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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有哪些常见法律问题

龙珊律师2021.12.26796人阅读
导读: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常见法律问题(一)关于商品房销售广告和宣传材料是否为要约的问题《解释》第3条规定“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那么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有哪些常见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常见法律问题(一)关于商品房销售广告和宣传材料是否为要约的问题《解释》第3条规定“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关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有哪些常见法律问题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合同纠纷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常见法律问题

(一)关于商品房销售广告和宣传材料是否为要约的问题

《解释》第3条规定“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因此,出卖人的销售广告和宣传材料的内容符合以下三个条件时,就应认定为要约:1、出卖人就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作出说明和允诺;2、该允诺和说明具体确定;3、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出卖人违反该内容的,应承担违约责任。

(二)关于认购协议与定金的问题

认购协议是广泛存在于商品房销售中的一种文书,与正式买卖合同的关系是预约合同与本约合同的关系,约定的是当事人为将来订立本约合同而应履行的义务,只要当事人为缔结本约进行了磋商,就履行了预约的义务,而对于是否缔结了本约则在所不问。一般情况下,认购书中有定金条款,是为了保证买受人与出卖人之间订立房屋预售合同或买卖合同而交付的定金,在性质上属于立约定金,立约定金所担保的是定约行为。双方当事人不能就本约条款协商一致的,并不能一概认定为当事人拒绝订立本约,而适用定金罚则。可以分为以下二种情况分别予以处理:1、如果双方争议的条款在认购协议中已经出现,说明双方曾经为此达成一致意见,双方在签订正式合同时即应当接受,否则即属于拒绝订立本约,是对预约的违反,因而可以适用定金罚则;2、如果双方无法达成一致的条款在认购协议中未曾出现,当事人协商不成时,不能就此认定为任何一方当事人违反预约的约定,因而不适用定金罚则,定金应退还买受人。

(三)关于办理房屋权属证书的问题

现因办证发生的纠纷,往往是出卖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导致的买受人办证迟延。为解决购房人在入住后,长期拿不到房屋产权证书,购房人无法行使房屋所有权,合法权益遭受侵害的情况,《解释》第十八条规定“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第十九条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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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类案件中出现的难点问题是在合同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如何认定办证义务以及关于违约金的计算标准如何确定的问题。权属登记通常先由开发商完成初始登记,之后才由各个买受人办理分户登记。开发商负有的办证义务主要分两部分:一是初始登记时的办理义务;二是买受人申办产权时其所承担的协办、通知义务。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约定违约金的,按照《解释》的规定“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的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四)关于双倍赔偿的问题

对房地产开发公司严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损害买受人利益的恶意违约、欺诈等行为,《解释》中第8条、第9条、第14条分别规定了6种情况下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可适用惩罚性赔偿。但买受人要求惩罚性赔偿胜诉的很少,原因很多,其一是当事人对所发生的纠纷是否与《解释》规定的情形一致考虑不周,诉讼的期望值过高,遇纠纷就要求惩罚性双倍赔偿,导致败诉;其二是开发商违规操作,边开发边办理相应的行政审批手续,如出卖人交付了房屋,但无法办理产权证,而在诉讼之前,出卖人又取得了相关手续,促使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目的实现,由于出卖人不及时告知买受人,引发买受人诉讼后,只得撤诉或败诉;其三是各基层法院对惩罚性赔偿理解不一致,认为商品房买卖与其他消费有别,不应在商品房买卖中适用双倍赔偿,因尺度把握不准,导致在适用惩罚性赔偿时缩手缩脚,不敢大胆适用。

《解释》并非是对消法49条的直接适用,消法的适用前提是欺诈,《解释》规定的适用惩罚性赔偿的5种情形,都是由于出卖方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欺骗消费者,致使标的物无法交付,或者标的物上具有某种瑕疵造成的。这也就是说,《解释》规定的商品房买卖中的惩罚性赔偿适用原则是,卖方不遵守买卖规则的行为欺诈或者恶意违约,因行为欺诈或者恶意违约而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所应承担的责任,而不是由于经营者在经营行为中因商品欺诈或服务欺诈而承担的双倍赔偿责任,两者在适用前提上有差距。此外,消法的双倍赔偿的结果和《解释》中的惩罚性赔偿的结果也有不同。《解释》的适用结果是“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将惩罚性赔偿的数额控制在“已付房款的一倍以下”,和消法的双倍赔偿明显存在着差别。应严格把握适用《解释》规定的标准,只有在由欺诈或者恶意违约等情形下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时,可以请求惩罚性赔偿,即买受人除可以请求出卖人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外,还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以内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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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生迟延交房的常见问题有:开发商在未完工的情况下通知业主收房;开发商交房时拒绝出具房屋竣工备案的证明文件;开发商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进行交房;开发商以天气原因影响工期为由拒绝向业主赔偿违约金等。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八十四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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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黄东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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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黄东洁

    买卖合同的债权效力,买卖合同的债权债务关系

    内容:城市房屋的产权与房屋占用土地的使用权实行权利人一致的原则,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外,不得分离&rdquo,法律规定《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买受人以出卖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另行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将房屋交付使用,导致其无法取得房屋为由,请求确认出卖人与第三人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的,应予支持,(一)房屋与土地分开转让的,(现实中房产和地产分开转让的情形,房产不得转让/地产不得转让)法律规定:《城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部颁布实施)的第三条规定:&ldquo。

    黄东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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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迟延交房的常见问题有:房屋质量问题;房屋面积问题;违约问题;一直不履行交房义务,经催告后仍不履行,最终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买房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要求退房。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六条 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身权益、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八条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百三十三条 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
  • 离婚诉讼之常见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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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离婚诉讼之常见法律问题

    内容:离婚诉讼,一般涉及三个方面的问题:第一能不能判决离婚,第二孩子抚养权归谁,第三,财产如何分割。一方被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根据婚姻法解释,“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制限制人身自由或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根据司法解释,提出上述损害赔偿的,无过错的原告只能在离婚诉讼中提出,而不能单独提起诉讼。女方提出的,或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要受理男方离婚要求的,不在此限。那么离婚诉讼之常见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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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2.11221人收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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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未取得建设审批手续的施工合同的效力如何认定;2、如何认定建筑企业的内部承包行为;3、小型建筑工程及农民低层住宅施工合同、家庭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合同的效力如何认定。有以下法律依据:《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合同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一条 规定: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公开、公平、公正进行。
  • 从履行地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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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毋磊颖

    从履行地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管辖

    内容:民事诉讼中,买卖合同纠纷是人民法院受理合同纠纷案件最基本、最常见的类型,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的确定依据是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实践中,由于对合同履行地的不同理解,使得个案中合同履行地的争议从未停止过,同时由于地方保护主义的存在,使管辖权争议愈演愈烈。本文拟就此问题进行法律分析,并试图解决此类纠纷引发的管辖权争议问题。笔者认为,买卖合同的特征义务不是一个而是两个,既包括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也包括转移价款的所有权。那么从履行地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管辖。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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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12.311000人收看
  • 杨一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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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违约金的上限有什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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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荣静月

    关于违约金的上限有什么法律规定

    内容:如果约定的违约金超过法定上限的,违约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适当减少;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的,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数额。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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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3.261014人收看
  • 冯清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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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子女抚养关系的常见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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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旭

    关于子女抚养关系的常见法律问题

    内容:你可以以孩子妈妈现在不履行抚养义务为由起诉变更抚养关系。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同时,人民法院主持调解,调解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规定。那么关于子女抚养关系的常见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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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商品房认购书的若干法律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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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熙

    商品房认购书的若干法律问题研究

    内容:而认购书已具备合同的上述有效成立要件,故从其性质来看属于合同的一种。在附停止条件的合同中,本合同已在订约时成立,但在商品房买卖中,商品房买卖合同在认购书有效成立时尚未成立。综上,认购书的性质为预约。据此,对于认购书的效力认定实际上可以分为三个阶段加以分析。那么商品房认购书的若干法律问题研究。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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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逾期违约金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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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赵金保

    买卖合同逾期违约金的法律规定

    内容: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的规定,以调整到实际损失的百分之一百三十为原则,主要体现了违约金的惩罚性。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那么买卖合同逾期违约金的法律规定。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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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详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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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详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8”

    内容:为此,该“解释”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中,只要《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违犯《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关于认定合同无效的规定,并符合该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的,法院不支持“主张无效”的请求。而该“解释”明确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只要“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可以认定有效。”该规定对广告内容事项能否成为合同条款提供了法律依据。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那么律师详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8”。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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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商品房买卖合同将不被轻易确认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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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冯清琴

    商品房买卖合同将不被轻易确认无效

    内容:将于6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充分体现了促进商品房市场健康发展的精神,主张不轻易确认合同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说,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效力不仅关系着交易关系的稳定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护,而且关系到商品房市场的健康发展。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登记备案问题,我们认为这应当属于行政管理部门的一种合同管理措施,不是确认合同效力的必要条件。那么商品房买卖合同将不被轻易确认无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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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买卖合同起诉状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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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买卖合同起诉状范本)

    内容:民法典合同编第五百九十二条第二款在吸收《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基础上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造成对方损失,对方对损失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减少相应的损失赔偿额,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共五节:买卖合同的成、、标的物交付和所有权转移、标的物风险负担、标的物检验、违约责任、所有权保留、特种买卖、其他问题二、亮点修订第三十条明确在买卖合同中可以适用过失相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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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维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确定)

    内容:《最高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本解释所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统称为出卖人)将尚未建成或者已竣工的房屋向社会销售并转移房屋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以下简称国有土地)范围内取得房地产开发用地的土地使用权,从事房地产开发、房地产交易,实施房地产管理,应当遵守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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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崔玉君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常见问题及法律建议

    内容:合法有效的合同,是双方实现合法权利的基本保证。无效的合同意味着大量权利的丧失。这就立即面临合同解除的一系列问题。司法解释规定,对竣工日期有争议的,通过验收的,以竣工验收之日为竣工日期,从而彻底与“完工”区分开来。司法解释对提交竣工报告也有要求,这都是施工企业应当高度重视的问题。司法解释从2005年1月1日实施以来,已经两年零十个月了,对建设领域带来的直接后果,就是大量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涌向法院。那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常见问题及法律建议。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崔玉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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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商品房买卖合同签合同时注意哪些问题

    吴梦云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吴梦云

    商品房买卖合同签合同时注意哪些问题

    内容:商品房买卖合同注意事项签订前要注意申请楼盘情况购房人在签订购房合同前,要认真审核开发商的销售许可文件。签约时商品房买卖合同要看清《商品房买卖合同》是购房者保障自己合法权益的主要法律依据,因此购房者不能不慎重看待,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不要注意以下问题:在合同中,应注明与开发商谈定的付款方式是一次性付款还是按揭付款,最好注明如申请不到银行按揭时订金等预付付款的处理办法。仔细研读补充条款的内容如果购房者认为《商品房买卖合同》内容仍不够详细,可以再签订一个补充协议,把双方认为应该约定的内容规定在补充协议中。

    吴梦云律师
    2022.02.22887人收看
  • 张嘉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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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商品房按揭在法律上的意义及地位

    龙珊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龙珊

    商品房按揭在法律上的意义及地位

    内容:“按揭”一词在我国房地产业、金融机构中普遍使用,但实务中所称的"按揭"与香港、英美法系所称的"按揭"也有所不同,现行法律对商品房按揭的法律定性尚无明确的规定,中国人民银行1998年5月9日颁布《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对具有按揭性质的贷款管理办法进行了规定,未使用“按揭”一词。2003年4月28日最高法院在《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中也没有使用“按揭”一词,而是笼统地称为“商品房担保贷款”。各方当事人对标的物都享有一定的权利,预购人对于预售商品房享有的是一种所有权的期待权。因此,有必要在法律上就此期间按揭期房登记的效力及对抗力作出规定。那么商品房按揭在法律上的意义及地位。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龙珊律师
    2022.01.02515人收看
  • 王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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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债权债务、建设工程、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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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邢颖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邢颖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有哪些常见法律问题

    内容: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常见法律问题(一)关于商品房销售广告和宣传材料是否为要约的问题《解释》第3条规定“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那么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有哪些常见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邢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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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毋磊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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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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