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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置换合同纠纷案

冯清琴律师2021.12.25990人阅读
导读:

合同签订后,双方办理进件审批手续,原告将房款74500元转入被告名下,一周后,原告到第三人处询问得知被告房屋与邻居张俊英存在使用权纠纷,被告也承认有此问题,置换手续无法办理。”当月28日,双方到第三人天津市津房置换有限公司办理置换手续,三方签订了房屋置换协议书,委托第三人天津市津房置换有限公司办理房屋置换手续。刘、姚双方于同年3月9日到第三人天津市津房置换有限责任公司继续办理手续,重新签订了房屋置换协议书,内容与以前所签内容完全一致,同时双方办理了进件报请审批手续。故双方的置换协议未履行完毕。那么房屋置换合同纠纷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合同签订后,双方办理进件审批手续,原告将房款74500元转入被告名下,一周后,原告到第三人处询问得知被告房屋与邻居张俊英存在使用权纠纷,被告也承认有此问题,置换手续无法办理。”当月28日,双方到第三人天津市津房置换有限公司办理置换手续,三方签订了房屋置换协议书,委托第三人天津市津房置换有限公司办理房屋置换手续。刘、姚双方于同年3月9日到第三人天津市津房置换有限责任公司继续办理手续,重新签订了房屋置换协议书,内容与以前所签内容完全一致,同时双方办理了进件报请审批手续。故双方的置换协议未履行完毕。关于房屋置换合同纠纷案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合同纠纷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一)一审诉辩主张

原告(反诉被告)刘xx诉称:

2004年10月,我与被告通过中介商议购买被告承租的本市和平区成都xx6号105室公产房屋,并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书,10月28日,双方到第三人天津市津房置换有限公司办理置换手续,签订的置换协议书中卖方保证所卖房屋不存在任何纠纷争议。合同签订后,双方办理进件审批手续,原告将房款74500元转入被告名下,一周后,原告到第三人处询问得知被告房屋与邻居张俊英存在使用权纠纷,被告也承认有此问题,置换手续无法办理。被告表示准备与邻居打官司要等一段时间,等法院判决后双方继续过户并承诺赔偿原告在外租房的经济损失。被告退还原告75000元,多退的500元,双方协商领房本后退还。被告的纠纷经法院解决后,原告经向张俊英了解,被告得到经济补偿。2005年3月9日,双方到第三人处办理手续,被告再次承诺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月23日,第三人通知双方结件,原告的房款75000元已入到第三人帐上,但被告拒绝把钥匙交付原告,因双方赔偿损失及交钥匙问题一直协商未果,故至今没有结件,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依据承诺赔偿原告在外租房损失1500元,双方继续履行合同。不同意被告反诉请求,500元应依约定领房本后退还,手续费155元双方依约定应各承担77.5元。

被告(反诉原告)姚xx辩称:

原告所述双方商议买卖房屋并于2004年10月28日到第三人签订协议的情况存在,因房屋存在纠纷无法办理手续,被告立即将放款75000元退还原告,被告当时对原告说,钱退还给你可另行买房,多退的500元原告写了收据,内容为取房本后退还,被告的行为实际是表示解除合同。但原告要求履行。被告从未承诺过给付原告租房损失。被告房屋纠纷解决后,双方又与第三人重新签订房屋置换协议,办理进件审批手续,第三人通知双方办理结件手续时,与原告联系不上,是原告责任造成置换手续未办理完毕。按照置换公司的要求,如果继续办理手续必须重新进件。原告行为未体现出诚实原则,故不同意与原告办理置换手续,将视原告态度和本纠纷解决情况决定是否办理。本次已付155元手续费置换公司不予退还,手续费双方各负担了77.5元,被告认为本次置换协议已过期限,置换协议书终止,置换手续未办理完毕系因原告过错造成,故反诉要求原告退还500元房款及77.5元手续费。

(二)一审事实与证据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

被告姚xx与原告刘xx于2004年10月11日签订协议,约定:“经双方研究同意将坐落于本市和平区成都xx6号105室公产住屋一套以75000元成交。”当月28日,双方到第三人天津市津房置换有限公司办理置换手续,三方签订了房屋置换协议书,委托第三人天津市津房置换有限公司办理房屋置换手续。双方办理了进件报审手续,刘xx向姚xx交付了购房款74500元,尚欠500元未付。审查期间发现姚xx与邻居之间存在房屋实际使用与房屋租赁合同记载不一致的问题,故置换手续不能继续办理,为此姚xx及时将购房款退还刘xx,共退还了75000元,多退的500元,刘xx开具了收据,并在在收据上写明“欠姚xx房款500元取房本时补齐”,姚xx接收了该收据。

2005年2月7日,姚xx经法院解决了与邻居的纠纷。刘、姚双方于同年3月9日到第三人天津市津房置换有限责任公司继续办理手续,重新签订了房屋置换协议书,内容与以前所签内容完全一致,同时双方办理了进件报请审批手续。刘xx将购房款75000元交付第三人天津市津房置换有限公司,待手续完毕由第三人市津房置换有限责任公司发还姚xx,手续费155元,双方当事人按约定各付77.5元。审批通过后,第三人天津市津房置换有限责任公司通知双方办理结件手续,此时双方发生矛盾,未在置换单有效期限(自置换单下载打印之日起一个月内)办理结件手续。故双方的置换协议未履行完毕。现刘xx的购房款存于第三人天津市津房置换有限责任公司未发还姚xx,讼争房屋亦未交付。按照第三人的要求,双方当事人如果今后继续办理,需重新申请,本次手续费155元不予退还。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所签协议书、三方当事人签订的房屋置换协议书、付款凭证以及各方当事人庭审陈述等在案证明。

(三)一审判案理由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认为:

原告、被告双方的协议系双方意思表示。2005年3月9日签订的房屋置换协议书中,双方约定的置换房屋的内容与双方先前的有关约定是一致的,故该协议中双方约定的置换房屋的部分内容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应当全面履行。至于该协议中双方共同委托置换公司办理置手续的部分内容,系原告、被告与置换公司约定的委托办理手续的协议,该内容未发生争议,本案不予审理。

刘xx、姚xx于2004年10月28日办理置换手续期间,发现房屋使用存在纠纷,姚xx及时退还购房款,是避免给刘xx造成损失行为,刘xx现提出姚xx曾承诺补偿其在外租房损失费,姚xx对此否认,刘xx未提供书面证据,不予认定。刘xx提出姚xx接受了邻居张俊英的赔偿,因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且该事实与刘xx的请求没有必然关联,不予支持。被告提出双方3月9日订立的合同已经终止,反诉要求原告退还500元房款,因双方合同并非附终期合同,置换公司办理手续的期限不影响协议中双方置换协议部分内容的效力,原告开具收据明确写明到领房本后退还500元,被告虽未签字,但实际收取,是默示同意的行为,现该收据尚未到履行期限,故其反诉请求不予支持。被告反诉要求原告负担77.5元手续费,因双方均认可如继续办理手续需重新进件,本次手续费不退换,且确因原告的不配合造成双方未及时办理,故手续费应由原告承担。

至于原告提出的继续履行合同的诉讼请求,因被告明确表示将视纠纷的解决情况决定是否继续办理置换手续,且现合同的主要权利和义务尚未履行完毕,购房款及房屋均未实际交付,故法院不能判令双方履行协议,原告的请求不予支持。[page]

(四)一审定案结论

据此,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的规定,判决:

一、原告(反诉被告)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由被告(反诉原告)赔偿经济损失15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驳回;

二、被告(反诉原告)要求原告(被告)退还500元购房款的请求予以驳回;

三、自判决生效10日内,原告(反诉被告)一次给付被告(反诉原告)手续费77.5元(逾期给付迟延履行金);

四、驳回当事人其他诉讼请求。

三、二审情况

一审判决后,原告刘xx不服,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一审法院判决适用法律不妥,应将天津市津房置换有限公司列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以利于案件事实认定以及处理结果的执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

一、撤销一审判决;

二、发回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重审。

四、重审一审情况

(一)诉辩主张

重审一审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要求被告赔偿在外租房损失5600元。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和被告反诉请求同原审一审。

第三人天津市房屋置换有限责任公司述称:

坐落于天津市和平区成都道赵明里6-105、102的公有住房原承租人姚xx于2005年3月9日与新承租人人刘xx、天津市津房置换有限责任公司签订房屋置换协议书,约定将该房屋使用权转让给刘xx。2005年3月21日下载并且打印置换单,置换手续已办理完毕,但由于双方发生纠纷,未在置换单有效期限内办理结件手续。关于原、被告之间的纠纷,服从法院判决。

(二)事实与证据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确认了原审一审认定的事实。

(三)判案理由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认为:

刘xx与姚xx及第三人就置换本市和平区成都刘xx6号105室公产房屋达成的协议,系三方真实意思表示,2005年3月9日签订的房屋置换协议书中刘xx、姚xx及第三人约定的置换房屋的内容与先前的有关约定是—致的,故该协议书中约定的置换房屋的部分内容具有法律约束力。

庭审中,刘xx自认多收姚xx500元,故姚xx反诉刘xx给付500元请求,予以支持。姚xx反诉要求刘xx负担77.5元手续费,不予支持。至于刘xx提出的继续履行协议,办理置换手续的请求,考虑双方当事人目前主要权利和义务尚未履行完毕,购房款及房屋均未实际交付,目前状况,事实上已没有履行合同的必要,故法院不能判令双方继续履行协议,刘xx该请求不予支持。

(四)定案结论

综上,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

一、驳回刘xx要求继续履行双方房屋置换协议的诉讼请求;

二、驳回刘xx要求由姚xx赔偿经经济损失5600元的诉讼请求;

三、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刘xx退还姚xx500元;

四、刘xx及姚xx房屋置换手续费150元,各自承担77.5元;

五、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刘xx前往第三人处领取其75000元及户口本;

六、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姚xx前往第三人处领取其身份证、户口本、房屋租赁合同、产权证及契税票;

七、当事人的其他请求予以驳回。

五、重审二审情况

(一)二审诉辩主张

判决后,刘xx不服,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被上诉人全面履行合同,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理由是: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

姚xx同意一审判决。第三人天津市津房置换有限责任公司尊重法院判决。

(二)二审事实与证据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确认了一审查明的事实。

(三)二审判案理由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

本案争议的焦点为:1、置换合同是否应当继续履行;2、刘xx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是否应当支持。

从本案争议事实审查看,双方对购买讼争房曾两次达成合意,在2004年10月28日协议后,因姚xx的房屋租赁合同存在瑕疵,导致履约中止。在导致履约中止的事由消失后,2005年3月9日双方再次签约。从两次签约的事实看,双方买卖房屋的意思表示是真实、自愿的,而因故致双方不能如约履行的事由,双方说法不一。在履约行为上,刘xx已于2005年3月9日,将房款75000元交付第三人天津市津房置换有限责任公司收存,而房屋确被姚xx占用至今。在履行结果看,双方仅差办理结件手续。纵观本案实际情况及法律对合同效力的规定,本案当事人双方对房屋交易而为的意思表示真实、自愿,在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情况下,应认定合法有效,双方应按2005年3月9日所签合同继续履行。另,天津市津房置换有限责任公司为配合本案的解决,其同意双方在继续履行合同时,可以免交本次交易的过户费。经审查,原审人民法院对本案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对合同效力的认定上适用法律不当,应予变更。[page]

(四)二审定案结论

据此,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及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

一、维持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2005)和民二重字第005号,民事判决第二、三、四、七项;

二、撤销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2005)和民二重字第005号民事判决第一、五、六项及案件受理费承担部分;

三、确认刘xx与姚xx于2005年3月9日所签房屋置换合同合法有效。自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由天津市津房置换有限责任公司为刘xx办理过户手续。自过户手续办结后十五日内由姚xx将和平区成都刘xx6号105室房屋腾交刘xx后,姚xx到天津市津房置换有限责任公司领取房款75000元及相关证件等单证材料。

六、再审申请理由

终审判决作出后,姚xx不服,向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再审申请人主要理由是:被申请人违约在先。第二次签订置换协议后,被申请人以租房损失为由,不配合申请人办理结件手续,导致双方未实际履行置换协议。终审判决违背房屋买卖自治原则。申请人完全有变更或解除合同的自由,其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也在和平区法院重新审理过程中向法庭陈述。原审判决继续履行合同,违背了意思自治原则。

七、再审裁定理由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

第一,依据我国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所签订的房屋置换协议,应为有效。首先,姚xx与刘xx曾于2004年10月11日、2004年10月28日和2005年3月9日三次达成置换讼争房屋的协议,从签订协议的过程看,该协议是双方当事人自愿、真实的意思表示;其次,协议有效,依法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任何一方未取得对方同意,不能擅自解除该协议。从双方履行协议情况看,刘xx于2005年3月9日将房款75000元交付于第三人天津市津房置换有限责任公司,而房屋仍由姚xx占用。该行为说明被刘xx已实际履行了协议。依据我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和《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原终审判决双方继续履行合同并无不当。第二,关于房屋使用权未经有关行政部门变更登记,置换协议是否生效的问题。根据我国《合同法》有关规定,当事人未办理登记手续,不影响合同效力。姚xx与刘xx签订的置换协议是双方达成的合意,在房屋买卖协议成立后,双方当事人依协议建立的债权债务关系依然存在。因此,姚xx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继续履行合同。再审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情形,应予驳回。

八、再审申请结论

据此,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

驳回姚xx的再审申请。

九、解说

房屋置换合同纠纷实质就是公产房屋使用权买卖纠纷,目前我国没有出台有关涉及该纠纷的法律规定。因此,只有参照处理商品房买卖纠纷相关的法律规定。商品房屋买卖是现代社会典型的不动产交易行为,也是典型的不动产物权变动。出卖人订立合同的目的是取得价款,买受人支付价款的目的在于取得商品房的所有权。这样,在商品房买卖这种典型的不动产交易中,物权变动当然就有了其原因,即商品房买卖合同。相对应的是,商品房所有权的转移就成为这一原因的结果。在商品房合同中,两种不同的权利变动是在两种不同的法律基础上进行的。依据商品房买卖合同所产生的法律关系是债权债务关系,其建立的基础是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在双方当事人就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意思表示达成一致时,合同即产生约束力,不具有排他的效力,故而物权的变动必须依赖物权变动中的公示行为,即标的物的交付(动产)或者登记(不动产)。物权变动只能在交付或者登记后才能生效。

将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原因与结果进行区分,也是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民法通则》第四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中,应诚实守信,以善意的方式履行其义务,不得滥用权利及规避法律或者合同规定的义务。同时,诚实信用原则要求维持当事人之间的利益以及当事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平衡。诚实信用原则作为民法,特别是债权法中的最高指导原则,具体内涵是:应以诚实信用的方式行使权利。权利人无论是行使财产权还是行使人身权均应尊重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以善意的方式行使权利并获得利益,不得以损害他人为目的滥用民事权利;应依诚实信用的方式履行义务。讲诚实,自觉履行义务。不得出尔反尔,言而无信。

就本案而言,虽然房屋使用权未经有关行政部门变更登记,但置换协议是有效的。根据我国《合同法》有关规定,当事人未办理登记手续,不影响合同效力,只是合同标的物所有权及其他物权不能转移。姚xx与刘xx签订的置换协议是双方达成的合意,在房屋买卖协议成立后,房产所有权没有转移前,双方当事人依协议建立的债权债务关系依然存在。因此,姚xx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继续履行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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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屋认购合同定金纠纷案

    内容: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上诉人王xx因商品房认购合同定金纠纷一案,不服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佛禅法民一初字第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合约签订同日,原告交付购买粤荣大厦桂花苑509房定金9500元,被告开出了预收凭证给原告。另查明:被告于2002年9月26日将粤荣大厦桂花苑509房出售给他人,并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同年10月17日办理了登记备案手续。原、被告于2002年9月6日签订的粤荣大厦临时买卖合约,实为约定定金合同,即当事人以交付定金作为订立合同担保的定金合同。那么房屋认购合同定金纠纷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吴梦云律师
    2022.01.01459人收看
  • 林艳英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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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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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广州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

    冯清琴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冯清琴

    广州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

    内容:原审法院经审理确认,马某承租赵某私房未违反租赁合同,且赵某所述其私房由马某一人居住及其在外另有住房一节,未向法院提供相应证据,遂于一九九九年三月判决:驳回原告赵某收房之诉讼请求。判决后,赵某不服,以原判认定事实不清,处理不公为由,上诉至二审法院,要求撤销原判,由马某腾出诉争之房。二审法院经审理,查明赵某与马某曾于80年代初签订房屋租赁契约,租赁期限未定。马某一家四口人占住西房三间,具备腾退部分房屋的条件,故原审法院判决驳回赵某收房之诉讼请求,适用法律不当,本院依法予以改判,根据马某家庭人口情况,赵某要求将房屋全部收回,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那么广州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冯清琴律师
    2021.12.24582人收看
  • 李孟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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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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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连云港昌旺房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连云港市金星家具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

    李楠楠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李楠楠

    连云港昌旺房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连云港市金星家具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

    内容:上诉人昌旺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金星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连民二初字第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昌旺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顾一心,被上诉人金星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许海斌到庭参加诉讼。经审理查明,昌旺购物中心大楼原由被告昌旺公司开发建设。大楼建成后,一些个体经营业主购买了该中心一楼部分经营场地,并出资对经营场地进行了,同时,部分个体业主联合成立了连云港市金星家具有限公司,即本案原告金星公司。红星家具集团有限公司为开拓经营市场,在连云港市成立了连云港红星家具有限公司,并承租了被告昌旺购物中心的二、三、四楼经营场地开展经营活动。那么连云港昌旺房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连云港市金星家具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李楠楠律师
    2021.12.271060人收看
  • 王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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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债权债务、建设工程、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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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屋买卖居间服务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居间合同纠纷案解决注意哪些)

    于海明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于海明

    房屋买卖居间服务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居间合同纠纷案解决注意哪些)

    内容:【法律依据】根据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一条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四条中介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3、仲裁合同当事人协商不成,不愿调解的,可根据合同中规定的仲裁条款或双方在纠纷发生后达成的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处理房屋买卖居间合同纠纷注意事项居间合同 即 中介合同 ,也就是处理房屋中介 合同纠纷 的注意事项,包括:1、中介人未促成 合同成立 是否可依约主张 违约金 或服务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五条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务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的,应当向中介人支付报酬,《 民法典 》第九百六十四条,中介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

    于海明律师
    2023.02.18230人收看
  • 翁玉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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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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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屋置换合同纠纷案

    张嘉娱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张嘉娱

    房屋置换合同纠纷案

    内容:合同签订后,双方办理进件审批手续,原告将房款74500元转入被告名下,一周后,原告到第三人处询问得知被告房屋与邻居张俊英存在使用权纠纷,被告也承认有此问题,置换手续无法办理。”当月28日,双方到第三人天津市津房置换有限公司办理置换手续,三方签订了房屋置换协议书,委托第三人天津市津房置换有限公司办理房屋置换手续。刘、姚双方于同年3月9日到第三人天津市津房置换有限责任公司继续办理手续,重新签订了房屋置换协议书,内容与以前所签内容完全一致,同时双方办理了进件报请审批手续。故双方的置换协议未履行完毕。那么房屋置换合同纠纷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张嘉娱律师
    2021.12.25990人收看
  • 黄东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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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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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屋置换合同该如何书写

    林艳英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林艳英

    房屋置换合同该如何书写

    内容:该物业符合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定的置换条件,并经本单位同意允许与其它物业进行置换。双方经协商,就上述房屋的置换事宜,订立本合同。那么房屋置换合同该如何书写。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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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12.26162人收看
  • 王学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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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建设工程、债权债务、合同纠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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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材料是否能抵扣付款,需要跟材料商协商2、法院会根据个案情况,制定还款方式,可分期3、起诉甲方支付工程款需要根据你们双方的工程合同约定,是否到了交付工程款的时间4、可诉讼可协商调解5、会根据你的实际履行情况判断还款方式和时间6、如果房屋被扣押封存,你结清材料款后,可以向法院申请解封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最有效的处理

    荣静月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荣静月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最有效的处理

    内容:诉讼与和解的选择对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当事人可选择通过诉讼或和解来解决争议,(2)其他一般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适用一般地域管辖规则,当事人有约定的从约定,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的,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1)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规则,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诉讼是通过法院审判来强制实现权益的过程,而和解则是双方协商达成的一种解决方案,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管辖法院如何确定,答:管辖条款具有独立性,合同无效不影响合同中选择受诉法院条款的效力,该条款本身的效力取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法律行为生效要件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

    荣静月律师
    2024.03.18428人收看
  • 杨一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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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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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起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的流程是:当事人应携身份证件、买卖合同、起诉状等材料向房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立案,法院通知双方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应备好证据资料,由法院送达开庭公告并在七个工作日内通知双方开庭时间,开庭当日当事人带齐资料到庭即可。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 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二十条 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第一百二十六条 人民法院对决定受理的案件,应当在受理案件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中向当事人告知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或者口头告知。
  • 北京画家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北京画家村房屋买卖纠纷案)

    王熙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王熙

    北京画家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北京画家村房屋买卖纠纷案)

    内容:3、签合同,交易双方可以就房屋价格、定金、首期款、贷款申请时间、过户申请时间和交房日期等内容进行进一步协商,并且确保将符合自己需求的相关约定都写入了合同当中,买卖集体房屋发生纠纷了怎么办买卖集体房屋发生纠纷应区别不同的情形分别处理:1、一是房屋出售时,权利登记仅为出卖人一人的,基于不动产的公示、公信原则,买受人有理由相信出卖人系房屋的完全权利人,其与出卖人之间签订的买卖合同,应认定为有效,小产权房买卖纠纷的处理方式如下:1、双方可以通过和解或者调解处理,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可以根据小产权房屋买卖纠纷内容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王熙律师
    2024.01.25584人收看
  • 段建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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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债权债务、刑事辩护、建设工程、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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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可以通过和解、协商、仲裁、诉讼四种方式处理。双方应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私下进行和解,和解不成可提请第三方加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以根据房屋租赁合同中的约定交由指定机构进行仲裁,如仲裁仍未解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依据:《仲裁法》第二条 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 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的民事纠纷,适宜调解的,先行调解,但当事人拒绝调解的除外。
  • 服务合同纠纷案(服务合同纠纷案难处理吗)

    姚平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姚平

    服务合同纠纷案(服务合同纠纷案难处理吗)

    内容:服务合同纠纷案由法律主观:1、 缔约过失责任 纠纷 2、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3、确认合同有效纠纷 4、确认 合同无效 纠纷 5、 债权人代位权 纠纷 6、 债权人撤销权 纠纷 7、 债权转让 合同纠纷 8、 债务转移 合同纠纷 9、 债权债务 概括转移合同纠纷 10、悬赏广告纠纷 11、买卖合同纠纷 12、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13、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 14、试用买卖合同纠纷 15、互易纠纷 16、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 17、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18、电视购物合同纠纷 19、招标 投标 买卖合同纠纷 20、拍卖合同纠纷 21、建设用地使用权合同纠纷 22、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 23、建设用地使用权 转让合同 纠纷 24、 临时用地 合同纠纷 25、探矿权转让合同纠纷 26、采矿权转让合同纠纷 27、房地产开发 经营合同 纠纷 28、委托代建合同纠纷 29、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 30、项目转让合同纠纷 31、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32、 商品房 预约合同纠纷 33、 商品房预售合同 纠纷 34、商品房 销售合同 纠纷 35、商品房委托 代理 销售合同纠纷 36、 经济适用房 转让合同纠纷 37、 农村房屋买卖合同 纠纷 38、房屋 拆迁 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39、供用电合同纠纷 40、供用水合同纠纷 41、供用气合同纠纷 42、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43、 赠与合同 纠纷 44、公益事业捐赠合同纠纷 45、附义务赠与合同纠纷 46、 借款合同 纠纷 47、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48、同业拆借纠纷 49、企业借贷纠纷 50、 民间借贷纠纷 51、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52、金融不良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53、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 54、 保证合同 纠纷 55、 抵押合同 纠纷 56、 质押 合同纠纷 57、 定金合同 纠纷 58、进出口押汇纠纷 59、储蓄存款合同纠纷 60、银行卡纠纷 61、借记卡纠纷 62、信用卡纠纷 63、 租赁合同 纠纷 64、 土地租赁合同 纠纷 65、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66、 车辆租赁合同 纠纷 67、建筑 设备租赁合同 纠纷 68、 融资租赁合同 纠纷 69、 承揽合同 纠纷 70、 加工合同 纠纷 71、定作合同纠纷 72、修理合同纠纷 73、复制合同纠纷 74、测试合同纠纷 75、检验合同纠纷 76、铁路机车、车辆建造合同纠纷 77、 建设工程合同 纠纷 78、建设 工程勘察合同 纠纷 79、建设 工程设计合同 纠纷 80、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81、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 82、建设 工程分包合同 纠纷 83、建设 工程监理合同 纠纷 84、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85、铁路修建合同纠纷 86、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 87、 运输合同 纠纷 88、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 89、公路 货物运输合同 纠纷 90、水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 91、水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92、航空旅客运输合同纠纷 93、航空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94、出租汽车运输合同纠纷 95、管道运输合同纠纷 96、城市公交运输合同纠纷 97、联合运输合同纠纷 98、多式联运合同纠纷 99、铁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100、铁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 101、铁路行李运输合同纠纷 102、铁路包裹运输合同纠纷 103、国际铁路联运合同纠纷 104、 保管合同 纠纷 105、 仓储合同 纠纷 106、 委托合同 纠纷 107、进 出口代理合同 纠纷 108、 货运代理合同 纠纷 109、民用航空运输 销售代理合同 纠纷 110、 诉讼 、仲裁、 人民调解 代理合同 纠纷 111、委托 理财合同 纠纷 112、金融委托理财合同纠纷 113、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纠纷 114、 行纪合同 纠纷 115、 居间合同 纠纷 116、补偿贸易纠纷 117、借用合同纠纷 118、典当纠纷 119、 合伙协议 纠纷 120、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 121、彩票、奖券纠纷 122、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纠纷 123、农业 承包合同纠纷 124、林业承包合同纠纷 125、渔业承包合同纠纷 126、牧业承包合同纠纷 127、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 纠纷 128、 土地承包经营权 转包合同纠纷 129、土地 ...。

    姚平律师
    2023.02.25798人收看
  • 吴梦云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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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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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纠纷赔偿十倍案例(房屋租赁无效合同纠纷的赔偿案例)

    孔孟廷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孔孟廷

    合同纠纷赔偿十倍案例(房屋租赁无效合同纠纷的赔偿案例)

    内容:孙银山诉南京欧尚超市有限公司江宁店买卖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 2014年1月26日发布)裁判要点消费者购买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要求销售者或者生产者依照食品安全法规定支付价款十倍赔偿金或者依照法律规定的其他赔偿标准赔偿的,不论其购买时是否明知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人民法院都应予支持,房产纠纷双倍赔偿的情况有哪些法律分析:1、合同订立后,《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第八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1)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孔孟廷律师
    2024.01.31527人收看
  • 毋磊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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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清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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