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骗取“保证金”式合同诈骗

邢颖律师2021.12.24188人阅读
导读:

与许某某签定了聘书协议,并按协议规定,被告人胡正乐收取了许某某10 000元人民币作为“保证金”。(二)关于本案中合同诈骗罪相关问题的分析合同诈骗罪与其他所有诈骗罪一样,都是采用欺骗方式、他人上当受骗后“自愿”交出财物。那么骗取“保证金”式合同诈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与许某某签定了聘书协议,并按协议规定,被告人胡正乐收取了许某某10 000元人民币作为“保证金”。(二)关于本案中合同诈骗罪相关问题的分析合同诈骗罪与其他所有诈骗罪一样,都是采用欺骗方式、他人上当受骗后“自愿”交出财物。关于骗取“保证金”式合同诈骗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合同纠纷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一、案情简介

被告人胡某某于2004年4月12日冒用四川省皮革工业总公司美丰工贸分公司的名义(四川省皮革工业总公司于2001年3月8日曾发出“关于停止四川省皮革工业总公司美丰工贸分公司经营业务的通知”),以该公司在2004年至2005年要在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主办成都名优产品展销会,需招聘仓库保管员为名,使用伪造的“四川省皮革工业总公司美丰工贸分公司财务专用章”,并将“财务专用章”的字样遮盖后冒充公章。与许某某签定了聘书协议,并按协议规定,被告人胡正乐收取了许某某10 000元人民币作为“保证金”。并采取了相同手段,分别与熊某某、徐某某签订了聘书协议,收取了他们的“保证金”各10000元人民币。

二、审判要旨

公诉机关以合同诈骗罪起诉后,法院认为本案的被告人在诈骗行为中与三位受害者分别签订聘任协议,收取其保证金,之后拒不退还,并且至始就不存在于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主办成都名优产品展销会一事,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构成诈骗罪,应当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三、评析

随着市场经济发展,各种诈骗行为层出不穷,其中利用劳动合同收取保证金的方式的诈骗行为更是主要表现形式之一,因此笔者就以上述案例,并结合案件争议焦点——合同诈骗罪与诈骗罪的区别,从合同的界定,合同诈骗罪的客观行为上着手,对合同诈骗罪与相关犯罪进行一个简要分析。

(一)合同诈骗罪概念与特征

根据刑法第224条的规定,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象等欺骗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数额较大的财物的行为。由此可知,合同诈骗罪的主要特征是:1、合同诈骗犯罪即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又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所有权,所以,它侵害的客体为复杂客体。2、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在签订或履合同过程中,虚构事实,隐满真象,骗取对方当事人数额较大的财物的行为。这里虚构事实是指行为人捏造根本不存在的事实,骗取对方当事人的信任;隐瞒真相指行为人故意向对方当事人隐瞒客观存在的事实,以使对方当事人产生错误认识。刑法第224 条在总结司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将合同诈骗罪的行为人通常采用的欺骗手段概括为如下几种:(1)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2)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3)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4)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5)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当然,无论行为人采取上述何种欺骗手段,只有当其诈骗财物的数额较大时,才构成犯罪。3、本罪的犯罪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4、本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且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这种故意可以产生于签订合同之时,也可以产生于履行合同过程中。

(二)关于本案中合同诈骗罪相关问题的分析

合同诈骗罪与其他所有诈骗罪一样,都是采用欺骗方式、他人上当受骗后“自愿”交出财物。《刑法》第265对诈骗罪做了规定,相对于《刑法》224条规定的合同诈骗罪及《刑法》192至200条规定的贷款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票据诈骗罪等各种金融诈骗罪而言,诈骗罪属于一般性犯罪规定,根据《刑法》规定,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数额较大的公司财物的行为。诈骗罪同这些特殊诈骗罪的区别主要在于诈骗的对象、手段以及客体有所不同。与合同诈骗罪相比较而言,从客体上,都包含了侵犯公私财产所有权;主体都是一般主体;主观方面都必须具有直接故意和非法占有的目的。但是与合同诈骗罪不同的在于,后者侵犯的主要客体是市场经济秩序,而客观上的表现也不同。

首先,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该如何界定是本案的一个重点。刑法第224条关于合同诈骗罪的规定,主要吸收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1981年7月8日《关于当前办理经济犯罪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试行)》和1996年12月16日《关于审理诈骗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内容,而《解释》第二条规定:“根据刑法第151条和第152条的规定,利用经济合同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诈骗罪”,而修改后的刑法则在合同诈骗罪的规定的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数额较大的财物的行为”。那么新刑法对合同诈骗罪的规定中不再使用“经济合同”这一定义是否是将“合同”的界限有所扩大呢?如果是一种扩大的化,那么扩大的范围应该如何界定呢?

有学者认为,经济合同中的合同应当只是指经济合同,但笔者认为,合同诈骗罪的合同不应该只局限于经济合同,“虽然合同诈骗罪之‘合同’渊源上为经济合同,但立法渊源不应影响刑法的目的解释。换言之,只要除利用经济合同外,还可能有利用其他‘合同’进行诈骗且足以扰乱市场秩序,而在刑法上将之解释为合同诈骗罪又具有‘可预测性’的,这些可利用的合同原则上都属于合同诈骗之‘合同’”,这也符合罪刑法定原则。1999年10月1日合同法实施之后,经济合同法、涉外经济合同法均已废止,民事法律中已无“经济合同” 的概念,同样,在合同诈骗中的“合同”随着立法的逐渐完善,也不应再局限于经济合同。根据罪刑法定原则,从合同诈骗罪的客观性质来看,合同诈骗罪之“合同”体现的应是进行市场交易的一种法律行为,否则不会侵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要能够体现市场经济关系的,与这种社会经济关系无关的各种“合同”、“协议”,如婚姻、收养、扶养、监护等身份关系的协议,不在该“合同”之列,行政法中的行政合同、劳动法中的劳动合同、国际法中的国家合同也都不属于合同诈骗罪中合同的范围

在本案中,被告人与许某某、熊某某、徐某某签订的聘用库房保管员的协议、聘任展销部主任的协议应属于劳务合同,亦即劳动法上调整的劳动合同,但是其体现的是一种单位与个人之间的劳动关系,而非一种社会经济秩序上的经济关系。因此不能将此认定为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page]

本案另一个重点在于客观行为上。合同诈骗罪的一个表现形式就是“虚构合同主体”进行诈骗。即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的名义签订合同的行为,这是合同诈骗犯罪分子最惯用、最常见的诈骗手段。虚构合同主体的方式主要有以下情况:一是盗用合法主体的名义与他人签订合同;二是捏造根本不存在的主体与他人签订合同;三是利用已被撤销的单位与他人签订合同;四是一些国有企业或集体企业的承包者、租赁经营者,明知其承包或租赁的企业没有履约能力或清偿能力,以承包企业或租赁企业的名义订立合同,骗取财物用于归还个人债务或个人挥霍,将合同义务转嫁给企业,或者取得财物后溜之大吉。本案中被告人也是利用了虚构合同主体的行为,且为利用已被停止经营业务的公司的名义与他人签订合同,似乎符合合同诈骗罪客观方面的规定。但是,问题的根本并不在于此。

欺骗的手段多种多样,而“利用合同诈骗”的客观行为的表现上,行为人是否“利用合同”进行诈骗。作为合同诈骗罪的任何方法,都不能脱离该罪在客观上属于“利用合同诈骗”的本质特性去理解;反过来说,只要符合“利用合同诈骗”这一客观本质特征,任何方法、手段都可以成为合同诈骗罪的方法。合同诈骗的行为人利用“合同”这种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的形式,故意违背市场经济中诚实信用的原则,达到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犯罪目的。在此过程中,其在签订合同时或签订合同前造了何种假、隐瞒了何种事实真相,都不是本质的问题,都不影响其合同诈骗犯罪的认定。当然,实践中存在采取与签订、履行合同有关的、其他的伪造事实和隐瞒真相的诈骗方法,就不能认定为合同诈骗罪。把利用合同进行诈骗的方法同采取与签订、履行合同有关的、其他的有关掩盖事实或隐瞒真相的诈骗方法区分开来的关键就在于此。前者必须是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使用,后者则可以发生在签订、履行合同之前或之后,前者注重的是以合同形式为掩盖外衣,后者则未体现“利用合同”的客体本质特征。

在本案中,被告人主要并不是通过合同来进行诈骗,其利用的主要是伪造事实聘请受害者,然后通过收取保证金来进行诈骗,这并非发生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与合同是否履行,合同的履行内容也无关,签订合同只是其实施诈骗的一个幌子。并且,签订劳动合同时收取保证金在《劳动法》中本来就是被禁止的。

(作者单位:徐尔双,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 罗维,四川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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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诈骗的量刑标准是怎样的

    内容:本罪既可以由个人实施,也可以由单位实施,因此,只要单位或者个人进行合同诈骗,骗取的财物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就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单位或者个人的刑事责任。首先合同诈骗罪数额,犯罪有起刑点,具体数额请参照当地有关规定各地标准。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判断是否构成合同诈骗罪:本罪的构成要件是:1、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合同管理秩序和公私财产所有权。那么合同诈骗的量刑标准是怎样的。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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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诈骗如何报案

    内容:合同诈骗罪报案材料范文关于*****中心涉嫌合同诈骗罪一案的报案材料报案人:*****犯罪嫌疑人:*****法定代表人:****地址:*******涉嫌犯罪事实:2009年我公司依法准备拍摄重大革命历史题材电视剧****,该剧是一部经过国家政府重点审批和支持的电视连续剧。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犯罪嫌疑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赞助费等款项,数额巨大,自身又没有履行能力,其行为已涉嫌构成合同诈骗罪。因此,特请贵局对“华易神州”涉嫌合同诈骗一案立案侦查,挽回被害人的损失,维护我公司的名誉和利益。那么合同诈骗如何报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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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诈骗与合同诈骗的区别

    内容:“诈骗和合同诈骗的区别为:侵犯的客体不同。诈骗罪只侵犯财产所有权,是单一客体,而合同诈骗罪既侵犯他人的财产权利,同时又侵犯合同行为管理制度;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不尽相同。诈骗罪可以表现为虚构任何事实或隐瞒真相,以骗取财物,等等。”其表现形式有如下五种:1、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那么诈骗与合同诈骗的区别。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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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诈骗量刑标准是怎样

    内容:与诈骗罪相同,合同诈骗罪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和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各省不一。四川省合同诈骗罪量刑标准中, “数额较大”,是指个人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在1万元以上,单位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数额巨大”,是指个人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在5万元以上,单位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数额特别巨大”,指个人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在30万元以上,单位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在200万元以上的。根据现行刑法第224条的相关规定,行为人有以下情形,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又达到数额较大的,应该追究其刑事责任。那么合同诈骗量刑标准是怎样。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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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投资购买“拍卖房产”5项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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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资购买“拍卖房产”5项注意

    内容:投资者一定要对目标楼盘进行现场实地考察,对周边同档次物业的价位比较了解,根据自己的经济承受能力,确定对房子的心理价位期望值。有的竞买者自我 控制力不强,容易冲动,等到不知不觉中拍卖价格已超出市场价,后悔晚矣。参加拍卖活动者要自带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交纳一定数额的保证金,并与拍卖公司签竞买协议书。想做房产拍卖的投资买房者,要有充足的资金实力。因为被拍房产一般要求一次性付款。在拍卖现场竞价时,还要考虑付佣金因素。这类信息一般刊登在每个周末 的各大报纸上,投资买家应多加留意。那么投资购买“拍卖房产”5项注意。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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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非法集资与合同诈骗区别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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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法集资与合同诈骗区别有哪些

    内容:“非法集资”是指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未经有权机关批准,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的行为。即犯罪行为人在主观上具有将非法聚集的资金据为己有的目的。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集资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均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为掩饰其非法目的,犯罪分子往往与投资人(受害人)签订合同,伪装成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最大限度地实现其骗取资金的最终目的。那么非法集资与合同诈骗区别有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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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诈骗的常见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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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诈骗的常见种类

    内容:合同诈骗的常见种类;《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1、虚构单位或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骗取对方财物的行为。其他方法是指除前述四种诈骗手法之外的其他利用合同骗取对方当事人财产的行为。合同诈骗的防范常见的手段主要有以下六种:1、以定金为目标,利用两个合同的主副关系,迫使对方违约,“没收”定金。这样,当一方按照执行合同(副合同)的规定履行合同时,骗子就以不符合主合同的原则为由,宣布合同无效,从而“没收”在签约时得到的定金。收劝业务费“后,以合同不合规定等借口毁约,进行诈骗。那么合同诈骗的常见种类。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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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彩礼”背后的法律知识,你知道多少?

    崔玉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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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彩礼”背后的法律知识,你知道多少?

    内容:《婚姻法解释二》规定,可以要求返还彩礼的情形包括3类:给付彩礼后悔婚,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双方即使已经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过就离婚的;婚前给付彩礼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离婚时也可以以此为由要求返还彩礼。办理结婚登记是婚姻关系成立的法定要件之一。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未登记的婚姻关系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法律保护。若双方虽未办理结婚登记,但是以夫妻名义生活较长时间,婚约解除后,男方要求女方返还彩礼时,不能片面引用《婚姻法解释二》的规定判决女方返还男方财产,应该充分考虑女方遭受的损失。因此对于涉嫌通过订亲骗取彩礼的行为,可以诈骗罪进行起诉。那么关于“彩礼”背后的法律知识,你知道多少?。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崔玉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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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骗取“保证金”式合同诈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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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段建国

    骗取“保证金”式合同诈骗

    内容:与许某某签定了聘书协议,并按协议规定,被告人胡正乐收取了许某某10 000元人民币作为“保证金”。(二)关于本案中合同诈骗罪相关问题的分析合同诈骗罪与其他所有诈骗罪一样,都是采用欺骗方式、他人上当受骗后“自愿”交出财物。那么骗取“保证金”式合同诈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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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工程合同诈骗的认定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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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程合同诈骗的认定是怎样的

    内容:诈骗罪是数额犯,行为人采用诈骗的方式骗取公私财物必须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才构成诈骗罪,予以立案追究。根据有关司法解释,诈骗罪的数额较大,以2000元为起点。如果欺诈内容不是使他们作出财产处分的,则不是诈骗罪的欺诈行为。那么工程合同诈骗的认定是怎样的。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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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诈骗如何预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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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诈骗如何预防

    内容:在与对方商谈合作项,详细了解对方的经营范围。签名的真实并不必然是合同本身内容的真实。因此,签订合同时应多留个心眼,不要轻易被合同外在形式所蒙蔽。对于首次交易的对象,厂商们应通过查验身份证或前往工商局查询资料来核实对方人员、单位的真实性,防止不法分子利用虚假身份和单位行骗。不法分子想骗取货物,绝大多数情况下都想方设法让送货人与货物分离,在拖住送货人的同时,其同伙将货物暂时藏匿。因为利用“空头期票”实施诈骗是犯罪分子的惯用手法,他们往往利用支付货款的“档期”,转移货物后逃匿或者将货物销售一空后潜逃。那么合同诈骗如何预防。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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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半老徐娘“多嫁”骗彩礼 触犯刑律后悔迟

    郭铭芝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郭铭芝

    半老徐娘“多嫁”骗彩礼 触犯刑律后悔迟

    内容:近日,江苏省铜山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以谈对象为名骗取“见面礼”的诈骗案,依法判处被告人许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今年37岁许某是铜山县某镇农民,虽已年近40,但看起来风姿绰约。被告人许某与李某、谢某等人预谋,由许某化名“张娟”,谢某充当“媒人”,李某“扮演”“张娟”的母亲,四处寻找生财之机。2009年6月,被告人许某等人又故技重施,以同样的方法骗取安徽省灵璧县夏楼镇火庙村村民陈某人民币3000余元。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许某与他人结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遂作出上述判决。那么半老徐娘“多嫁”骗彩礼。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郭铭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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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崔玉君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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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谨防“借鸡生蛋”合同诈骗骗术

    赵金保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赵金保

    谨防“借鸡生蛋”合同诈骗骗术

    内容:在实践中通常所言的“借鸡生蛋”式的合同诈骗,主要是指单位或个人采用隐瞒事实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与自己签订合同,并在取得对方给付的货款、预付款后挪作他用,长期占用后方予归还。乙公司即将上述食品出售,资金回笼后便长期占用,致使甲公司步入困境。同样的案例,如无资产的个人公司与国企或外企之间所发生的“借鸡生蛋”,有时却作为合同诈骗犯罪处罚。处罚的依据,主要是从主体上、资金上、履行合同的能力上和回笼资金的走向等方面,进行较为细致的判断。对同样性质的问题作出不同处罚的本身,并不是执法者故意舞弊,而是对“非法占有为目的”的理解。那么谨防“借鸡生蛋”合同诈骗骗术。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赵金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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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姚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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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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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骗取“保证金”是构成合同诈骗吗?

    王学瑞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王学瑞

    骗取“保证金”是构成合同诈骗吗?

    内容:与许某某签订了聘书协议,并按协议规定,被告人胡某某收取了许某某10000元人民币作为保证金。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象等欺骗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数额较大的财物的行为。因此不能将此认定为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合同诈骗罪的一个表现形式就是虚构合同主体进行诈骗。在本案中,被告人主要并不是通过合同来进行诈骗,其利用的主要是伪造事实聘请受害者,然后通过收取保证金来进行诈骗,这并非发生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与合同是否履行、合同的履行内容也无关,签订合同只是其实施诈骗的一个幌子。那么骗取“保证金”是构成合同诈骗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王学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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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黄东洁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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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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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如何理解合同诈骗中“非法占有目的”

    周春花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周春花

    如何理解合同诈骗中“非法占有目的”

    内容:合同诈骗罪是97刑法新增加的罪名。比如96司法解释规定“虚构主体”即为合同诈骗的行为特征之一,而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则明确规定“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那么如何理解合同诈骗中“非法占有目的”。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周春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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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龙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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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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