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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待定合同的法律效力

陈宗琼律师2021.12.27208人阅读
导读:

综上,效力待定合同发不发生效力取决于有没有得到追认。效力待定合同经追认权人拒绝后,自始无效。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有权追认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超越其行为能力所签订的合同;被代理人有权追认无权代理人第三人所签订的合同;无权为处分行为的对方是效力待定合同中的第三人。此类行为具有明显的违法性,因此对无效合同的效力的确认不能由当事人选择。即使对无效合同不主张无效,司法机关和仲裁机构也应当主动干预,宣告其无效。那么效力待定合同的法律效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综上,效力待定合同发不发生效力取决于有没有得到追认。效力待定合同经追认权人拒绝后,自始无效。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有权追认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超越其行为能力所签订的合同;被代理人有权追认无权代理人第三人所签订的合同;无权为处分行为的对方是效力待定合同中的第三人。此类行为具有明显的违法性,因此对无效合同的效力的确认不能由当事人选择。即使对无效合同不主张无效,司法机关和仲裁机构也应当主动干预,宣告其无效。关于效力待定合同的法律效力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合同纠纷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其次,合同效力待定那么什么时候或者说满足什么条件下合同的效力是可以确定下来的呢?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效力待定的合同的效力能否得到确定取决于此合同是不是得到了有权人的追认。这也就意味着如果这种有缺陷的合同得到了有权人的追认它就自然会产生法律效力,当然如果其没能够得到追认就会被定义为无效合同。既然有权人的追认的威力如此之大,那么有权人的追认究竟是指代什么呢?其实很简单,有权人的追认是指合同的权利人对于没有确定效力的合同明确表示了同意,也就是有权人知道合同生效会产生什么样的法律后果,而他乐意于接收这种法律后果,于是他将这种态度反应于合同的另一方,这也就是追认。追认只是一方单独的行为,这个行为不需要他人的配合,也即是只要这个权利人一点头同意了,合同就立刻发生法律效力,也是法律给予的权利。

以下通过一个例子简单地对于追认进行解释:假设有这样一个精神病患者(表面看着与正常人无异),有一天他跟甲买了一套价值三百万的房子,这个房子买卖的合同签字了盖章,但是却不能认为这个合同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因为我们都知道精神病人他是没有行为能力的,如果其要签订合同就必须要由他法律上规定的代理人来签订,只有这样合同才具有生效的条件。可是,现在精神病人他自己签了,合同就缺乏力了生效条件,这个时候合同就处于效力待定的情况。这个时候,如果这个精神病人的法定代理人,看了合同用三百万换一套房子简直不要太便宜啊,于是对于这个房子的买卖合同表示同意,那么就可以生效了。那如果说他的法定代理人一看,三百万我们压根就没有一毛钱,这个时候就可以不对合同进行追认,那么合同自然就不会发生法律上的效力。

综上,效力待定合同发不发生效力取决于有没有得到追认。

1、效力待定合同已经成立,其效力不确定,它既非有效,也非无效,而是处于悬而未决的不确定状态之中,既不同于有效合同,也不同于无效合同,也有别于可变更可撤销合同;

2、效力待定合同效力的确定,取决于享有追认权的第三人在一定期限内的追认。

3、效力待定合同经追认权人同意后,其效力确定地溯及于行为成立之时。效力待定合同经追认权人拒绝后,自始无效。

4、效力待定合同的主体特殊。效力待定的合同主体与一般合同的主体有所不同,涉及签订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及第三人,其中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权代理人、无权处分人订立合同的人称为相对人(即第三人),相对人主观上并不知对方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权代理人、无处分权人,他是善意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有权追认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超越其行为能力所签订的合同;被代理人有权追认无权代理人第三人所签订的合同;无权为处分行为的对方是效力待定合同中的第三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效力待定合同的效力取决于被代理人(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同意或承认,在被代理人追认或行为人取得处分权后合同有效。

从法律后果上来看二者具有同一性。但两者之间的区别也是比交明显的。可撤销合同与无效合同的区别主要有三个,即:

1、“从内容上来看,可撤销合同主要涉及意思表示不真实的问题。据此,法律将是否主张撤销的权利留给撤销权人,由其决定是否撤销合同。而无效合同在内容上常常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此类行为具有明显的违法性,因此对无效合同的效力的确认不能由当事人选择。即使对无效合同不主张无效,司法机关和仲裁机构也应当主动干预,宣告其无效。”合同无效的主张或请求应当作为合同一方当事人的权利,其有权决定是否行使这一权利。

2、可撤销合同未被撤销以前仍然是有效的,而且根据我国《合同法》第54条、第56条的规定来看,撤销权人亦可要求不撤销合同而仅要求对合同予以变更,这就表明了可撤销合同并非都是当然无效,这可由享有撤销权的一方当事人进行选择。

3、对可撤销合同来说,撤销权行使撤销权必须符合规定的期限,超过该期限,合同即为有效。但是,无效合同因其为当然无效,不存在期限制问题。首先,请求认定合同无效的权利应为请求权,理所当然应受到正确行使其权利的期限限制。其次,对于一个业已存在甚至履行完毕但却又依法应属无效的合同,更不能让其长久处于无效合同的不确定状态。这样很不利于交易的安全。所以对于当事人请求宣告无效的权利也应规定行使的期限,以保证交易的稳定和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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