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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留守儿童监护体系亟待建立

陈明月律师2021.12.19702人阅读
导读:

“据全国第五次人口普查的统计,我国农村留守儿童人数近2000万人,而且还有增长的趋势。”全国妇联副主席、书记处第一书记黄晴宜在日前举行的中国农村留守儿童社会支援行动研讨会上透露了这一数字。留守儿童所引发的社会问题、法律问题近年来日益引起广泛关注。[page]基层政府和组织应承担起责任“当务之急是要建立留守儿童教育和监护体系”。那么农村留守儿童监护体系亟待建立。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据全国第五次人口普查的统计,我国农村留守儿童人数近2000万人,而且还有增长的趋势。”全国妇联副主席、书记处第一书记黄晴宜在日前举行的中国农村留守儿童社会支援行动研讨会上透露了这一数字。留守儿童所引发的社会问题、法律问题近年来日益引起广泛关注。[page]基层政府和组织应承担起责任“当务之急是要建立留守儿童教育和监护体系”。关于农村留守儿童监护体系亟待建立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随着经济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农村父母涌向城市打工,他们当中很多人将子女留在了农村,于是,一个特殊的儿童群体——留守儿童出现了。据统

计,目前我国农村留守儿童人数近2000万人,而且还有增长的趋势。这些儿童远离父母,他们的监护权谁来行使,受教育权如何保障?这些问题正日益受到社会的关注

农村留守儿童监护体系亟待建立

特别视线

本网记者 陈丽平

一个数字庞大的特殊群体

所谓留守儿童,是指父母双方或一方流动到其他地区工作,孩子留在户籍所在地不能和父母双方共同生活在一起的儿童。

农村留守儿童到底有多少?“据全国第五次人口普查的统计,我国农村留守儿童人数近2000万人,而且还有增长的趋势。”全国妇联副主席、书记处第一书记黄晴宜在日前举行的中国农村留守儿童社会支援行动研讨会上透露了这一数字。

2000万人,这是一个庞大的特殊群体。这说明,在我国3亿6千万儿童中,每18个孩子就有一人无法与父母共同生活。

留守儿童所引发的社会问题、法律问题近年来日益引起广泛关注。这些孩子父母不在身边,他们的监护权谁来行使?他们的受教育权如何保障?

隔代监护职责浅层化问题突出

“在我们调查的双亲外出的3118名留守学生中,有2526名是托付爷爷奶奶、外公外婆照管,占81%;其他有的托付给亲朋好友照管,有的没有临时监护人,独自一人生活。留守学生中家长一年回家一次的3023人,占50.7%;两年回家一次的1042人,占17.5%,三年以上未回家的756人,占12.7%”。这是四川省妇儿工委办公室、四川省眉山市政府妇儿工委办公室前不久对当地农村留守学生调查时统计的数据。

他们对上述数据和调查中了解的情况进行分析后认为,目前农村留守学生的监护严重不足,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一是临时监护人责任不明确。监护人不管是祖辈,还是其他亲朋好友,都将其临时监护责任理解为让孩子们吃饱穿暖,不出事。重养轻教,重身体、轻心理,忽视孩子身心健康和全面发展。二是临时监护人教育精力不够。大多数留守儿童由其祖父母、外祖父母代为监护,监护职责浅层化,监护人大多局限于孩子吃饭穿衣之类的浅层关怀,无法尽到对孩子的教育责任。三是临时监护人教育能力不足。特别是祖辈教育孩子由于观念和方法滞后,存在明显娇生惯养,放任自流的隔代教育倾向。同时,这些祖辈多是文化素质较低的老年人,他们中文盲率超过80%,基本没有能力辅导孩子学习和对孩子进行法制、安全、卫生教育,严重影响留守学生的受教育状况。四是单亲教育对孩子成长不利。父母一方外出打工造成“父亲教育缺失”或“母亲教育缺失”。如父亲外出的孩子表现出胆怯、不像正常家庭孩子那样自信刻苦;母亲外出的孩子表现出不细心、不像正常家庭孩子那样善良、有爱心,有良好的生活和学习习惯。五是精神关爱明显缺乏。由于父母外出,有的几年不归,留守孩子从小缺少父母的关爱,他们成了某种意义上的孤儿或单亲孩子,不少人被亲情的渴望长期困扰。这种情感欠缺严重影响了孩子与别人的社会交往,导致孩子缺乏对外界的安全感和信任感,容易出现性格缺陷。

“留守儿童群体所存在的问题如学习表现不佳、性格和行为等明显偏差等不能完全归咎于有关儿童群体的留守状态,非留守儿童群体也存在着类似的问题”。中国青年政治学院的陆士桢分析说,但他认为,父母外出务工所形成的子女留守状态催化或加重了有关儿童群体原先处于萌芽阶段的各种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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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政府和组织应承担起责任

“当务之急是要建立留守儿童教育和监护体系”。民革重庆市委妇女工作委员会负责人认为,要从多方面为留守儿童健康成长创造必要环境:学校要深化内部管理体制改革,切实提高教师素质和教学质量,努力使学校成为孩子喜爱和向往的地方。要建立留守儿童档案和委派心理辅导教师随时掌握他们的身心变化;要建立留守子女家长(监护人)与学校的定期联系制度,帮助、督促、检查家长履行监护职责;学校要尽可能及时地向有关部门通报未能切实履行职责的监护人的信息,使政府能够及时采取措施对他们进行帮教。各级政府和组织要多渠道、多形式地帮助和教育外出务工的家长,使其进一步了解对子女生活和教育中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各级地方政府要针对群众关心的教育公平问题,提出有效的让群众满意的解决办法”。西南师范大学育才学院就业工作处副教授孙凌说,首要的是完善各种社会保障制度。各级政府应以流入地政府管理为主,以全日制公办中小学就读为主的原则,规范农民工子女学校的办学行为,扩大公办中小学借读规模。流动人口聚集城市政府要关心重视流动人口子女的教育问题,在开放中小学、幼儿园的同时,通过大力兴办社区家长学校、流动人口子女俱乐部,让流动人口子女在一个环境好、氛围好、适合孩子年龄特点的环境中快乐成长。这也是依法保障、妥善安排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工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治本之策。流出地政府要加大对教育的投入,大力开办寄宿制学校,鼓励和动员夫妻双方都外出打工或没有教育能力的农民工子女求学于寄宿制学校,让正规、全面、科学的教育走进留守孩子。

相关法律应适时修改

吉林省妇联儿童部的徐建华谈到,根据义务教育法,我国义务教育实行的是户籍所在地就近入学的原则,适龄儿童少年只有在其户籍所在地才能享受国家所规定的义务教育。外出务工者如果把孩子带到城里就读,必须向流入地学校交纳较高的借读费和学杂费。这导致有的外出务工人员将孩子放在城里上了一段时间学后,又忍痛将其送回老家。

广西妇联宣传部部长赵凌雪认为,应适时修改完善未成年人保护法、义务教育法。首先,要早日在法律中明确外来工子女教育的管理主体。其次,应修改义务教育法中有关适龄儿童在户籍所在地就近入学的规定,从法律制度上为农民工子女随父母进城就读扫除障碍。第三,在法律中明确规定对农民工子女随父母异地上学的相关保障机制和法律责任。

河南省社会科学院的齐建英认为,解决留守儿童问题需要户籍制度的改革。我国户口登记条例将城乡居民明确区分为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两种不同的户籍。1998年,公安部、教育部联合出台政策,要求外出打工人员的子女教育要以流出地为主,客观上造成今日留守儿童的问题。国家进行户籍制度改革的核心不在于完全取消户籍管理制度,而是要以户籍制度改革为中心,打破包括就业、医疗、住房、教育等在内的维系多年的城乡“二元经济体制”,这是解决农村留守儿童的根本所在。

全社会共同的责任

陈丽平

青少年是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他们能否健康成长,直接关系到国家的前途和民族的命运。在我国经济快速发展、广大农村变化日新月异的同时,也出现了亟需全社会给予关爱的特殊群体———农村留守儿童。

留守儿童是一个特殊的群体,也是一个弱势的群体。他们本应和其他未成年人一样,能每天得到父母的关心与呵护,能享受到家庭的幸福与快乐。然而,因长期与父母分离,再加上代管人有时又监管不力,这些孩子在人生观、世界观初步形成的关键时期,在思想、行为、心理上容易发生偏差。他们就像独居空巢的孤单小鸟,虽然平日生活在群鸟争飞的喧闹环境里,但每当回到自己空荡荡的窝巢想起不在身边的父母,难免会忧心忡忡。这些孩子比一般的未成年人更需要社会各界的关爱和呵护。因此,我们全社会应动员起来,采取有效措施,共同来关心和帮助他们健康成长。

国家和各级地方政府应根据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高度重视农村留守儿童的教育问题。国家应在相关法律和政策中做出具体规定,同时切实加强对农村留守儿童较多的学校教育管理工作。还要进一步加大对校园周边环境的整治力度,努力营造一个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社会环境。

父母对孩子的教育责任是法定的。外出务工的父母要多同临时监护人和孩子联系,经常了解孩子的学习和生活情况;要利用务工淡季,尽可能多回家与孩子见面;在孩子生日和传统节日,应捎寄些衣物、学习用品,让孩子体会到父爱、母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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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校对留守儿童教育的责任义不容辞。各级学校要加强与留守儿童监护人的联系;要针对学生的品德行为偏差和心理障碍问题,定期开展心理咨询活动,进行心理矫正工作;要有计划地对留守儿童的监护人进行培训引导,让其认识到自己的责任和义务。外出务工子女在一些学校所占比重虽然较多,但若把他们分解到每个教师去管理,教师单独负责的学生只是几个。班主任、科任教师平时要多关心他们的学习、身体和心理健康,尽量多亲近他们,与他们交朋友,并从教育教学、日常生活习惯和行为规范的养成管理方面给予具体指导,这对学生无疑可以起到一定的积极的教育作用。

社会各方面要形成合力,营造社会各方共同参与、密切配合的关爱留守儿童的良好环境。妇联、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等组织可通过开展多种形式的活动,为留守儿童临时监护人提供儿童道德培养、营养健康、体能训练、心理健康等方面的指导,也可以举办一些健康有益的活动,让有亲和力的成年人对这些儿童给予生活关怀、心理咨询、教育辅导,在一定程度上替代留守儿童父母的角色。也可以组织教育志愿者成立家庭教育社团,定期开展活动,吸引农村孩子参与活动,让他们在快乐健康的活动中幸福地成长。

新闻链接

“留守儿童”酿悲剧

▲2004年6月2日,父母双双外出打工的留守女孩小双(化名)与奶奶发生争执,被盛怒之下的奶奶活活勒死,并沉尸水塘。

生活在湖北省濯港镇濯港村的小双一岁多时父亲陈某就外出打工,后来母亲也随父亲一块去了福建。小双和弟弟一起由爷爷奶奶照顾。父母双双外出打工后小双变化很大,经常旷课逃学,还小偷小摸,性格也变得越来越孤僻。而年迈的奶奶对孩子的教育方式常常是非打即骂。就这样,一次小小的争执酿成悲剧。

▲湖北省随州市一农民夫妇1999年8月外出打工,将11岁的女儿和小儿子托付给弟弟照顾。一年多后夫妇俩回到家中,女儿小圆(化名)才向父母吐出积郁在内心的伤痛,说出婶婶的舅舅余某强奸自己的事实。由于时隔太久,官司打得非常艰难,虽然最终作恶者被判了6年徒刑,但为了打这场官司夫妻俩卖了房子,只好又出去打工。现在小圆落下子宫脱出、终生不育的后遗症。

▲2005年5月3日,浙江省温州市文成县南田镇龙上村一位姓杨的女子到派出所报案,称自己家里遭窃,被盗物品总价值3000余元。经过警方仔细盘查发现窃贼居然是年仅十岁的小学生东东(化名)。

东东的父母长年在外打工,孩子平时和年迈的祖父、祖母一起生活,两位老人得知消息后痛心不已。

王一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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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让适龄未成年人上学是违法行为吗

    王学瑞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王学瑞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让适龄未成年人上学是违法行为吗

    内容: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让适龄未成年人上学是不是违法行为依据我国教育法的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让适龄未成年人上学的,是属于违反教育法的行为。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十八条 国家制定学前教育标准,加快普及学前教育,构建覆盖城乡,特别是农村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第十九条国家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制度。各级人民政府采取各种措施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就学。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及有关社会组织和个人有义务使适龄儿童、少年接受并完成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那么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让适龄未成年人上学是违法行为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王学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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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姚平

    儿童如何杜绝监护侵害

    内容:儿童怎样杜绝监护侵害案情简介:与男友一起虐待女儿2016年2月26日,砀山县法院开庭审理“砀山虐童案”,小美母亲刘某及母亲男友汪某被指控涉嫌故意伤害罪。但是尽管如此,各种监护侵害行为还是时有发生,未成年人权益保障的状况依然令人担忧。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是全社会的义务,对于监护侵害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劝阻、制止或者举报。那么儿童如何杜绝监护侵害。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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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农村村委会指定监护人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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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毋磊颖

    农村村委会指定监护人规定

    内容: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没有第一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各国法律均对此做出了规定,对于不能胜任监护工作者,法律规定不许其担任监护人,这就是所谓“监护人缺格”的规定。根据规定,应当根据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状况、经济条件以及与被监护人在生活上的联系状况等因素确定监护人的监护能力。这一原则也是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指定监护人时必须遵循的。那么农村村委会指定监护人规定。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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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我国未成年人监护制度重建之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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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未成年人监护制度重建之思考

    内容:1949年新中国成立后,我国民事立法迟缓滞后,监护制度长期未能确立,直到1986年《民法通则》颁行,才在新中国确立监护制度。我国古代很强的宗族思想和传统,深深地影响到我国的未成年人监护制度。我国的监护制度主要采取了亲属监护为主,组织监护为辅的制度设计。”同时第六条规定“依照法律规定,对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的法律制度”。而目前对未成年人监护问题,如不良家庭环境对未成年人成长的影响、青少年犯罪原因、“留守儿童”问题、“沉迷网络”问题、儿童意外伤害事故等等。那么我国未成年人监护制度重建之思考。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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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儿童监护人须知内容具体如下:法定监护人应当依法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三十四条 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 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产生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因发生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监护人暂时无法履行监护职责,被监护人的生活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应当为被监护人安排必要的临时生活照料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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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邢颖

    儿童法定监护人指的是谁

    内容:儿童法定监护人一般指的是父母,法定监护人,是指依照法律的直接规定担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的人。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法定监护人包括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和精神病人的法定监护人。未成年人不得随意离开监护人指定的住所和居所。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不能独立行使身份行为和独立决定身上事项,必须经监护人同意,方能行使。监护人对被监护人监督不力,被监护人侵害他人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的,监护人应承担赔偿的义务。应根据具体情况,对被监护人进行医治,促使其康复。那么儿童法定监护人指的是谁。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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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儿童监护权转移的前提是什么

    内容:儿童监护权转移的前提是什么儿童监护权转移的条件:1、根据《民法典》的规定,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了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或者单位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按照普通程序审理;要求变更监护关系的,按照特别程序审理;既要求承担民事责任,又要求变更监护关系的,分别审理。因被监护人的侵权行为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由监护人承担,但另有约定的除外;被委托人确有过错的,负连带责任。那么儿童监护权转移的前提是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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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林艳英

    完善国家对受虐儿童的监护责任

    内容:据称,童童1岁多那年,母亲因患忧郁症自杀身亡。据家里人说,母亲的死使童童的父亲褚某深受打击。然而,令人遗憾的是,三年来,校方、居委会以及童童亲属的相关解救工作均告失败。因而,要“解救孩子”,从制度建设层面而言,要积极完善我国现有的未成年人监护制度,完成监护精神的转变。有学者指出,根据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教育法的有关规定,褚某的行为剥夺了童童的人身自由权和受教育权,已经涉嫌犯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如果经检查认定褚某有心理疾患,不具备监护人资格,童童亲属或居委会可以向法院起诉,依法变更童童的监护权。那么完善国家对受虐儿童的监护责任。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林艳英律师
    2021.12.19358人收看
  • 姚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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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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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对于虽已经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父母与子女的抚养权仍然生效。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抚养权是父母对于未成年子女或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应当履行的义务。所以孩子成年之后若有了独立生活的能力,就不存在父母的抚养义务之说,若成年子女不能独立生活的,父母仍需要尽抚养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六条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 儿童监护权变更的情况有哪些

    冯清琴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冯清琴

    儿童监护权变更的情况有哪些

    内容:儿童监护权变更的情况有哪些一、什么情况下可以变更监护权?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了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或者单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变更监护人。夫妻离婚后,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无权取消对方对该子女的监护权;但是,未与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对该子女有犯罪行为、虐待行为或者对该子女明显不利的,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取消的除外。因被监护人的侵权行为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由监护人承担,但另有约定的除外;被委托人确有过错的,负连带责任。最后,孩子监护权变更申请只能通过法院进行。那么儿童监护权变更的情况有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冯清琴律师
    2022.02.11808人收看
  • 龙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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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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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让适龄女性儿童少年上学是违法行为吗

    黄东洁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黄东洁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让适龄女性儿童少年上学是违法行为吗

    内容: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让适龄女性儿童少年上学是不是违法行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让适龄女性儿童少年上学是属于违反我国教育法的行为,我国公民是享有教育权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第十八条国家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制度。各级人民政府采取各种措施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就学。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及有关社会组织和个人有义务使适龄儿童、少年接受并完成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那么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让适龄女性儿童少年上学是违法行为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黄东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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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陈宗琼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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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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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无父母的儿童谁当监护人

    李楠楠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李楠楠

    无父母的儿童谁当监护人

    内容:无父母的儿童谁当监护人《民法通则》关于未成年人监护的规定关于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的问题。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没有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被监护人有识别能力的,应视情况征求被监护人的意见。那么无父母的儿童谁当监护人。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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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刘晓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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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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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户口迁回农村的条件1、父母是农村户口2、户口虽迁出但仍生活在农村3、大学生读书时迁出户口4、军人在退伍后,户口迁出的可以申请回迁,但必须提供无业证明5、夫妻双方,需有一方不是城镇户口6、到退休年纪,但是原户籍还在农村二、需要准备的材料1、申请报告需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签字2、有村小组、村委会的接收证明3、学生毕业回到原籍的,要有未就业证明和毕业证4、夫妻投靠关系的,要有结婚证、无业证明和计划生育证明5、身份证、户口簿要在有效期内。《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第十三条 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缴销迁移证件。没有迁移证件的公民,凭下列证件到迁入地的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一、复员、转业和退伍的军人,凭县、市兵役机关或者团以上军事机关发给的证件;二、从国外回来的华侨和留学生,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者入境证件;三、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释放的人,凭释放机关发给的证件。
  • 留守儿童隔代抚养存在的弊端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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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许瑞林

    留守儿童隔代抚养存在的弊端是什么

    内容:有专家推算和保守估计,近年14岁以下的留守儿童至少在4390万以上。据统计,80%以上的留守儿童是由祖父母隔代监护和亲友临时监护,年事已高、文化素质较低的祖辈监护人基本没有能力辅导和监督孩子学习。南方沿海某省一项调查显示,19.6%的留守儿童觉得自己不如人,11.4%觉得自己受歧视,9.5%有过被遗弃的感觉。北方某省的一项调查显示,在青少年犯罪中留守儿童所占比例已高达20%。监护责任不落实,监护人缺乏防范意识,儿童防护能力弱,农村留守儿童容易受到意外伤害,甚至成为不法分子侵害的对象。公安部门统计数据显示,被拐卖儿童群体中,第一位是流动儿童,第二位是留守儿童。那么留守儿童隔代抚养存在的弊端是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许瑞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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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留守儿童的监护人仍然是其父母。因为法律明确规定,未成年人的法定的监护人一般都是其父母,如果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监护人是其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六条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第二十七条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 离婚后子女成为留守儿童抚养权怎么变更

    杨一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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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杨一凡

    离婚后子女成为留守儿童抚养权怎么变更

    内容:离婚后子女成为留守儿童抚养权怎么变更《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意见》第16条规定,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权,有下列条件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留守儿童作为一个特殊群体,这些权益常常遭到忽略或侵犯,给他们的身心造成很大的伤害。那么离婚后子女成为留守儿童抚养权怎么变更。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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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李广荣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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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交通事故、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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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法典中儿童监护权的变更手续怎么办

    张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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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旭

    民法典中儿童监护权的变更手续怎么办

    内容: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依据本条第一款规定指定监护人前,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处于无人保护状态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或者民政部门担任临时监护人。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擅自变更;擅自变更的,不免除被指定的监护人的责任。那么民法典中儿童监护权的变更手续怎么办。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张旭律师
    2022.02.11197人收看
  • 李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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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房产纠纷、合同纠纷、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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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儿童监护人的责任具体如下:1、依法履行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监护职责;2、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四条 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 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产生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因发生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监护人暂时无法履行监护职责,被监护人的生活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应当为被监护人安排必要的临时生活照料措施。
  • 农村留守儿童监护体系亟待建立

    郭铭芝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郭铭芝

    农村留守儿童监护体系亟待建立

    内容:“据全国第五次人口普查的统计,我国农村留守儿童人数近2000万人,而且还有增长的趋势。”全国妇联副主席、书记处第一书记黄晴宜在日前举行的中国农村留守儿童社会支援行动研讨会上透露了这一数字。留守儿童所引发的社会问题、法律问题近年来日益引起广泛关注。[page]基层政府和组织应承担起责任“当务之急是要建立留守儿童教育和监护体系”。那么农村留守儿童监护体系亟待建立。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郭铭芝律师
    2021.12.19702人收看
  • 崔玉君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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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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