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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被负债怎么办?需要双方偿还吗

李楠楠律师2021.12.17392人阅读
导读:

同年6月,董女士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离婚。《婚姻法》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清偿。反之,这笔债务就会被认为夫妻共同债务,要一起偿还,即便双方离婚,依然逃脱不掉干系。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那么离婚时被负债怎么办?需要双方偿还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同年6月,董女士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离婚。《婚姻法》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清偿。反之,这笔债务就会被认为夫妻共同债务,要一起偿还,即便双方离婚,依然逃脱不掉干系。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离婚时被负债怎么办?需要双方偿还吗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2012年2月15日,董女士和王某结婚。在婚后不到两个月时间里,王某向叶某疯狂借贷1120000元。其中最早一笔20万借债,发生于同年3月14日,此时两人的婚姻还没有满一个月。据董女士讲述,结婚两个多月后前夫王某即消失不见,至今下落不明。同年6月,董女士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离婚。首次离婚未获得支持,直到2014年2月20日,再次起诉后才被法院判决准予离婚。

但是,因为这段婚姻,董女士付出了惨重代价。此后的10多起民间借贷诉讼中,董女士均被判承担连带责任,总金额在500万左右,这些借贷基本在婚后两个月内发生。婚前由父母出资,登记于董女士名下的一套价值300余万的住宅已被强制执行拍卖,因资不抵债,她也成了“老赖”。

《婚姻法》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清偿。所谓“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为共同生活、履行抚养、赡养义务、为生产经营等的需要而负的债务。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但能够明确举证这一债务为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除外。

换句话说,如果夫妻中的受害方被第三方债权人一起告至法庭,那么自己需要举证证明所借债务并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如证据充足,自己就不需要承担偿还配偶一方债务的责任。反之,这笔债务就会被认为夫妻共同债务,要一起偿还,即便双方离婚,依然逃脱不掉干系。这样说或许很残忍,但是,婚姻法第24条的规定,将婚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借的债务,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主要是为了保护第三人的正当债权,防止夫妻串通逃债。这大体是公平的。官方的权威解释是,这一推定“既能减轻财产交易的成本,便于及时、合理地解决纠纷,又符合日常家事代理的基本法理”。

《婚姻法》第十九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婚姻法》第四十一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第二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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