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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xx诉中铁十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李维律师2021.12.27422人阅读
导读:

刘xx诉中铁十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义务,原告不能仅凭合同约定要求支付工程价款。依据上述有效证据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2005年8月1日,被告中铁十局二公司龙丽高速松阳段第八合同段项目经理部与孟某某签订施工合同一份,将龙丽高速公路松阳段K69+911.5—K72+000段转包给孟某某。原告刘建业于2005年8月17日向被告中铁十局二公司松阳项目部交纳履约保证金300000元。原告与被告中铁十局二公司松阳项目部签订了补充施工协议,协议约定原合同中孟某某的权利、义务全部转让给原告刘建业,孟文魁领取的进度款视为刘建业领取,除原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外,另付给原告弃方场地费50000元。那么刘xx诉中铁十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刘xx诉中铁十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义务,原告不能仅凭合同约定要求支付工程价款。依据上述有效证据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2005年8月1日,被告中铁十局二公司龙丽高速松阳段第八合同段项目经理部与孟某某签订施工合同一份,将龙丽高速公路松阳段K69+911.5—K72+000段转包给孟某某。原告刘建业于2005年8月17日向被告中铁十局二公司松阳项目部交纳履约保证金300000元。原告与被告中铁十局二公司松阳项目部签订了补充施工协议,协议约定原合同中孟某某的权利、义务全部转让给原告刘建业,孟文魁领取的进度款视为刘建业领取,除原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外,另付给原告弃方场地费50000元。关于刘xx诉中铁十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合同纠纷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刘xx诉中铁十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义务,原告不能仅凭合同约定要求支付工程价款。对原告提交的证据4中周某一的证言有异议,对《技术联系单》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这两份证据均不能证明原告施工增加了费用。对证据5认为形式不合法。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6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被告已超付原告工程款996894.27元,履约保证金300000元不应返还。对原告提交的证据7、8有异议,认为证据7、8与事实不符,且与本案无关联。本院认为被告异议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证据5客观真实,予以采信。

原告对被告提供的第一组、第三组、第四组、第六组证据无异议,对双方当事人均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原告对被告提供的第二组证据中的12份结算单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原告认为仅凭12份结算单并不能完整体现原告施工的全部工程量及价格,再者,被告有些未按合同约定的价款进行计价,且还有一部分工程量未进行计价。本院认为,被告提交的12份验工结算单客观真实,本院予以采信。原告对被告提供的第五组证据中的第40份票据的异议为,虽有原告的签字,但料却没领,对第60份票据的异议为当时原告已退场,不可能再领料,对该组证据中的其余证据均无异议,本院认为,原告对该二份证据虽有异议,但未提出相反证据予以证明,故原告对该二份证据的异议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原告对被告提供的第七组证据中的证据1有异议,其余证据均无异议,对证据1的异议为该搅拌机系原告从被告处租用,工程完工后,搅拌机已还给被告,并支付了租金。原告虽有异议,但却未提供相关证据,故原告对该证据的异议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对被告提交的第八组证据中2007年8月15日的《证明》及龙丽高速公路松阳段公路建设项目《分项工程检验申请和中间交验审批表》、《石方路基填筑工程施工原始记录》无异议,对第八组证据中的其他证据均有异议。认为双方原签订的合同中虽部分被取消、减少,但也增加了部分工程量,且他人完成的工程量价款原告未主张。本院认为被告提交的第八组证据客观真实,本院予以确认。

依据上述有效证据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2005年8月1日,被告中铁十局二公司龙丽高速松阳段第八合同段项目经理部与孟某某签订施工合同一份,将龙丽高速公路松阳段K69+911.5—K72+000段转包给孟某某。合同约定工程内容为土方石开挖、回填、防护工程等,承包单价采用固定单价的计价方式,固定单价一次包死,不再调整。工程数量计算依据现场实际发生的合格工程量为准,工程开工后按月计价。工程总造价为7757898元,并附有K69+911.5 —K72+000段工程造价表。原告刘建业于2005年8月17日向被告中铁十局二公司松阳项目部交纳履约保证金300000元。2005年11月1日经原、被告及孟文魁三方协商,将该工程转包给原告施工。原告与被告中铁十局二公司松阳项目部签订了补充施工协议,协议约定原合同中孟某某的权利、义务全部转让给原告刘建业,孟文魁领取的进度款视为刘建业领取,除原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外,另付给原告弃方场地费50000元。2006年1月1日,原告与中铁十局二公司松阳项目部签订补充协议一份,协议约定k69+975、k70+245、k70+698.3、k70+794、k71+040、k72+664六座桥梁由原告施工,该工程工期自2006年1月1日至2006年5月20日,工程数量综合单价按补充协议后附第“400章桥梁和通道”表计算。工程总造价为 3382976元。 2005年10月15日,原告与中铁十局二公司松阳项目部签订临时施工协议一份,由原告为被告修建k69+911.5-k72+000便道一条,协议约定总价款为195000元,费用一次包死,不再调整。原告施工后,被告中铁十局二公司松阳项目部分别于2005年12月4日、12月29日、2006年1月 20日、3月8日、3月29日、4月5日、4月30日、5月22日、7月16日、8月10日、9月2日对原告刘建业的工程进度进行验工结算,结算金额 7023125元。便道工程于2005年12月29日进行了决算,结算金额195000元。施工期间,原告以支出租赁机械费、人工费、砂石料款、劳务费、油料费、临时工程修筑便道费、征地费等为由申请预支费用4479000元;被告代付机械租赁费、人工费、砂石料款、劳务费、工程款、钢筋材料款等 2581408.95元;原告领用材料折款657250.43元,应承担运输费145308元、配送费30810.58元,代扣代缴矿产资源费15867 元,领用人员卡等折款1134元,合计850370.01元;原告应分摊试验费759元,分摊与爆破相关的费用6598.68元,合计7357.68元;应扣除原告购买被告搅拌机款26000元,原告同意孟某某转入其名下借款219300元,欠被告搅拌机租赁费7500元,原告应交电费9582.63元,因原告在施工中未按设计和施工规则操作罚款4500元,因原告工程滞后罚款30000元,合计296882.63元。被告先后支付给原告各项工程款共计 8215019.2元。工程后期,因工期需要部分工程原告没有施工,于2006年8月份退出施工场地。龙丽高速公路于2006年12月31日正式全线通车。

本院认为,被告将其总承包的龙丽高速公路部分工程分包给不具有施工资质的个人承包施工的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故双方所签订的三份施工合同均为无效合同,对此双方均有责任。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原告组织民工施工付出了劳务,应支付相应价款。原、被告签了三份施工合同,约定工程总造价为 11385874元。被告提交的验工结算单显示原告完成的工程量价款为7218125元,对此原告予以认可,但原告称其完成的工程量价款总数超过 7218125元,该部分原告未能举出被告向其出具的工程验工结算单予以证实。故原告请求被告支付下余款项2050000元,返还履约保证金300000 元,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反诉称与原告签订的合同部分工程由他人完成,要求判令原告返还超付的工程款696894.27元,对此主张被告也未提出确实的证据加以佐证,其理由也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判决如下:

一、驳回原告刘xx的诉讼请求。

二、驳回被告中铁十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25500元,由原告负担。反诉费538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洪 博

代理审判员 田 静

代理审判员 韩 明

二00九年十一月九日

书 记 员 程海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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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刘xx诉中铁十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邢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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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xx诉中铁十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内容:刘xx诉中铁十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义务,原告不能仅凭合同约定要求支付工程价款。依据上述有效证据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2005年8月1日,被告中铁十局二公司龙丽高速松阳段第八合同段项目经理部与孟某某签订施工合同一份,将龙丽高速公路松阳段K69+911.5—K72+000段转包给孟某某。原告刘建业于2005年8月17日向被告中铁十局二公司松阳项目部交纳履约保证金300000元。原告与被告中铁十局二公司松阳项目部签订了补充施工协议,协议约定原合同中孟某某的权利、义务全部转让给原告刘建业,孟文魁领取的进度款视为刘建业领取,除原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外,另付给原告弃方场地费50000元。那么刘xx诉中铁十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邢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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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蔡xx与湖南省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郭铭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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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郭铭芝

    蔡xx与湖南省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内容:蔡xx与湖南省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缔约过失。省建工集团明知蔡xx不具备承包资质,仍违法允许其借用自己的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承包本案讼争工程,主观上亦存在一定过错。蔡xx在施工过程中出现民工集体上访,致使省建工集团荣誉受损,管理上存在过错。按照合同约定,工程款的结算本应属蔡xx的权利和义务,省建工集团只需配合,出具相应印章即可,建设工程挂靠关系的日常生活经验亦如此。省建工集团认为向建设方借款并支付高额利息和指令河北省清欠办支付350万元劳务工资是由蔡xx同意的,蔡xx则认为是省建工集团北京分公司所作所为。那么蔡xx与湖南省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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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原告福建省隧道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隧道集团四处有限公司、被告中铁隧道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欠款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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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赵金保

    原告福建省隧道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隧道集团四处有限公司、被告中铁隧道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欠款纠纷案

    内容:原告福建省隧道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隧道集团四处有限公司、被告中铁隧道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实际履行情况下,应继续由被告中铁隧道集团四处有限公司承担支付剩余工程款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2007年8月28日的《工程结算协议》中,确认了被告中铁隧道集团四处有限公司欠原告福建省隧道工程有限公司的剩余工程款人民币1935605元,由被告中铁隧道集团有限公司代付,被告中铁隧道集团有限公司同意支付该剩余工程款,同时该结算协议约定对“其他事项无异议”,且常张高速已运营近二年,诉讼中被告中铁隧道集团四处有限公司辩称应扣减工程保修金,其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那么原告福建省隧道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隧道集团四处有限公司、被告中铁隧道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欠款纠纷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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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向华与衡阳公路桥梁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李广荣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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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广荣

    向华与衡阳公路桥梁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内容:向华与衡阳公路桥梁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关于向华与衡阳公路桥梁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合同纠纷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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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赵金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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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杨xx诉雷山县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周春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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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周春花

    杨xx诉雷山县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内容:被告雷山县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xx,系该公司经理。原告杨xx诉被告雷山县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法》第八条的规定,被告应按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赔偿我的损失。被告雷山县建设开发有限公司针对原告杨晴的诉讼请求及理由辩称,我公司与杨xx签订了《工程施工协议书》,在履行协议中,杨xx没有按照工程进度进行,且有拖延工期的违约行为。杨晴在没有履行义务的情况下,商贸中心项目部已给付超过30%工程款,超过合同约定。请求人民法院驳回杨xx的无理请求。原告杨xx针对被告雷山县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辩解我每一笔款都有领条,不存在多领的现象。那么杨xx诉雷山县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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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福建省隧道工程有限公司与中铁隧道集团四处有限公司、中铁隧道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欠款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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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陈宗琼

    福建省隧道工程有限公司与中铁隧道集团四处有限公司、中铁隧道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欠款纠纷案

    内容:福建省隧道工程有限公司与中铁隧道集团四处有限公司、中铁隧道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实际履行情况下,应继续由被告中铁隧道集团四处有限公司承担支付剩余工程款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2007年8月28日的《工程结算协议》中,确认了被告中铁隧道集团四处有限公司欠原告福建省隧道工程有限公司的剩余工程款人民币1935605元,由被告中铁隧道集团有限公司代付,被告中铁隧道集团有限公司同意支付该剩余工程款,同时该结算协议约定对“其他事项无异议”,且常张高速已运营近二年,诉讼中被告中铁隧道集团四处有限公司辩称应扣减工程保修金,其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那么福建省隧道工程有限公司与中铁隧道集团四处有限公司、中铁隧道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欠款纠纷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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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赵某某与中铁某某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施工劳务协作合同纠纷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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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赵某某与中铁某某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施工劳务协作合同纠纷一案

    内容:被告中铁某某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高碑店市和平路39号。本院受理原告赵某某与被告中铁某某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施工劳务协作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中铁某某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在双方签订的合同中第十二条约定,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协商解决不成时,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睢阳区人民法院没有管辖权。经审查,本院认为被告所提管辖权异议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被告中铁某某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审理。那么赵某某与中铁某某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施工劳务协作合同纠纷一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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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隧道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隧道集团xx有限公司、中铁隧道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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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姚平

    隧道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隧道集团xx有限公司、中铁隧道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欠

    内容:原告某某省隧道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隧道集团xx有限公司、被告中铁隧道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欠款纠纷一案,于2007年12月24日向本院起诉。原告某某省隧道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欧存华,被告中铁隧道集团xx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文千,被告中铁隧道集团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张灵波到庭参加诉讼。原告某某省隧道工程有限公司诉称:被告中铁隧道集团有限公司设立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中铁隧道集团有限公司常张高速公路20标项目经理部,将其承接的湖南省张家界市慈利县溪口镇渡坦坪村的常张高速公路20标二工区的狗子滩隧道承包给原告施工,并于2003年11月1日签订了一份《工程施工劳务合同》。那么隧道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隧道集团xx有限公司、中铁隧道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欠。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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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原告福建省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隧道集团四处有限公司、被告xx隧道集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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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毋磊颖

    原告福建省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隧道集团四处有限公司、被告xx隧道集团有限公司

    内容:原告福建省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某某集团xx有限公司、被告中铁某某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欠款纠纷一案,于2007年12月24日向本院起诉。原告福建省某某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欧存华,被告中铁某某集团xx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文千,被告中铁某某集团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张灵波到庭参加诉讼。原告福建省某某工程有限公司诉称:被告中铁某某集团有限公司设立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中铁某某集团有限公司常张高速公路20标项目经理部,将其承接的湖南省张家界市慈利县溪口镇渡坦坪村的常张高速公路20标二工区的狗子滩某某承包给原告施工,并于2003年11月1日签订了一份《工程施工劳务合同》。那么原告福建省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隧道集团四处有限公司、被告xx隧道集团有限公司。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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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向某与公路桥梁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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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原告向某与被告某某公路桥梁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某于2008年11月19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被告某某公路桥梁建设有限公司于2008年11月27日提出管辖权异议,本院经审理于2008年12月8日裁定驳回了被告对本案管辖权的异议,被告某某公路桥梁建设有限公司不服裁定上诉于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因周何意与某某公路桥梁建设有限公司所签定的合同是无效合同,加之现周何意下落不明,原告要求被告某某公路桥梁建设有限公司承担支付责任。那么向某与公路桥梁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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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其他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诉xx(中国)装饰工程

    邢颖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邢颖

    其他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诉xx(中国)装饰工程

    内容:上诉人上海aa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因其他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黄民一(民)初字第9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后,xx公司、aa公司就双方之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发生纠纷,起诉至法院后,法院判决xx公司支付aa公司工程款2297695.44元,该款中,xx公司已向aa公司支付1040000元。xx公司要求aa公司开具数额为12850125.56元发票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上海aa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xx(中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开具数额为12850125.56元的发票。那么其他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诉xx(中国)装饰工程。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邢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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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张嘉娱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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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刘某某诉中铁某某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王熙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王熙

    刘某某诉中铁某某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内容:被告中铁十局集团某某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张某某 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 王绍军,该公司法律顾问。上列原告与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刘某某于2007年6月21日诉至本院。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某某诉称并答辩:被告中标xx高速松阳段第八合同段工程,2005年8月1日被告将该工程转包给孟某某,合同签订后,由于种种原因,孟某某未实际投入施工,而是由原告组织具体施工,并于2005年11月1日签订了《补充施工协议》。据此证明被告将六座桥梁分包给原告刘某某具体施工。那么刘某某诉中铁某某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王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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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林艳英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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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赵xx与中铁二十二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施工劳务协作合同纠纷一案

    张芸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张芸

    赵xx与中铁二十二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施工劳务协作合同纠纷一案

    内容:被告中铁二十二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高碑店市和平路39号。本院受理原告赵xx与被告中铁二十二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施工劳务协作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中铁二十二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在双方签订的合同中第十二条约定,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协商解决不成时,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睢阳区人民法院没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被告中铁二十二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审理。那么赵xx与中铁二十二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施工劳务协作合同纠纷一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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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黄东洁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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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彭刚要诉湖南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解决方式

    李广荣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李广荣

    彭刚要诉湖南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解决方式

    内容:原告彭刚要、被告湖南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株洲地税局综合楼项目部黄金辉在该补充协议上签了字。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告彭刚要放弃要求被告湖南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向原告彭刚要支付内外墙粉刷款93 898元的本诉诉讼请求;二、被告湖南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放弃要求原告彭刚要退还超收工程款190 000元给被告湖南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的反诉诉讼请求;三、原告彭刚要与被告湖南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之间的纠纷就此了结;本案案件本诉受理费2148元,本院收取1074元,由原告彭刚要自愿承担,反诉受理费2050元,由被告湖南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承担。那么彭刚要诉湖南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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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王学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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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建设工程、债权债务、合同纠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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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马xx与王xx、王xx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冯清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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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冯清琴

    马xx与王xx、王xx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内容:马xx与王xx、王xx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合同,承建综合办公大楼。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5万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二被告均缺席,无答辩意见。原告马xx称二被告欠原告工程人工费50000元至今未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及有关法律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xx、王xx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原告马xx工程人工费50000元。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被告王xx、王xx负担。那么马xx与王xx、王xx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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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任冰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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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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