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造价,应尊重合同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
导读:
湖南省建设委员会颁布的建筑工程造价取价标准,属于政策性调整文件,不排除当事人自行约定取价标准。建筑工程造价,应尊重合同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一审法院判决金帆公司给付建安公司工程款17679787元应予改判。金帆公司上诉请求依据双方签订合同约定的“90定额”取价标准计算金帆大厦工程造价理由成立,应予支持。该材料折价款应当折抵工程款,金帆公司已支付建安公司10678000元工程款亦应从工程总价款中扣除。本案审判决的意义在于:在当事人订立的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下,充分尊重合同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这为人民法院认定合同效力,提供了重要的参考依据。那么建筑工程造价,应尊重合同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湖南省建设委员会颁布的建筑工程造价取价标准,属于政策性调整文件,不排除当事人自行约定取价标准。建筑工程造价,应尊重合同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一审法院判决金帆公司给付建安公司工程款17679787元应予改判。金帆公司上诉请求依据双方签订合同约定的“90定额”取价标准计算金帆大厦工程造价理由成立,应予支持。该材料折价款应当折抵工程款,金帆公司已支付建安公司10678000元工程款亦应从工程总价款中扣除。本案审判决的意义在于:在当事人订立的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下,充分尊重合同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这为人民法院认定合同效力,提供了重要的参考依据。关于建筑工程造价,应尊重合同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合同纠纷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湖南省金帆经济发展公司与长沙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等工程款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1997]民终字第9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时间:1999年6月日)。
最高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司法鉴定中心于1997年7月24日对金帆大厦工程造价作出[1997]湘高法工鉴字第1号鉴定书时,尚未取得工程造价鉴定的主体资格,所作的[1997]湘高法工鉴字第1号鉴定书不具有证据效力,不能作为认定金帆大厦工程造价的依据,金帆公司上诉重新委托法定鉴定机构对金帆大厦工程造价鉴定的主张,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应予支持。投资咨询公司具有国家认可的工程造价鉴定的主体资格,其鉴定人员均具有国家颁发的相应的资质证书,所作的《湖南金帆大厦工程造价鉴定结论》合法有效,予以采信。湖南省建设委员会颁布的建筑工程造价取价标准,属于政策性调整文件,不排除当事人自行约定取价标准。建筑工程造价,应尊重合同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金帆公司与建安公司1994年6月18日签订《建筑工程承包合同》
约定:“工程造价按本合同签订时所执行的土建、安装及相应配套的有关文件,实行预算包干”,即双方认可的“90定额”取价标准,该约定意思表示真实一①吴晓芳:《(关于发包人收到承包人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是否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复函)的解读》,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2006年第4集(总第28集),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44页。
吴晓芳:女,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高级法官,法学硕士。
致,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合法有效,应当根据合同约定的“90定额”取价标准计算金帆大厦工程造价。根据投资咨询公司所作的<湖南金帆大厦工程造价鉴定结论》:金帆大厦3层上下主体装饰、土建变更、排水消防、电气安装等5部分造价,依“90定额”取价标准鉴定造价13685222.17元;双方有争议的造价部分,依“90定额”取价标准鉴定造价265839.28元,两笔造价13951061.45元,应当作为建安公司完成金帆大厦工程造价的依据。一审法院判决金帆公司给付建安公司工程款17679787元应予改判。金帆公司上诉请求依据双方签订合同约定的“90定额”取价标准计算金帆大厦工程造价理由成立,应予支持。金帆公司上诉主张建安公司从该公司领取的材料折价款并非~审法院判决认定的1399316.80元,而是.84元,建安公司对此未提出异议,应予准许。该材料折价款应当折抵工程款,金帆公司已支付建安公司10678000元工程款亦应从工程总价款中扣除。开发公司已将其所有的金帆大厦全部房屋产权转让给了金帆公司,产权交易已经完成,一审法院判决开发公司不承担民事责任,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肖扬总主编、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判案大系》(民事卷一1997年卷),人民法院出版社2003年版,第~244页。
本案审判决的意义在于:在当事人订立的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下,充分尊重合同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这为人民法院认定合同效力,提供了重要的参考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