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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包合同无效后工程价款的返还问题

李孟阳律师2021.12.16307人阅读
导读:

合同无效后,南京公司应对凯盛公司实际施工完成的工程量给予折价补偿。凯盛公司要求南京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法院不子支持,但在双方签订的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南京公司应赔偿凯盛公司所欠工程款的利息。一审法院判决:一、凯盛公司与南京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无效;二、南京公司于木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一次性给付凯盛公司工程折价补偿款及利息。那么转包合同无效后工程价款的返还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合同无效后,南京公司应对凯盛公司实际施工完成的工程量给予折价补偿。凯盛公司要求南京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法院不子支持,但在双方签订的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南京公司应赔偿凯盛公司所欠工程款的利息。一审法院判决:一、凯盛公司与南京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无效;二、南京公司于木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一次性给付凯盛公司工程折价补偿款及利息。关于转包合同无效后工程价款的返还问题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建筑工程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上诉人(原审被告):铁道部XX南京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南京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南京市XX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你凯盛公司)

2001年3月8日,南京市XX综合开发总公司作为建设方与南京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XX区综合楼项目工程由南京公司承建,2001年6月20日,凯盛公司与南京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南京公司将XX区综合楼项目工程交由凯盛公司承包施工,凯盛公司执行南京公司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大合同中约定的所有土建、普通水电等施工内容。审定后的造价属于凯盛公司工程范围内的扣除约定应交的费用,剩余部分归凯盛公司。凯盛公司接受大合同约定的按工程款造价的12.84%让利条件及垫资工程总价40%的条件;南京公司向凯盛公司收取工程结算总价(含合同内附属工程)2%的管理费;工程上交的税金及向建管部门上交的费用,由南京公司代收代交;不得扣除凯盛公司所交的劳动保险费。

该工程于2001年3月1日开工,同年10月停工。凯盛公司退场前已完成七层以下主体结构及八层混凝土框架。施工期间,南京公司已支付凯盛公月工程款及材料款5,200,906元。诉讼前,双方未对凯盛公司已宪成的工程款进行决算。

2002年2月,凯盛公司起诉,要求南京公司支付尚欠的工程款及逾期付款违约金。因双方对工程款数额争议较大,经凯盛公司申请,一审法院委托XX会计师事务所对已完工程造价进行了鉴定,鉴定造价为16,239,575.12元。上述鉴定结论未计算合同约定的配合费、工程让利、总包单位管理费,也未扣除施工用水电费及总包单位供应的材料费等。

一审法院官理后认为:

一、南京公司作为XX区综合楼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单位,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全部转包给凯盛公司施工,其行为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故双方签订建设施工程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依法应当认定为无效。合同无效后,南京公司应对凯盛公司实际施工完成的工程量给予折价补偿。双方当事人争议的工程造价应以该鉴定结论为准。扣除南京公司已付工程款、材料款、水电费等,南京公司实际尚欠凯盛公司工程款4,341,302.8元。因双方签订的合同无效,故其主张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二、南京公司主张按合同约定应扣除其代收代交的现金及管理费用等,因双方签订的合同无效,南京公司不具有依法代扣税金及管理费用的法定义务,且南京公司不能举证证明其已实际垫付工程税金、安全监督费及有关管理规费的实际数额,故其主张法院不予采纳,上述费用应由凯盛公司自行向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交纳,并依法出其所收工程款项的发票。

凯盛公司要求南京公司支付尚欠工程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凯盛公司要求南京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法院不子支持,但在双方签订的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南京公司应赔偿凯盛公司所欠工程款的利息。

一审法院判决:

一、凯盛公司与南京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无效;

二、南京公司于木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一次性给付凯盛公司工程折价补偿款及利息。

南京公司不服上述判决,上诉认为:

一、虽然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约定的转包内容无效,但双方约定的工程造价取费率或让利内容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应作为工程造价结算的依据。上诉人直接损失2,085,161.45元,因此,原审法院的判决显失公平。

二、上诉人已依法交纳的工程税金和各种规费,应在工程欠款中合理扣除。

被上诉人凯盛公司答辩认为应维持原判。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

一、上诉人将依法中标的建设工程项目,全部转包给被上诉人施工,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一审法院认定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是正确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按工程造价87.16%收费的结算条款及收取2%的管理费条款,因合同无效而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上诉人要求按上述条款结算工程款,无合同和法律依据。合同无效后,承包人即被上诉人收取的工程费,应当根据其已完成的工程量按本年度国家取费标准据实结算。原审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清,委托有质资的鉴定部门,依据当时的国家建设工程定额标准,对被上诉人完成的工程量进行了鉴定。该鉴定结论经庭审质证,双方当事人未提供足以推翻上述结论的相关证据,故本院对该鉴定结论予以采信。

关于因合同无效而造成的损失问题。二审法院认为,无效合同中的损失赔偿,是指返还财产或折价补偿以外的,且与无效合同有因果关系的各种实际已发生的损失,而上诉人同意按合同价款的87.16%与该工程的建设工结算工程款,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而不是自己的损失,且与本案无效合同没有因果关系。被上诉人得到的工程费,是根据国家对建设工程的定额取费标准,据实结算后得到的折价补偿,故并未因无效合同而获利,且双方约定的按合同价款的87.16%取费,是针对合同价款5000余万元而言的,而被上诉人完成的工程量只有1600余万元且又是主体结构,故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因合同无效而获利200余万元,无事实依据。

二、按照江苏省建筑行业的有关规定,建设工程的税金和各种管理规费应当由总承包人交纳。二审庭审中,上诉人提供了其已实际交纳的该工程税金和各种管理规费等相关证据,故上诉人要求在与被上诉人结算工程款时,扣除这部分费用诉讼请求,应当予以支持。

二审法院最终判决如下:

一、维持一审民事判决的第一项和第三项;

二、变更一审民事判决的第二项为南京公司于本判生效之日起10一次性给付凯盛公司工程折价补偿款3,035,787.97元及利息。

点评:

本案件中南京公司作为XX区综合楼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单位,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全部转包给凯盛公司施工,其行为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故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依法应当认定为无效。合同无效并没有什么争议,本案的争议在工程价款,在一审中,法院认为天宏事务所具有工程造价咨询甲级资质,其出具的鉴定结论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争议的工程造价应以该签定结论为准。而在二审中建厂南京公司不服上述判决,上诉认为虽然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约定的转包内容无效,但双方约定的工程造价取费率或让利内容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应作为工程造价结算的依据。二审法院却认为,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按工程造价87.16%取费的结算条款及收取2%的管理费条款,因合同无效而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上诉人要求按上述条款结算工程款,无合同和法律依据。合同无效后,承包人即被上诉人收取的工程费,应当根据其已完成的工程量按本年度国家取费标准据实结算。原审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委托有质资的鉴定部门,依据当时的国家建设工程定额标准,对被上诉人已完成的工程量进行了鉴定,确认被上诉人完成的工程量为16.239.575.12元。一二审法院对该鉴定结论予以采信。由此可见:在司法实践中,对无效建筑合同如何适用财产返还,存在争议的确很大,除部分省份的法院以外,以往的司法实践往往会采取与本司法解释完全不同的做法。这个案例给我们带来深深的思考,合同无效以后,非法转包的建筑商实际得到的工程价款要比合同有效多170万元左右,这样是不是带来一个很严重的问题,鼓励合同无效,所以最高人民法院对这样一个敏感的、实际的问题,必须适时做出一个符合立法本意和中国国情的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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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

    王学瑞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王学瑞

    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

    内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人民法院应当将具有法定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向转包方收取的管理费予以收缴。第三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工程款根据承包方已完成的工程量,参照当年适用的工程定额标准据实结算。人民法院应认定招标投标时签订的合同有效。第九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不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有关专属管辖规定。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价款一次包定,一方向人民法院申请工程造价鉴定并请求依鉴定结论结算工程款的,不予支持。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款结算标准与建筑行业主管部门颁布的工程定额标准和造价计价办法不一致时,应以合同约定为准。那么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王学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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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对于无效转包合同结算工程款需要考虑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的工程款结算,还有发包人与转承包人之间的工程款结算,以及承包人与转承包人之间的工程款结算。法律依据:《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第十四条 工程完工后,双方应按照约定的合同价款及合同价款调整内容以及索赔事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 (一)工程竣工结算方式 工程竣工结算分为单位工程竣工结算、单项工程竣工结算和建设项目竣工总结算。 (二)工程竣工结算编审 1、单位工程竣工结算由承包人编制,发包人审查;实行总承包的工程,由具体承包人编制,在总包人审查的基础上,发包人审查。 2、单项工程竣工结算或建设项目竣工总结算由总(承)包人编制,发包人可直接进行审查,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进行审查。政府投资项目,由同级财政部门审查。单项工程竣工结算或建设项目竣工总结算经发、承包人签字盖章后有效。
  • 转包合同无效后工程价款的返还问题

    姚平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姚平

    转包合同无效后工程价款的返还问题

    内容:合同无效后,南京公司应对凯盛公司实际施工完成的工程量给予折价补偿。凯盛公司要求南京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法院不子支持,但在双方签订的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南京公司应赔偿凯盛公司所欠工程款的利息。一审法院判决:一、凯盛公司与南京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无效;二、南京公司于木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一次性给付凯盛公司工程折价补偿款及利息。那么转包合同无效后工程价款的返还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姚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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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崔玉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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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转包合同无效结算工程款的方式是:只要工程质量经验收合格的,就可以请求发包人支付价款;但质量不合格的,发包人可以不支付价款;可修复的,承包人需支付修理费用。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处理: (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可以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 (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无权请求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 发包人对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 建设工程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

    毋磊颖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毋磊颖

    建设工程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

    内容:凡以上述禁止形式进行非法转包的建筑工程合同,属无效合同。如存在以上违法事实,这样的建筑工程合同也往往被认定为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有权要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建设工程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有不予支付工程款、发包人按照过错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施工中取得资质的按照有效合同处理,如果您就相关问题还有疑问的,欢迎向律师咨询。那么建设工程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毋磊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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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结算工程价款如下:施工完毕且验收合格的可以按照合同约定价款或者按照实际结算,价款差额不予支付;施工完毕验收不合格但经修复验收合格的按照上述办法结算,经修复验收不合格的不予支付;尚未施工完毕合同被确认无效的应当停止施工,视已经完成的工程量是否合格依据上述办法结算。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处理:(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可以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无权请求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发包人对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 《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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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元甲交通律师

    《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

    内容:为了贯彻执行《民法通则》、《合同法》、《招标投标法》等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27次会议讨论通过了《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是由于有些法律规定还比较原则,人民法院在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时,对某些法律问题在具体适用上认识不统一,如无效合同处理原则,合同解除条件,质量不合格工程、未完工程的工程价款结算问题,工程质量缺陷的责任,工程欠款利息的起算时间等,不解决这些法律适用问题,不仅影响到人民法院司法的公正性、统一性和审判的效率,而且也不利于尽快解决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那么《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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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筑工程合同无效的情形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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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筑工程合同无效的情形有哪些

    内容:”《解释》第5条规定,承包人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建设工程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等级,当事人请求按照无效合同处理的,不予支持。除此之外,非书面形式订立的建设工程合同是无效的。”因此,没有按国际规定的程序和国家批准的投资计划订立的建设工程合同是无效的。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况下,返还财产不太可能,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规定了相对灵活的解决方案。那么建筑工程合同无效的情形有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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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刘晓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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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工程转包合同无效的承包人在一般情况下是要承担连带责任的。因为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一条 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支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数个承包人。 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 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 建筑工程无效合同怎么处理

    王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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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熙

    建筑工程无效合同怎么处理

    内容: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因此,无效合同的法律后果之一是返还财产,恢复原状。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况下,返还财产不太可能,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规定了相对灵活的解决方案。那么建筑工程无效合同怎么处理。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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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李楠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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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常见问题,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解决办法

    张芸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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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芸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常见问题,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解决办法

    内容:根据该款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发包人与承包人就工程价款(折价补偿款)的数额、支付方式和时间作出约定,是当事人的权利,是自愿原则的体现,并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常见问题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工程竣工并交付使用的,应当依法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计算折价补偿款(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2022年第22次专业法官会议纪要)法律问题: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工程竣工并交付使用的,应以何种标准计算折价补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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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陈明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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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工程竣工后验收不合格,价款如何负担

    冯清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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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冯清琴

    工程竣工后验收不合格,价款如何负担

    内容:导读:2004年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3条第1款第2项规定:合同无效,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解释》第3条第2款规定: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如果发包人对造成工程质量不合格也有过错的,也应当承担与过错相适应的责任。那么工程竣工后验收不合格,价款如何负担。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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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转包合同无效工程款怎么结算

    黄东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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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黄东洁

    转包合同无效工程款怎么结算

    内容:(一)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的工程款结算在以往一些司法实践中,有认为无效的转包合同不应影响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的效力,因此双方仍应按照合同的约定进行工程款结算。考虑到承包人非法转包工程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且其事实上在合同签订后并没有任何实际的履约行为,其行为是违法行为同时也是违约行为,承包人要求发包人按合同约定计算工程价款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那么转包合同无效工程款怎么结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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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李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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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工程转包过程中的法律问题

    李楠楠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李楠楠

    工程转包过程中的法律问题

    内容:发包人在知晓承包人转包工程后,提起诉讼或仲裁要求确认承包人与实际施工人之间签订的转包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不予支持。我国建筑法及合同法明令禁止转包建筑工程,转包合同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承包人转包建设工程并未征得发包人同意,并且转包建设工程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因此转包工程不能产生转让合同的法律效力。按实际施工人的资质等级对承包人结算工程价款,实质上也是承包人对其违反合同转包工程的违约行为以及转包违法行为,向发包人承担的民事责任。那么工程转包过程中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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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任冰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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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建设工程、房产纠纷、债权债务、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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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设工程无效施工合同的情形

    翁玉素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翁玉素

    建设工程无效施工合同的情形

    内容:但是为了切实保护实际施工人及农民工的权益,《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翁玉素律师
    2022.03.21538人收看
  • 李广荣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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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交通事故、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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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筑工程合同无效该如何处理

    吴梦云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吴梦云

    建筑工程合同无效该如何处理

    内容: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无效的,因该合同取得财产应该相互返还,不能返还的,要折价赔偿。若对建筑工程合同无效有过错的,就要赔偿对方损失了,例如发包人未经审批导致合同无效的,要适当赔偿承包人的损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吴梦云律师
    2022.03.21197人收看
  • 陈宗琼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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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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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转包合同无效后怎样结算工程款

    杨一凡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杨一凡

    转包合同无效后怎样结算工程款

    内容:转包合同无效后怎样结算工程款1、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的工程款结算通常情况下工程转包没有发生纠纷时在工程完工后发包人都会按照将相应的工程款支付给承包人。因为承包人没有实际的履行合同且转包行为违法所以承包人不能因非法转包行为获利实则发包人无需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那么转包合同无效后怎样结算工程款。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杨一凡律师
    2022.02.10646人收看
  • 许瑞林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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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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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转包工程的法律问题

    张旭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张旭

    转包工程的法律问题

    内容:发包人在知晓承包人转包工程后,提起诉讼或仲裁要求确认承包人与实际施工人之间签订的转包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不予支持。诉讼实践中,发包人知悉承包人转包建设工程后,往往主张承包人转包工程视同其转让施工合同,承包人退出原施工合同,发包人与实际施工人形成了事实上的发承包关系,要求直接与实际施工人结算工程价款,对此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不予支持。那么转包工程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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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12.16672人收看
  • 段建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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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债权债务、刑事辩护、建设工程、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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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转包合同无效后如何结算工程款

    郭铭芝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郭铭芝

    转包合同无效后如何结算工程款

    内容: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的工程款结算:在以往一些司法实践中,有认为无效的转包合同不应影响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的效力,因此双方仍应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工程款结算。考虑到承包人非法转包工程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且其事实上在合同签订后并没有任何实际的履约行为,其行为是违法行为同时也是违约行为,承包人要求发包人按合同约定计算工程价款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由于转包合同无效,根据合同无效的处理原则,双方应各自返还财产。但上述规定并不等同于发包人负有直接向实际施工人支付工程款的义务。那么转包合同无效后如何结算工程款。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郭铭芝律师
    2021.12.16386人收看
  • 王学瑞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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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建设工程、债权债务、合同纠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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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孟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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