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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合同诈骗犯罪的四个正确认定

林艳英律师2021.12.24507人阅读
导读:

虽然合同诈骗罪之“合同”渊源上为经济合同,但立法渊源不应该影响刑法的目的解释。笔者认为应把合同诈骗罪之合同界定为书面合同, 不包括口头形式与其他形式。由于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在合同诈骗罪的认定中,需要能够证明被告人所利用的合同的存在是最起码的要求。在这种情况下,若把口头合同也视为合同诈骗之合同的一种形式,则会导致合同诈骗罪与普通诈骗罪相互冲突,导致前者架空后者,出现法律适用的混乱。关于合同诈骗的数额起点问题,有学者认为“确定合同诈骗的数额起点时,应在参照普通诈骗犯罪起点的前提下,使合同诈骗数额起点略高于普通诈骗罪的数额起点。那么谈合同诈骗犯罪的四个正确认定。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虽然合同诈骗罪之“合同”渊源上为经济合同,但立法渊源不应该影响刑法的目的解释。笔者认为应把合同诈骗罪之合同界定为书面合同, 不包括口头形式与其他形式。由于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在合同诈骗罪的认定中,需要能够证明被告人所利用的合同的存在是最起码的要求。在这种情况下,若把口头合同也视为合同诈骗之合同的一种形式,则会导致合同诈骗罪与普通诈骗罪相互冲突,导致前者架空后者,出现法律适用的混乱。关于合同诈骗的数额起点问题,有学者认为“确定合同诈骗的数额起点时,应在参照普通诈骗犯罪起点的前提下,使合同诈骗数额起点略高于普通诈骗罪的数额起点。关于谈合同诈骗犯罪的四个正确认定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合同纠纷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一、如何认定合同诈骗罪中“合同”的含义

由于合同诈骗罪与其他诈骗罪尤其是普通诈骗罪的区别,关键在于行为人是否利用了“合同”这一形式,所以“合同”的判定会影响到某些诈骗罪的定性,故对“合同”的内涵外延的界定,对于合同诈骗罪的司法认定具有重要意义。从合同诈骗罪的立法渊源来看,本罪的“合同”似应指“经济合同”,因为刑法第224条关于合同诈骗罪的规定,主要吸收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1985年7月8日《关于当前办理经济犯罪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试行)》和1996年12月16日《关于办理诈骗罪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内容,而《解释》第二条规定:“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和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利用经济合同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诈骗罪”,其中使用了“经济合同”一语。那么修改后的刑法仅用了“合同”一词,是否有意扩大其范围,使之更具有包容性呢?答案应是肯定的。理论上一般认为正确界定“合同”一词,应从这样几个因素入手:

1.从合同诈骗罪的客体性质来看,合同诈骗罪之“合同”,必须是能够体现市场经济关系的。凡与这种社会关系无关的各种“合同”,“协议”,如婚姻,收养,抚养,监护等身份关系的协议,不在该“合同”之列;

2.在不违背罪刑法定的前提下,基于控制犯罪而考虑惩治犯罪的最大需要。虽然合同诈骗罪之“合同”渊源上为经济合同,但立法渊源不应该影响刑法的目的解释。换言之,只要除利用经济合同外,还可能有利用其他合同进行诈骗且足以扰乱市场秩序,而在刑法上将之解释为合同诈骗罪又具有“可预测性”的,这些可利用的合同原则上都属于合同诈骗罪之“合同”;

3.从合同的形式方面进行界定。笔者认为应把合同诈骗罪之合同界定为书面合同, 不包括口头形式与其他形式。这是基于以下几个方面的考虑:(1)考虑定罪证据的客观可见性。由于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在合同诈骗罪的认定中,需要能够证明被告人所利用的合同的存在是最起码的要求。而在总体上,合同有各种各样的形式,包括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不同形式的合同,在诉讼中具有举证难易程度的差异。因此,从证据的客观可见性要求来看,口头合同不应成为合同诈骗罪的“合同”;(2)避免出现法条竞合,出现“特殊法条”架空“普通法条”的现象。《合同法》的相关立法解释已使有关财产流转的协议(包括口头的)都归于“市场交易”中的合同。而在普通诈骗中当事人双方之间大量存在这种关于财产流转的协议,并且多以口头形式出现,如果按《合同法》的精神,则这些协议都属于口头形式的合同。在这种情况下,若把口头合同也视为合同诈骗之合同的一种形式,则会导致合同诈骗罪与普通诈骗罪相互冲突,导致前者架空后者,出现法律适用的混乱。而这显然并不是立法者的原意。故应把口头合同排除出本罪之合同之列;(3)将口头合同诈骗排除出合同诈骗之外有利于对此行为的打击。如将口头合同定性为合同诈骗,意味着将其作为经济诈骗对待,而经济诈骗数额的起点一般高于普通诈骗。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普通诈骗的构罪数额起点为2000元,利用票据,信用卡进行诈骗的数额起点为5000元,贷款诈骗的数额起点则高达l万元。关于合同诈骗的数额起点问题,有学者认为“确定合同诈骗的数额起点时,应在参照普通诈骗犯罪起点的前提下,使合同诈骗数额起点略高于普通诈骗罪的数额起点。”若如此,由于合同诈骗罪与普通诈骗罪对应于各个数额档次的量刑幅度基本相同,将口头合同诈骗定性为合同诈骗反而有放纵这一行为之嫌。

二、如何认定“非法占有目的”

如何正确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一般来说应对行为人签订和履行合同的整个过程以及违约后行为人的态度等一系列情况综合分析。例如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

1、考察行为人履行合同的能力。如果行为人明知自己没有履行合同的能力,而且根本不打算履行合同,但仍与他人签订合同,一旦货物、货款到手便大肆挥霍或逃之夭夭,则应视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2、考察行为人在签订和履行合同的过程中有无欺骗手段。犯罪的目的与手段是相互统一的,手段从属于目的,目的又依赖于手段,行为人通过手段来实现其目的。犯罪手段是行为人目的的一个重要体现,在本罪中行为人在签订合同的整个过程就会表现出这样或那样的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行为人在该过程中有欺骗行为并不一定构成诈骗罪。但对那些伪造证件,编造谎言,骗取信任,掩盖其根本无法履行合同的真相,给对方造成重大损失的,应以合同诈骗罪论处。例如,在签订合同过程中,行为人伪造、变造证件,伪造、变造营业执照、注册资金、支票、汇票等凭证,或者虚构事实上不存在的标的物,或者冒充“外商”、“高干子弟”等方式与对方签订合同。由于这些货单、支票、标的物等本身就不存在,是虚假的,因而合同自然就无法履行,这种情况应视为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3、考察行为人对标的物的处置情况及其在签订合同后有无履行合同的行为。如果行为人签订合同后,根本不履行,也不为履行合同积极创造条件,货物或钱款到手后挪作他用或用于私人挥霍或抵偿个人债务或携款物潜逃,行为人非法占有的目的就非常明显;

4、考察行为人在违约后是否承担违约责任。在通常情况下,行为人在违约后,一般都会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以善意原则减少相对人的损失,相反如果行为人明知自己违约到之合同无法履行,采取潜逃方式进行逃避,使对方当事人无法找到自己,则可证明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5、考察合同未履行的原因。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原因一般有两种情况,一是客观方面的原因,一是主观方面的原因。因客观方面原因导致合同未能履行的,行为人主观上无非法占有的目的。如果是主观方面的原因致合同未能履行,即合同签订后,行为人享受了合同的权利,却不主动、不愿意履行合同的相对义务,致使合同不能履行的,说明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当然,具备上述情形之一的,只能是说在一般情况下可以认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因为主观目的的推定内含未知因素,如果行为人可以反证推翻对其“非法占有”之推定,应不予认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三、如何认定刑法第224条第(5)项规定的“其他方法”

由于在现实中用以诈骗的方法多种多样,故刑法第224条在第(1)至第(4)项明确列举了四种合同诈骗方法后,第(5)项以“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概括性语句做出了弹性规定。立法者的目的之一也许是为了适应以后经济的进一步发展,以保持法律的稳定,但这在另一个方面也给该罪的司法认定带来了不便。对这些方法该如何界定呢?笔者以为,只要符合“利用合同诈骗,足以扰乱市场秩序,骗取公私财物”这一客观特征,任何方法、手段都可成为合同诈骗罪的方法。实践中常见的其他方法大致有下面几种:

1.伪造合同骗取对方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权利义务继受人财物的;

2.虚构货源或其他合同标的签订空头合同的。如行为人将暂时借来充数、并不属于自己的货物向被害人出示,在取得被害人信任签订合同后骗取货款;

3.骗使,蒙蔽对方当事人违背真实意图签订合同,亦即行为人利用欺骗手段诱使对方签订合同;

4.利用虚假广告和信息,诱人签订合同,骗取中介费、立项费、培训费等费用的;

5.假冒联合经商、投资、合作协作名义,签订合同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6.通过贿赂签订、履行合同,如实践中有的合同当事人采用贿赂手段与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签订、履行合同骗取国有资产的,就属于这种情况;

7.作为债务人的行为人,向第三人隐瞒未经债权人同意的事实,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部分违法转移给第三人,从而逃避债务。如实践中常见的,一些皮包公司以违法占有为目的,在与他人签订供货合同、取得对方当事人货物、定金或部分货款后,采取欺诈方法将合同义务转让给第三人,待被害人发觉上当受骗时仍借故不履行合同义务,亦不返还收取的货物、定金或货款,等等。

在实践中还要注意一点,即这些诈骗方法、行为是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使用的才成立合同诈骗罪,若在这之前或这之后则不成立本罪。成立普通诈骗罪的按普通诈骗罪论处;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则按合同纠纷处理。本罪如与金融诈骗犯罪发生法条竞合,则按金融诈骗的有关犯罪论处。

四.如何认定合同诈骗罪与其他相近行为的界限

(一)与民事欺诈行为的界限的认定

首先主观目的不同。这两种行为故意内容不同。民事欺诈行为的当事人采取欺骗方法,旨在使相对人产生错误认识,做出有利于自己的法律行为,然后通过双方履行该法律行为谋取一定的“非法利益“,其实质是间接牟利;而合同诈骗罪虽然客观上可引起他人一定民事法律行为的“意思表示”,但行为人并没有承担约定民事义务的诚意,而是只想使对方履行那个根本不存在的民事法律关系的“单方义务”,然后直接非法占有对方财物。因此,合同诈骗罪是以直接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为故意内容,而民事欺诈则是通过双方履约来间接获取非法财产利益。

其次是客观方面不同。具体表现在四个方面:

1.在行为方式上,合同诈骗罪都是作为;而民事欺诈行为则不仅表现为作为,还有相当一部分表现为不作为;

2.从欺诈的程度看,合同诈骗罪中的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已达到了一定程度,需要由刑法来调整;而民事欺诈行为虽然在客观上也表现为虚构事实或隐瞒事实真相,但其欺诈行为仍在一定的限度内,而仍应由民事法律来调整;

3.从欺诈内容看,合同诈骗罪的行为人根本没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和实际行动;而民事欺诈行为中仍有民事内容的存在;

4.从欺骗的手段看,合同诈骗罪的行为人意图利用经济合同达到骗取钱财的目的,总是千方百计的冒充合法身份,如利用虚假的姓名、身份、空白合同书,虚假的介绍信和授权委托书等,以骗取对方的信任使行骗得逞;而民事欺诈行为人一般无须假冒合法身份。

此外,受侵犯权利的属性不同。合同诈骗罪侵犯的是财物所有权,作为犯罪对象的公私财物,并未充当经济合同设定的权利、义务的体现者;而民事欺诈行为侵犯的则是债权,即作为侵犯对象的公私财物,是已经进入经济合同设定的生产、流通领域的权利义务的体现者。

(二) 划清合同诈骗罪与合同纠纷的界限的认定

一般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对两者进行区分:

1.主观方面。判断行为人在主观上是明知自己

无履行能力而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以达到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还是有部分履行合同能力,用夸

大履行能力的方法,使对方产生错觉,通过履行约定的民事法律行为,以达到谋取一定利益的目的;

2.履约能力。行为人不具备履行合同的实际能力和担保,还是有部分履行合同的能力和担保;

3.欺骗手段的程度。行为人是隐瞒真相、虚构履约能力,还是只在数量、质量等方面有某些不实之处。

4.履行合同的行为。订立合同后,行为人是没有履行合同的意愿和行为,没有履行合同的诚意,坐等对方履约上当,在获得非法利益后,推托、搪塞甚至逃跑,还是对履行合同有较积极的态度,既取得一定利益,同时又承担了一定的义务。

上述区分两者界限的关键是行为人的主观目的,行为人是以骗取财物为目的,还是通过履行约定的民事法律行为而获得经济利益。而对该目的的认定则可以参照上述二的内容进行判断。

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杨 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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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犯罪预备的概念和特征为认定犯罪预备提供了一般标准。无疑这两个概念是有着密切联系的因为犯罪预备只能发生在犯罪的预备阶段。犯意表示是在实施犯罪活动以前把自己的犯罪意图通过口头或者书面的形式流露出来。因此它和犯罪预备具有本质的区别犯意表示不可能对社会造成实际危害也不具有对社会的现实危害性因此刑法没有规定处罚犯意表示。总之在认定犯罪预备时正确地把它和犯意表示区别开来才能划清罪与非罪的界限防止出入人罪。我们认为这些行为的性质基本上还是为进一步实行犯罪制造条件不能认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而应视为犯罪预备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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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家赔偿法》第17条规定:“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一)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二)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三)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根据上述规定,对于限制人身自由时的司法赔偿范围仅限于拘留、逮捕以及已经执行刑罚的情形。取保候审是责令相对人提供保证人或缴纳保证金,保证随传随到的强制措施,并不属于《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赔偿范围。具体到本案,李某经法院再审认定为无罪,其在拘留与逮捕期间人身自由受到剥夺,应当获得国家赔偿,但取保候审期间不应当获得国家赔偿。故对李某的赔偿期间应为3个月,即2009年1月10日至2月9日和3月10日至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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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在司法实践中认定犯罪集团不仅要正确理解犯罪集团的概念把握其基本特征而且要将犯罪集团与一般违法群体、普通共同犯罪、犯罪团伙、有组织犯罪以及犯罪法人等区别开来,如有学者就认为有组织犯罪就是指三人以上故意实施的一切有组织的共同犯罪或者集团犯罪活动,犯罪集团与上述两种违法群体之间的区别主要在于是否以实施犯罪为目的而组织起的,而普通共同犯罪中有些只是数人临时纠合在一起实施某种犯罪成员间不具有组织性有的虽有一定的组织性但其程度远比犯罪集团的组织性程度要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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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33号)的规定,行为人交通肇事致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责任或者主要责任的,构成交通肇事罪;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简称无证驾驶)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责任或者主要责任的,亦构成交通肇事罪。能否追究史某刑事责任的关键在于史某能否因驾驶证分数被扣完被认定为无证驾驶。我们认为,史某驾驶证分数被扣完即意味着史某的驾驶资格已经丧失,但法律上是否丧失应当由交警依照行政处罚程序作出认定。在该案中,交警并未事先作出吊销史某驾驶证之决定,按照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除非该案件发生在史某驾驶证年审期限之后,才能认定史某确知其已经丧失驾驶资格,故史某不应当被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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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因犯罪中止是犯罪分子自动停止犯罪或者有效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的一种犯罪形态刑罚对于该种犯罪形态的处罚有特别从宽规定。因此正确认定犯罪中止对于人民法院准确量刑有着特别重要的意义。从以上规定我们可以看出犯罪中止有二种情形1、普通的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过程中犯罪分子自动放弃犯罪行为因而没有完成犯罪的一种犯罪形态。自动性是犯罪中止的本质特征只有在主观上有自愿放弃犯罪的意图在客观上又有自动停止犯罪的行为才能不使危害结果发生。其主要理由除了前述理由外还有任何犯罪中止都是以停止其继续犯罪的故意为前提更彻底停止犯罪而不是暂时的本案中的行为人彻底放弃了杀死乙之念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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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谈合同诈骗犯罪的认定标准

    内容:虽然合同诈骗罪之“合同”渊源上为经济合同,但立法渊源不应该影响刑法的目的解释。笔者认为应把合同诈骗罪之合同界定为书面合同, 不包括口头形式与其他形式。由于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在合同诈骗罪的认定中,需要能够证明被告人所利用的合同的存在是最起码的要求。在这种情况下,若把口头合同也视为合同诈骗之合同的一种形式,则会导致合同诈骗罪与普通诈骗罪相互冲突,导致前者架空后者,出现法律适用的混乱。那么谈合同诈骗犯罪的认定标准。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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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黄东洁

    合同诈骗的认定条件是什么

    内容:没有诈骗行为,不能定合同诈骗罪,但是有诈骗行为也不一定构成合同诈骗罪。要正确认定合同诈骗罪还须结合其他客观因素作具体分析。对于这种情形,不论其有无履行合同的实际能力,均应以合同诈骗罪论处。这种行为实质上是行为人被迫采取的事后补救措施,不是一种真实的履行行为,应认定为合同诈骗罪。那么合同诈骗的认定条件是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黄东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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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犯罪集团是怎么认定的

    李楠楠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李楠楠

    犯罪集团是怎么认定的

    内容:在司法实践中认定犯罪集团不仅要正确理解犯罪集团的概念把握其基本特征而且要将犯罪集团与一般违法群体、普通共同犯罪、犯罪团伙、有组织犯罪以及犯罪法人等区别开来,这里所说的犯罪集团是指3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4、犯罪集团与有组织犯罪的关系,不论如何首要分子都是犯罪集团的灵魂和核心他们发起成立犯罪集团策划发展集团成员主持制定犯罪计划指挥集团成员实施犯罪活动在犯罪集团中起着决定性作用,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是指在犯罪集团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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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1.17980人收看
  • 崔玉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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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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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如何认定股份有限公司职务犯罪

    翁玉素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翁玉素

    如何认定股份有限公司职务犯罪

    内容:二个人贪污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四个人贪污数额不满五千元情节较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第一百六十三条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利益数额受贿罪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那么如何认定股份有限公司职务犯罪。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翁玉素律师
    2022.01.1965人收看
  • 龙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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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共同犯罪中刑事责任认定规则是什么?

    吴梦云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吴梦云

    共同犯罪中刑事责任认定规则是什么?

    内容:共同犯罪是指两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共同犯罪中因个人所起到的作用不同,可以分为主犯、从犯、胁从犯、教唆犯等等,共同犯罪中刑事责任认定规则是什么?本文对共同犯罪中每个人的刑事责任确定规则作了详细介绍,详情请看下文。对共同犯罪人进行正确的分类,是确定共同犯罪人刑事责任的前提,因为我国贯彻罪责自负原则,而不承认团体责任。

    吴梦云律师
    2022.01.10266人收看
  • 林艳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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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不得不看的合同诈骗认定

    杨一凡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杨一凡

    不得不看的合同诈骗认定

    内容:没有诈骗行为,不能定合同诈骗罪,但是有诈骗行为也不一定构成合同诈骗罪。要正确认定合同诈骗罪还须结合其他客观因素作具体分析。合同诈骗认定中履行行为的有无最能客观地反映行为人履行合同规定的民事义务的诚意,也是认定行为人是否存在“骗取钱财”目的的重要客观依据。对于这种情形,不论其有无履行合同的实际能力,均应以合同诈骗罪论处。这种行为实质上是行为人被迫采取的事后补救措施,不是一种真实的履行行为,应认定为合同诈骗罪。那么不得不看的合同诈骗认定。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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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12.24521人收看
  • 翁玉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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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合同诈骗数额的认定

    张旭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张旭

    关于合同诈骗数额的认定

    内容:因此,以口头合同行骗的,如果构成犯罪,原则上应以诈骗罪处理,而不能以合同诈骗罪处理。在当前的合同诈骗犯罪中,形式合法但本质违法无效的合同大量存在,其目的都是为了达到某种非法目的。因此,有时在认定合同诈骗罪时无须从民事角度衡量其合同是否有效。合同诈骗涉及三种数额,即受骗损失数额、实骗数额和行骗数额。按照司法解释,诈骗数额应以行为人实际骗到的数额认定,合同标的额可以作为量刑情况予以考虑。那么关于合同诈骗数额的认定。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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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12.24991人收看
  • 刘晓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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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认定为合同诈骗还是经济纠纷

    郭铭芝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郭铭芝

    认定为合同诈骗还是经济纠纷

    内容:经济纠纷属于民事范畴,当事双方可以通过协商、民事诉讼解决问题;合同诈骗是刑事犯罪,要由公检法代表国家行使侦查、起诉、审判权力,依据法律对罪犯进行惩罚。举报人表示,他们认为此案是合同诈骗,并曾向河北滦县政府及公安局报案,结果,有关人员说,此案不是诈骗是经济纠纷,没有立案。经过第一阶段采访调查,同样的问题摆在记者面前:这到底是一起经济纠纷,还是合同诈骗?被假冒的签名河北省发改委的一纸批文是该案的关键。整个登记注册的过程中,所有张贤的签名都是伪造的,而且张贤本人对注册磐石公司一事毫不知情。那么认定为合同诈骗还是经济纠纷。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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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毋磊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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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艳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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