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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买卖合同司法解释是怎样的

张芸律师2021.12.26286人阅读
导读:

第一条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一方以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认定。对账确认函、债权确认书等函件、凭证没有记载债权人名称,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以此证明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买受人主张出卖人负担代为保管期间的合理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那么2022年买卖合同司法解释是怎样的。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第一条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一方以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认定。对账确认函、债权确认书等函件、凭证没有记载债权人名称,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以此证明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买受人主张出卖人负担代为保管期间的合理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关于2022年买卖合同司法解释是怎样的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合同纠纷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第一条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一方以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认定。

对账确认函、债权确认书等函件、凭证没有记载债权人名称,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以此证明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第二条当事人签订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意向书、备忘录等预约合同,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买卖合同,一方不履行订立买卖合同的义务,对方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预约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四条人民法院在按照合同法的规定认定电子交易合同的成立及效力的同时,还应当适用电子签名法的相关规定。

二、标的物交付和所有权转移

第五条标的物为无需以有形载体交付的电子信息产品,当事人对交付方式约定不明确,且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收到约定的电子信息产品或者权利凭证即为交付。

第六条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买受人拒绝接收多交部分标的物的,可以代为保管多交部分标的物。买受人主张出卖人负担代为保管期间的合理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买受人主张出卖人承担代为保管期间非因买受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七条合同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的“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主要应当包括保险单、保修单、普通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产品合格证、质量保证书、质量鉴定书、品质检验证书、产品进出口检疫书、原产地证明书、使用说明书、装箱单等。

第八条出卖人仅以增值税专用发票及税款抵扣资料证明其已履行交付标的物义务,买受人不认可的,出卖人应当提供其他证据证明交付标的物的事实。

合同约定或者当事人之间习惯以普通发票作为付款凭证,买受人以普通发票证明已经履行付款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第九条出卖人就同一普通动产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在买卖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买受人均要求实际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先行受领交付的买受人请求确认所有权已经转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均未受领交付,先行支付价款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三)均未受领交付,也未支付价款,依法成立在先合同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条出卖人就同一船舶、航空器、机动车等特殊动产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在买卖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买受人均要求实际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先行受领交付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均未受领交付,先行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三)均未受领交付,也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依法成立在先合同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和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四)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买受人之一,又为其他买受人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已受领交付的买受人请求将标的物所有权登记在自己名下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三、标的物风险负担

第十一条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标的物需要运输的”,是指标的物由出卖人负责办理托运,承运人系独立于买卖合同当事人之外的运输业者的情形。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负担,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出卖人根据合同约定将标的物运送至买受人指定地点并交付给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负担,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三条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在合同成立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标的物已经毁损、灭失却未告知买受人,买受人主张出卖人负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四条当事人对风险负担没有约定,标的物为种类物,出卖人未以装运单据、加盖标记、通知买受人等可识别的方式清楚地将标的物特定于买卖合同,买受人主张不负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四、标的物检验

第十五条当事人对标的物的检验期间未作约定,买受人签收的送货单、确认单等载明标的物数量、型号、规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认定买受人已对数量和外观瑕疵进行了检验,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第十六条出卖人依照买受人的指示向第三人交付标的物,出卖人和买受人之间约定的检验标准与买受人和第三人之间约定的检验标准不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合同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以出卖人和买受人之间约定的检验标准为标的物的检验标准。

第十七条人民法院具体认定合同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合理期间”时,应当综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性质、交易目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标的物的种类、数量、性质、安装和使用情况、瑕疵的性质、买受人应尽的合理注意义务、检验方法和难易程度、买受人或者检验人所处的具体环境、自身技能以及其他合理因素,依据诚实信用原则进行判断。

合同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两年”是最长的合理期间。该期间为不变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

第十八条约定的检验期间过短,依照标的物的性质和交易习惯,买受人在检验期间内难以完成全面检验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期间为买受人对外观瑕疵提出异议的期间,并根据本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确定买受人对隐蔽瑕疵提出异议的合理期间。

约定的检验期间或者质量保证期间短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检验期间或者质量保证期间的,人民法院应当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检验期间或者质量保证期间为准。

第十九条买受人在合理期间内提出异议,出卖人以买受人已经支付价款、确认欠款数额、使用标的物等为由,主张买受人放弃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十条合同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的检验期间、合理期间、两年期间经过后,买受人主张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出卖人自愿承担违约责任后,又以上述期间经过为由翻悔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五、违约责任

第二十一条买受人依约保留部分价款作为质量保证金,出卖人在质量保证期间未及时解决质量问题而影响标的物的价值或者使用效果,出卖人主张支付该部分价款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二条买受人在检验期间、质量保证期间、合理期间内提出质量异议,出卖人未按要求予以修理或者因情况紧急,买受人自行或者通过第三人修理标的物后,主张出卖人负担因此发生的合理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三条标的物质量不符合约定,买受人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要求减少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当事人主张以符合约定的标的物和实际交付的标的物按交付时的市场价值计算差价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价款已经支付,买受人主张返还减价后多出部分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四条买卖合同对付款期限作出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约定,但该违约金的起算点应当随之变更。

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买受人以出卖人接受价款时未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为由拒绝支付该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未涉及逾期付款责任,出卖人根据对账单、还款协议等主张欠款时请求买受人依约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明确载有本金及逾期付款利息数额或者已经变更买卖合同中关于本金、利息等约定内容的除外。

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

第二十五条出卖人没有履行或者不当履行从给付义务,致使买受人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买受人主张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予以支持。

第二十六条买卖合同因违约而解除后,守约方主张继续适用违约金条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七条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以对方违约为由主张支付违约金,对方以合同不成立、合同未生效、合同无效或者不构成违约等为由进行免责抗辩而未主张调整过高的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当就法院若不支持免责抗辩,当事人是否需要主张调整违约金进行释明。

一审法院认为免责抗辩成立且未予释明,二审法院认为应当判决支付违约金的,可以直接释明并改判。

第二十八条买卖合同约定的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对方请求赔偿超过定金部分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并处,但定金和损失赔偿的数额总和不应高于因违约造成的损失。

第二十九条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违约造成对方损失,对方主张赔偿可得利益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主张,依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一十九条、本解释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等规定进行认定。

第三十条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违约造成对方损失,对方对损失的发生也有过错,违约方主张扣减相应的损失赔偿额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十一条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因对方违约而获有利益,违约方主张从损失赔偿额中扣除该部分利益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十二条合同约定减轻或者免除出卖人对标的物的瑕疵担保责任,但出卖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不告知买受人标的物的瑕疵,出卖人主张依约减轻或者免除瑕疵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三十三条买受人在缔约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标的物质量存在瑕疵,主张出卖人承担瑕疵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买受人在缔约时不知道该瑕疵会导致标的物的基本效用显著降低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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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在试用买卖合同中买受人的基本权利分别有:买受人在试用期内可以购买标的物,也可以拒绝购买;买受人对标的物的认可,完全取决于自己的意愿,而不受其他条件限制;买受人在试用期内已经支付部分价款或者对标的物可以实施出卖、出租、设立担保物权等行为;法律其他规定等。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六百三十八条试用买卖的买受人在试用期内可以购买标的物,也可以拒绝购买。试用期限届满,买受人对是否购买标的物未作表示的,视为购买。试用买卖的买受人在试用期内已经支付部分价款或者对标的物实施出卖、出租、设立担保物权等行为的,视为同意购买。
  • 最新担保法司法解释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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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0年9月2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33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0年12月13日起施行。因此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根据担保法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以法律、法规限制流通的财产设定担保的,在实现债权时,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该财产进行处理。担保人可以根据承担赔偿责任的事实对债务人或者反担保人另行提起诉讼。那么最新担保法司法解释是怎样的。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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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屋买卖合同司法解释可以参考以下内容: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此外,买卖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标的物的名称、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条款。出卖人应当履行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五条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第五百九十六条 买卖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标的物的名称、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条款。第五百九十八条 出卖人应当履行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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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于海明

    房屋买卖合同司法解释是怎样的

    内容:第五条 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被拆迁人请求解除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按照本解释第八条的规定处理。第十条 买受人以出卖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另行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将房屋交付使用,导致其无法取得房屋为由,请求确认出卖人与第三人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的,应予支持。那么房屋买卖合同司法解释是怎样的。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于海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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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违约赔偿金主要表现是怎样的

    李楠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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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楠楠

    买卖合同违约赔偿金主要表现是怎样的

    内容:对于买卖合同中违约金的计算标准,很多人肯定有疑问,对此给予了专门的答复。当然,如果违约行为给买方造成了其他损失或合同订有违约金条款,买方仍可要求赔偿或要求支付违约金。因为在迟延履行情况下,买方的实际损失是从履行期到实际交付货物期间所遭受的损失。那么买卖合同违约赔偿金主要表现是怎样的。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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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买卖合同法的出台更加严格的规范了买卖合同的签订,明确了买卖双方获得的利益以及应当遵守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条 为了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制定本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第三条 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第四条 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第五条 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第六条 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第七条 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 孩子抚养权的司法解释是怎样的

    崔玉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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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崔玉君

    孩子抚养权的司法解释是怎样的

    内容:孩子抚养权的司法解释是怎样的孩子抚养权的司法解释暂时没有最新的版本,旧的司法解释会因为《民法典》的实行而失效,所以可以直接参考在《民法典》中关于孩子抚养权的规定,下面是详细规定的内容。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那么孩子抚养权的司法解释是怎样的。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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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物权法司法解释一的法律适用的规定是怎样的?

    段建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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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段建国

    物权法司法解释一的法律适用的规定是怎样的?

    内容:第三条异议登记因物权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事由失效后,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请求确认物权归属的,应当依法受理。第五条买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被认定无效、被撤销、被解除,或者预告登记的权利人放弃债权的,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二十条第二款所称的“债权消灭”。第八条依照物权法第二十八条至第三十条规定享有物权,但尚未完成动产交付或者不动产登记的物权人,根据物权法第三十四条至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请求保护其物权的,应予支持。第十条物权法第一百零一条所称的“同等条件”,应当综合共有份额的转让价格、价款履行方式及期限等因素确定。那么物权法司法解释一的法律适用的规定是怎样的?。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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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不网签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法律效力是:依法成立的合同当事人一经签字或盖章即产生法律效力,受法律保护,未办理网签、过户登记等手续不影响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效力。法律依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条 国家实行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 《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五条 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第五百零二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的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适用前款规定。
  • 小产权买卖合同的格式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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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杨一凡

    小产权买卖合同的格式是怎样的

    内容:但这种情况并不是本文要讨论的,严格意义上来说,这种情况下的房屋,也不能叫小产权房。另一方面,小产权房无产权保障,不具有房屋所有、转让、处分等权利,且不能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小产权房只具备普通商品房的使用性质。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商品房的相关规定和制度对小产权房是无效的,司法机关也不能适用商品房买卖的法律规定及司法解释处理涉及小产权房的案件,购房人的权益很难得到维护。那么小产权买卖合同的格式是怎样的。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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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要约必须具有缔约目的并表明经承诺即受此意思表示的拘束这一点是很重要,很多类似订约建议的表达实际上并不表示如果对方接受就成立了一个合同,如“我打算五千元把我的钢琴卖掉”,尽管是特定当事人对特定当事人的陈述,也不构成一个要约。能否构成一个要约要看这种意思表示是否表达了与被要约人订立合同的真实意愿。这要根据特定情况和当事人所使用的语言来判断。当事人在合同中一般不会采用诸如“如果承诺合同就成立”这样明确的词语来表示,所谓“表明”并不是要有明确的词语进行说明,而是整个要约的内容表明了这一点。
  • 收养的司法解释是怎样的

    张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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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旭

    收养的司法解释是怎样的

    内容:收养的司法解释是怎样的由于旧的收养的司法解释会随着新《民法典》的实行而失效,所以目前没有最新的司法解释,可以参照《民法典》中已有的相关规定,下面是具体内容。收养孤儿、残疾未成年人或者儿童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可以不受前款和本法第一千零九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限制。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应当经其所在国主管机关依照该国法律审查同意。那么收养的司法解释是怎样的。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张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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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新集资诈骗的司法解释具体包括以下内容:1、个人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数额30万元以上为“数额巨大;数额100万元以上为“数额特别巨大”;2、单位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数额150万元以上为“数额巨大”;数额500万元以上为“数额特别巨大”。法律依据:《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 个人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巨大”;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 单位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数额在15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巨大”;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
  • 担保法司法解释适用范畴是怎样的?

    郭铭芝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郭铭芝

    担保法司法解释适用范畴是怎样的?

    内容:抵押贷款 房屋抵押 个人住房抵押贷款 汽车抵押 抵押合同 二手房抵押贷款一、担保法司法解释适用范畴是怎样的?这里说明了担保法司法解释适用于人民法院审理担保纠纷案件时。因此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根据担保法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以法律、法规限制流通的财产设定担保的,在实现债权时,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该财产进行处理。担保人可以根据承担赔偿责任的事实对债务人或者反担保人另行提起诉讼。那么担保法司法解释适用范畴是怎样的?。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郭铭芝律师
    2022.02.10569人收看
  • 李楠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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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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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追偿欠款诉讼时效是怎样的

    黄东洁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黄东洁

    买卖合同追偿欠款诉讼时效是怎样的

    内容:买卖合同欠款诉讼时效多久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由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那么买卖合同追偿欠款诉讼时效是怎样的。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黄东洁律师
    2022.02.09177人收看
  • 许瑞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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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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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涉及夫妻债务司法解释是怎样的

    李孟阳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李孟阳

    关于涉及夫妻债务司法解释是怎样的

    内容:关于涉及夫妻债务司法解释是将会按照一个平等的分摊的原则来进行处理。第一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第二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那么关于涉及夫妻债务司法解释是怎样的。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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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2.09214人收看
  • 张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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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房产纠纷、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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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小产权房订立买卖合同的法律效力是:对于发生在本乡范围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的农村小产权房屋买卖,应当认定有效;对于将房屋出售给本乡以外的人员的如取得有关组织和部门批准的,可以认定有效;对于将房屋出售给本乡以外的人员未经有关组织和部门批准的,应作无效处理。法律依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条 国家实行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五条 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 买卖合同履行地的确定规范是怎样的

    周春花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周春花

    买卖合同履行地的确定规范是怎样的

    内容:当事人未以上述方式变更原约定的,或者变更原合同而未涉及履行地问题的,仍以原合同的约定确定履行地。该规定还明确,最高人民法院以前有关购销合同履行地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双方当事人在合同履行中要相互配合协作,以利合同更好地履行。《合同法》第六十一条合同约定不明的补救,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那么买卖合同履行地的确定规范是怎样的。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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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12.26429人收看
  • 于海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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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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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存单质押的司法解释是怎样的

    于海明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于海明

    存单质押的司法解释是怎样的

    内容:存单纠纷是在法律纠纷案例中比较常见,这类案例诉讼额较大,案情比较复杂,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这类纠纷案件的司法解释。存单质押的司法解释关于审理存单纠纷案件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审理存单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若干规定》性质上属于司法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对存单纠纷这一类型案件的统一的审判政策。存单纠纷案件的中止审理,《若干规定》要求有严格的要件,这是防止随意中止搞地方保护主义。当事人在案件中主要围绕存单的真实性而不是存款关系的真实性进行举证。那么存单质押的司法解释是怎样的。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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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2.10191人收看
  • 翁玉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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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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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物权法司法解释一关于房产的规定是怎样的?

    于海明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于海明

    物权法司法解释一关于房产的规定是怎样的?

    内容:房产是日常生活中,最为常见的一类不动产无权,在司法实践中,人们就房产的归属问题存在争议而引起的纠纷案例是较为常见的,为了使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有法可依,国家立法机关制定了物权法等法律规范,你是否知道物权法司法解释一关于房产的规定是怎样的呢?司法实践中,对主张否定不动产登记簿记载权属事项真实性的一方应苛以更多举证证明责任,并无异议。不动产登记簿作为公文书证其对不动产物权归属具有法律上的权利推定效力。司法实务中,理解和适用本条中“有证据”这一表述时,要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零八条中“高度可能性”的表述看齐。那么物权法司法解释一关于房产的规定是怎样的?。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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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2.101146人收看
  • 段建国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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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债权债务、刑事辩护、建设工程、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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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年买卖合同司法解释是怎样的

    王学瑞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王学瑞

    2022年买卖合同司法解释是怎样的

    内容:第一条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一方以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认定。对账确认函、债权确认书等函件、凭证没有记载债权人名称,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以此证明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买受人主张出卖人负担代为保管期间的合理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那么2022年买卖合同司法解释是怎样的。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王学瑞律师
    2021.12.26286人收看
  • 杨一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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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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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高院司法解释债权转让后的法院管辖是怎样的

    刘晓红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刘晓红

    最高院司法解释债权转让后的法院管辖是怎样的

    内容:最高院司法解释债权转让后的法院管辖1、债权转让地域管辖的一般原则对债权转让债权人转让债权从法律关系的角度讲,新的债权人即受让人将取代原债权人即转让人的地位而成为诉讼当事人,原法律关系消灭,而产生了一个新的法律关系。也就是说债权转让转让人与债权转让债务人之间签订的管辖协议,同样也适用转让人与受让人。那么最高院司法解释债权转让后的法院管辖是怎样的。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刘晓红律师
    2022.02.071072人收看
  • 龙珊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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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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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芸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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