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需要找律师

北京律师,专业团队, 200+云律所实力在线

解决
难题
为您快速匹配专业律师

专业化团队,全程跟进
一站式解决您的法律难题

直接找律师

我需要打官司

严选律师,权威专业,为当事人争取最大利益

委托
律师
为您快速匹配专业律师

处理案件类型丰富,庭审经验分析
上万案件代理,胜诉率高

直接委托律师打官司

我需要详细咨询

专案咨询服务,资深律师方案定制

付费
咨询
为您快速匹配专业律师

根据实际情况量身定制专属维权方案
精准把控案件难点,寻求最优方法

直接付费咨询律师

我需要基础咨询

快速应答,高效服务,24小时在线

免费
咨询
为您快速匹配专业律师

专业认证律师,一对一在线咨询
法律问题优质解答,及时与客户反馈

等待免费咨询律师

陈某某诉林某某、某某县将军山水电站民间借贷纠纷案

李楠楠律师2021.12.23110人阅读
导读:

原告陈某某与被告林某某、某某县将军山水电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2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郭映辉、周华生,被告某某县将军山水电站负责人罗志荣及其委托代理人翁荣湘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林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该证据用以证明原告陈某某视工程进度情况借款给被告林某某,被告将军山电站承担担保义务。同时原告陈某某出具了1张证明,证实以前的借据作废。那么陈某某诉林某某、某某县将军山水电站民间借贷纠纷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原告陈某某与被告林某某、某某县将军山水电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2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郭映辉、周华生,被告某某县将军山水电站负责人罗志荣及其委托代理人翁荣湘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林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该证据用以证明原告陈某某视工程进度情况借款给被告林某某,被告将军山电站承担担保义务。同时原告陈某某出具了1张证明,证实以前的借据作废。关于陈某某诉林某某、某某县将军山水电站民间借贷纠纷案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合同纠纷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原告陈某某与被告林某某、某某县将军山水电站(以下简称将军山电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2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郭映辉、周华生,被告某某县将军山水电站负责人罗志荣及其委托代理人翁荣湘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林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某某诉称:被告林某某承包被告将军山电站的隧道建设工程,向原告借款200 000元用于该工程建设,并和原告签订了《借款协议》,承诺在该工程完工后偿还原告240 000元。被告将军山电站在《借款协议》上以付款担保人身份签字,承诺在被告林某某建设完工后,在电站应付林某某的工程款中代扣240 000元清偿原告借款。原告陆续汇款168 000元之后,被告林某某未能建设完工,未与被告将军山电站进行工程结算即终止工程建设,也未偿还原告的借款,故此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林某某偿还借款168 000元并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支付利息,被告将军山电站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原告陈某某为支持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

(1)、2006年10月16日签订的《将军山水电站龙景山隧洞合同》、2007年4月2日签订的《将军山水电站隧洞协议》各1份,用以证明被告林某某承包被告将军山电站的隧洞建设工程,并提出第1份合同中,原告陈某某虽在乙方签字,但未实际上参与工程施工,仅是借款给被告林某某。第2份合同上的乙方签字中“陈某某”签名,不是原告陈某某自己所签。

(2)、2007年6月14日签订的《借款协议》1份,主要内容为两项,

第一项约定了双方责任:

林某某责任是:1、承包将军山电站工程在2007年10月前竣工验收合格。2、工程完工经电站质量验收合格后林某某一次性付给陈某某240 000元,由将军山电站在林某某工程款结帐中,一次性从中扣除240 000元付给陈某某,如逾期不付,每月按1%计算违约金付给陈某某。3、林某某在施工期间如发生事故和违法事件,陈某某概不负责,均由林某某承担一切责任。

陈某某责任是:1、陈某某必须在2007年8月份前将200 000元汇到将军山电站罗志荣帐户上,(其中2006年12月已汇40 000元,2007年2月28日已汇款20 000元,2007年3月30日已汇20 000元,截止已汇80 000元到林某某帐户上,其余部分按工程进度分批汇给罗志荣,2007年6月16汇款50 000元,2007年7月18日汇40 000元,2007年8月16日汇40 000元),汇款依据以银行汇单为凭。2、陈某某后期如不按限定日期将款汇到罗志荣帐户上,林某某不承担壹分债务。

第二项为:陈某某投资的款项必须用于将军山电站隧洞建设,必须由电站负责人监管,做到专款专用。

该证据用以证明原告陈某某视工程进度情况借款给被告林某某,被告将军山电站承担担保义务。

(3)、借条及汇款单10张,用以证明原告陈某某陆续借款给被告林某某168 000元,其中林某某借款借条共计80 000元,汇款至罗志荣帐户上的汇单共计88 000元。

被告林某某辩称:原告陈某某在2006年10月16日的《将军山水电站龙景山隧洞合同》上签字,同意投资将军山电站的项目工程,合同约定了在工程完工后才能得到工程款,为此还与原告陈某某、罗志荣签订了《三人协议》,约定他们二人各投资200 000元,后因二人投资未到位不仅造成工程停顿,还造成被告林某某的生产设备被盗。后经多次与原告陈某某等人协商,于2007年6月14日签订的《借款协议》约定:陈某某如不按限定日期汇款,林某某不承担壹分债务。同时原告陈某某出具了1张证明,证实以前的借据作废。所以将军山电站的工程应由有关单位结算,原告陈某某的投资款应由该电站负责结算,与被告林某某无关。

被告林某某为支持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

(1)《证明》1份,内容为:“林某某借陈某某借条2006年12月24日肆万元、2007年2月28日贰万元、2007年3月30日贰万元共计捌万元作废”。证明人为陈某某,日期为2007年6月14日。

(2)、《三人协议》1份,主要内容为陈某某、罗志荣各投资200 000元,每投资全额增值20%,结算时间是2007年8月底,由电站结账清偿。

(3)《借款协议》1份,内容与原告陈某某提交的《借款协议》一致。目的是证明原告陈某某未按约汇款,被告林某某可不承担偿还债务的义务。

被告将军山电站辩称:原告陈某某与被告林某某于2006年10月16日合伙签订了隧洞施工合同,后因双方扯皮延误工期, 2007年4月2日被告林某某与电站再次签订合同,被告林某某独自履行上份合同未完工程,被告林某某与原告陈某某已经形成的80 000元债务双方已结清。《借款协议》中电站的责任仅是在被告林某某的工程款中代扣240 000元给付原告陈某某,现原告陈某某未按《借款协议》的约定汇款,造成被告林某某未能按《借款协议》约定的工期完工,所以单方终止合同,致使电站于无奈之中将工程转包他人。现在被告将军山电站的财务帐上表明,被告林某某已完成工程量和工程款为414.4米×520元/米=215 488元,但从电站帐户上已支出207 512.2元,两项相抵后电站尚应支付被告林某某7975.8元,所以被告将军山电站客观上已失去了为该项协议进行代扣监管的作用和实际意义,更不负有承担本案连带清偿的法定义务。

被告将军山电站为支持其主张提交了以下证据:

1、被告林某某领取原告陈某某汇至罗志荣帐户上的现金领条1张。拟证明原告陈某某汇至罗志荣帐户上款额,已于2007年11月11日被领取,且超额领取了1960元。

2、原告陈某某的证明1张,拟证明被告林某某原来出具的借条由原告陈某某宣告作废,两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已清偿。

3、被告将军山电站单方结算清单1张及已付费用票据14张,拟证明被告林某某已完工414.4米,应得工程款215 488元。同时证明被告林某某已经领取的款项和应支付的费用共计207 512.2元。

4、被告林某某终止合同声明1张,内容为:将军山电站隧洞晴天5天内来人动工,5天内不来人甲方另请队伍。机械设备提供给甲方使用,单价不超520元/米。拟证明被告将军山电站另行发包,是因被告林某某已声明终止合同。

5、方建成承包隧洞工程合同及清算单1份8张,拟证明在被告林某某终止合同后,被告将军山电站于2008年6月25日将隧洞工程转包方建成建设。

原告陈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提出以下质证意见:

1、认为,《借款协议》中 “陈某某后期如不按限定日期将款汇到罗志荣帐户上,林某某不承担壹分债务” 的约定,属违约责任条款,此条款明显违背法律规定,请求法院认定该条款无效。

2、被告将军山电站让被告林某某一次性领取原告陈某某汇至罗志荣帐上的款额,违背《借款协议》的约定,且未告知原告。

3、被告将军山电站的结算清单上无被告林某某的签名,应是被告将军山电站单方结算,无法律效力。

被告将军山电站对被告林某某提交的证据无异议,对原告陈某某提交的证据提出以下质证意见:

1、原告陈某某提交的2份承包合同中,第1份合同原告陈某某有签字,是与被告林某某合伙承包该工程建设,实际操作中是原告陈某某借款给被告林某某,第2份合同是被告林某某拿去找原告陈某某之后,再交给被告将军山电站的,所以对上面签名是如何而来并不清楚。

2、《借款协议》只能证明被告将军山电站仅负有代扣义务,不是担保全部债务偿还义务。

3、10张借条及汇款单中的2007年3月30日的借条注明是20 000元并未在当天给付,而是在2007年3月31日汇款10 000元到罗志荣帐户上,此2张借条应属重复计算。

根据原、被告的举证、质证及本院认定,结合双方当事人的陈述,本院确认以下事实:

2006年10月16日,被告将军山电站将龙景山隧洞工程发包给了被告林某某和原告陈某某施工。 2006年10月30日,原告陈某某、被告林某某与罗志荣签订《三人协议》,约定由原告陈某某、罗志荣各投入资金200 000元。至2007年3月30日,原告陈某某共已投入80 000元,被告林某某向原告陈某某出具了80 000元借条。2007年4月2日,被告将军山电站与被告林某某再次签订了隧洞工程承包合同,其中约定了被告林某某自愿带资施工,施工期间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被告将军山电站预支工程款。2007年6月11日,被告林某某施工工地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经有关单位协调,由被告林某某、将军山电站,罗业治共同赔偿75 000元。2007年6月14日,原告陈某某与被告林某某签订了《借款协议》,约定原告陈某某借200 000元给被告林某某,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后,由被告将军山在被告林某某工程款中代扣240 000元偿还给原告陈某某,并确定此日之前原告陈某某已借款80 000元给被告林某某,其余款项依合同约定日期汇至被告将军山电站负责人罗志荣帐户,并由其负责监管款项专款专用,被告将军山电站在付款担保方签字盖章。签订《借款协议》后,原告陈某某至2007年8月12日共汇款78 000元至罗志荣帐户,就以被告林某某的工程进度未达合同约定进度为由拒绝汇款。被告林某某于2008年3月31日出具声明:“将军山电站隧洞晴天5天内来人施工,5天内不来人甲方另请队伍。机械设备提供给甲方使用,单价不超520元/米”。2008年4月份,被告林某某未与被告将军山电站就已完工程进行结算,即撤走施工队伍。2008年6月25日,被告将军山电站将工程另行发包。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陈某某与被告林某某、将军山电站自愿签订的《借款协议》,明确约定了各自的权利义务,借贷关系的内容不违背法律规定,是合法有效的。自然人之间借款属实践性合同,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协议中已经明确确定了原告陈某某在协议签订之前已借款给被告林某某80 000元,然后陆续汇款78 000元至罗志荣帐户,该协议已经履行生效。被告林某某所借款项已用于其承包的工程却至今未归还,应当承担清偿借款的民事责任。鉴于原告陈某某未按《借款协议》的约定履行完借款200 000元的义务,其债权应按实际借款数额计算,《借款协议》是于2007年6月14日签订,协议中确定此日之前原告陈某某已借款给被告林某某80 000元,此日之后的汇款汇单仅能证明汇款78 000元,所以应当认定原告陈某某借款给被告林某某158 000元。另外,原告陈某某未按《借款协议》限定的时间汇款,其提出是因被告林某某建设工程未达到约定的进度,却未提供约定被告林某某施工进度标准的证据,其理由不能成立,原告陈某某未按《借款协议》限定时间汇款属违约行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原告陈某某认为《借款协议》约定的:“如未按期汇款,林某某则不承担壹分债务”属违约责任条款,认为内容违背法律规定要求认定无效的理由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但可以酌情减轻违约责任,所以对原告陈某某要求被告林某某支付借款利息的请求不予支持。被告将军山电站在《借款协议》中所确定的法律地位是付款担保人,担保义务是在被告林某某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后,在工程款结帐中代扣240 000元给原告陈某某,此条款的约定属附条件担保,《合同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本案中,被告将军山电站所附担保条件是被告林某某建设完工,经验收合格后履行在工程款结帐中代扣义务。虽然事实上被告林某某未能按承包合同完成工程建设,但其未完工程经由被告将军山电站另发包给他人建设完成,现整个隧洞工程已经交付使用,应当认定被告将军山电站对被告林某某已完工部分验收认可,被告将军山电站履行代扣义务的条件于此时成就,并可以被告将军山电站提交的单方清算单为依据,认定被告林某某已完工工程量不低于414.4米,按承包合同约定的价格计算为414.4米×520元/米=215 488元,被告将军山电站应在215 488元的工程款内履行代扣义务。被告将军山电站提出被告林某某在工程建设中,已经从被告将军山电站帐户上预支部分工程款,加上被告将军山电站为被告林某某垫付和应付的费用已达207 512.2元,已经失去继续履行代扣义务作用和条件的理由不能成立,理由是:一、被告将军山电站与被告林某某的承包合同中已约定不能以任何理由要求电站预支工程款,被告将军山电站预支工程款及垫付费用无合同依据,二、被告将军山电站是工程发包方,又是《借款协议》代扣义务的保证人,不仅享有对被告林某某债务的抵销权,还负有履行代扣工程款以确保原告陈某某债权实现的保证责任,应当本着善意原则负责管理监督被告林某某在工程建设中的费用支出,现原告陈某某出借资金158 000元给被告林某某使用,已占全部工程款的80%,足以确保施工的正常运转,在此情况下,被告将军山电站仍向被告林某某支付工程款及垫付费用达207 512.2元,造成不能履行代扣工程款的保证义务,严重影响到原告陈某某债权的实现,被告将军山电站应当在其应付工程款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可以减去《借款协议》签订之前已经支付的变压器修理费4800元,及安全生产事故赔偿款中已由电站代付,被告林某某应负担三分之一部分25 000元。

本案因被告林某某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无法组织调解。故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九条第一款(一)项、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林某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陈某某借款158 000元;

二、被告某某县将军山电站在应付工程款185 688元(计算方法:215 488元-4800元-25 000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陈某某要求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371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陈某某负担710元,被告林某某负担2000元,被告某某县将军山电站负担1000元。被告林某某负担部分随上述款项一并给付原告陈某某,被告某某县将军山电站负担部分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陈某某。

如不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 【投诉】 功能联系删除
点赞
收藏
分享至:
  • 武某某诉邓州市十林镇某某村委会民间借贷纠纷案

    龙珊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龙珊

    武某某诉邓州市十林镇某某村委会民间借贷纠纷案

    内容:原告武某某与被告邓州市十林镇某某村委会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武某某的委托代理人鲁红霞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邓州市十林镇某某村委会经法院依法传票传唤,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原告提供的证据1系有关国家机关出具,客观真实,本院予以采信;证据2系被告邓州市十林镇某某村委会出具,本院予以采信。案件受理费350元,保全费230元,由被告邓州市十林镇某某村委会负担。那么武某某诉邓州市十林镇某某村委会民间借贷纠纷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龙珊律师
    2021.12.23770人收看
  • 许瑞林律师

    主任律师
    • 帮助过 0
    • 好评率 100%
    • 5 分钟响应

    擅长:交通事故

    • 非常细心
    • 专业负责
    • 很有耐心
    • 放心律师
    • 经验丰富

    用户这样评价她:

    • 非常细心
    • 专业负责
    • 很有耐心
    • 放心律师
    • 经验丰富
  • 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8大风险

    李孟阳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李孟阳

    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8大风险

    内容:随着社会的发展,民间借贷也比较盛行,但是民间借贷纠纷案新收案件数也在不断上升势,成为民商事第一大案件类型。所以今天催天下小编针对借贷纠纷的几个风险点和大家分享一下,能帮助到大家。出借人仅仅与借款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或者扣留房产证等方式担保借款的,一般应按民间借贷关系处理。那么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8大风险。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李孟阳律师
    2022.02.09926人收看
  • 黄东洁律师

    主任律师
    • 帮助过 1134
    • 好评率 100%
    • 5 分钟响应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 非常细心
    • 专业负责
    • 很有耐心
    • 放心律师
    • 经验丰富

    用户这样评价她:

    • 非常细心
    • 专业负责
    • 很有耐心
    • 放心律师
    • 经验丰富
  • 唐某与何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案

    张嘉娱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张嘉娱

    唐某与何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案

    内容:原告唐某与被告何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09年3月18日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被告何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此后原告唐某向被告催收欠款未果,酿成纠纷,原告诉至本院。本院认为:被告何某某向原告唐某借款人民币20000元,并出具了借条,双方约定了借款利息,因此原告唐某与被告何某某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成立,被告何某某应承担偿付原告唐某借款本息的民事责任。双方未约定还款日期,原告唐某可在合理的期限内请求返还借款。那么唐某与何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张嘉娱律师
    2021.12.23518人收看
  • 崔玉君律师

    主任律师
    • 帮助过 1202
    • 好评率 100%
    • 5 分钟响应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民间借贷

    • 非常细心
    • 专业负责
    • 很有耐心
    • 放心律师
    • 经验丰富

    用户这样评价她:

    • 非常细心
    • 专业负责
    • 很有耐心
    • 放心律师
    • 经验丰富
  • 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举证责任如何分担? 借贷纠纷案件如何举证!

    赵金保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赵金保

    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举证责任如何分担? 借贷纠纷案件如何举证!

    内容: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举证责任如何分担?债权人以借据主张债权,债务人抗辩称借据载明的借款金额包含利息或仅为利息,且提供的证据足以使法官对借据载明的本金数额产生合理怀疑的,可以确定由债权人就借据本金数额的真实性承担举证责任。那么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举证责任如何分担?。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赵金保律师
    2022.02.09663人收看
  • 周春花律师

    主任律师
    • 帮助过 201
    • 好评率 100%
    • 5 分钟响应

    擅长:婚姻家庭

    • 非常细心
    • 专业负责
    • 很有耐心
    • 放心律师
    • 经验丰富

    用户这样评价她:

    • 非常细心
    • 专业负责
    • 很有耐心
    • 放心律师
    • 经验丰富
  • 陈某某诉林某某、某某县将军山水电站民间借贷纠纷案

    王学瑞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王学瑞

    陈某某诉林某某、某某县将军山水电站民间借贷纠纷案

    内容:原告陈某某与被告林某某、某某县将军山水电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2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郭映辉、周华生,被告某某县将军山水电站负责人罗志荣及其委托代理人翁荣湘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林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该证据用以证明原告陈某某视工程进度情况借款给被告林某某,被告将军山电站承担担保义务。同时原告陈某某出具了1张证明,证实以前的借据作废。那么陈某某诉林某某、某某县将军山水电站民间借贷纠纷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王学瑞律师
    2021.12.23110人收看
  • 任冰峰律师

    主任律师
    • 帮助过 54
    • 好评率 100%
    • 5 分钟响应

    擅长:建设工程、房产纠纷、债权债务、合同纠纷

    • 非常细心
    • 专业负责
    • 很有耐心
    • 放心律师
    • 经验丰富

    用户这样评价她:

    • 非常细心
    • 专业负责
    • 很有耐心
    • 放心律师
    • 经验丰富
  • 贾某某诉某某集团商丘房地产开发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

    周春花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周春花

    贾某某诉某某集团商丘房地产开发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

    内容:原告贾某某诉被告某某集团商丘房地产开发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许德金独任进行公开审理。原告贾某某,被告委托代理人程攀登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承诺书上载明的2万元借款,是被告法定代表人王保顺借的,实际上只借给他1万元。本院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原、被告之间的借款行为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为有效行为。王保顺向原告借款1万元系王保顺的个人借款,本案也不予以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一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1、被告某某集团商丘市房地产开发总公司偿还原告贾某某借款本金4万元,利息66800元。那么贾某某诉某某集团商丘房地产开发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周春花律师
    2021.12.23472人收看
  • 赵金保律师

    主任律师
    • 帮助过 1277
    • 好评率 100%
    • 5 分钟响应

    擅长:交通事故

    • 非常细心
    • 专业负责
    • 很有耐心
    • 放心律师
    • 经验丰富

    用户这样评价她:

    • 非常细心
    • 专业负责
    • 很有耐心
    • 放心律师
    • 经验丰富
  • 姜某某与鲁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案

    陈宗琼律师

    陈宗琼

    姜某某与鲁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案

    内容:原告姜某某与被告鲁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2月1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3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双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原告姜某某诉称,我与被告鲁某某系表姊妹关系。以证明被告鲁某某于2007年11月23日出具了“本人借姜某某现金贰万陆仟元整”的借条,约定于第二年年底前归还的事实。那么姜某某与鲁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陈宗琼律师
    2021.12.23441人收看
  • 张旭律师

    主任律师
    • 帮助过 1462
    • 好评率 100%
    • 5 分钟响应

    擅长:房产纠纷、建设工程

    • 非常细心
    • 专业负责
    • 很有耐心
    • 放心律师
    • 经验丰富

    用户这样评价她:

    • 非常细心
    • 专业负责
    • 很有耐心
    • 放心律师
    • 经验丰富
  • 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特点包括哪些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元甲交通律师

    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特点包括哪些

    内容:近年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个体、私营经济的迅速发展,民间自由借贷日趋活跃。在出借人到期未能还款时,出借人通常以其与借款人之间的房屋买卖法律关系将借款人诉至法院,而非民间借贷法律关系。部分案件未明确约定利息,但庭审中借款人辩称借款利息已在借款时扣除,出借人则对此予以否认,在无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本息等案件事实难以查清。那么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特点包括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
    2022.02.09508人收看
  • 陈宗琼律师

    主任律师
    • 帮助过 1
    • 好评率 100%
    • 5 分钟响应

    擅长:婚姻家庭

    • 非常细心
    • 专业负责
    • 很有耐心
    • 放心律师
    • 经验丰富

    用户这样评价她:

    • 非常细心
    • 专业负责
    • 很有耐心
    • 放心律师
    • 经验丰富
  • 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怎么举证?

    姚平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姚平

    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怎么举证?

    内容:民间的借贷问题很常见了,借贷中产生的纠纷也是常有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怎么举证1、证明当事人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2、证明借款关系存在的证据3、证明已偿还借款的证据(一)、证明当事人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交其身份证明资料,如身份证或户口本等。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主体登记资料,如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由工商登记机关出具的工商登记清单、社团法人登记证等。(二)、证明借款关系存在的证据借款合同、借款协议、借条、欠条、还款承诺书等。那么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怎么举证?。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姚平律师
    2022.02.09190人收看
  • 王熙律师

    主任律师
    • 帮助过 1941
    • 好评率 100%
    • 5 分钟响应

    擅长:债权债务、建设工程、民间借贷

    • 非常细心
    • 专业负责
    • 很有耐心
    • 放心律师
    • 经验丰富

    用户这样评价她:

    • 非常细心
    • 专业负责
    • 很有耐心
    • 放心律师
    • 经验丰富
  • 王某某因与程某某间民间借贷纠纷案

    段建国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段建国

    王某某因与程某某间民间借贷纠纷案

    内容:上诉人王某某因与被上诉人程某某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宁民初字第10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赵树华、孙喜春、被上诉人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原告程某某诉称,我与被告系朋友关系。宣判后,被告王某某不服,以程某某不是债权人,无权起诉,真正债权人为罗丽,现欠款已经全部还清为由,要求二审法院改判。本案经本院审理查明,上诉人王某某与被上诉人程某某经人介绍相识,2006年1月至12月间双方同居生活。本院认为,程某某持有的两张借据是在双方同居生活期间由王某某出具的,故应查清债务形成原因。那么王某某因与程某某间民间借贷纠纷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段建国律师
    2021.12.23716人收看
  • 毋磊颖律师

    主任律师
    • 帮助过 0
    • 好评率 100%
    • 5 分钟响应

    擅长:婚姻家庭

    • 非常细心
    • 专业负责
    • 很有耐心
    • 放心律师
    • 经验丰富

    用户这样评价她:

    • 非常细心
    • 专业负责
    • 很有耐心
    • 放心律师
    • 经验丰富
  • 李某某诉区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案

    龙珊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龙珊

    李某某诉区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案

    内容:上诉人李某某、区万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南民二初字第18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因两被告至今未能全部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故原告起诉。本案受理费9464元,由原告负担1390元,两被告负担8074元,上诉人李某某、区某某不服上述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一审违反法定程序,影响案件的正确审理。那么李某某诉区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龙珊律师
    2021.12.23178人收看
  • 王学瑞律师

    主任律师
    • 帮助过 77
    • 好评率 100%
    • 5 分钟响应

    擅长:建设工程、债权债务、合同纠纷、交通事故

    • 非常细心
    • 专业负责
    • 很有耐心
    • 放心律师
    • 经验丰富

    用户这样评价她:

    • 非常细心
    • 专业负责
    • 很有耐心
    • 放心律师
    • 经验丰富
  • 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特点及对策?

    林艳英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林艳英

    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特点及对策?

    内容:借贷人缺乏诚信是民间借贷纠纷产生的最主要原因。权利人仅凭个人能力无法收回借款,只有向法院起诉追偿。借贷手续不完备或者存在重大瑕疵,对借款合同的主要内容约定不明或者无约定,在案件审理中,经常发现当事人提交的借据、收据中均有许多不规范的地方,导致文义含糊、不确切,成为双方争议的焦点。在民间借贷关系中,借贷双方最容易发生矛盾的是双方约定的利息,部分案件利息约定不明确,或虽然借贷双方约定了利息,但由于利率超过同期银行利率的四倍,超出部分即使原告主张,法律也不予保护。那么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特点及对策?。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林艳英律师
    2022.02.09398人收看
  • 陈明月律师

    主任律师
    • 帮助过 47
    • 好评率 100%
    • 5 分钟响应

    擅长:交通事故

    • 非常细心
    • 专业负责
    • 很有耐心
    • 放心律师
    • 经验丰富

    用户这样评价她:

    • 非常细心
    • 专业负责
    • 很有耐心
    • 放心律师
    • 经验丰富
  • 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增多的5个主要原因

    陈明月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陈明月

    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增多的5个主要原因

    内容:在民间借贷关系中,借贷双方最容易发生矛盾的是双方约定的利息,部分案件利息约定不明确,或虽然借贷双方约定了利息,但由于利率超过同期银行利率的四倍,超出部分即使原告主张,法律也不予保护。那么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增多的5个主要原因。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陈明月律师
    2022.02.09639人收看
  • 段建国律师

    主任律师
    • 帮助过 1289
    • 好评率 100%
    • 5 分钟响应

    擅长:债权债务、刑事辩护、建设工程、民间借贷

    • 非常细心
    • 专业负责
    • 很有耐心
    • 放心律师
    • 经验丰富

    用户这样评价她:

    • 非常细心
    • 专业负责
    • 很有耐心
    • 放心律师
    • 经验丰富
  • 民间借贷代位权纠纷案带给我们什么启示

    张芸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张芸

    民间借贷代位权纠纷案带给我们什么启示

    内容:民间借贷代位权纠纷案的启示一、基本案情xxxx年x月x日,某某法院受理xxx等人起诉xxx有限公司的借款合同纠纷,并以查封xxx有限公司的房地产为由向某某征收办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通知冻结xxx有限公司征收补偿款2500万元。xxxx年x月,xxxx等人又以xxxx有限公司怠于行使到期债权为由,向某某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起诉了某某征收办、某某政府。经过全面的对接和细致的阅卷工作,我们充分了解了该案的案情,掌握了该案关联案件的相关情况,调查了xxx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的程序。债权人代位权的职能主要是保全债权,弥补强制执行法的不足。那么民间借贷代位权纠纷案带给我们什么启示。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张芸律师
    2022.02.0783人收看
  • 张嘉娱律师

    主任律师
    • 帮助过 520
    • 好评率 100%
    • 5 分钟响应

    擅长:建设工程、债权债务

    • 非常细心
    • 专业负责
    • 很有耐心
    • 放心律师
    • 经验丰富

    用户这样评价她:

    • 非常细心
    • 专业负责
    • 很有耐心
    • 放心律师
    • 经验丰富
  • 张某某诉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案

    李楠楠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李楠楠

    张某某诉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案

    内容: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08年7月31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在审理过程中,主审人主动提出回避申请,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由赵志远担任审判长并主审,审判员娄彦峰、柳慧参加庭审,书记员胡利强出庭担任记录,于2009年8月12日第二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和被告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并向原告出具借据,原、被告之间形成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刘某某返还原告张某某借款200000元,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付清。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被告刘某某负担。那么张某某诉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李楠楠律师
    2021.12.23602人收看
  • 李广荣律师

    主任律师
    • 帮助过 1299
    • 好评率 100%
    • 5 分钟响应

    擅长:交通事故、合同纠纷

    • 非常细心
    • 专业负责
    • 很有耐心
    • 放心律师
    • 经验丰富

    用户这样评价她:

    • 非常细心
    • 专业负责
    • 很有耐心
    • 放心律师
    • 经验丰富
李楠楠律师

在线 问题仍未解决?真人1对1咨询为您解答

  • 213位律师在线
  • 已服务23.5万人
  • 5分钟内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