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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工程价款结算纠纷的一般原则与方法

周春花律师2021.12.16949人阅读
导读: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还颁布实施了《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该司法解释是裁判机构在处理建设工程中结算纠纷的主要依据。这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施工合同中约定合同价款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合同价款不再调整。合同价款包括成本和酬金两部分,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成本构成和酬金的计算方式。在不同的工程种类中,工程造价的结算方式与承担风险是不同的。那么处理工程价款结算纠纷的一般原则与方法。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还颁布实施了《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该司法解释是裁判机构在处理建设工程中结算纠纷的主要依据。这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施工合同中约定合同价款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合同价款不再调整。合同价款包括成本和酬金两部分,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成本构成和酬金的计算方式。在不同的工程种类中,工程造价的结算方式与承担风险是不同的。关于处理工程价款结算纠纷的一般原则与方法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建筑工程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案例回放】

2007年9月,乙公司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广州市某小区厂房1、厂房2、厂房3、宿舍工程由甲公司承包施工。其后,双方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甲公司承建某小区厂房1、厂房2、厂房3、宿舍工程,合同价款为26460314.77元,其中工程承包总价为26118836.77元、安全生产措施费为341478元。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为300天。

合同第三部分专用条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约定:“本合同价款采用固定价格方式。合同价款中包括的风险范围:除非合同中另有规定,报价汇总中的价格应包括该工程所有材料、人工、设备(上述费用不随市场价格波动而调整)、施工设备、临时用水、用电、临时设施费、赶工措施费、文明施工费、交通安全维护设施费、技术措施费、材料检测费、试验费用、绿化养护费用、劳务、管理、材料、安装、维护、保险(含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利润、税金和政策性文件规定及合同包含内的所有风险、责任等各项应有费用。并包括执行和完成本合同工程时所有附带工作及费用,不论它们是否在合同文件中有所说明。”

合同签订后,甲公司进场施工。在施工过程中,甲公司认为,人工、材料(设备)、施工机械台班、税金、规费、措施费等价格出现上涨,合同约定的合同造价不足以支付施工成本,遂多次发函给乙公司,要求协商调整工程造价。此后,双方就调整工程造价问题进行协商,但一直达成一致意见。为此,甲公司根据双方签订的仲裁条款提出仲裁申请,要求调整工程造价。

工程结算的常见法律适用

建筑市场三部基本法中最重要最基本的三部法律分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是建筑市场的基本法,是一部总括性法律,其内容较为原则化。《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了招标投标规则,保证了整个工程建设在一个合格承包商的运作下能够按时按质顺利完成。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保障了业主和承包商之间具体合同的法律效力,对建筑工程合同作出了基本要求和规范。此外,最高人民法院还颁布实施了《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该司法解释是裁判机构在处理建设工程中结算纠纷的主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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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结算的常见的类型

所谓“工程造价”,是指发包人对某项工程施工所支出的一切费用,即承包人从筹建到竣工验收并交付发包人使用的全部建设费用。它是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工具购置费、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和预备费以及税金组成。在实践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对工程造价的约定,主要分成以下三个类别:

(1)固定价格合同。这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施工合同中约定合同价款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合同价款不再调整。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款调整方法,由双方另外进行特别约定。固定价又称为“一口价”、“包死价”等等。

(2)可调价格合同。合同价款可根据双方约定而调整,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调整方式。

(3)成本加酬金合同。合同价款包括成本和酬金两部分,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成本构成和酬金的计算方式。

在可调价格合同中合同价款的调整因素包括:(A)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B)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价格调整;(C)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D)双方约定的其它原因。

在不同的工程种类中,工程造价的结算方式与承担风险是不同的。就固定价格合同而言,它往往适用于合同工期较短且工程总价较低工程,其优势在于结算快,但适用工程项目类型局限性限制,双方在工程价款选择固定价格时应慎重对待由此而产生的风险,要对市场环境、生产要素、价格变化、成本核算等诸多风险因素系统、全面考虑。否则,当上述施工成本变化时就出现类似于本案的纠纷。

就前述案件为例,双方在签订涉案的工程合同时,均应对施工成本的上涨或下降都应有合理的预期,而履行合同的价格基础的风险分配与情势变更是完全不同的。

因此,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以施工成本的上涨为由要求调整工程造价的理据是不成立的。当事人在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固定价格条款时,实际上起着分配商业风险的作用,如果裁判机构否定这类合同条款的法律效力,则意味着不允许当事人在签约时进行风险防范,这种处理方式一方面有悖于合同意思自治原则;另一方面,也将会诱使承包人为包揽工程故意以报低价等不正当竞争行为排斥其他竞争对手,这样发展下去,将不利于构建健康的建筑市场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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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实践中,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对工程造价约定为固定价的合同后发生纠纷,其起因往往在于施工成本的变化,若执行固定价则似乎对一方当事人不利,事实上,当施工成本发生变化时,双方当事人按固定价格进行结算的结果不外乎两种情形:

(1)按固定价所确定的工程造价低于市场通常建造同样工程的造价,这两者的差额造成的损失,纯属商业风险,理应由承包人承担。

(2)按固定价所确定的工程造价高于市场通常建造同样工程的造价,这两者的差额属超额利润,纯属商业收益,该部分的收益也理应属于承包人。而商业收益对应于商业风险。无论是对发包人或承包人而言,上述两种情形反映了商业收益与商业风险均衡的结果,是承包人与发包人在商业博弈时预先确定的游戏规则,作为一个整体而言,无论出现第一种情形还是第二种情形均是公平的。由此可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按照固定价格结算工程款时,当事人不能因原料等施工成本变化单方要求调整工程款数额。

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约定按照固定价结算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请求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不予支持。”上述规定同样旨在通过强调当事人合同中所约定的责任,其实质同样是不允许任一方当事人单方改变双方事先的约定固定价结算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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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设工程价款结算纠纷可通过以下途径来解决:(一)与欠款人对工程欠款进行协商,达成还款协议;(二)请求追债公司的帮助;(三)要求建设单位提供按期付款的履约担保;(四)到欠款人住所地或工程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的民事纠纷,适宜调解的,先行调解,但当事人拒绝调解的除外。《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 处理民间借贷纠纷一般遵循哪些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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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处理民间借贷纠纷一般遵循哪些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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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途退场工程款结算纠纷案例

    冯清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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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冯清琴

    中途退场工程款结算纠纷案例

    内容:二、法律分析1. 关于工程款结算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如果必须退场,应当及时与发包方协商,按照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进行工程款结算和违约金支付,在发生中途退场的情况时,应当及时进行工程款结算,并按照法律规定计算工程款利息,维护自身合法权益,3. 关于工程款利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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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工程结算纠纷的处理,应遵循两个原则,一是“尊重合意”原则,一是“实事求是”原则。在工程造价结算中,应当基于以上两个原则,解决不同的结算争议。结合司法解释和相关审判实践,一般的处理规则如下:1、双方已结算认定造价后一方反悔的,不予支持。2、双方如约定以第三方的审价结果为准的,一方对第三方审定的价格有异议的,不应当支持,除非证明第三方在审价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双方如委托第三方审价但未就审价结果的效力作出约定的,可由双方对审价结果进行质证确定。3、双方约定了结算标准和依据的,法院应当按照该标准和依据组织双方结算或委托造价鉴定。4、双方未对结算问题作出约定的,事后又未达成关于结算的补充协议的,可由法院委托进行司法鉴定。5、对于发包方故意拖延,不在约定的期限内结算的,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可以以承包方的送审价为准,并且,欠款自法定的时间开始计算利息。法律依据: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等法律法规,进行工程款结算:  1、该解释第二条规定,当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因此,当黑白合同都被认定为无效的,施工方已完工的建设工程经验收质量合格的,可以参照实际履行的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  2、根据该解释第三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修复后建筑工程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该参照黑合同支付工程款,但可以要求施工方承担修复费用。  (2)修复后建筑工程验收依然不合格的,发包人可以不支付工程款。需要注意的是,建筑工程验收不合格造成发包人损失的,施工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发包人有过错的,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同时减轻施工方的责任。
  • 处理民间借贷纠纷一般应遵循怎样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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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于海明

    处理民间借贷纠纷一般应遵循怎样的原则

    内容:处理民间借贷纠纷一般应遵循怎样的原则1、人民法院审查借贷纠纷案件的起诉时,要求原告提供书面借据;无书面借据或无法提供的,应提供必要的事实根据或与自己无利害关系的两人以上的证人证言,来支持自己的主张。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依法不予保护。借贷双方对约定的利率发生争议又不能证明的,可参照上述规定计息。对双方的违法借贷行为,可按照有关法律予以制裁。对债务的履行确有保证意思的,应认定为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那么处理民间借贷纠纷一般应遵循怎样的原则。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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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工程款结算纠纷处理方式如下:双方可以先冷静下来,进行协商;协商不一致的话,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工程价款结算应按合同约定办理,合同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发、承包双方可以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协商处理。法律依据:《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第十一条工程价款结算应按合同约定办理,合同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发、承包双方应依照下列规定与文件协商处理:(一)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有关部门发布的工程造价计价标准、计价办法等有关规定;(三)建设项目的合同、补充协议、变更签证和现场签证,以及经发、承包人认可的其他有效文件;(四)其他可依据的材料。
  • 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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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楠楠

    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内容:4. 工程价款结算:《解释》明确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工程价款结算问题,规定了合同约定不明时的结算标准和程序,以及在发包人未按约定支付工程价款时,承包人可以行使的优先受偿权,在处理工程质量问题时,律师应当对工程质量进行鉴定和评估,明确责任方和责任范围,并根据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为当事人寻求合理的解决方案,律师在处理违约责任时,应当根据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为当事人寻求合理的赔偿和补救措施,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时,法院或仲裁机构通常会参照合同法、建设工程法规、行业惯例等,同时考虑公平、公正、诚实守信等原则。

    李楠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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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院在处理民间借贷纠纷一般遵循的10个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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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崔玉君

    法院在处理民间借贷纠纷一般遵循的10个原则

    内容:对双方的违法借贷行为,可按照有关法律予以制裁。对债务的履行确有保证意思的,应认定为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依法不予保护。借贷双方对约定的利率发生争议又不能证明的,可参照上述规定计息。那么法院在处理民间借贷纠纷一般遵循的10个原则。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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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怎样处理转包工程经济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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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怎样处理转包工程经济纠纷

    内容:(一)工程转包合同效力的认定及处理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规定,工程转包人和被转包人之间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人民法院在认定施工合同无效时,可以同时依法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如果承包人是采取挂靠方式非法转包工程的,出借资质的被挂靠施工企业与建设单位所签订的施工合同无效,如果承包人是采取挂靠方式非法转包的,承包人与建设单位发生的纠纷起诉到法院的,一般应以挂靠施工单位和被挂靠施工单位作为共同诉讼人,起诉或应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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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拖欠垫付工程款生纠纷事件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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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杨一凡

    拖欠垫付工程款生纠纷事件如何处理

    内容:拖欠垫付工程款生纠纷事件如何处理(一)、违法分包、非法转包挂靠等造成合同无效时,工程价款的处理办法1、如果建筑工程质量合格,可以参照合同约定的结算工程价款进行结算。建议:1、对于建筑企业:尽量避免违法分包、非法转包挂靠给没有资质的施工人;施工中注意对施工设计方案、图纸等材料的搜集、保存;注意对对方提供的材料进行检验、材料保存;注意及时进行发函签证;验收不合格及时修复、修复后及时提交验收材料;如果发包人以合同无效为由拒绝支付工程款,应以该据,据理力争。那么拖欠垫付工程款生纠纷事件如何处理。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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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处理工程价款结算纠纷的一般原则与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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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邢颖

    处理工程价款结算纠纷的一般原则与方法

    内容:此外,最高人民法院还颁布实施了《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该司法解释是裁判机构在处理建设工程中结算纠纷的主要依据。这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施工合同中约定合同价款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合同价款不再调整。合同价款包括成本和酬金两部分,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成本构成和酬金的计算方式。在不同的工程种类中,工程造价的结算方式与承担风险是不同的。那么处理工程价款结算纠纷的一般原则与方法。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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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张嘉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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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郭铭芝

    处理民间借贷纠纷一般应遵循下列原则

    内容:处理民间借贷纠纷一般应遵循下列原则1、人民法院审查借贷纠纷案件的起诉时,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要求原告提供书面借据;无书面借据或无法提供的,应提供必要的事实根据或与自己无利害关系的两人以上的证人证言,来支持自己的主张,否则将承担败诉的后果。对双方的违法借贷行为,因借款而获得的非法所得予以收缴。那么处理民间借贷纠纷一般应遵循下列原则。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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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王学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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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筑工程结算纠纷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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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筑工程结算纠纷怎么处理?

    内容:工程款结算纠纷是属于合同纠纷的一种,可以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的可以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提起诉讼。当事人没有订立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承包单位相关责任人应对结算书签字确认,加盖单位公章。工程部必须将结算资料及时完整送交预算部,并且作好资料清单交接书面纪录,由相关负责人签字确认。结算经过初审后,进行全面,详细复核,调整,使结算符合客观事实,做到真实,精确,科学合理,公正合法。那么建筑工程结算纠纷怎么处理?。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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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孟阳

    工程价款的结算依据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时怎么处理

    内容:建设工程结算纠纷,会对会影响到总承包商与分包商的结算、承包方与材料供应商的材料款结算、承包商与建筑工人的工资结算等,这直接会影响他们的利益。施工索赔是利用经济杠杆进行项目管理的有效手段,那么,工程价款的结算依据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时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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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店铺买卖合同纠纷(店铺买卖合同纠纷怎么处理)

    周春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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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周春花

    店铺买卖合同纠纷(店铺买卖合同纠纷怎么处理)

    内容:店铺转让纠纷怎么处理店铺转让纠纷的处理方法如下:1、门店转让纠纷实质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的一种,发生租赁合同纠纷一般需要先看合同是否有对相关的争议进行约定,没有约定的则需要依据法律规定进行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六条 【买卖合同条款】买卖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标的物的名称、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条款,第七百一十一条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未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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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冯清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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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设工程款结算纠纷的一般规则

    陈宗琼律师

    陈宗琼

    建设工程款结算纠纷的一般规则

    内容:按月定期结算是指每月由施工企业提出已完成工程月报表,连同工程价款结算账单,经建设单位签证,交建设银行办理工程价款结算的方法。那么建设工程款结算纠纷的一般规则。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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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12.02627人收看
  • 黄东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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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工程项目结算支付管理办法(工程项目结算支付管理办法解读)

    王学瑞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王学瑞

    工程项目结算支付管理办法(工程项目结算支付管理办法解读)

    内容:(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第二十二条,当事人约定按照固定价结算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请求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不予支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价款结算参照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第十六条,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竣工结算:1、承包方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的约定期限内提交竣工结算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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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04.01688人收看
  • 刘晓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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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工程价款结算的前提条件是什么?

    刘晓红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刘晓红

    工程价款结算的前提条件是什么?

    内容:工程价款结算也就是在一个工程完工之后,当根据约定进行付款,结算的活动。工程价款结算的前提条件:1、工程质量高于合同效力。解决施工合同纠纷首要问题是审查合同效力,合同有效与否将产生不同法律后果。”该处理方式体现建设工程质量标准高于合同效力的原则,确立了工程合格是支付工程款的必要条件。同时,如果发包人无偿接受合格工程不支付价款亦违反公平原则,故承包人要求支付工程款的,应当支持。招标人和中标人按照招投标文件和中标通知书订立并且经过备案的合同称为“白合同”。在结算纠纷案件中,一方主张按照“黑合同”结算,对方则主张按照“白合同”结算。那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刘晓红律师
    2021.12.17639人收看
  • 邢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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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民间借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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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春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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