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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签合同的法律效力

姚平律师2021.12.27366人阅读
导读:

解决方案根据《合同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本案中,虽然王某的签名并非本人所签,而由其妻子代签,但王某予以认可,且协议的双方均开始履行该协议,因此该协议合法有效。由于石某未能举证证明其要求王某变更股权,而王某拒绝办理,故石某拒绝支付转让费的理由,法院不予支持石某反诉请求。结语代理是以他人名义,在授权范围内进行的对被代理人直接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行为。股权转让协议一般由股东本人签章,也可根据授权委托书或口头形式委托代理人签署,但不能因此而认定为合同不成立或无效。那么代签合同的法律效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解决方案根据《合同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本案中,虽然王某的签名并非本人所签,而由其妻子代签,但王某予以认可,且协议的双方均开始履行该协议,因此该协议合法有效。由于石某未能举证证明其要求王某变更股权,而王某拒绝办理,故石某拒绝支付转让费的理由,法院不予支持石某反诉请求。结语代理是以他人名义,在授权范围内进行的对被代理人直接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行为。股权转让协议一般由股东本人签章,也可根据授权委托书或口头形式委托代理人签署,但不能因此而认定为合同不成立或无效。关于代签合同的法律效力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合同纠纷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案情简要

王某系北京某公司股东,持有100%股权。2011年王某与石某签订《公司转让协议》约定王某将公司股权全部转让给石某,石某支付转让费50万元,石某先期付款20万元,剩余30万元于2012年5月31日前付清。之后,石某并未付款。经查,《公司转让协议》的签名并非王某本人所签,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接受石某委托应诉,针对公司的股权未变更给石某提出反诉。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非本人所签的协议是否有效?

解决方案

根据《合同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民法通则》第六十三条“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第六十六条“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本案中,虽然王某的签名并非本人所签,而由其妻子代签,但王某予以认可,且协议的双方均开始履行该协议,因此该协议合法有效。

由于石某未能举证证明其要求王某变更股权,而王某拒绝办理,故石某拒绝支付转让费的理由,法院不予支持石某反诉请求。

结语

代理是以他人名义,在授权范围内进行的对被代理人直接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行为。股权转让协议一般由股东本人签章,也可根据授权委托书或口头形式委托代理人签署,但不能因此而认定为合同不成立或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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