方提交的图纸资料未经质证直接转交鉴定机构、法官不参与现场勘验工作等,给司法鉴定的实施带来了诸多不便。

1、如果是招标中标的工程,不论以何种方式计算,合同已约定具体价款一次性包死的话,视为工程造价已经约定,可以不再提出工程鉴定。

2、发生争议前,双方已共同委托工程鉴定机构进行造价审价的,或一方委托的造价审价结果已经另一方书面确认的,可不再申请重新鉴定。

3、双方已经对工程款达成协议,而发包方延迟付款的,可不申请鉴定。

4、可事先准备工程款鉴定的申请书,待到双方在庭前交换证据时,如发现发包方提出工程款数目和自己核算的数目相差甚远,则必须当庭提出鉴定申请。否则,如数目相近,可不用提出鉴定。因为要不要提出鉴定和谁先提出鉴定,这不仅涉及到一个谁先预付鉴定费的问题,更涉及到案件的诉讼时间问题。首先,鉴定时间是不计入审理期限的。其次,办理鉴定本身也存在着一个对自己不利的变数,从承包方的债权实现的时间和利益出发,应学会巧妙地运用鉴定的技巧。再次,一旦承包方提出鉴定的申请,就必须积极、及时地准备搜集相应完整的证据材料,包括设计图纸、施工资料等,特别是对已方有利,可增加工程造价的双方签证资料,或在履约过程涉及工人工资或材料价格上涨等因素的资料,适时提供给鉴定机构,保证工程鉴定的结果有利于已方。

建筑工程质量是指在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合同中,对工程的安全、适用、经济、环保、美观等特性的综合要求。

建设工程质量的特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六个方面:

(1)适用性。即功能,是指工程满足使用目的的各种性能。包括:理化性能,结构性能,使用性能,外观性能等。

(2)耐久性。即寿命,是指工程在规定的条件下,满足规定功能要求使用的年限,也就是工程竣工后的合理使用寿命周期。

(3)安全性。是指工程建成后在使用过程中保证结构安全、保证人身和环境免受危害的程度。

(4)可靠性。是指工程在规定的时间和规定的条件下完成规定功能的能力。

(5)经济性。是指工程从规划、勘察、设计、施工到整个产品使用寿命周期内的成本和消耗的费用。

(6)与环境的协调性。是指工程与其周围生态环境协调,与所在地区协调以及与周围已建工程相协调,以适应可持续发展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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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湖北省建筑工程质量鉴定管理办法

    张嘉娱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张嘉娱

    湖北省建筑工程质量鉴定管理办法

    内容: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统一和规范全省建筑工程质量鉴定工作,科学、公平、公正地解决工程质量问题,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质量鉴定是指质量鉴定机构应有关单位申请,对建筑工程的质量现状、问题进行科学论证并出具鉴定意见的活动。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质量鉴定管理工作。工程质量各方责任主体和相关机构对工程质量有异议,均可申请委托相应的质量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第十一条 申请委托人应提出工程质量鉴定的具体要求,提供相关证据和技术档案资料及便利条件。那么湖北省建筑工程质量鉴定管理办法。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张嘉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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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北京伤残鉴定机构有哪几家

    张旭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张旭

    北京伤残鉴定机构有哪几家

    内容:3可以通过哪些途径获取北京法院入围司法鉴定机构信息,解答:2020年3月,北京法院在全国率先实现专业机构信息&ldquo,解答:在审判和执行过程中,如果碰到一些专业性很强的问题,比如人身损害赔偿中的伤残等级鉴定、婚姻家庭纠纷中的房地产评估、买卖合同纠纷中的产品质量鉴定等,当事人可以就此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由专业机构进行鉴定评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三十二条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外委托鉴定评估工作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第八条规定:专业机构的确定以当事人协商选择与人民法院确定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张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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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设局建筑工程质量鉴定实施办法

    杨一凡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杨一凡

    建设局建筑工程质量鉴定实施办法

    内容: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全市建筑工程质量鉴定和房屋安全性鉴定工作,规范工程建设秩序,明确建筑工程质量责任,维护有关各方合法权益,保证鉴定工作的规范性、科学性、公正性,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质量鉴定是指鉴定机构受有关单位或个人委托,对新建建筑工程质量是否满足设计文件和相关规范规定作出评价并出具鉴定意见的活动。那么建设局建筑工程质量鉴定实施办法。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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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工程鉴定机构不公平怎么办

    许瑞林律师

    许瑞林

    工程鉴定机构不公平怎么办

    内容:如果有《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中规定违规情形的由省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并责令改正。在民事法律责任方面如果司法鉴定机构在开展司法鉴定活动中银违反相关法律和过错行为应承担民事责任的,鉴定机构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违反刑法的,构成犯罪的鉴定机构的相关人员应承担刑事责任。看到这里,小编相信你也了解了相关的知识内容了,工程鉴定机构不公平的是可以前往人民法院来提起诉讼的,但是是要符合民事诉讼的相关法律规定才可以的。好了以上就是工程鉴定机构不公平怎么办的相关内容,如果你还有疑问,可以咨询我们的律师。那么工程鉴定机构不公平怎么办。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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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河北省公路工程质量鉴定办法

    崔玉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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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崔玉君

    河北省公路工程质量鉴定办法

    内容: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交通部门管理的境内新建、改建三级以上公路工程,其它公路工程可参照执行。第四条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的质量鉴定工作,由项目的质量监督机构组织完成。第二章 基本要求第七条 公路工程质量鉴定工作包括基本要求检查、实体检测、外观检查和内业资料审查,以及按本办法规定方法进行质量评定分数计算。第十条 质量监督机构的工程质量鉴定报告按附件六要求编制。那么河北省公路工程质量鉴定办法。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崔玉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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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任冰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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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工程鉴定机构资质标准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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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孔孟廷

    工程鉴定机构资质标准是什么

    内容:符合规定的鉴定机构才具有鉴定资质,做出鉴定鉴定结论才能具有证明能力。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鉴定对象是与造价有关的工程事实,诉讼当事人一般有承发包双方,有的涉及分包。如果省人大批准实施的建筑市场管理条例中明确规定,该省市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应当对工程造价争议进行调解和鉴定,那么,这些省及省直辖市的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就属于地方法规已明确规定可以从事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机构有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中介机构,经司法部门认可,取得司法鉴定资格或批准入册的也可以从事工程造价司法鉴定。那么工程鉴定机构资质标准是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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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郭铭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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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工程鉴定机构工作注意事项

    吴梦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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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吴梦云

    工程鉴定机构工作注意事项

    内容:从工程质量司法鉴定的角度,可以判定某项问题不符合标准要求。鉴定机构只是法院或法官的助手,起到专家证人的作用。那么工程鉴定机构工作注意事项。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吴梦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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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李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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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十级工伤鉴定的标准是怎样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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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冯清琴

    关于十级工伤鉴定的标准是怎样规定的

    内容:2、医学评估: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将对劳动者的工伤部位进行医学评估,以确定其伤害程度和伤残等级,五、十级工伤鉴定的注意事项在进行十级工伤鉴定时,需要注意以下事项:1、申请时效:劳动者需要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工伤鉴定申请,超出时效将可能影响鉴定结果的认定,一、工伤鉴定的概念工伤鉴定是指对劳动者在工作中所遭受的意外伤害进行评估和认定,以确定其伤害程度、伤残等级以及相应的赔偿标准,四、十级工伤鉴定的意义进行十级工伤鉴定具有重要的意义:保障劳动者的权益:通过鉴定可以明确劳动者所受伤害的程度和伤残等级,进而确定其应享受的工伤赔偿标准和程序,有效保障其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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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工程质量鉴定机构收费标准是怎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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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广荣

    工程质量鉴定机构收费标准是怎样

    内容:只有上述要求得到满足后,方可对工程质量进行鉴定。单位工程所含各分部工程均合格,且单位工程得分大于或等于90分,质量等级为优良;所含各分部工程均合格且得分大于或等于75分,小于90分,质量等级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那么工程质量鉴定机构收费标准是怎样。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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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筑工程质量鉴定文书编制规定(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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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芸

    建筑工程质量鉴定文书编制规定(试行)

    内容: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工程质量鉴定文书编制工作,提高鉴定文书质量,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质量鉴定文书编制。第四条 建筑工程质量鉴定文书的编制必须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工程建设的政策和法令,应符合国家、行业及地方工程建设标准和规范;必须使用国家统一的术语和国家法定计量单位。第二章 封面及正文第六条 鉴定文书的封面应当写明鉴定文书的类别、鉴定文书编号、项目名称、地址及相关主要信息、鉴定机构名称、鉴定文书制作日期;封二应当写明文书目录、鉴定机构的地址和联系电话。那么建筑工程质量鉴定文书编制规定(试行)。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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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事故鉴定暂行规定

    王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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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熙

    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事故鉴定暂行规定

    内容: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明确建设工程质量责任,维护有关各方面的合法权益,规范建设工程质量事故鉴定程序,完善建设工程质量事故鉴定工作,特制定本规定。四川省建设厅负责全省的质量事故鉴定的管理工作,并委托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负责质量事故鉴定的具体工作。第七条 质量事故的鉴定机构必须经四川省建设厅资质审查合格;同时依法向当地司法部门登记备案后,方可对质量事故进行鉴定,并接受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那么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事故鉴定暂行规定。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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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筑工程司法鉴定收费标准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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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林艳英

    建筑工程司法鉴定收费标准是怎样的

    内容:工程质量鉴定的必须条件法律分析:依法取得有关建筑工程司法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受司法机关或当事人委托,运用建筑学理论和技术,对与建筑工程相关的问题进行鉴定并提供鉴定,2、受理司法鉴定机构收到委托书后,应对委托人的委托事项进行审核,并作出如下决定:(1)对于符合受理条件的,能够即时决定受理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司法鉴定委托受理合同》,2、受理:司法鉴定机构收到委托书后,应对委托人的委托事项进行审核,并作出如下决定:(1)对于符合受理条件的,能够即时决定受理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司法鉴定委托受理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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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湖北省工程造价经济纠纷鉴定业务导则(试行)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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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元甲交通律师

    湖北省工程造价经济纠纷鉴定业务导则(试行)

    内容: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湖北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工程造价经济纠纷鉴定业务活动,根据《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导则。第二条 本导则适用于在湖北省境内开展的工程造价经济纠纷鉴定业务活动。第三条 本导则所称的工程造价经济纠纷鉴定机构是指按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取得了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企业。第二章 鉴定准备工作与取证第七条 鉴定机构接受鉴定业务的依据是案件鉴定委托人出具的鉴定委托书或转办单等委托文书。那么湖北省工程造价经济纠纷鉴定业务导则(试行)。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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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工程质量事故鉴定方法

    段建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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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段建国

    工程质量事故鉴定方法

    内容:工程质量事故鉴定的方法如下:1、司法鉴定必须交由法定部门进行。法定部门指两种情况,一种是相关部门已用法律、行政法规或规章规定其作为鉴定部门,例如国家建设部曾颁布《建筑工程质量检测工作规定》,规定各地县级以上的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中心是质量争议或等级评定的鉴定检测机构。在工程质量事故发生后,需要进行监督确定各方的责任。那么工程质量事故鉴定方法。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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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吉林省公路工程质量鉴定实施细则

    姚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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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姚平

    吉林省公路工程质量鉴定实施细则

    内容:第三条公路工程质量鉴定工作应由公路质量监督机构负责主持。市(州)质量监督机构负责本地区内省质量监督机构鉴定范围之外的所有新建、改建、大修公路工程的质量鉴定工作,其鉴定结果应报省质量监督机构备案。第四条公路工程质量鉴定应按主体工程、交通机电工程、沿线服务管理设施、环境保护工程分别进行建设项目的等级评定。第五条公路工程质量鉴定工作内容包括工程实体检测、外观检查和内业资料审查及评定打分。那么吉林省公路工程质量鉴定实施细则。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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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林艳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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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梦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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