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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承包经营合同纠纷

周春花律师2021.12.25463人阅读
导读: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上诉人伍某某因与被上诉人佛山市某某运输有限公司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佛禅法民二初字第4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伍某某遂以某某公司未经其同意提前将车辆报废侵犯了其权利为由,向原审法院请求某某公司赔偿其经济损失121269元及退还1年的承包经营权款29244.44元。案经原审法院审理认为:伍某某所持的承包经营责任制合同书,虽由佛山市小汽车公司与其签订,但该司转制成为某某公司后,原公司的权利、义务依法由某某公司承担。那么运输承包经营合同纠纷。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上诉人伍某某因与被上诉人佛山市某某运输有限公司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佛禅法民二初字第4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伍某某遂以某某公司未经其同意提前将车辆报废侵犯了其权利为由,向原审法院请求某某公司赔偿其经济损失121269元及退还1年的承包经营权款29244.44元。案经原审法院审理认为:伍某某所持的承包经营责任制合同书,虽由佛山市小汽车公司与其签订,但该司转制成为某某公司后,原公司的权利、义务依法由某某公司承担。关于运输承包经营合同纠纷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合同纠纷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上诉人伍某某因与被上诉人佛山市某某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04)佛禅法民二初字第4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1995年9月25日,佛山市小汽车公司(甲方)与伍某某(乙方)签订单车(单台汽车)承包经营责任制合同,主要内容如下:甲方将其所属的粤xxxx捷达小轿车交由乙方承包经营,在不改变甲方的企业所有制性质和车辆所有权的基础上,乙方是单车经营责任制的承包经营者,承包期限九年,从1995年9月25日至2004年9月24日;乙方承包车辆的总本金折旧费为263200元,合同签订七天内支付10万元,余款在车辆交付使用后第二个月起分48个月还清;在合同期的头三年内,乙方每月须向甲方定额缴交承包费600元(包括管理费和利润,下同);在合同期的第四年至第六年内,每月缴交承包费800元;在合同期的第七年起至合同期满止,每月缴交的承包费另行协商;在承包经营期内,乙方的替班司机必须办理驾驶证的过户手续,领取乘务员上岗证,如因种种原因不能继续承包经营,经甲方同意并交纳伍百元手续费,可办理转承手续,属更换替班司机的则需交纳一百元手续费;合同期满后,甲方只收回车辆的牌证和计费器;乙方(包括替班司机)在承包经营期间,如出现未经甲方同意擅自进行车辆转承或更换替班司机等情况的,甲方有权收回乙方承包的车辆和乙方的承包经营权,乙方在此之前所缴纳的所有费用不予退还;合同签订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修改和终止,任何一方要求提前终止合同,须提前两个月知会对方并经对方同意方可终止;合同经双方签字后生效,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同意,可对合同作补充修改后订出书面协议,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与合同具有同等效力。合同签订后,伍某某依约向佛山市小汽车公司支付了10万元,并在约定的期限内将余款交清。

1999年12月29日,佛山市小汽车公司被注销,转制成本案被告某某公司。转制后,对上述合同所约定的承包费(包括管理费和利润),伍某某仍依约向某某公司缴交。

伍某某在某某公司备案的替班司机为李添亮、彭明华。2002年6月19日,彭明华将粤E17131出租车交他人临时代开,被某某公司的稽查人员查处(扣下该车及行驶证等证照)并开出违规处理通知书,通知书载明了“违反合约、非编”“司机在收到通知书后,在有效期内到公司接受处理,否则按公司有关制度从严处理”“有效期为2002年6月19日至2002年6月20日”。次日,伍某某、彭明华均向某某公司出具了书面情况说明。粤 E17131号车的初次登记日期为1995年9月8日。2003年3月10日,某某公司将粤E17131出租车申请报废。伍某某遂以某某公司未经其同意提前将车辆报废侵犯了其权利为由,向原审法院请求某某公司赔偿其经济损失121269元及退还1年的承包经营权款29244.44元。伍某某提供了其于2001年7月1日、10月1日分别与李添亮、彭明华签订的租车协议以证明自己的经济损失。其中,李添亮的承包期限为2001年7月至2002年7月,月租车费6800元;彭明华的承包期限为2001年10月1日至2002年12月31日,月租车费3800元。

案经原审法院审理认为:伍某某所持的承包经营责任制合同书,虽由佛山市小汽车公司与其签订,但该司转制成为某某公司后,原公司的权利、义务依法由某某公司承担。伍某某也是以某某公司作为佛山市小汽车公司的承受方,向某某公司主张权利的。现却以佛山市小汽车公司已转制,所签订的合同理应失效的陈述,并不符合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伍某某、某某公司仍受上述合同条款的保护及约束。伍某某与佛山市小汽车公司虽明确约定双方的承包经营期限为9年,但因与国经贸经[1997]456号《汽车报废标准》规定“各类出租汽车使用8年”的规定相冲突,故上述合同条款无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关于“民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的规定,双方对于经营期限约定的条款不受法律保护。对此,合同双方当事人均有过错,相应的民事责任由伍某某、某某公司自行承担。鉴于某某公司在承包经营期满后,仅是对承包车辆的牌证及计费器进行回收,故伍某某所交纳的车辆总本金折旧款,实质是其所承包车辆折旧后的价款,伍某某认为折旧款是承包款陈述无理,不予确认。伍某某以此为由,要求某某公司退回一年承包款的诉讼请求无理,不予支持。

鉴于伍某某在承包经营期间,是因其替班司机使用非编司机而由某某公司稽查人员查处的。某某公司所发出的违规通知书已明确要求司机应在该通知书上列的有效期内到公司接受处理。上述期限仅是要求司机到公司接受处理的期限,并非车辆扣押的有效期。伍某某上述有效期应为扣押车辆的有效期陈述无理,不予支持。鉴于合同中已明确规定伍某某及替班司机在内,如擅自更换替班司机的,某某公司有权收回伍某某承包车辆及其承包经营权。虽伍某某辩称某某公司以往对类似违规现象的处理,均采取罚款作为处罚形式的。因某某公司采用何种方式对违规者进行处罚,仅是其职权范围内对违规人员的处罚,属其权利和自行处分,与本案并无必然的联系。伍某某、某某公司作为本案讼争的承包经营责任制合同的相对人,理应受合同条款的保护及约束。伍某某认为合同的第五条第四款:“如未经小汽车公司同意,擅自进行车辆转承或更换替班司机的,该司有权收回伍某某承包的车辆及承包经营权,在此之前收取的费用不予退还”的规定,是与《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规定》及《佛山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暂行办法》相冲突,但《佛山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暂行办法》明确规定:“不得擅自将车辆转交他人经营”“对违反本办法的,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予以查处”。上述条款与上述合同条款并无冲突。而《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规定》并未对此类违规现象须作何种处罚作明确的规定。鉴于合同条款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伍某某、某某公司作为本案讼争的承包经营责任制合同的相对人,理应受合同条款的保护及约束。因替班司机违规而由某某公司依合同条款对伍某某作出的处罚,其责任并不在某某公司,伍某某因此而遭受的经济损失,某某公司不负赔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判决:驳回伍某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520元,由伍某某负担。[page]

上诉人伍某某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上诉称:一、原审称“鉴于被告在承包经营期满后,仅是对承包车辆的牌证及计费器进行回收,故原告所交纳的车辆总本金折旧款,实质是所承包车辆折旧后的价款,原告认为折旧款是承包款陈述无理,不予确认”是事实认定及适用法律错误。1、合同性质是承包合同,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法律关系是承包经营法律关系而非买卖合同法律关系。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现将甲方所属的捷达小轿车一辆交由乙方承包经营”,只因承包期超过了车辆的报废期,故没有必要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回收报废车;2、合同中虽采用了“总本金折旧费”之说法,但实质却是承包经营款。某某公司给出了9年的承包经营期限,伍某某是以此为条件才签订了合同,现因某某公司的原因导致承包经营期限不满9年,根据公平、诚实信用、等价有偿等民法的基本原则,某某公司理应退还不足期限的总本金折价款。二、原审认定某某公司仍受原合同的保护和约束也是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错误。1、原审称“原告也是以被告作为小汽车公司的承受方,向被告主张权利的”说法错误。伍某某是以某某公司侵犯了其承包经营权而不是以某某公司为合同相对人来起诉的;2、合同约定“在不改变甲方的企业所有制性质和车辆所有权的基础上,乙方是单车经营责任制的承包所有者”。因此,作为原集体的佛山市小汽车公司转制作为自然人控股的公司,合同在转制后已整体失效;3、佛山市小汽车公司转制后的权利义务是否由转制后的企业承担应根据情况确定,并由某某公司提供证据证实佛山市小汽车公司转制的具体情况;4、转制后的债权债务由某某公司承担与本案的合同权利由某某公司继承是两回事。转制后,某某公司应与伍某某就涉案出租车之权利义务达成新的协议,而不能依据原合同来进行约束;5、转制后,伍某某、某某公司默认了承包经营关系并非是双方承诺按原合同作为约束依据。在双方没有签订正式书面协议以及无任何书面证据的情况下,原审认定合同权利可以继承以及原合同仍然有效没有法律依据。三、原审认定合同第五条第四款有效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1、合同是伍某某与佛山市小汽车公司之间签订的,只能约束合同当事人。转制后,某某公司继承了原公司的债权债务并不等同于取得了合同的权利。既然合同不能作为伍某某与某某公司之间权利义务的依据,则某某公司当然不能引用合同条款,但其可依据事实上形成的承包经营关系而依惯例、公司规章制度及双方认可的其他方式来规范双方的权利义务。在实践中,某某公司一直是以罚款300元、500元的方式对非编人员进行处罚的,而此次却以合同约定作为依据没收车辆、收回承包权是滥用权利,侵犯了伍某某的承包经营权;2、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对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资格证的人员进行处罚规定了标准,合同第五条第四款与之相冲突; 3、原审称违规通知书上的期限并非车辆扣押期限的说法与事实不符;4、某某公司扣押该车后称其以合同第五条第四款为据没收车辆及收回承包经营权。依据《合同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即使某某公司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也必须书面通知伍某某,但某某公司自2002年6月20日后一直非法扣押车辆而没有任何书面通知给伍某某。某某公司的行为严重侵犯了伍某某的承包经营权,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改判某某公司赔偿伍某某经济损失121269元,并退还伍某某一年的承包经营款29244.44元,一、二审诉讼费用由某某公司承担。

上诉人伍某某在二审期间未向本院提交新的证据材料。被上诉人某某公司答辩称:一、伍某某要求退还一年

的承包经营权款29244.44元的主张无理。某某公司对单车(单台汽车)承包经营责任制合同是经营承包合同而非买卖合同并无异议,原审法院也未将该合同作为买卖合同来处理;伍某某认为车辆总本金折旧费即是承包经营权款的说法错误;导致承包经营期限不满9年的原因不在某某公司,而在于伍某某的违约及国家政策的调整。二、伍某某应受单车(单台汽车)承包经营责任制合同的约束,伍某某违反合同约定依法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被上诉人某某公司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材料:1、单车(单台汽车)承包经营责任制合同补充协议一份;2、解除合同通知两份及相应的国内特快专递邮件详情单、邮件收据、改退批条;3、通知及相应的国内特快专递邮件详情单、邮件收据、改退批条各一份;4、佛山市企业改革领导小组佛企改 [1999]010号文件一份。

上述证据某某公司已于一审中提交,因超过举证期限在一审时未进行质证。

本院认为:佛山市小汽车公司与伍某某签订的单车(单台汽车)承包经营责任制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受法律保护。由于佛山市小汽车公司已转制为某某公司,并由某某公司承接了其债权债务,而在佛山市小汽车公司转制为某某公司后,伍某某仍依合同约定向某某公司缴纳管理费,该事实表明,伍某某对某某公司承接前述合同权利、义务是认可的。伍某某提出转制后的债权债务由某某公司承担与本案合同权利由某某公司继承是两回事的主张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

伍某某提出合同约定“在不改变佛山市小汽车公司的企业所有制性质和车辆所有权的基础上,伍某某是单车经营责任制的承包所有者”,所以佛山市小汽车公司转制为自然人控股的公司后,合同已整体失效。从合同约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及目的来看,其是为了防止车辆所有权发生变动而影响到承包者的承包经营权,而佛山市小汽车公司转制为某某公司并由某某公司承接其债权债务并没有损害承包者的利益。所以,对伍某某提出的合同在转制后已整体失效的主张,本院不予采纳。伍某某与某某公司之间的权利、义务仍受原合同约束。由于伍某某在合同约定的承包期限内擅自更换替班司机的事实清楚,该行为已构成违约,某某公司有权根据合同约定收回伍某某承包车辆及其承包经营权,而在此之前所缴纳的所有费用不予退还。所以,某某公司收回车辆的行为并未侵犯伍某某的承包经营权,伍某某要求某某公司赔偿其经济损失及退还承包经营款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page]

至于伍某某提出本案合同性质是承包经营合同而非买卖合同的上诉,因原审法院并未将该合同以买卖合同来进行审理,某某公司也未主张该合同是买卖合同关系,伍某某的该上诉主张没有任何实际意义。

综上所述,上诉人伍某某上诉无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520元,由上诉人伍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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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委托运输合同纠纷管辖地的选择

    翁玉素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翁玉素

    委托运输合同纠纷管辖地的选择

    内容:采用不同的运输工具,就可能形成是由普通法院管辖还是由专门法院管辖的问题。)根据国家法律有关规定,经过双方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双方共同遵守。甲方违反此义务的,乙方有权拒绝运输,因为运输而支付的费用,甲方应当偿付。乙方未按该条规定完成运输的,须向甲方承担货物总额___%的违约金。那么委托运输合同纠纷管辖地的选择。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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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物流运输纠纷归哪管,运输合同纠纷的管辖

    黄东洁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黄东洁

    物流运输纠纷归哪管,运输合同纠纷的管辖

    内容:法律主观:根据我国《 民事诉讼法 》第27条规定,管辖法院的确定为:“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 运输合同纠纷 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 人民法院管辖,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七条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运输合同纠纷的管辖法律主观: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 运输合同 纠纷提起的 诉讼 ,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 管辖。

    黄东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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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杨一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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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车辆运输合同纠纷管辖法院的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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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崔玉君

    车辆运输合同纠纷管辖法院的确定

    内容:如果是采用单一运输工具,则按运输工具不同来确定管辖法院,比如采用水运,则由海事法院管辖,采用铁路运输,则由铁路运输法院管辖;如果是采取联合运输,根据具体情况,凡是与海事有关的,由海事法院管辖,与铁路运输有关的,由铁路运输法院管辖;在联合运输中,如果同时存在水运和铁路运输的,如何确定管辖法院,法律并未作出具体规定,在这处情况下,可以由当事人选择法院管辖。由政府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制订统一、规范的运输合同文本,以规范物流市场行为。那么车辆运输合同纠纷管辖法院的确定。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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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规定了铁路旅客和行李、包裹运输合同纠纷、铁路 货物运输合同 和铁路货物运输 保险合同纠纷 、国际铁路联运合同和铁路运输企业作为经营人的多式联运合同纠纷、代办托运、包装整理、仓储保管、接取送达等铁路运输延伸 服务合同纠纷 等十一种由铁路运输法院管辖的,涉及铁路运输、铁路安全、铁路财产的民事诉讼,《 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七条规定,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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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路运输合同纠纷怎么处理

    内容:公路货物运输合同应具备合法手续:1、代订货物运输合同,被委托单位必须持有委托单位证明,并在授权范围内,以委托单位的名义签订。公路运输费的征收对象相对它们来说更为特定和狭窄,公路运输管理费并不对所有的车辆征收,而只是对从事营业性运输行业的车辆征收。根据《公路运输管理费征收和使用规定》,运管费的留用和上缴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祷市运管部门统一征集,按比例分级使用。运输合同纠纷可以按照我国的诉讼程序,由一方或双方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然后由法院根据适用法律和事实进行审理,最后作出判决。那么公路运输合同纠纷怎么处理。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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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孟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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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孟阳

    货物运输合同纠纷处理方式有哪些

    内容:货物运输合同纠纷处理方式有哪些货物运输中产生纠纷其中不仅牵涉货物运输法还往往涉及代理法、民法典等诸多法律。运输合同纠纷可以按照我国的诉讼程序由方或双方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然后由法院根据适用法律和事实进行审理最后作出判决。那么货物运输合同纠纷处理方式有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李孟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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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吴梦云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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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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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运输合同纠纷的法院怎么认定

    张嘉娱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张嘉娱

    运输合同纠纷的法院怎么认定

    内容:由于当事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毁损、灭失风险承担上存在差异,故法律、行政法规如《铁路法》、《民用航空法》针对具体运输方式的赔偿限额和计算方法有特别规定的,从特别规定,运输合同纠纷管辖法院如何确定法律主观:一、 运输合同 纠纷该如何处理解决运输纠纷一般有四种途径,即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调解、仲裁和诉讼,(3)在联合运输中,如果同时存在水运和铁路运输的,如何确定管辖法院,法律并未作出具体规定,在这处情况下,可以由当事人选择法院管辖。

    张嘉娱律师
    2024.03.07269人收看
  • 许瑞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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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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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货物运输合同纠纷的管辖,货物运输合同纠纷管辖的法律规定

    于海明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于海明

    货物运输合同纠纷的管辖,货物运输合同纠纷管辖的法律规定

    内容:2、法律主观:运输合同纠纷的地域管辖如下: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2、法律主观:运输合同纠纷的地域管辖如下: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运输合同纠纷的管辖1、法律主观: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 运输合同 纠纷提起的 诉讼 ,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 管辖。

    于海明律师
    2023.11.17261人收看
  • 杨一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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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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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运输承包经营合同纠纷

    王学瑞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王学瑞

    运输承包经营合同纠纷

    内容: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上诉人伍某某因与被上诉人佛山市某某运输有限公司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佛禅法民二初字第4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伍某某遂以某某公司未经其同意提前将车辆报废侵犯了其权利为由,向原审法院请求某某公司赔偿其经济损失121269元及退还1年的承包经营权款29244.44元。案经原审法院审理认为:伍某某所持的承包经营责任制合同书,虽由佛山市小汽车公司与其签订,但该司转制成为某某公司后,原公司的权利、义务依法由某某公司承担。那么运输承包经营合同纠纷。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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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12.25463人收看
  • 陈明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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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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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承包土地合同纠纷怎样处理

    陈宗琼律师

    陈宗琼

    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承包土地合同纠纷怎样处理

    内容:法律分析:土地承包经营发生争议可通过: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调解解决、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2、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五条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承包土地合同纠纷怎样处理1、法律分析:因土地承包合同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第十八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当事人可以通过调解解决纠纷,当事人不愿意调解的,可以申请仲裁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可以通过调解解决纠纷,当事人不愿意调解的,可以申请仲裁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陈宗琼律师
    2023.11.03288人收看
  • 周春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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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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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旅客运输合同纠纷如何赔偿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元甲交通律师

    旅客运输合同纠纷如何赔偿

    内容:旅客索赔行李损失的,系托运行李,应在旅客离船或行李交还或应当交还之日起15天内,提出行李赔偿要求书,逾期不能再要求赔偿。行李交还时,旅客已会同承运人对行李进行了联合检查或检验的,无需提交行李赔偿要求书。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货物运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运费的合同。依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因运输合同产生纠纷的,运费损失是不是应该支持,由具体的情况而定。因托运人申报不实或者遗漏重要情况,造成承运人损失的,托运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那么旅客运输合同纠纷如何赔偿。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
    2021.12.25308人收看
  • 王学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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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建设工程、债权债务、合同纠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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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航空运输合同纠纷(航空运输合同纠纷管辖)

    邢颖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邢颖

    航空运输合同纠纷(航空运输合同纠纷管辖)

    内容:如果提起诉讼,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8条规定,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 运输合同纠纷 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 人民法院管辖,运输合同纠纷的法律规定运输合同纠纷管辖法院的规定: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七条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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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02.25190人收看
  • 孔孟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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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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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确定代理运输合同纠纷的规定

    段建国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段建国

    确定代理运输合同纠纷的规定

    内容:运输合同纠纷较一般合同纠纷复杂,它涉及到承运人是否正确履行合同、是否造成货物毁损、是否按时运到,收货人是否履行收货义务等。从便利审判与诉讼以及存在实际联系的角度出发,运输合同纠纷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是适宜的。托运方必须按照国家主管机关规定的标准包装;没有统一规定包装标准的,应根据保证货物运输安全的原则进行包装,否则承运方有权拒绝承运。购销合同的实际履行地点与合同中约定的交货地点不一致的,以实际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那么确定代理运输合同纠纷的规定。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段建国律师
    2021.12.25673人收看
  • 翁玉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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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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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货物运输合同纠纷的管辖,货运合同纠纷的管辖权

    段建国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段建国

    货物运输合同纠纷的管辖,货运合同纠纷的管辖权

    内容:2、法律主观:根据我国《 民事诉讼法 》第27条规定,管辖法院的确定为:“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 运输合同纠纷 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 人民法院管辖,运输合同纠纷管辖法院如何确定依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法律主观:运输 合同纠纷管辖法院 一般是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 人民法院管辖。

    段建国律师
    2023.11.03799人收看
  • 李孟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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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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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春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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