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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土地管理法修改之征地改革

陈宗琼律师2021.12.16280人阅读
导读:

土地管理法的修改在十届人大期间就已经被列入“一类立法”,目前正是国家立法的热点。据报道,土地管理法修改草案 对征地制度进行了有限改革,对征地的范围、程序、补偿和救济等作了新规定。因此,土地征收与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二者事实上存在着此消彼长的关系。那么议土地管理法修改之征地改革。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土地管理法的修改在十届人大期间就已经被列入“一类立法”,目前正是国家立法的热点。据报道,土地管理法修改草案 对征地制度进行了有限改革,对征地的范围、程序、补偿和救济等作了新规定。因此,土地征收与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二者事实上存在着此消彼长的关系。关于议土地管理法修改之征地改革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建筑工程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土地管理法的修改在十届人大期间就已经被列入“一类立法”,目前正是国家立法的热点。据报道,土地管理法修改草案(以下简称“修改草案”)对征地制度进行了有限改革,对征地的范围、程序、补偿和救济等作了新规定。

征地范围的限定

修改草案将征地限定为两类:一类是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二是规划范围外的基础设施、公共管理和服务设施、军事设施等公益性项目(公益性项目用地目录另行制定)。此即“圈内/圈外”说的体现,以规划作为圈来界定是否征地。那么是否行得通呢?宪法第13条和物权法第42条都明确规定,政府征收或者征用,必须是为了公共利益。用规划来限制征地是否达到了严格界定公益性征地和缩小征地范围的目标?答案是否定的。

规划的目的是对空间资源进行有效计划,提高土地有效利用率,促进土地的合理利用和开发。从理论上讲,规划与征收土地不存在必然联系,而且我国规划制度不健全。实践中,任意规划、动辄修改规划的现象很普遍,因此,以规划限制征地的作法并不可行。不得不承认,公共利益本身是不确定法律概念,界定是存在困难的,但是存在困难并不等于不能界定。现在最重要的是建立公共利益的认定机制,由行政机关以外的其他主体,比如地方人大,对公共利益通过公正、透明的程序进行认定,如果政府和被征地方对公共利益有争议,应当有法律救济机制,最终由司法机关予以认定。

修改草案还规定:“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外,为公共利益的需要进行非公益性项目建设需要征收土地依法程序由国务院等单位进行规定。”这一规定自相矛盾,既然是公共利益的需要,怎么又是非公益性项目?修改草案确有难言之隐,因为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口子没有完全放开。如果集体土地可以流转,那么征地就可以收缩为公共利益,目的更为单纯。如果集体土地不可以流转,在农村进行非公益性项目建设不通过征地就没有路子可走,那么征地就必然是一锅烩,包罗万象。

因此,土地征收与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二者事实上存在着此消彼长的关系。沿此思路,征地制度有两个发展方向:方向一,延续目前“逢转必征”的格局,政府征地不区分严格公益和非公益,征地补偿按照市场价格或者接近市场价格进行补偿。如果政府可以做到,虽为权宜之计,也不是不可为。问题是,这一方案中,政府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与基本法理相悖,实践中也难以避免政府对经济活动的不当干预,其正当性和可行性需要深思。方向二,征地制度正本溯源、回到正常轨道,只为公共利益征地。包括宅基地在内的集体建设用地可以流转,非公益性用地纳入到市场体制中去,余下的公益性用地才动用公权力进行征收。毕竟,征收是政府强制变更所有权的行为,慎用少用为宜。

征地程序的规定

修改草案对征地程序作了规定,有些规定是有进步的,比如,新增关于征地审查的内容,“征地审批机关必须审查征地的目的、依据;征地的用途、规模;征地补偿所适用的标准;征地补偿安置资金和社会保障资金落实情况等”。

但是,修改草案关于征地程序的整体设计偏重审批管理,缺乏被征地方的参与,沟通协商机制不健全。2004年国土资源部就发布《国土资源听证规定》对听证就有较为详细的规定,这些规定应当上升为法律,并继续细化和完善。比如,征地前,有关部门应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赋予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对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申请听证的权利等等。

征收补偿的原则和标准

修改草案对征收补偿的原则和标准作了规定,“征收补偿原则是同地同价、公平合理、及时足额。征收补偿费标准由市县政府根据当地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和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等综合因素确定,经省级政府批准后公布”。[page]

需要肯定的是,修改草案注意到了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地区情况的差异,将征收补偿费标准作为动态数值进行计算的做法是有进步,但是征收补偿标准下放到市县政府还需认真研究。如果征收补偿费标准的制定本身可以公开、公正,由市县政府制定标准不是不可以,特别是在一些市县发展水平不均衡的省份,市县级补偿标准更为公平合理。但是,如果省级政府不能对市县政府制定征地补偿费标准进行有效监督和控制,或者同一省内各市县之间的征地补偿费标准趋同,下放到市县政府制定补偿费标准就没有意义。在补偿数额的确定上,不应由政府单方确定补偿费,而应有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参与,协商和谈判程序是必备的,适当情况下可试行类似价格听证的补偿标准听证。

修改草案对征收补偿裁决也作了规定,比如,“征地补偿争议由市县政府协调,协调不成再由政府进行裁决,征收土地补偿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的实施”。2006年6月,国土资源部就发布了《关于加快推进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协调裁决制度的通知》,目前,安徽、湖南、重庆等地已经开始展开试点工作。征地裁决制度需要进一步完善,裁决机关的中立性、公正性应当得到保障,应当设立专门的机构对土地征收纠纷予以裁决,该裁决机构独立于批准和实施征地的政府机构,组成人员应由政府、专家组成,并应当将裁决的受理范围扩大,不仅仅是补偿和安置问题,对听证、公告、征地实施等程序的异议都可以提交裁决机构解决。对裁决机构作出的裁决不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更为重要的是,征地争议不解决,征地就不能实施;裁决不是前置程序,当事人可以选择裁决或者诉讼;最终由法院对征地争议作出判决,这三点重要内容必须在法律中予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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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荒山转包成果园的征地补偿给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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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许瑞林

    荒山转包成果园的征地补偿给谁

    内容:承包人可以获得征地补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7条规定,征用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那么荒山转包成果园的征地补偿给谁。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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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按照卧龙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及南阳市规划区地面附属物补偿标准,卧龙区潦河镇大周庄村区域划定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中的征地补偿安置费84000元/亩,附属物补偿费26000元/亩(坟、井、及特殊附属物另算),青苗费(耕地)为1500元/亩。《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 下列土地属于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一)城市市区的土地;(二)农村和城市郊区中已经依法没收、征收、征购为国有的土地;(三)国家依法征收的土地;(四)依法不属于集体所有的林地、草地、荒地、滩涂及其他土地;(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部成员转为城镇居民的,原属于其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六)因国家组织移民、自然灾害等原因,农民成建制地集体迁移后不再使用的原属于迁移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 土地是农民的财产吗_被征地农民有什么财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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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杨一凡

    土地是农民的财产吗_被征地农民有什么财产权

    内容: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法律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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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立法解决征地住房拆迁乱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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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法解决征地住房拆迁乱象

    内容:《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在强调解决好被征地农民就业、社会保障问题的同时,首次提出要解决好被征地农民住房问题。保护被征地农民住房权益、逐步完善征地住房拆迁补偿配套制度已成为土地制度改革紧迫而重要的工作之一。我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对征收集体土地涉及的房屋拆迁补偿制度内容没有明确规定。但对征收集体土地涉及的农民住房拆迁补偿应当适用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还是同时适用第二、第三两款不明确,致使实践中出现征收集体土地住房拆迁无法适用或适用法律混乱现象。征地住房拆迁补偿安置问题,已成为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的焦点。那么:立法解决征地住房拆迁乱象。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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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广东省农村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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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嘉娱

    广东省农村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

    内容: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民的耕地被征收的,补偿项目应该包括以下几项。第一项,土地补偿费,计算方法是被征收的土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6-10倍,在农村每亩地年产值大概在2000元左右,拿最高的10倍算下来,土地补偿可以得到2万元。第二项,安置补助费,计算方法是需要安置的人口数乘以土地年产值乘以征收倍数,征收倍数是4-6倍。那么安置补助费就是4乘以2000元乘以最高的6倍,算下来一共是48000元。那么广东省农村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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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征地需要什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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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征地需要什么手续

    内容:征地需要的手续有:发布拟征地通告;征询村民意见,并组织听证;地籍调查和地上附着物登记确认;拟定“一书四方案”并上报审批;征用土地公告;征地补偿登记;拟定补偿安置方案并公告;根据群众意见修改相关方案并公告;落实征地补偿、安置资金;实施补偿安置方案并交付土地。那么征地需要什么手续。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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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随州征地补偿标准不合理怎么办?

    王学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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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州征地补偿标准不合理怎么办?

    内容:认为土地补偿款的分配不合理的、不合法的,可以到法院起诉解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就用于分配的土地补偿费数额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原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第三百一十一条承运人的赔偿责任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的土地管理规定,在《土地管理法》中删除。那么随州征地补偿标准不合理怎么办?。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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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议土地管理法修改之征地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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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周春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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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我国征地补偿标准规定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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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陈宗琼

    我国征地补偿标准规定是怎样的?

    内容: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第二百五十七条承揽人的通知义务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那么我国征地补偿标准规定是怎样的?。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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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小产权房最新消息

    李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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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维

    小产权房最新消息

    内容:因为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形成“倒逼”改革压力,“小产权房”问题将会得到破解。“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出台,将使多头管理、权益管理链割裂问题得到进一步协调。[page]■看点三:逼改革“小产权房”问题有望破解“物权法的落实、土地管理法的修改、‘小产权房’问题破解,甚至由此产生的公证制度、赔偿救济制度等问题,都会因为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形成‘倒逼’改革压力。一些法学专家指出,我国对土地、房屋、林地、草原、海域等不动产的登记作出规定的法律众多,如物权法、土地管理法、森林法、草原法等。那么小产权房最新消息。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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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伊辽高速征地程序及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情况说明

    刘晓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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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晓红

    伊辽高速征地程序及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情况说明

    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土资源部听证规定》,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精神、《辽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的有关规定,辽源市国土资源局对伊通至辽源高速公路辽源段工程建设项目用地严格实行征地法定程序,现就有关征地程序作如下说明:(一)深入开展征地前期宣传动员那么伊辽高速征地程序及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情况说明。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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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被征收人去世后,亲人能继承征地补偿款吗

    段建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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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段建国

    被征收人去世后,亲人能继承征地补偿款吗

    内容: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的相关规定可知,征收方征收土地的,需要给予被征收方相应的征收补偿款,主要包括土地补偿款、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以及青苗补助费。而对于安置补助费而言,其处理需要先行判定被征收人的死亡是否在统计在册人口之后,若在册人口中有被征收人,即便其后续死亡了,其依旧有安置补助费,该部分收益由其继承人继承。土地被征收后残疾赔偿金也不一定是按照城镇标准计算的,具体要看当地的征地政策。那么被征收人去世后,亲人能继承征地补偿款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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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征地补偿款分配有什么规定

    龙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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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龙珊

    征地补偿款分配有什么规定

    内容:依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那么征地补偿款分配有什么规定。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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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农村征地拆迁案件实务问题的几点思考

    林艳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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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林艳英

    农村征地拆迁案件实务问题的几点思考

    内容:在我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进程中,城市化逐步推进,工业园区公路等基础设施建设提速,涉及农村集体土地的征用及房屋拆迁纠纷越来越多,征地拆迁问题已成为当前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热点和难点问题之一。根据《土地管理法》第45条规定,有权批准征地的是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其作出的征地批准文件,是一个具体行政行为应无争议。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是征地拆迁安置补偿的主体。那么农村征地拆迁案件实务问题的几点思考。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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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征地补偿款的发放的规定是怎么样的?

    陈明月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陈明月

    征地补偿款的发放的规定是怎么样的?

    内容:安置补助费,是国家征收集体土地后,安置被征收单位由于征第一百零六条混同的效力地造成的多余劳动力的补助费用。《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6条规定,土地补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托运人违反前款规定的,承运人可以拒绝运输。那么征地补偿款的发放的规定是怎么样的?。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陈明月律师
    2021.12.291054人收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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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新的征地补偿标准以及程序是怎样

    张芸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张芸

    最新的征地补偿标准以及程序是怎样

    内容:原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的土地管理规定,已经在2013年3月26日《土地管理法》中删除。那么最新的征地补偿标准以及程序是怎样。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张芸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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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李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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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宗琼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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