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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案中租赁招标的效力应如何认定?

黄东洁律师2021.12.27812人阅读
导读:

陈某明不同意接收叶某芳的财产,双方商谈未果,未签订合同。10月20日,影剧院通知陈某明,决定餐馆由叶某芳继续承租,所收的预交租金2100元予以退还,并赔偿其实际损失。陈某明对此不服,遂向贵池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确认其承租经营权,停止叶某芳的经营活动。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餐馆系影剧院注册登记的下属集体企业,所有权依法应属影剧院,原承租人叶某芳依据合同仅对餐馆享有租赁经营权。原审法院认为餐馆系影剧院与叶某芳共有,并以此认定招标、中标的民事行为无效,属确认不当。影剧院招标以及陈某明中标的民事行为,符合民事法律行为成立的条件,具有法律约束力。那么该案中租赁招标的效力应如何认定?。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陈某明不同意接收叶某芳的财产,双方商谈未果,未签订合同。10月20日,影剧院通知陈某明,决定餐馆由叶某芳继续承租,所收的预交租金2100元予以退还,并赔偿其实际损失。陈某明对此不服,遂向贵池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确认其承租经营权,停止叶某芳的经营活动。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餐馆系影剧院注册登记的下属集体企业,所有权依法应属影剧院,原承租人叶某芳依据合同仅对餐馆享有租赁经营权。原审法院认为餐馆系影剧院与叶某芳共有,并以此认定招标、中标的民事行为无效,属确认不当。影剧院招标以及陈某明中标的民事行为,符合民事法律行为成立的条件,具有法律约束力。关于该案中租赁招标的效力应如何认定?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房产纠纷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1985年10月,安徽省贵池市人民影剧院(下称影剧院)利用自有的闲置设备和场所开办了“上海风味餐馆”(以下简称餐馆),经贵池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为集体企业,由叶某芳承租经营。餐馆包括餐厅和旅馆两部分。其中旅馆为影剧院原有189.08平方米的演员宿舍楼;餐厅系叶某芳自行投资将影剧院原门卫值班室、室外楼梯、场院及宣传橱窗等改、扩建而成,使用面积为47.13平方米。叶某芳与影剧院签订的合同规定,叶投资修建的餐厅,租赁期满按原样修复归还给影剧院,或者经双方商定,影剧院适当补偿承租人餐厅的投资残值,维护餐厅原状;租赁期限至1990年10月15日期满。1990年5月23日,影剧院张贴“承包启示”,将“餐馆”对外租赁招标,招标截止时间为同年6月20日。陈某明于6月20日以“全年自愿上交承包金21000元,原则上先预交全年承包金后开业”投标。影剧院于7月3日通知其中标,限定7月内交付第一年租金21000元,并言明该“餐厅”的实际情况,需另行准备资金认购原承租人投资的财产,待原合同期满时双方正式签订合同,陈某明于7月10日预交租金21000元,由影剧院开具收据。但在认购原承租人叶兰劳经营期间所改建餐厅及其他财产问题上,双方意见不一。

陈某明提出,餐厅应由原承租人依照原合同规定,按原样修复,然后由其另行投资修建餐厅,其他财产亦应由原承租人在承租期满后带走;并提出待请人合理估价后,同意认购原承租人财产中的为其今后经营必须使用的部分。其间,陈某明按影剧院要求修理了餐馆排水沟,并为经营餐厅做了订购用品的准备。10月3日,双方就原承租人修建的餐厅及财产再次进行协商,影剧院说明,经征询城建部门意见,原叶某芳修建的餐厅应维持现状,拆除重建必须统一规划;并提出叶某芳现已要求继续承租经营,在同等条件下,叶可以优先承租。陈某明不同意接收叶某芳的财产,双方商谈未果,未签订合同。10月20日,影剧院通知陈某明,决定餐馆由叶某芳继续承租,所收的预交租金2100元予以退还,并赔偿其实际损失。10月18日,影剧院与叶某芳签订了继续承租合同,餐馆仍由叶某芳经营。陈某明对此不服,遂向贵池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确认其承租经营权,停止叶某芳的经营活动。

贵池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餐馆所有权属于影剧院与叶兰劳共有。影剧院招标前对共有财产归属未与叶某芳商定结果,无权将餐馆租赁招标,故招标、中标的民事行为无效,过错在影剧院。据此判决

1.,影剧院将餐馆对外招标及陈某明中标的民事行为无效,陈某明要求承租经营餐馆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2.影剧院应返还所收陈某明预交的租金21,000元;

3.影剧院应赔偿陈某明预交租金的利息1,031.06元、修水沟等费用450元。

宣判后,陈某明不服,仍持原诉理由及诉讼请求,向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并主张影剧院应赔偿其经济损失不少于10,000元。

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餐馆系影剧院注册登记的下属集体企业,所有权依法应属影剧院,原承租人叶某芳依据合同仅对餐馆享有租赁经营权。至于叶某芳在经营期间改、扩建的餐厅部分,虽属叶某芳投资,但并不能因此改变餐馆所有权及其企业的性质,更不能否定影剧院在行使所有权时进行租赁招标的合法性。原审法院认为餐馆系影剧院与叶某芳共有,并以此认定招标、中标的民事行为无效,属确认不当。影剧院招标以及陈某明中标的民事行为,符合民事法律行为成立的条件,具有法律约束力。影剧院在招标前,事先未征询城建部门意见,又未与原承租人叶某芳处理好有关财产问题,就盲目通知陈某明中标,接收其预付租金,并要求其做好修理排水沟等经营准备工作;事后,在未经上诉人同意的情况下,擅自解除招标、中标的约定,属违约行为,应承担民事责任。陈某明尚未与影剧院订立租赁经营合同,尚未依法取得租赁经营权。鉴于城建部门只准许维持餐馆现状等实际情况,陈某明主张赔偿经济损失,除原审已认定的修水沟等费用450元外,尚有3,500元系为经营餐馆订购用品损失,应予认定,其他损失证据不足,不予采纳。据此判决

1.维持原判第二项,即影剧院应返还陈某明预交的租金21,000元;

2.撤销原判第一、三项;

3.影剧院赔偿陈某明预交租金的利息损失(自交付之日至返还之日止);

4.影剧院赔偿陈某明订购货物损失及修水沟等费用合计3,950元。

本案关键在于正确认定以下三个方面的效力问题①影剧院将餐馆对外进行招标的民事行为是否有效②陈某明投标及影剧院定标的行为是否有效③陈某明中标后是否依法取得了餐馆的租赁经营权

首先,根据工商企业登记和产权登记,餐馆的所有权属于影剧院。尽管原承租人叶某芳为适应经营,对原租赁法律关系的标的物进行了投资改建,但不能因此改变原标的物所有权性质,即不能认为影剧院与叶某芳对餐馆具有共有关系。依据影剧院与叶某芳签订的原租赁合同规定,餐厅可按原样修复,或者由原租赁持餐厅原状。因此,影剧院作为餐馆的所有权人,在原租赁合同行将期满前,对外进行租赁招标,无论是权利能力还是行为能力,都不应受到限制,其招标的民事行为应属合法有效。

其次,就法律性质而言,影剧院“招标启示”是要约引诱,陈某明投标是要约,影剧院通知中标,即定标,是对投标人的相对承诺。从本案来看,影剧院不仅定标,而且还接收了投标人预交的第一年租金。因此,陈某明的投标和影剧院的定标依法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即无论是投标人还是定标人均负有必须与对方订立本合同(租赁合同)的义务。否则,不论哪一方不履行订约义务,法律上应令其承担缔约违约责任,赔偿对方因此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或者令其与对方订立本合同。

最后,影剧院通知陈某明中标,接收其预交租金,但同时言明待原承租人合同期满时双方正式签订合同。也就是说,影剧院通知中标,只是承诺选定了合同相对人,并负有与其订立合同的义务,而不得与其以外的第三人订约。但这并不等于陈某明已实际取得了租赁经营权。出租人与承租人的具体权利与义务,有待签订租赁合同时详细约定。就法律性质而言,本案中陈某明投标和影剧院定标均属预约合同的性质,但双方毕竟尚未正式签订合同,租赁合同依法尚未成立。陈某明不同意接收原承租人投资的残余资产,城建部门又不同意拆除重建餐厅,且原承租人已实际继续承租经营,致使诉讼双方即使按照投标、定标和预约,亦已经不可能订立租赁合同。因此,不能按照一方须与对方订立本合同处理,只能按照一方违约,应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经济损失来处理。

综上所述,二审法院对本案租赁招标效力的确认和实体处理,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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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浅谈未登记房屋租赁合同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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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浅谈未登记房屋租赁合同的效力

    内容:房屋租赁合同是指出租人提供房屋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交付租金,并于租赁期届满时,将承租房屋返还给出租人的协议。故未登记房屋租赁合同不是无效,而是已经成立但未生效。规章包括国务院部门规章和特定的地方人民政府规章,其效力又次于行政法规。建设部《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属国务院规章,所以该《办法》中必须备案、登记,租赁行为才合法有效的规定,不能作为认定合同是否生效的依据。那么浅谈未登记房屋租赁合同的效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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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冯清琴

    车主签订借车事故免责协议效力认定

    内容:车主签订借车事故免责协议效力认定根据民法典规定的意思自治原则当事人有权根据其自由意志订立合同但合同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以及法律强制性规定。民法典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也就是说你和租车人签订的协议对他们双方来说是有效的但一旦发生事故对外则应依照民法典的规定承担责任。那么车主签订借车事故免责协议效力认定。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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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高院关于未经消防验收而订立的房屋租赁合同如何认定效力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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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承租人擅自转租效力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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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屋租赁合同的四个认定手段

    崔玉君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崔玉君

    房屋租赁合同的四个认定手段

    内容:出租人和承租人就房屋出租的租金、期限、违约责任等条款达成一致意见后,租赁合同就成立了。成立后的房屋租赁合同有无法律效力,主要从下面四个方面进行审查。(三)房屋租赁合同的内容是否合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及本市的租赁法规均规定,租赁当事人应向房产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在实践中,对未登记备案的租赁合同是否有效有两种观点,一种认为合同是无效的,另一种认为租赁合同仍然有效,但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那么房屋租赁合同的四个认定手段。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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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12.24481人收看
  • 赵金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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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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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招认定房屋租赁合同是否有效

    许瑞林律师

    许瑞林

    四招认定房屋租赁合同是否有效

    内容:出租人和承租人就房屋出租的租金、期限、违约责任等条款达成一致意见后,租赁合同就成立了。成立后的房屋租赁合同有无法律效力,主要从下面四个方面进行审查。(一)合同主体是否符合规定,即出租人与承租人是否具备有效民事行为的构成要件。还有一种常见的情形是,有人用租来的房屋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若属实,则在出租人明知或应当知道的情况下,这样的租赁合同均是无效的,不受国家法律保护,租金依法没收。在实践中,对未登记备案的租赁合同是否有效有两种观点,一种认为合同是无效的,另一种认为租赁合同仍然有效,但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那么四招认定房屋租赁合同是否有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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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邢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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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民间借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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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出租人出售房屋时租赁合同的效力问题

    龙珊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龙珊

    出租人出售房屋时租赁合同的效力问题

    内容:之后,原告获悉被告将上述房屋出卖给第三人后,连向商铺所在地人民击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认定被告与第三人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并确认原告对被告商铺在同等的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法院经市理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合法的屠屋租赁合同关系。房屋买卖合同是要式合同,也就是说买卖房屋的当事人必须签订书面转让合同。”被告将原告承租的房屋出卖给第三人,但其没有履行通知原告的义务,被告与第三人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优先购买权,因而,被告与第三人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那么出租人出售房屋时租赁合同的效力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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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张嘉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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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集体土地租赁合同的法律效力

    李孟阳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李孟阳

    集体土地租赁合同的法律效力

    内容:国有土地长期租赁的具体租赁期限由租赁合同约定,最长租赁期限不得超过法律规定的同类用途土地出让最高年限。在审判实践中,擅自出租集体土地使用权行为也多被法院认定为无效行为。因此,对于签订集体土地租赁合同取得企业经营用地,需要谨慎对待并尽量避免相应法律风险。双方当事人所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等也均因违反国家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成为无效合同。”所以除特别主体意外,其他一般主体订立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不得超过20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那么集体土地租赁合同的法律效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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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12.24368人收看
  • 陈凯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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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如何认定该案中于某与程某行为的效力

    张嘉娱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张嘉娱

    如何认定该案中于某与程某行为的效力

    内容:第二种意见认为,对于于某对单某享有的债权20000元向程某转移,只要于某和程某之间达成协议并通知了单某,程某即取得原债权人于某的地位,对债务人单某享有债权,此转移并不需要经过单某的同意即可发生法律效力。具体到本案中,单某向于某借款20000元,此款于某和程某之间达成协议决定从于某欠程某的货款50000元中予以抵扣。笔者认为此系于某对单某的20000元债权向程某进行转移,并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且于某已经电话通知了单某,虽然单某表示不同意此债权的转移,但此异议并不能成立,从于某的转移通知到达单某时转移即发生法律效力。那么如何认定该案中于某与程某行为的效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张嘉娱律师
    2022.02.07499人收看
  • 刘晓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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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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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东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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