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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与担保合同的关系及担保的范围

吴梦云律师2021.12.23225人阅读
导读:

借款合同的担保源于债的担保制度,担保是降低贷款回收风险的重要环节。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根据上述规定,作为主合同的借款合同如果无效,相应的担保合同也应为无效。担保合同被确认为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那么借款合同与担保合同的关系及担保的范围。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借款合同的担保源于债的担保制度,担保是降低贷款回收风险的重要环节。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根据上述规定,作为主合同的借款合同如果无效,相应的担保合同也应为无效。担保合同被确认为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关于借款合同与担保合同的关系及担保的范围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合同纠纷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核心内容:担保,作为保障债权实现的一种有效手段,在民商事活动中承担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担保的设定是否合法有效,对于贷款是否能够及时、顺利的回收,影响十分重大。如果担保的设定存在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因素,将会影响其法律效力和实现,并最终给主债权带来一定的法律风险。

一、借款合同与担保合同的关系

1、借款合同的担保

借款合同的担保,是指借款合同当事人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经双方协商采取的促使一方履行合同义务,保证他方权利得以实现的法律手段。它是保证借款合同履行,避免或减少贷款风险,维护债权人利益的一种法律制度。借款合同的担保源于债的担保制度,担保是降低贷款回收风险的重要环节。借款人向小额贷款公司借款一般应当提供相应的担保,并对担保人的偿还能力进行严格审查。

根据《担保法》第二条的规定,在借贷、买卖、货物运输、加工承揽等经济活动中,债权人需要以担保方式保障其债权实现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设定担保。本法规定的担保方式为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从实践中来看,借款合同的担保方式主要为证、抵押、质押三种。

2、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的关系

从合同能否独立存在的角度可以将合同区分为主合同与从合同。主合同是不依赖于其他合同而能独立存在的合同;从合同是必须从属于其他合同即主合同而存在的合同。担保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当事人合同法律关系中债权的实现,没有主合同所产生的债权债务,即无所谓担保,因此担保合同以主合同的存在为前提和依据,是主合同的从合同,随着主合同产生、变更和消灭,担保合同具有从属性。

从担保合同与借款合同的关系来看,借款合同为主合同,担保合同为从合同。担保合同的目的和作用在于担保借款合同的实现,由此可见,若没有借款合同的存在,就没有必要设立担保合同。因此,担保合同必须以主债权债务合同的设立为其存在的前提条件,而且与之共始终。

《担保法》第五条第一款对独立担保作出规定:“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该条的但书,确立了独立担保的合法性。但此规定在理论和司法实践中引起了极大的争议,之后《物权法》对此进行了修正,根据《物权法》第172条的规定,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物权法》实施后,由于《担保法》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和《物权法》相冲突,已经不再适用。《物权法》该条的规定与《担保法》之但书规定不同,《物权法》172条的但书明确规定:“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两相比较,《物权法》将独立担保的依据仅仅限于法律另有规定,否则不允许当事人在合同中对独立担保作出约定。

根据上述规定,作为主合同的借款合同如果无效,相应的担保合同也应为无效。担保合同被确认为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针对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被确认为无效的情形,《担保法司法解释》将上述问题区分为三种情况分别予以处理,因此,本条规定在具体操作中亦应遵循《担保法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

第一种情形是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情形中当事人责任份额确定,即《担保法司法解释》第7条规定:“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与债务人怼圭合同债权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

第二种情形是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情形中当事人责任份额的确定,即《担保法司法解释》第8条规定:“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无过错自的,担保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

第三种情形是担保人在担保合同无效场合承担的责任如何追偿或分担的问题,即《担保法司法解释》第9条规定:“担保人因无效担保合同向债权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债务人追偿;或者在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内,要求反担保人承担赔偿责任。担保人可以根据承担赔偿责任的事实对债务人或者反担保人另行提起诉讼。”

二、担保合同的担保范围

根据《担保法》第四十六条和第六十七条、《物权法》第173条的规定,担保合同的担保范围一般包括:

根据本条规定,担保合同的担保范围包括:

1、主债权

主债权指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因债的法律关系所发生的原本债权,例如金钱债权、交付货物的债权或者提供劳务的债权。主债权是相对于利息和其他附随债权而言,不包括利息以及其他因主债权而产生的附随债权。

2、利息

利息指实现担保物权时主债权所应产生的一切收益。一般来说,金钱债权都有利息,因此其当然也在担保范围内。利息可以按照法律规定确定,也可以由当事人自己约定,但当事人不能违反法律规定约定过高的利息,否则超过部分的利息无效。

3、违约金

违约金指按照当事人的约定,一方当事人违约的,应向另一方支付的金钱。在担保行为中,只有因债务人的违约行为导致不能履行债务时,违约金才可以纳入担保合同的担保范围。此外,当事人约定了违约金,一方违约时,应当按照该约定支付违约金。如果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时,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所以在计算担保范围时,违约金应当以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最终确定的数额为准。

4、损害赔偿金

损害赔偿金指一方当事人因违反合同或者因其他行为给债权人造成的财产、人身损失而给付的赔偿额。损害赔偿金的范围可以由法律直接规定,或由双方约定,在法律没有特别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情况下,应按照完全赔偿原则确定具体赔偿数额。赔偿全部损失,既包括赔偿现实损失,也包括赔偿可得利益损失,直接损失指财产上的现实减少,可得利益损失又称可得利益,指失去的可以预期取得的利益。可得利益范围的确定需要坚持客观的原则,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在确定担保范围中“损害赔偿金”的数额时,也应当遵守这个原则。违约金与损害赔偿金都具有代替给付的性质。如果不将它们纳入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就有可能纵容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对债权人的保护是不够的。

5、保管担保财产的费用

保管担保财产的费用指债权人在占有担保财产期间因履行善良保管义务而支付的各种费用。根据《物权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在担保期间,质权人和留置权人有妥善保管担保财产的义务。但这并不意味着保管的费用由质权人或者留置权负担,相反,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担保财产交由债权人占有的目的是为了向债权人担保自己履行债务,保管费用应当由债务人或者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否则不利于担保活动的进行,也不利于确保债权的实现。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只有在质押和留置中,“保管担保财产的费用”才被纳入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在抵押中,抵押财产由抵押人自己保管,所以保管抵押财产的费用已由抵押人自己承担,自然也就不应纳入担保范围。

6、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

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指担保物权人在实现担保物权过程中所花费的各种实际费用,如对担保财产的评估费用、拍卖或者变卖担保财产的费用、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变卖或者拍卖的费用等。之所以将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纳入法定担保债权的范围,主要基于以下考虑: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是由于债务人不及时履行债务导致的,这些费用理应由债务人承担,否则不利于保护担保物权人的利益。当然,担保物权人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实现担保物权,所花的费用也应当合理,对不合理的费用不应当纳入担保的范围。

对担保物权所担保的债权范围,当事人可以依照自己的意思进行约定。当事人约定的效力优先于法律关于法定担保债权范围的规定,也就是说,当事人约定的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可以与法律规定的范围不同,例如,当事人可以约定抵押权的担保范围只限于主债权、损害赔偿金、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不包括利息。这是合同法的意思自治原则在担保物权中的一定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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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担保人如果没签合同,一般不算借款人,也不算担保人,没有签字担保合同一般是无效的。保证合同可以是单独订立的书面合同,也可以是主债权债务合同中的保证条款。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四条 保证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被保证的主债权的种类、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保证的方式、范围和期间等条款。 第六百八十五条 保证合同可以是单独订立的书面合同,也可以是主债权债务合同中的保证条款。 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作出保证,债权人接收且未提出异议的,保证合同成立。 第五百零二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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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担保人什么情况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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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抵押担保不得抵押哪些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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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晓红

    担保合同无效时借款合同是否有效?

    内容: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基于这一规定,担保合同当事人双方可以对担保合同的效力与主合同效力之间的关系另行约定。本案中甲企业与丙企业正是基于此,在担保合同中明确约定担保合同的效力不受主合同效力的影响,担保合同不因主合同的无效而无效。那么担保合同无效时借款合同是否有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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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资金借款合同的格式顺序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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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段建国

    资金借款合同的格式顺序是怎样的

    内容:避免纠纷的最好办法是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责任和义务。由甲方于本合同生效之日直接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转入乙方下述指定账户。抵押或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借款本金、利息、罚息等;5、甲、乙、丙方权利和义务、甲方于本合同生效之日向乙方交付借款本金;、甲方有权向乙方收取利息。为了更好地保护双方的关系,可以签订合同来保护双方的利益。谈判条件时,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并认真征得对方同意。那么资金借款合同的格式顺序是怎样的。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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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保证保险合同与保证担保合同有哪些区别

    龙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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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龙珊

    保证保险合同与保证担保合同有哪些区别

    内容:保证保险合同的主体包括投保人、被保险人和保险人。保证保险合同一经成立便产生独立的权利义务关系,属于双务有偿合同。保证担保合同以主合同的存在为前提,其本身不能独立存在;而保证保险合同与购车借款合同之间不具有主从关系,两者处于并存状态。保证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履行保证保险责任仅限于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限度内的贷款本金和利息,对于违约金、逾期利息、罚息等均不属于赔偿范围。相应地,处理保证保险合同纠纷的法律依据应当是《保险法》,而不是《担保法》。综上,保证保险合同与保证担保合同在主体、内容、性质、保证范围、保证程度以及适用的法律这六个方面都有所不同。那么保证保险合同与保证担保合同有哪些区别。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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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企业借款担保合同有效吗? 企业借款担保合同无效有何后果?

    邢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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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邢颖

    企业借款担保合同有效吗? 企业借款担保合同无效有何后果?

    内容:一般的担保合同都是有效的,我们更关注哪些担保合同无效,企业借款担保合同无效的情况有以下几种:(一)公司董事、经理私自所为的担保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时,只能产生缔约过失责任,责任范围的确定取决于债权人因担保合同无效所造成的损失、担保人和债权人对无效合同的过错程度等因素。该种担保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情形,主要是指债务人与担保人违反法律禁止性或强制性规定以及恶意串通欺骗债权人而缔结担保合同的情形。(四)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时,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主合同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那么企业借款担保合同有效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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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贷关系产生后借款担保期限已过怎么办

    郭铭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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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郭铭芝

    借贷关系产生后借款担保期限已过怎么办

    内容:借款期限应根据借款种类、借款性质、借款用途来确定。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根据《担保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那么借贷关系产生后借款担保期限已过怎么办。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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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冯清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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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债权债务、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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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保证有哪些担保方式

    张芸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张芸

    借款合同保证有哪些担保方式

    内容:借款合同保证是指借款双方之外的第三人为借款人能够履行还款义务进行担保,承担一定的担保责任。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债务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综上,借款合同保证的保证方式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两种。那么借款合同保证有哪些担保方式。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张芸律师
    2022.02.10294人收看
  • 陈明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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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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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贷关系发生后借款担保人有效期多久

    李广荣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李广荣

    借贷关系发生后借款担保人有效期多久

    内容: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一)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二)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所以对于这些问题,大家要有明确的认知,以免发生在自己身上不知道如何处理。那么借贷关系发生后借款担保人有效期多久。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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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2.09564人收看
  • 赵金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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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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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与担保合同的关系及担保的范围

    周春花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周春花

    借款合同与担保合同的关系及担保的范围

    内容:借款合同的担保源于债的担保制度,担保是降低贷款回收风险的重要环节。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根据上述规定,作为主合同的借款合同如果无效,相应的担保合同也应为无效。担保合同被确认为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那么借款合同与担保合同的关系及担保的范围。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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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12.23225人收看
  • 王学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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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连带责任担保人担保合同标准

    黄东洁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黄东洁

    连带责任担保人担保合同标准

    内容:如今连带责任在法律中有明确的规定,通俗的讲它指的是具有连带关系的两人或多人对其所做的违法违规行为共同承担相应责任的行为。下面为大家详细介绍:连带责任担保人担保合同标准。本合同项下借款的担保方式为丙方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担保。丙方完全了解乙方的借款用途,为其提供连带责任的保证担保完全出于自愿,其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意思表示真实。甲方与乙方协议变更本合同,无须经丙方同意,丙方仍在原保证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甲方依合同约定,依法解除本合同时,甲方有权书面通知丙方提前承担保证责任,丙方应在接到通知之日起10日内履行保证责任。那么连带责任担保人担保合同标准。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黄东洁律师
    2022.02.09252人收看
  • 李孟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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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梦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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