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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网上仲裁规则

龙珊律师2021.12.22854人阅读
导读:

第三条仲裁委员会受理的案件,当事人约定适用本规则的,适用本规则;当事人未约定适用本规则的,适用《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或当事人约定的其他规则。第五条当事人约定按照本规则进行仲裁但未约定仲裁机构的,均视为同意将争议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第七条仲裁委员会有权对仲裁协议的存在、效力以及仲裁案件的管辖权做出决定。仲裁裁决视为在仲裁地作出。那么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网上仲裁规则。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第三条仲裁委员会受理的案件,当事人约定适用本规则的,适用本规则;当事人未约定适用本规则的,适用《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或当事人约定的其他规则。第五条当事人约定按照本规则进行仲裁但未约定仲裁机构的,均视为同意将争议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第七条仲裁委员会有权对仲裁协议的存在、效力以及仲裁案件的管辖权做出决定。仲裁裁决视为在仲裁地作出。关于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网上仲裁规则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合同纠纷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本文导航】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文件的提交、发送与传输

第三章仲裁程序

第四章简易程序

第五章快速程序

第六章附则

附件一:网上仲裁示范条款

附件二:网上仲裁案件仲裁费用表

正文: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网上仲裁规则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国际商会2009 年1月8日修订并通过,2009 年5月1日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以在线方式独立公正、高效经济地仲裁契约性或非契约性的经济贸易等争议,特制定本规则。

本规则适用于解决电子商务争议,也可适用于当事人约定适用本规则的其他经济贸易争议。

第二条

本规则下列术语的含义是:

1、仲裁委员会:指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又名中国国际商会仲裁院);

2、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指由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国际商会于2005年1月11日修订并通过,于2005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及其以后的修订本;

3、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名册:指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于2008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仲裁员名册》及其以后的修订本;

4、仲裁委员会网上争议解决中心:指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下设的、专门以网上争议解决方式解决网络域名、电子商务等争议的机构。

5、仲裁委员会网上争议解决中心网站:指仲裁委员会网上争议解决中心建立的、主要从事网上争议解决的专门网站。仲裁委员会网上争议解决中心目前的网址是www.cietacodr.org。

6、书面形式: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信息记载形式;

7、电子证据:指以电子、光学、磁或者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者储存的数据电文;

8、电子签名:指数据电文中以电子形式所含、所附用于识别签名人身份并表明签名人认可其中内容的数据。

9、网上开庭:指利用互联网以网络视频会议及其他电子或者计算机通讯形式所进行的庭审活动;

10、网上调解:指利用互联网以网络视频会议及其他电子或者计算机通讯形式所进行的调解活动。

第三条

仲裁委员会受理的案件,当事人约定适用本规则的,适用本规则;当事人未约定适用本规则的,适用《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或当事人约定的其他规则。

第四条

当事人约定对本规则有关内容进行变更的,从其约定,但当事人约定无法实施或者与仲裁地强制性法律规定相抵触的除外。

第五条

当事人约定按照本规则进行仲裁但未约定仲裁机构的,均视为同意将争议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六条

仲裁协议系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仲裁条款,或者以其他方式达成的提交仲裁的书面协议。

仲裁协议应当采取书面形式。书面形式包括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第七条

仲裁委员会有权对仲裁协议的存在、效力以及仲裁案件的管辖权做出决定。如有必要,仲裁委员会也可以授权仲裁庭做出管辖权决定,当事人对仲裁协议和仲裁案件管辖权提出异议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第八条

当事人约定仲裁地的,从其约定。当事人未作约定的,以仲裁委员会所在地为仲裁地。

仲裁裁决视为在仲裁地作出。

第九条

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仲裁庭另有决定,凡以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和传真等方式提交或者发送并能提供提交或者发送记录的信息均符合本规则有关通知、请求、文件等书面形式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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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文件的提交、发送与传输

第十条

有关仲裁的一切文书、通知、材料等,仲裁委员会秘书局采用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传真等方式发送给当事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根据案件程序进行的具体情况,仲裁委员会秘书局或者仲裁庭也可以决定采用或者辅助采用常规邮寄和特快专递或者秘书局/仲裁庭认为适当的其他方式向当事人发送文件。

向仲裁委员会提交的有关仲裁申请、答辩、书面陈述、证据及其他与仲裁相关的文件和材料,当事人应当采用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传真等方式。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仲裁委员会秘书局或者仲裁庭有权要求当事人、当事人也可以在征得仲裁委员会秘书局或者仲裁庭的同意后采用或者辅助采用常规邮寄和特快专递等其他方式提交文件。

第十一条

案件文件的提交或发送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仲裁委员会或者仲裁庭通过仲裁委员会秘书局向一方当事人发送的文件,可以同时向另一方当事人传送副本;

(二)任何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均不得与仲裁员进行单方联络。当事人与仲裁庭之间的所有联络均应当通过仲裁委员会秘书局进行;

(三)文件发送方有义务为其发送的文件保留记录,以记载有关文件发送的具体事实和情况,供有关当事方查阅,并用以制作相应的报告;

(四)当发送文件的一方当事人收到通知,被告知未收到其所提交的文件时,或者发送文件的当事人自己认为未能成功地发送有关文件时,该当事人应当立即将有关情况通知仲裁委员会秘书局。此后,任何文件的发送与回复均应当依照仲裁委员会秘书局的指示进行;

(五)任何一方当事人如变更其通讯方式或地址,或者更新其他联络信息,均应当及时通知仲裁委员会秘书局。

第十二条

依本规则向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发送的任何文件均应当根据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确定的方式进行。在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没有确定时,仲裁委员会秘书局可以按照以下优先顺序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形从下述方式中确定一种或多种方式进行:

(一)通过能获得传送记录的网络电子方式发送;

(二)通过带有传输确认的传真方式发送;

(三)通过可提供查询单的邮寄或邮政快递方式发送;

(四)通过其他有效的方式发送。

第十三条

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仲裁庭另有决定,本规则规定的所有文件于下列情况下应当视为已经为收件人所收到:

(一)通过网络以电子方式发送的,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受数据电文的,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为准;未指定特定系统的,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为准;

(二)通过传真方式发送的,以发送确认书上显示的日期为准;

(三)通过邮寄或者邮政快递方式发送的,以查询单上记载的日期为准;

(四)通过其他有效方式发送的,以该方式下文件为收件人所实际收到或者应当收到的日期为准。

第十四条

除非本规则另有规定,本规则规定的期间的起算日应当是根据前条规定推定的文件最早收到日。

第十五条

仲裁委员会尽合理的努力为当事人、仲裁庭和仲裁委员会之间案数据的在线传输提供安全保障,并采取为案件数据信息加密的形式为案件信息保密。

第十六条

仲裁委员会对仲裁程序中在线传输的数据因网络系统故障等原因为收件人以外的人士所获悉而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责任。

第三章仲裁程序

第一节

仲裁申请、答辩、反请求

第十七条

仲裁程序自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书之日起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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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申请人提出仲裁申请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按照仲裁委员会设定并在仲裁委员会网上争议解决中心网站上公布的“仲裁申请书格式”及“仲裁申请书提交指南”的要求向仲裁委员会提交由申请人及/或申请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名及/或盖章的仲裁申请书。仲裁申请书应写明:

1、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名称、住所及其通讯方式,包括邮政编码、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件或其他电子通讯方式;

2、申请人首选的通讯方式;

3、申请仲裁所依据的仲裁协议;

4、仲裁请求;

5、案情和争议要点;

6、仲裁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

(二)在提交仲裁申请书时,附具申请人请求所依据事实的证明文件。

(三)按照仲裁委员会制定的《网上仲裁案件仲裁费用表》(附件二)的规定预缴仲裁费。

第十九条

仲裁委员会秘书局收到仲裁申请书之日起5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书面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条

仲裁委员会秘书局向申请人发出受理案件的仲裁通知,应当载明可在线查阅本规则、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和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名册的网址/网页;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也可以随附本规则、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和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名册。

仲裁委员会秘书局向被申请人发出受理案件的仲裁通知,应当载明可在线查阅本规则、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和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名册的网址/网页;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也可以随附本规则、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和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名册。

第二十一条

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被申请人应当在收到仲裁通知之日起30 日内按照仲裁委员会设定并在仲裁委员会网上争议解决中心网站上公布的“仲裁答辩书格式”及“仲裁答辩书提交指南”的要求向仲裁委员会秘书局提交答辩书和有关证据。

答辩书由被申请人及/或被申请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名及/或盖章,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被申请人的名称和住所,包括邮政编码、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件或其他电子通讯方式;

2、被申请人首选的通讯方式;

3、对申请人仲裁申请的答辩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

4、答辩所依据的证明文件。

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被申请人提出反请求的,也应当在上述期限内按照仲裁委员会设定并在仲裁委员会网上争议解决中心网站上公布的“仲裁反请求书格式”书面提出。

第二十二条

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申请人应当在收到被申请人反请求书之日起20 日内按照仲裁委员会设定并在仲裁委员会网上争议解决中心网站上公布的“反请求答辩书格式”向仲裁委员会秘书局提交书面答辩。

第二十三条

仲裁庭认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适当延长第二十一条和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期限。

第二节

仲裁庭

第二十四条

仲裁庭由一名或三名仲裁员组成。

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本规则另有规定,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员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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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从仲裁委员会提供的仲裁员名册中选定仲裁员。

当事人约定在仲裁委员会名册之外选定仲裁员的,当事人选定的或者根据当事人之间的协议指定的人士经仲裁委员会主任依法确认后可以担任仲裁员。确认与否,不附具理由。

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仲裁员时,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仲裁委员会主任在仲裁委员会提供的仲裁员名册中指定。

第二十六条

被选定或者被指定的仲裁员应签署声明书,向仲裁委员会书面披露可能引起对其公正性或独立性产生合理怀疑的任何事实或情况。

第二十七条

仲裁庭由一名仲裁员组成的,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应当在最迟收到仲裁通知的一方当事人收到仲裁通知之日起6 日内协商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独任仲裁员。

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员组成的,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应当在各自收到仲裁通知之日起6 日内各自选定一名仲裁员或者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并在最迟收到仲裁通知的一方当事人自收到仲裁通知之日起6 日内与对方当事人协商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第三名仲裁员。第三名仲裁员为首席仲裁员。

仲裁案件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申请人及/或被申请人的,申请人之间及/或被申请人之间应当在上述期限内协商各自共同选定或者各自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员。

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当事人未按期选定仲裁员或者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仲裁员的,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经仲裁委员会秘书长同意,本条所规定的期限可以适当延长。

第三节

审理

第二十八条

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仲裁庭可以在遵守本规则的前提下按照其认为适当的方式进行仲裁程序,但应当确保公平对待各方当事人,并使各方当事人有合理的陈述案情的机会。

仲裁庭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采取包括发布程序指令、发出问题单以及制作审理范围书等措施,推进仲裁程序快速高效进行。

仲裁庭有权决定证据的可采性、关联性、实质性和证明力。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可以是以电子、光学、磁或者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者储存的电子证据。

为证明电子证据的真实性,应当考虑以下因素:

1、生成、储存或者传递电子证据方法的可靠性;

2、保持内容完整性方法的可靠性;

3、用以鉴别发件人方法的可靠性;

4、其他相关因素。

电子证据采用了可靠的电子签名的,与经手写签名或者盖章的文件具有同等的效力和证明力。

第三十条

当事人约定或者仲裁庭确定举证期限的,当事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仲裁庭提交证据材料。

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仲裁庭另有决定,仲裁庭有权拒绝接受当事人在超过举证期限后提交的书面陈述和证据材料。

仲裁庭有权要求当事人就案件的相关问题提交进一步的说明及相关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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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仲裁庭认为必要时,可以就案件所涉及的相关问题向电子商务服务提供商、物流配送公司及支付银行等机构调查事实,收集证据。仲裁庭有权要求当事人,当事人也有义务予以积极地协助与配合。

仲裁庭自行调查收集的证据,应当经仲裁委员会秘书局转交双方当事人,给予双方当事人提出意见的机会。

第三十二条

除非当事人约定或者仲裁庭认为有必要开庭审理,仲裁庭只依据当事人提交的书面材料和证据对案件进行书面审理。

第三十三条

开庭审理的案件,仲裁庭应当采用以网络视频会议及其他电子或者计算机通讯形式所进行的网上开庭方式;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仲裁庭也可以决定采用常规的现场开庭方式。

第三十四条

开庭审理的案件,仲裁庭应当确定开庭的日期、时间和地点(如有必要)以及庭审方式。仲裁委员会秘书局应当在开庭日前12 日将开庭通知发送双方当事人。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请求延期开庭,但应当在开庭日前5 日以书面形式向仲裁庭提出;是否延期,由仲裁庭决定。

第一次开庭审理后的开庭审理日期及延期后开庭审理日期的通知,不受上述12日的限制。

第三十五条

开庭审理的案件,证据应当在开庭时出示,由当事人质证。对于庭审前已经交换且双方无异议的证据,仲裁庭可以在征求当事人同意后,简化质证程序,但应当记录在案。

当事人开庭后提交的证据材料,仲裁庭决定接受但不再开庭审理的,可以要求当事人在一定期限内提交书面质证意见。

第三十六条

开庭审理的案件,仲裁庭可以决定证人以网络视频会议方式作证,也可以决定证人以常规现场开庭的方式及其他适当的方式作证。

第三十七条

仲裁庭可以应双方当事人的请求或者经征得双方当事人的同意,在仲裁程序进行过程中采用网络视频会议及其他电子或者计算机通讯方式对其审理的案件进行网上调解。

仲裁庭也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采用常规现场方式进行调解。

调解可以单独进行,也可以与案件开庭审理合并进行。

第四节

裁决

第三十八条

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仲裁庭应当在组庭之日起4个月内作出仲裁裁决。

根据仲裁庭的要求,仲裁委员会主任如认为确有必要和确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延长该期限。

第三十九条

裁决书应当以书面形式制作,注明裁决作出日期及仲裁地,由仲裁员签署,并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

第四十条

仲裁庭应当在签署裁决书前将裁决书草案提交仲裁委员会核阅。在不影响仲裁庭独立裁决的情况下,仲裁委员会可以就裁决书的有关问题提请仲裁员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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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简易程序

第四十一条

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凡争议金额在人民币10万元以上但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的,或者争议金额超过人民币100万元,经一方当事人书面申请并征得另一方当事人书面同意的,适用简易程序。

没有争议金额或者争议金额不明确的,由仲裁委员会根据案件的复杂程度、涉及利益的大小以及其他有关因素综合考虑决定是否适用简易程序。

第四十二条

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依照本规则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由独任仲裁员成立仲裁庭进行审理。

第四十三条

被申请人应当在收到仲裁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仲裁委员会秘书局提交答辩书及有关证明文件;如有反请求,也应当在此期限内提交反请求书及有关证明文件。

申请人应当在收到反请求书及其附件后10 日内针对被申请人的反请求向仲裁委员会秘书局提交答辩书。

仲裁庭认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适当延长上述期限。

第四十四条

仲裁庭应当在成立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裁决书。

根据仲裁庭的要求,仲裁委员会主任如认为确有必要和确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延长该期限。

第四十五条

仲裁请求的变更或者反请求的提出不影响简易程序的继续进行。经变更的仲裁请求或者反请求所涉争议金额超过人民币100 万元的,除非当事人约定或者仲裁庭认为有必要变更为普通程序,案件继续适用简易程序。

第四十六条

本章未规定的事项,适用本规则其他各章的有关规定。

第五章快速程序

第四十七条

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凡争议金额不超过人民币10 万元的,或者争议金额超过人民币10 万元,经一方当事人书面申请并征得另一方当事人书面同意的,适用快速程序。

没有争议金额或者争议金额不明确的,由仲裁委员会根据案件的复杂程度、涉及利益的大小以及其他有关因素综合考虑决定是否适用快速程序。

第四十八条

适用快速程序的案件,依照本规则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由独任仲裁员成立仲裁庭进行审理。

第四十九条

被申请人应当在收到仲裁通知之日起10 日内向仲裁委员会秘书局提交答辩书及有关证明文件;如有反请求,也应当在此期限内提交反请求书及有关证明文件。

申请人应当在收到反请求书及其附件后5 日内针对被申请人的反请求向仲裁委员会秘书局提交答辩书。

仲裁庭认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适当延长上述期限。

第五十条

仲裁庭应当在成立之日起15 日内作出裁决书。

根据仲裁庭的要求,仲裁委员会主任如认为确有必要和确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延长该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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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一条

仲裁请求的变更或者反请求的提出不影响快速程序的继续进行。经变更的仲裁请求或者反请求所涉争议金额超

过人民币10 万元的,除非当事人约定或者仲裁庭认为有必要变更为简易程序或普通程序,案件继续适用快速程序。

第五十二条

本章未规定的事项,适用本规则其他各章的有关规定。

第六章附则

第五十三条

仲裁委员会授权仲裁委员会网上争议解决中心受理依据本规则提交仲裁的案件。

第五十四条

本规则的规定与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不一致的,以本规则的规定为准。

本规则未尽事宜,适用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本规则的适用与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以及仲裁委员会所施行的其他仲裁规则有冲突的,由仲裁委员会决定。

第五十五条

本规则由仲裁委员会负责解释。

附件一:网上仲裁示范条款

凡当事人之间因本合同所发生的或者与其有关的任何争议,均应当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网上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附件二:网上仲裁案件仲裁费用表

(一)国内案件收费表

(二)涉外案件收费表

1、仲裁费用表中的争议金额,以申请人请求的数额为准;请求的数额与实际争议金额不一致的,以实际争议金额为准;

2、申请仲裁时未确定争议金额或情况特殊的,由仲裁委员会秘书局确定仲裁费用数额;

3、采用网络视频会议开庭(调解)或常规现场开庭(调解)的案件,以及由快速程序或者简易程序变更为普通程序的案件,仲裁委员会除按照仲裁费用表收取仲裁费外,可以按照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的有关规定收取其他额外的、合理的实际开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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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诉讼离婚律师费由谁出

    陈宗琼律师

    陈宗琼

    诉讼离婚律师费由谁出

    内容:一诉讼离婚律师费由谁承担依据相关法律的规定。诉讼离婚时聘请律师的律师的服务费应该由聘请律师的一方承担而不是由败诉方承担。在仲裁案件中各地仲裁机构仲裁规则普遍规定了仲裁中胜诉的当事人可以要求对方负担必要的律师费。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在1998年的仲裁规则中也明确了败诉方应当补偿胜诉方因为办理案件所支出的部分合理的费用赔偿制度。那么诉讼离婚律师费由谁出。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陈宗琼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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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段建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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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债权债务、刑事辩护、建设工程、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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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国有关仲裁条款独立性原则的规定和实践

    孔孟廷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孔孟廷

    中国有关仲裁条款独立性原则的规定和实践

    内容:在1985年以前,中国尚无任何与仲裁条款独立性有关的立法规定,《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和《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在仲裁领域实际上充当了法律的角色,起着先导的作用。那么中国有关仲裁条款独立性原则的规定和实践。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孔孟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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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荣静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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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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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般是不可以的。仲裁并不属于国家强制机关,没有相应权利。
  • 仲裁裁决被裁定为无权仲裁不予执行案

    姚平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姚平

    仲裁裁决被裁定为无权仲裁不予执行案

    内容:1992年1月15日,咨询公司以丽都饭店未履行仲裁裁决为由,向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该仲裁裁决。2月9日,丽都饭店以咨询公司与丽都饭店均为中国法人,双方发生的工程承包合同纠纷纯属国内经济合同纠纷,不属于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案件受理范围,该仲裁委员会无权进行仲裁为理由,向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书面《抗辩执行仲裁裁决状》,请求对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裁决书不予执行。那么仲裁裁决被裁定为无权仲裁不予执行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姚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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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姚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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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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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天津国际金融仲裁中心成立

    段建国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段建国

    天津国际金融仲裁中心成立

    内容:自今年6月10日天津国际金融仲裁中心在滨海新区成立以来,已为3家企业的经济纠纷进行裁定,并将相关仲裁结果提交法院等相关部门执行。该仲裁中心的成立填补了滨海新区仲裁机构的空白,为企业提供了解决经济纠纷的新途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在津设立的天津国际经济金融仲裁中心,是由中国贸仲委直接管理的民间性、非营利性的专业法律服务机构,仲裁中心具有独立仲裁权。该仲裁中心的设立,有利于搭建与北方经济中心相适应的现代金融服务体系,也有利于进一步优化滨海新区及环渤海地区的投资环境。那么天津国际金融仲裁中心成立。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段建国律师
    2022.01.07431人收看
  • 陈明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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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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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一)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元甲交通律师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一)

    内容:第一条 为公正及时处理劳动、人事争议,规范仲裁办案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以及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 《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第三条 仲裁委员会处理争议案件,应当遵循合法、公正的原则,先行调解,及时裁决。第四条 劳动者一方在十人以上的争议,或者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可优先立案,优先审理。第九条 劳动者与个人承包经营者发生争议,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应当将发包的组织和个人承包经营者作为当事人。那么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一)。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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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许瑞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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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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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当事人在合同中拟定仲裁协议应注意的问题

    林艳英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林艳英

    当事人在合同中拟定仲裁协议应注意的问题

    内容:当事人在拟定仲裁协议时,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1.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要明确。或在涉外仲裁协议中规定“提交双方同意的第三国的仲裁机构仲裁”。这样约定的缺陷在于仲裁机构不确定,需要双方当事人协议在北京仲裁委员会或者广州仲裁委员会之间选定一个仲裁委员会,无法达成一致的,仲裁协议无效。又如,在涉外仲裁中约定:本合同争议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对裁决不服的,提交瑞典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仲裁。总之,在实际拟定仲裁协议中,要避免各种各样的瑕疵,就必须严格遵照仲裁协议成立要件和生效要件,这样,才能避免因为仲裁协议本身的问题导致仲裁目的的不能实现。那么当事人在合同中拟定仲裁协议应注意的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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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孔孟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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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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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交通事故工伤赔偿仲裁申请书格式是怎样

    陈明月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陈明月

    交通事故工伤赔偿仲裁申请书格式是怎样

    内容:仲裁协议的内容应当包括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约定的仲裁事项,以及选定的仲裁委员会。其含义是,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应当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不能向法院起诉。《仲裁法》第9条规定“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中国的常设涉外商事仲裁机构是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一般而言,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对争议双方都有约束力,任何一方都不允许向法院起诉要求变更。合同中应明确规定仲裁费用的负担问题。那么交通事故工伤赔偿仲裁申请书格式是怎样。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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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邢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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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涉外经济贸易、运输和海事中发生的纠纷,当事人在合同中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书面仲裁协议,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仲裁机构或者其他仲裁机构仲裁的,当事人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第七十二条 涉外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决,当事人请求执行的,如果被执行人或者其财产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应当由当事人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
  •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

    张芸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张芸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

    内容:第二条地方各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的工作人员、仲裁员,均应执行本规则。第四条仲裁委员会及仲裁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第八条发生劳动争议的单位与职工不在同一个仲裁委员会管辖地区的,由职工当事人工资关系所在地仲裁委员会受理。代表人数由仲裁委员会确定。第十一条与劳动争议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可以申请仲裁参加活动,或者由仲裁委员会通知其参加。第四章 案件受理第十二条仲裁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负责劳动争议案件受理的日常工作。那么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张芸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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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崔玉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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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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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般不可以。仲裁和起诉两种争议解决的途径不能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条 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第九条 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裁决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销或者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就该纠纷可以根据双方重新达成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 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组织规则

    李广荣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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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广荣

    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组织规则

    内容: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必须是单数,主任委员由人事行政部门的负责人担任。人事行政部门的人事争议处理机构为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负责办理日常事务。第三条 省、设区的市、县(市、区)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之间没有隶属关系。省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制订人事争议仲裁规则、仲裁员守则等,报省人民政府备案后在全省施行。第五条 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一般每年举行一次全体会议。第八条 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举行会议时,可以根据需要,邀请有关单位代表或个人列席。第九条 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审议和决定问题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那么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组织规则。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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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1.07108人收看
  • 王学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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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冯清琴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冯清琴

    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内容:(二)本会同时使用“广州仲裁委员会国际仲裁院”名称。(三)经仲裁庭审理后确认案件属于前款内容的,依法予以驳回。(三)仲裁协议中对仲裁事项或者仲裁委员会约定不明确,一方当事人申请仲裁的,可以在本会或者仲裁庭的主持下,由双方当事人在签字的笔录中对本会或者仲裁事项予以明确。那么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冯清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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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李楠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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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租房合同纠纷仲裁案裁决书

    黄东洁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黄东洁

    租房合同纠纷仲裁案裁决书

    内容:租房合同纠纷仲裁案裁决书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申请人北京××大厦有限公司和被申请人××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于1999年12月17日签订的租赁协议中的仲裁条款和申请人于2000年7月13日向仲裁委员会提交的书面仲裁申请,受理了前述租赁协议项下的争议仲裁案。由于双方当事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共同选定或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首席仲裁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了×××为首席仲裁员。上述三位仲裁员于2001年2月13日共同组成仲裁庭,审理本案。仲裁庭于2001年3月29日和2001年8月20日两次在北京开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结束,仲裁庭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和现有书面材料,作出本裁决。那么租房合同纠纷仲裁案裁决书。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黄东洁律师
    2021.12.22519人收看
  • 吴梦云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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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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