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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中保证金退还的法律依据有哪些

赵金保律师2021.12.26979人阅读
导读:

买卖合同中保证金退还的法律依据指的是定金罚则,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上述法条实际上就是关于质量保证金的规定。质量保证金的功能在于担保买卖合同标的物之质量,以保障合同的适当履行。尽管质量保证金的约定大多并存于买卖合同中,但其在法律性质上并非买卖合同的组成部分,而是独立于买卖合同的质量保证金合同,其从属于买卖合同。质量保证金合同属于实践性合同,质量保证金的交付即为质量保证金合同的成立要件,仅有质量保证金的约定而实际并未交付质量保证金,质量保证金合同并未成立。那么买卖合同中保证金退还的法律依据有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买卖合同中保证金退还的法律依据指的是定金罚则,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上述法条实际上就是关于质量保证金的规定。质量保证金的功能在于担保买卖合同标的物之质量,以保障合同的适当履行。尽管质量保证金的约定大多并存于买卖合同中,但其在法律性质上并非买卖合同的组成部分,而是独立于买卖合同的质量保证金合同,其从属于买卖合同。质量保证金合同属于实践性合同,质量保证金的交付即为质量保证金合同的成立要件,仅有质量保证金的约定而实际并未交付质量保证金,质量保证金合同并未成立。关于买卖合同中保证金退还的法律依据有哪些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合同纠纷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买卖合同中保证金退还的法律依据指的是定金罚则,主要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订立主合同担保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主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上述法条实际上就是关于质量保证金的规定。

质量保证金的功能在于担保买卖合同标的物之质量,以保障合同的适当履行。理论上,合同担保法律制度包括两种,一种是一般担保,违约责任即为典型;另一种是特别担保,诸如保证、定金等。质量保证金制度属于特别担保,而非出卖人对标的物的质量瑕疵承担违约责任的一种具体方式。质量保证金制度能够弥补质量瑕疵担保的违约责任在维护买受人利益方面存在的一些先天不足,具有独立存在之价值。

质量保证金区别于质量保修金,前者属于合同的特别担保措施,目的在于保证标的物的质量,后者则是修理费用的预先给付,属于预付款的一种特殊形式,目的在于保证将来维修的正常进行。

尽管质量保证金的约定大多并存于买卖合同中,但其在法律性质上并非买卖合同的组成部分,而是独立于买卖合同的质量保证金合同,其从属于买卖合同。质量保证金合同属于实践性合同,质量保证金的交付即为质量保证金合同的成立要件,仅有质量保证金的约定而实际并未交付质量保证金,质量保证金合同并未成立。

质量保证金属于非典型担保,当事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原则和禁止性规定的前提下,在质量保证金合同中对承担责任的条件预先自由约定。如当事人既可以约定,一旦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出现质量问题,质量保证金即不予退还;也可以约定标的物出现质量问题后,出卖人应先采取修理、更换等补救措施,只有采取补救措施后仍未在合理期限内及时解决质量问题以至于影响了标的物的价值和效用的,质量保证金才不予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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