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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析公路交通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及问题思考

龙珊律师2021.12.17592人阅读
导读:

特别是在近几年的工程建设中,我遇到了材料价格剧烈变动的时期,由此,认为在项目概算编制时期应适当考虑计列价差预备费,以应对材料价格的波动对总体造价的影响。国家公路工程相关造价编制办法中对于价差预备费已经作了规定,提出了以年工程造价增长率计算项目建设期的价差预备费,且年工程造价增长率是有关部门公布的工程投资价格指数。那么探析公路交通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及问题思考。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特别是在近几年的工程建设中,我遇到了材料价格剧烈变动的时期,由此,认为在项目概算编制时期应适当考虑计列价差预备费,以应对材料价格的波动对总体造价的影响。国家公路工程相关造价编制办法中对于价差预备费已经作了规定,提出了以年工程造价增长率计算项目建设期的价差预备费,且年工程造价增长率是有关部门公布的工程投资价格指数。关于探析公路交通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及问题思考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建筑工程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关键词:高等级公路 超概 变更 成本分析 决算管理

摘要:随着经济的发展,我国公路建设里程不断增加,初步形成完备的国内公路体系。公路工程建设具有投资大、工期长、质量要求高以及施工工艺复杂的特点,从立项到交付使用的全过程都容易受到各种风险因素的影响。本人从事公路工程造价工作的经验,从落实科学发展观出发,主要从概算控制、设计变更控制、成本分析对设计的控制、工程决算对成本的控制等方面,提出了对高等级公路造价管理改革的一些思路。

1.公路交通项目是否突破概算的评判方法

概算作为投资控制的最高限额,是我国基本建设制度中的重要内容之一,在我国已经实行了许多年。评价一个项目的管理水平如何,包括优良工程的评定都与是否突破概算有着重要的关系,项目决算一旦突破了概算,往往会对项目管理的水平评价大打折扣,且失去了评选优良工程的资格。对于项目决算是否超概算的问题,我认为还需要有一个更加科学的评判方法。从这几年项目建设的情况来看,现行以批准的概算控制投资存在比较严重的缺陷,因为批准的工程概算实际上是一个静态的投资水平,也就是概算批准时期的造价水平,当市场长期稳定状态下,其价格水平基本没有大的波动时,则工程建设以概算控制投资是合理的,也是符合实际的,在我国实行计划经济的年代基本可以做到,但在目前复杂的国际、国内经济形式下已不相适用。

当然,这并非是否定概算的控制作用,毕竟这是国家有关部门控制投资的一个重要手段。而是需要进一步完善,把批准的概算由一个纯静态的投资控制变为动态的投资控制,从这个角度出发,须对评价项目是否超概算的评判方法提出一些思考和建议供参考:

(1)在批准的概算中,应将建设项目工程实体消耗的主要材料用量,如钢筋、水泥、沥青、汽柴油等,一同审批作为控制因素。当一个项目决算投资费用突破了概算,而构成工程实体的材料总量并未突破批准概算用量时,不应简单作为超概来对待,因为这种情况极有可能是材料价格上涨幅度过大引起的。由于材料价格原因引起超概,造成对项目管理的负面评价是不公正的,甚至导致管理较好的工程不能参加评优,则更不能体现出建设者和管理者的辛勤劳动。

(2)特别是在近几年的工程建设中,我遇到了材料价格剧烈变动的时期,由此,认为在项目概算编制时期应适当考虑计列价差预备费,以应对材料价格的波动对总体造价的影响。一个公路建设项目概算(包括投资估算)的确定一般以批复时期的价格为基础,如按照2008 年材料市场情况,同样的项目在这一年里的不同时间段实施,就有可能有相当大的差距。如果在投资估算或概算中没有必要的调控措施,那么批准概算作为最高投资控制很难实现。

国家公路工程相关造价编制办法中对于价差预备费已经作了规定,提出了以年工程造价增长率计算项目建设期的价差预备费,且年工程造价增长率是有关部门公布的工程投资价格指数。目前,编制造价文件时,仍然按照1999 年国家计委的文件不计取价差预备费,造成与当前或今后实际情况有可能不相符合,因此,有必要在概算(包括投资估算)编制中考虑造价上涨的因素。在国家有关部门没有公布投资价格指数的情况下,所以我认为可以考虑将概算总金额同消费者物价指数(CPI)、生产者物价指数(PPI)、国际大宗工业商品指数挂钩,可由各省交通主管部门根据上年度的上述指数情况综合发布一个本年度的公路建设投资价格指数作为价差预备费的计算依据,从而将价差预备费计入概算(包括投资估算)中。工程实施阶段,概算是工程造价的最高限额,对于项目建设过程中价差预备费的使用,应采取较为严格的控制手段,当工程实体消耗主要材料数量在批准概算主要数量范围之内时,建设期内由于价格上涨幅度过大导致增加的材料价格差价,在项目实施过程合同管理中,要严格按照合同及有关文件履行材料价格调整程序调整材料差价。这部分费用首先要考虑在招标结余中列支,如招标结余不足,经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核准后方可列入价差预备费。[page]

2.公路项目设计变更的管理

总结这几年高等级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实际建设投资超概算的另一项重要原因是设计变更过多,且大多为增加投资的设计变更。设计变更的发生有许多方面的因素,有设计方面的原因、施工方面的原因、业主方面的原因、地方政府方面的原因等等,具体原因不再一一列举和分析。交通运输部及我省交通运输厅对于高等级公路设计变更的管理有明确的文件规定。文件规定设计变更分为一般设计变更、较大设计变更和重大设计变更等三类。对于较大设计变更和重大设计变更实行审批制,业主在申报设计变更时需要将设计变更理由和论证材料一同上报;一般设计变更由业主自行审批,但每半年应将汇总情况上报省交通运输厅备案。从目前对于文件的执行情况来看,存在的主要问题是落实不到位的问题:

(1)重大设计变更、较大设计变更申报不及时。建设项目业主单位往往在重大设计变更、较大设计变更已经实施以后,形成了既成事实,才将有关材料上报审批,造成此类设计变更的审批仅仅成为了完善建设程序的过程,不能起到控制变更的目的,而且此类变更往往引起投资的较大增加,处于被动管理的状态。

(2)一般设计变更不能做到及时汇总备案,使得项目监督管理部门对项目建设的变更情况不了解,对其存在问题难以及时发现和纠正。

(3)为了使设计变更的管理切实落实到位,应加强对重大、较大设计变更的管理,在程序上应坚持未经批准的重大、较大设计变更一律不能实施,已经实施的要追究有关责任,引起的投资增加不能纳入到决算中。同时,加强对项目自行审批的一般设计变更情况的管理,落实定期备案制,组织定期检查或抽查,核查变更及其费用变化的合理性。从而形成切实有效的工作制度,切实起到控制投资的作用。

3.整理分析我市高等级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成本

我市高等级公路“十二五”总体规划是183km,2008年底我们已经建成了388km,目前在建高等级公路里程大约39km.由此我也已经积累了近几年建成的多条高等级公路项目的投资估算、概算、预算和部分工程决算数据,对以往建设项目的造价情况进行较为全面的分析。总结出一些不同区域,不同地形条件的高等级公路路基工程、路面工程、桥梁工程、交叉工程、隧道工程、交通工程等各分部工程的典型造价情况。以此典型造价为衡量的标准,计入物价水平变化修正因素后,作为新建项目的勘察设计参考限额,一项设计的工程预计造价应控制在限额的一定范围之内,如超出过多,则应优化方案设计,使工程建设项目的造价在立项或设计阶段就预先得到合理、有效的控制。

4 公路建设工程决算的管理

概算、预算仅仅是建设项目工程造价的预测值,工程决算应该是对建设项目实际造价的反映。因此非常有必要加强对工程决算的管理工作。交通部2004 年印发了《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工程决算编制办法》,目前我省高等级公路项目按照决算编制办法的要求,没有编制工程决算的项目不安排竣工验收。按照部编制办法的要求,工程决算应在竣工验收前向交通主管部门报送,虽然办法中未要求是否进行审核,但我认为对工程决算进行审核很有必要,特别是对那些超概项目要进行严格的审核。即对工程计量支付资料、变更台帐、财务支付凭证、各种支出合同协议、设备购置合同及清单等详细对照,审核工程决算的真实性及合理性。真实性是考核工程决算的各项费用与实际发生是否吻合;合理性是考核各项费用支出与我省其他类似项目的造价情况是否有较大出入。通过审核提出对项目工程决算的合理评价。另一方面,我认为工程决算的编制工作应切实从公路项目建设阶段抓起,按照工程决算的编制要求,编制阶段性的工程决算,可与批复各部分概算情况及时对比分析,以便交通主管部门和业主及时掌握工程建设各部分费用支出情况,使得如果出现偏差,可以采取措施及时调整,以确保投资控制目标的实现,避免盲目性,体现对公路建设项目全过程的造价管理。[page]

参考文献:

[1]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高速公路工程重大较大设计变更管理的通知(浙交[2009]151号)。

[2]公路建设项目工程决算编制办法(交公路发[2004]507号)

[3]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JTG B06-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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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我国物业管理业主公约若干法律问题探析

    邢颖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邢颖

    我国物业管理业主公约若干法律问题探析

    内容:《条例》的一个重大贡献就是第一次以行政法规的形式规定了我国物业管理业主公约制度。”由于业主公约的法律性质问题直接决定了业主公约的形成方式、业主团体的运作机制以及业主公约的效力等方面事关物业管理的重大问题,因此是业主公约中的核心问题。故业主公约的法律性质采用“自治法说”最为妥当。在《条例》制定以前,我国地方立法均未有明确规定业主公约的制定主体,只是含糊地规定了业主公约由业主大会审议通过和修改。根据我国物业管理实践中的做法,《条例》第22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在销售物业之前,制定业主临时公约”。那么我国物业管理业主公约若干法律问题探析。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邢颖律师
    2021.12.30418人收看
  • 黄东洁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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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

    郭铭芝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郭铭芝

    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

    内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人民法院应当将具有法定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向转包方收取的管理费予以收缴。第三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工程款根据承包方已完成的工程量,参照当年适用的工程定额标准据实结算。人民法院应认定招标投标时签订的合同有效。第九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不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有关专属管辖规定。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价款一次包定,一方向人民法院申请工程造价鉴定并请求依鉴定结论结算工程款的,不予支持。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款结算标准与建筑行业主管部门颁布的工程定额标准和造价计价办法不一致时,应以合同约定为准。那么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郭铭芝律师
    2021.12.19125人收看
  • 毋磊颖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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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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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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