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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婚夫妻可以生育的情形

孔孟廷律师2021.12.2555人阅读
导读:

除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和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外,其他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的特殊情形,由省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提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夫妻一方为本省居民,一方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或者外国人,本省居民的配偶一方婚前已有的子女以及双方婚后生育的子女不在内地定居的,执行本条例规定时,不计入生育的子女数。第二十三条 生育两个以内子女的,由夫妻自主安排生育,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制度,做好相关服务工作。第二十五条 育龄夫妻自主选择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那么再婚夫妻可以生育的情形。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除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和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外,其他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的特殊情形,由省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提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夫妻一方为本省居民,一方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或者外国人,本省居民的配偶一方婚前已有的子女以及双方婚后生育的子女不在内地定居的,执行本条例规定时,不计入生育的子女数。第二十三条 生育两个以内子女的,由夫妻自主安排生育,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制度,做好相关服务工作。第二十五条 育龄夫妻自主选择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关于再婚夫妻可以生育的情形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

(一)一方婚前未生育,一方婚前已生育过一个子女,且双方婚后共同生育一个子女的;

(二)双方婚前合计生育两个及以上子女,且没有共同生育子女的;

(三)已生育的两个子女中,有经病残儿医学鉴定机构鉴定为病残儿,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依法收养的子女,执行本条例规定时,不计入生育的子女数。

第二十一条 符合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再生育一个子女后,其中一个子女死亡,夫妻仍符合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

除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和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外,其他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的特殊情形,由省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提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

第二十二条夫妻双方为归侨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在本省定居,夫妻双方所生育的子女不在内地定居的,执行本条例规定时,不计入生育的子女数。

夫妻一方为本省居民,一方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或者外国人,本省居民的配偶一方婚前已有的子女以及双方婚后生育的子女不在内地定居的,执行本条例规定时,不计入生育的子女数。

第二十三条 生育两个以内子女的,由夫妻自主安排生育,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制度,做好相关服务工作。

第二十四条 符合本条例规定可以再生育子女的夫妻,共同向一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书面提出再生育要求。

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收到书面再生育要求和有关证明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所在地的县(市、区)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县(市、区)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十五日内办理完毕,符合条件的,发给生育证,并予以公布;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并说明理由。

省、设区的市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再生育审批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育龄夫妻自主选择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

第二十六条 外省迁入本省的公民,迁入前已取得当地批准再生育子女证明的,应当允许其生育。

民政部、外交部关于印发《关于离婚当事人申请再婚登记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1998年12月18日,民政部外交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驻外使、领馆:

为完善婚姻登记管理法规,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保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经国务院同意,现将《关于离婚当事人申请再婚登记的补充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鉴于补充规定是对国务院批准,民政部发布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定》行政法规的完善,为使部门发布的有关婚姻登记管理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与行政法规一致,经研究决定,对部门发布的《华侨同国内公民、港澳同胞同内地公民之间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定》、《出国人员婚姻登记管理办法》、《中国与毗邻国边民婚姻登记管理试行办法》等规定作相同的补充规定,请各地在办理婚姻登记时一并严格执行。

关于离婚当事人申请再婚登记的补充规定

离婚的中国公民在国内申请再婚,如果其前次婚姻关系是在国外按当地法律通过司法程序解除的,其离婚证件(指法院出具的离婚调解书和离婚判决书)必须经我国人民法院的裁定承认。裁定承认的,即视为有效;被驳回的,视为无法律效力。

如其前次婚姻关系是在国外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离婚的,离婚证件无需经我国人民法院裁定承认,但须经其居住国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权机构的认证和我国驻该国使、领馆的认证。

离婚的外国人在我国申请再婚,须出示离婚证件。如其前次婚姻关系是在国外按当地法律通过司法程序解除的,须同时提供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其原配偶的国籍证明。其原配偶是中国公民的,其离婚证件(指法院出具的离婚调解书和离婚判决书)须经我国人民法院裁定承认。被裁定承认的,视为有效;被驳回的,视为无法律效力。其原配偶是外国公民,或者其前次婚姻关系是在国外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离婚的,离婚证件无需经我国人民法院裁定承认,但须经其本国公证机关公证,并经其本国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权机构的认证和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由该国驻华使、领馆直接认证。

持有我国人民法院第一审离婚判决书的当事人申请再婚,须提供法院出具的离婚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的证明。

我国驻外使、领馆应按有关规定为经驻在国公证和该国外交部或其授权机构认证过的离婚证件办理认证手续,并为长期或已在国外取得合法居留权的中国公民出具或认证婚姻状况证明。情况特殊者应先报国内审批。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应将结婚当事人提交的我国人民法院做出的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裁定书或经公证、认证的离婚证件、国籍证明或离婚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的证明收入当事人的结婚登记档案。

凡与我国签订民事司法协助条约的外国法院出具的离婚证件在我国使用,按条约的有关规定办理。

申请结婚当事人提供假证件或证件被涂改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不予登记。

再婚是合法结婚,所以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

根据国家有关职工婚丧假的规定精神,再婚者与初婚者的法律地位相同,用人单位对再婚职工应当参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同初婚职工一样的婚假待遇。

需要注意的是,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不能享受晚婚假。根据《婚姻法》规定,只有在同时符合女年满23周岁、男年满25周岁和“双方均为初婚”这两个条件的情况下,才可以认定为“晚婚”。因此,即使再婚年龄达到晚婚的标准,也不属于晚婚情形,是不能享受晚婚待遇的。当然,结婚双方中有一方是初婚,一方是再婚的,只要初婚一方符合晚婚情形,就能依法享受晚婚待遇。

综上,再婚和初婚享有平等的婚假待遇。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职工休假问题的通知》

用人单位在婚假问题的处理上不应有所偏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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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不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情形:1、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不予认定;2、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不予认定。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四条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再婚夫妻可以生育的情形

    刘晓红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刘晓红

    再婚夫妻可以生育的情形

    内容:除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和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外,其他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的特殊情形,由省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提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夫妻一方为本省居民,一方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或者外国人,本省居民的配偶一方婚前已有的子女以及双方婚后生育的子女不在内地定居的,执行本条例规定时,不计入生育的子女数。第二十三条 生育两个以内子女的,由夫妻自主安排生育,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制度,做好相关服务工作。第二十五条 育龄夫妻自主选择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那么再婚夫妻可以生育的情形。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刘晓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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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院认定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有哪些

    李楠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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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楠楠

    法院认定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有哪些

    内容:法院认定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有哪些诉讼离婚是离婚方式之一很多人认为起诉到法院就会判决离婚实际上只有双方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的才会准予离婚,诉讼离婚是离婚方式之一很多人认为起诉到法院就会判决离婚实际上只有双方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的才会准予离婚,13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破裂,13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破裂,法院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形包括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法院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形包括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李楠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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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再婚的夫妻离婚时财产应当怎样分割?

    于海明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于海明

    再婚的夫妻离婚时财产应当怎样分割?

    内容:那么再婚个人财产是可以分割的财产吗,一、再婚财产分割之再婚个人财产分割再婚个人财产,通常是指再婚前夫妻一方就已经取得的财产,再婚家庭,离婚财产该如何分割,当然,再婚离婚的话,对与自己的合法权益还是需要进行争取的,像财产分割就是其中一部分,现实生活中,人们有时会有一些误解,认为只要是双方结婚了,即使是再婚,无论是谁的财产,都有财产分割的权利,对于一方所有的财产,即夫或妻一方的婚前财产,也可称为法定的夫妻个人财产,在原则上是不需要分割的。

    于海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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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李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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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房产纠纷、合同纠纷、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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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再婚夫妻一方死亡财产应该如何分配

    周春花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周春花

    再婚夫妻一方死亡财产应该如何分配

    内容:再婚夫妻一方死亡的财产分配,是先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部分其中一半分割为配偶所有,剩下的这一部分由配偶、子女和当事人的父母平等的分割,再婚夫妻一方死亡的财产分配是先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部分其中一半分割为配偶所有,剩下的这一部分由配偶、子女和当事人的父母平等的分割,3、法律主观:再婚夫妻一方死亡财产的分配:如果被继承人的配偶还健在的,首先分割出夫妻共同财产的一半作为健在配偶的个人财产,再婚夫妻一方死亡财产分割比例一方死亡的,婚后取得财产,属于共有,夫妻俩一人一半,婚前个人财产,属于个人所有,一方死亡,属于个人和婚后取得的那一半财产,先看有无遗嘱,有遗嘱,按遗嘱指定继承人来办理继承手续,无遗嘱的按照法定继承顺序继承。

    周春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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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姚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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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夫妻有一方出轨离婚怎么判

    任冰峰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任冰峰

    夫妻有一方出轨离婚怎么判

    内容:在司法实践中,法院是否可以作出离婚判决,名义上依据的是“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再无和好的可能”,实质上是要审查很多的条件,包括但不限于夫妻婚姻感情基础、是否生育子女、结婚时间、家庭财产现状、案外人(主要是双方父母)对当事人离婚的态度、离婚后是否存在一方难以生活的情形、当事人自身身体健康条件以及是否存在法定的准予离婚情形等。

    任冰峰律师
    2023.05.1730人收看
  • 崔玉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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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一年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一种情形_分居满一年是否可以认定感情破裂

    荣静月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荣静月

    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一年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一种情形_分居满一年是否可以认定感情破裂

    内容: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一、分居满一年是否可以认定感情破裂1、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分居满一年并不能认定为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如果夫妻分居满两年的,是属于感情破裂的情形,法院会准许离婚,因此,作为应准予离婚的法定情形的分居,必须是因夫妻俩感情出现问题,因为感情不和、感情破裂、相互厌恶而造成的分居,2、分居时必须是连续的并已满两年夫妻俩分居满两年的时间计算,是从夫妻实际分居的第二日算起,到向法院立案提起离婚诉讼时为止。

    荣静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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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翁玉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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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再婚夫妇可以生育的情形

    许瑞林律师

    许瑞林

    再婚夫妇可以生育的情形

    内容:除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和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外,其他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的特殊情形,由省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提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夫妻一方为本省居民,一方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或者外国人,本省居民的配偶一方婚前已有的子女以及双方婚后生育的子女不在内地定居的,执行本条例规定时,不计入生育的子女数。第二十五条育龄夫妻自主选择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第二十六条外省迁入本省的公民,迁入前已取得当地批准再生育子女证明的,应当允许其生育。那么再婚夫妇可以生育的情形。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许瑞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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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段建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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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夫妻协议离婚一方能要两个孩子吗

    张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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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旭

    夫妻协议离婚一方能要两个孩子吗

    内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主要考虑经济状况个人素质生活环境对子女的责任感以及与子女的感情亲密程度等但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第46条有明确规定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主要指夫妻长期两地分居的情况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其他子女指另一方的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及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等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5一方离婚后再婚困难的可以作为优先因素加以考虑6子女单独随(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外)祖父母要求并有能力协助照顾(外)孙子女三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随母生活发生争议的应考虑子女本人的意见。

    张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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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王学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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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夫妻双方感情破裂情形之规定

    杨一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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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杨一凡

    夫妻双方感情破裂情形之规定

    内容:夫妻双方感情破裂情形之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夫妻双方感情破裂情形之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另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九条规定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处理,另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九条规定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处理,(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关于夫妻双方感情破裂情形之规定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杨一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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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王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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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再婚又生育了子女夫妇俩的赡养责任归谁?

    毋磊颖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毋磊颖

    再婚又生育了子女夫妇俩的赡养责任归谁?

    内容: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由此可见,父母的被赡养权利是受法律保护的,不论父母是否再婚,子女的赡养义务都是始终存在的,子女不能以父母再婚为理由,不对父母尽赡养义务。也就是说,如果继父母和继子女之间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那么继子女需要承担赡养责任。《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1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原夫妻再婚之后,其原子女依然有赡养其父母的义务。那么再婚又生育了子女夫妇俩的赡养责任归谁?。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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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周春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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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夫妻双方离婚,试管婴儿归谁抚养

    翁玉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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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翁玉素

    夫妻双方离婚,试管婴儿归谁抚养

    内容:夫妻双方离婚,试管婴儿归谁抚养通过人工授精所生育的“试管婴儿”,父母离婚后抚养权的归属:1、该“试管婴儿”是婚生子女,抚养权处理与正常自然受孕生育的子女相同的情形:精子与卵子分别来源于夫妻双方,只是借助了科学辅助技术孕育生子,孩子与双方均有血缘上的联系,是双方的婚生子女、亲生子女,离婚时对子女抚养权的处理与正常自然受孕生育的子女相同。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如果丈夫未经妻子同意,采用与他人提供的卵子实施人工授精,所生育子女与妻子在法律上没有亲子关系,妻子不承担抚养义务,其卵源提供者也不承担抚养义务,不论是否离婚,该子女由男方独立抚养。那么夫妻双方离婚,试管婴儿归谁抚养。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翁玉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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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虚假离婚的两种情形是什么

    李楠楠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李楠楠

    虚假离婚的两种情形是什么

    内容:虚假离婚,或称假离婚,是指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本无离婚的真实意思而受对方欺诈或双方通谋作出离婚的意思表示。一般而言,虚假离婚包括两种情形:一是通谋离婚;二是欺诈离婚。通谋离婚,是指婚姻当事人双方为了共同的或各自的目的,串通暂时离婚,等目的达到后再复婚的离婚行为。④通谋离婚一般具有暂时性,待预期目的达到后,双方通常会按约定复婚。但也有一部分人弄假成真,离婚后置原先的约定于不顾,不愿复婚或者与他人再婚,从而引起纠纷。另一方同意离婚是基于对方采取伪造事实或者隐瞒事实真相所致。那么虚假离婚的两种情形是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李楠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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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婚内夫妻之间的借款合同是否有效?

    黄东洁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黄东洁

    婚内夫妻之间的借款合同是否有效?

    内容:四种情形可以变更孩子的抚养权1、“与他人同居”是否构成法定离婚事由?夫妻一方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根据民法典第1079条的规定,与他人同居,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调解无效,该情形属于“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应当准予离婚。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所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的,离婚时另一方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黄东洁律师
    2022.04.07205人收看
  • 冯清琴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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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债权债务、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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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夫妻均主张抚养满2周岁未成年子女,哪些情形优先考虑

    陈明月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陈明月

    夫妻均主张抚养满2周岁未成年子女,哪些情形优先考虑

    内容:2、法律依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六条对已满两周岁的未成年子女,父母均要求直接抚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一)已做绝育手术或者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二)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三)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四)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

    陈明月律师
    2022.04.07566人收看
  • 李孟阳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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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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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婚后继承的遗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再婚夫妻遗产继承顺序?

    林艳英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林艳英

    婚后继承的遗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再婚夫妻遗产继承顺序?

    内容:夫妻共同财产的界定很复杂,其中,婚后继承的遗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形有哪些?再婚夫妻遗产继承的顺序是怎样的?跟着大律网的小编一起来看看吧。

    林艳英律师
    2021.11.20756人收看
  • 陈宗琼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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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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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孟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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