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欺诈手段骗取公房产权 亲兄弟为拆迁利益闹上法庭

王熙律师2021.12.28315人阅读
导读:

但是,该被告1在办理承租权手续时,将协议修改为,房屋承租权为其个人所有,并伪造了另外三兄弟的签章。被其他三兄弟发现,引发纠纷。三兄弟委托我做为代理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公房承租权的两次转让行为无效,并在确认他们同住人合法地位的同时,重新确定承租人。因此,为了能够最大限度的保护委托人的利益,切实解决矛盾。那么欺诈手段骗取公房产权。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但是,该被告1在办理承租权手续时,将协议修改为,房屋承租权为其个人所有,并伪造了另外三兄弟的签章。被其他三兄弟发现,引发纠纷。三兄弟委托我做为代理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公房承租权的两次转让行为无效,并在确认他们同住人合法地位的同时,重新确定承租人。因此,为了能够最大限度的保护委托人的利益,切实解决矛盾。关于欺诈手段骗取公房产权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房产纠纷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内容导航】

一、案情介绍

二、法院判决

三、律师分析

正文:

【案例简介】

本案是一起发生在亲兄弟之间的公房承租权争议案件。

十年前,被告1(长兄)为了能够得到单位的福利分房,经与其他三个兄弟(三原告)及其父亲协商后,由父亲(已过世)将公房的承租权转让给自己。其他三兄弟与之写了一份协议,明确公房由被告1承租,只是为了解决其单位分房之需,房屋的权益仍为大家共有。但是,该被告1在办理承租权手续时,将协议修改为,房屋承租权为其个人所有,并伪造了另外三兄弟的签章。时隔近十年以后,长兄又在未征得其他三兄弟同意的情况下,将该房屋承租权转让给其子(被告2)。被其他三兄弟发现,引发纠纷。三兄弟委托我做为代理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公房承租权的两次转让行为无效,并在确认他们同住人合法地位的同时,重新确定承租人。

接受代理后,通过与三位委托人的多次谈话,全面了解了情况。感到本案不仅时间较长,而且各方利益交错。委托人之所以旧事重提的原因很简单,就是因为该房所在地块面临动迁,被告1的行为,使他们感到自己的利益受到了危胁。

因此,为了能够最大限度的保护委托人的利益,切实解决矛盾。我制定了向法院提起诉讼,在诉讼过程中,既要用事实和证据来论证对方行为的无效性,同时又要抓住时机,促成调解结案。

【法院判决】

本案经过三次庭审,在与主审法官的共同努力下,双方终于达成了和解协议,明确该房屋日后拆迁,兄弟四人均有同等的份额。本案得到了圆满的结果,兄弟们也化干戈为玉帛,重归于好。

【律师分析】

一、原告是系争房屋内的合法共同居住人

根据有关法规的规定,所谓公有居住房屋的“共同居住人”是指在公有居住房屋的承租人死亡或者变更租赁关系时,在该承租房屋处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特殊情况除外),而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结婚、出生可以不受上述条件的限制。

我们通过提交法庭的相关证据,尤其是补充证据《户籍情况摘抄》的内容可以很清楚地证明:系争房屋内的户籍变动情况。其中原告1于1989年12月7日迁入;原告2于1960年3月5日出生在此并一直居住至今;原告3于1981年6月9日迁入。[page]

三位原告从户籍迁入的时间来看最少的有21年,最长的达50年。时间可以说明一切,三原告作为系争房屋的合法共同居住人的地位是不争的事实。

二、被告1于1992年采用了欺诈的手段骗取了系争房屋的承租权

从法庭所展示的证据来看,原告出示的第一份证据《申请》即是被告1伪造的。虽然此次变更承租人,被告1与原同住人(包括本案的原告)有过协商,争求过原同住人的意见。但是被告1为什么要冒用同住人的签名?伪造同住人的私人印章?是要隐瞒什么事实?是要掩盖什么目的?这些问题恐怕只有被告1自己能够解释清楚。不过,从今天发生的诉争事实来看,今日之果正是昨日之因。原告的共同居住人的权利在没有任何合法程序的情况下被莫名其妙地剥夺了,房屋仍是原来的房屋,住户仍是原来的住户,但是原来存在的权利却变化了。原来是8个人共同的权利,现在其中的5个人消失了(当然其中有两人是自然死亡)。这种变化是没有道理的,是缺乏法律和政策依据的,应属无效。

三、被告1擅自将系争房屋的承租权转让给被告2,实际上是非法剥夺了其他共同居住人的合法权利

从法庭出示的证据来看,原、被告双方均是系争房屋的共同居住人,这一点应该是足以证明的事实。可是被告1在将系争房屋的承租人变更给被告2时,向第三人提供的《公房住户申请过户、更改户名报告》中常住户口摘录资料一栏中却只填写了被告人一家三口。从这份证据来看,系争房屋中只有被告一家三口,别无其他共同居住人。然而事实却是当时系争房屋内的共同居住人应为8人。除被告一家三口人之外,还有另外5个共同居住人。只是因为这8个人曾分户为两个户口本而已。但是一室两户的情况,并不影响共同居住人的地位。而被告1也正是利用了系争房屋内存在两本户口本的情况,恶意隐瞒了另外五位共同居住人的存在。因此,被告1此次承租人的擅自变更行为,是对其他共同居住人权利的非法侵害,应属无效。

四、原告提起今日之诉,并不是要与被告争夺系房屋的权利,也不是要夺取被告应有的权利,而是要通过法律的手段确认原本就是属于自己合法的共同居住人权利的存在

正象被告不能擅自剥夺原告的共同居住人的权利一样,原告也无意去剥夺或染指被告的共同居住人的权利。原、被告双方原本就是生活在同一屋檐下的一家人,都是系争房屋内的共同居住人,这应该是不争的事实。但是这一事实却被被告一再地打破。如果说被告在1992年试图成为系争房屋的承租人时还知道与其他共同居住人协商,争取其他共同居住人的同意。虽然在具体的操作过程中被告采取了偷梁换柱的手法,将系争房屋的承租权改为“被告1所有”。但是至少被告还知道其他共同居住人的存在,还知道去伪造其他共同居住人的签名和印章。这也就是此事之所以能隐瞒如此之久的原因。[page]

因为在原告们的心目中,自己的大哥也就本案的被告1作为系争房屋的承租人,在当时是争求过自己的意见的,虽然实际上被告的此次变更行为因为存在欺诈恶意篡改其他共同居住人的意思表示也应属于无效的行为,但是至少从表面上看大家共同居住人的名份还是存在的。然而当原告们发现系争房屋的承租权再次变更时自己居然不知道。当与被告1理论时,甚至在法庭的审理时,被告1却声称,自己有权变更,不须要原告们的同意。如此一来,原告们的共同居住人的地位何在?原告们在系争房屋中的合法权利何在?是哪个部门在何时通过什么样的程序取消了原告们在系争房屋中的共同居住人的地位和权利?这些问题正是原告心中的困惑。其实,事到如今,对于原告来讲,只要是确认了自己共同居住人的地位,谁来做系争房屋的承租人又有何妨?只要大家能够互相尊重对方,能够互相平等协商。这也正是原告提起诉讼,期望法院依法予以裁决的根本原因。

总之,原告共同居住人的权利是合法的,是不容非法侵犯的。被告1两次变更承租人的行为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因此,我们恳请法庭能够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还事实以真象,还原告以公道,切实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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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以欺骗手段骗取担保违法吗

    林艳英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林艳英

    以欺骗手段骗取担保违法吗

    内容:以欺骗手段骗取担保违法吗以欺骗手段骗取担保违法。下列民事行为无效: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经济合同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第一百五十条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那么以欺骗手段骗取担保违法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林艳英律师
    2022.02.08706人收看
  • 郭铭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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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建设工程、债权债务、交通事故、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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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房动迁拆迁款如何分配,公房动迁补偿款分割原则

    王熙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王熙

    公房动迁拆迁款如何分配,公房动迁补偿款分割原则

    内容:更为重要的是,王女士出资购买的该公房承租权,该房屋性质上类似于私房,其动迁利益一般归出资人所有,动迁房屋在册户籍4人,分别是王女士和她的两个子女蔡先生和蔡女士,以及蔡女士的儿子高先生,公房动迁补偿款分割原则通过市场买卖取得的使用权公有居住房屋被拆迁后,所得到的货币补偿款,一般应归出资人所有,动迁时,蔡女士和儿子高先生户籍虽在系争房屋中,但自户口迁入后,均未在系争房屋内实际居住,综上,本院判决:系争房屋的动迁利益应归王女士一人所有,法院经审理认为,系争房屋为王女士出资购买取得,且承租人一直登记于王女士名下。

    王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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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王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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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办理拆迁安置房产权证的流程是:携带双方身份证原件复印件、户口本、结婚证、房屋拆迁安置协议书、旧房拆迁作价凭证、原房屋所有权证、税费缴纳凭证到房地产交易中心进行过户。法律依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一条 房地产转让或者变更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房产变更登记,并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经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更换或者更改土地使用权证书。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民法典》第二百一十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 公房拆迁补偿款纠纷的诉讼解决

    张芸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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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芸

    公房拆迁补偿款纠纷的诉讼解决

    内容:公房拆迁补偿款纠纷的诉讼解决现实生活中,由于公房拆迁补偿是一笔数额不小的款项,公房承租人的家庭内部在具体的利益分割上存在着极大的争议和激烈的矛盾,政府公房管理部门或直管公房经营管理单位为少惹麻烦,通常以逃避的方式拒绝对公房租赁纠纷作出正面的回应。对于直管公房承租人与政府公房管理部门或直管公房经营管理单位在履行直管公房租赁合同过程中,因违反合同规定的房屋保护、维修、房屋租金交纳、承租人变更等权利义务发生的纠纷,作为民事案件处理。那么公房拆迁补偿款纠纷的诉讼解决。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张芸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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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欺诈的手段主要包括:1、收取财物后逃匿的;2、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3、使用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等欺诈手段。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 买车险?谨防保险欺诈

    李楠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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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楠楠

    买车险?谨防保险欺诈

    内容:保险欺诈是一种假借保险名义或利用实施欺诈的违法犯罪活动,主要指以骗取保险金为目的,采取虚构保险标的、制造保险事故、编造事故发生的原因或夸大损失程度等手段,导致保险公司多支付保险金,或支付不应支付的保险金的行为。常见的保险欺诈形式:①先出险再投保。一般说来,投保人对保险标的的了解程度强于保险公司,对保险标的是否存在危险也是心中有数。根据国际权威机构推测,每年约有15%-20%的财产险赔付属于保险欺诈。保险欺诈导致保险公司支付赔款,直接造成经济损失。因此,保险欺诈不仅损害保险公司利益,最终损害的还是保险消费者的利益。那么买车险?谨防保险欺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李楠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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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欺诈损害国家利益合同可以撤销吗

    冯清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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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冯清琴

    欺诈损害国家利益合同可以撤销吗

    内容:欺诈损害国家利益合同可以撤销吗是可撤销的。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第一百五十五条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冯清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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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拆迁公房的补偿标准是:按照面积1:1补偿,对房屋所有权人给予补偿,兼顾对房屋使用权人安置。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的,或者被拆迁人对房屋承租人进行安置的,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 合同欺诈手段主要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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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黄东洁

    合同欺诈手段主要有哪些

    内容:利用合同进行欺诈,是不法分子赚钱的一种手段,可谓花样繁多。利用紧缺畅销商品,诱人签订购销合同,骗取预付款或。先履行几份小额合同,制造履约能力强、信誉好的假相,骗取信任后签订大额合同,骗取大量货物或大额货款,然后销声匿迹。事先精心设计并诱人签订根本无法履行的加工。被骗方落入圈套后,合同不但无法履行,而且事先支付给骗方的定金和原料无法追回。骗签合同后,骗方利用汇款时间差,先通过银行向供方汇去少量货款,待取得盖有银行公章的汇款单后,用涂改液改为大额汇款,再用传真机发往供方,诱使供方发货,待提货后溜之大吉。那么合同欺诈手段主要有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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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你好,你们因为有协议约定,而且补偿款基本是按照户口以及房产证上登记的户主来补偿
  • 用欺诈手段签订的借条具有法律效力吗?

    李维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李维

    用欺诈手段签订的借条具有法律效力吗?

    内容: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第五十六条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那么用欺诈手段签订的借条具有法律效力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李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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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黄东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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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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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属于合法建筑没有产权证的农村房,拆迁依然有补偿,属于违章建筑的没有补偿。对于未取得产权证但能够由房地产管理部门确认该房屋系合法拥有的,应当依法补偿;对于手续不全或者无产权产籍的房屋经有关部门认定合法性后,依据相关法规或诉讼结果处理。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第二十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依法予以处理。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 合同欺诈的手段有哪些

    崔玉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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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崔玉君

    合同欺诈的手段有哪些

    内容:(3)遭遇合同欺诈时的应急预案。不予履行适用于被欺诈方发现已签订的合同不符合法律的规定,对方有欺诈嫌疑,双方签订的合同可能为欺诈性的无效合同的场合。4、请求合同管理机关确认合同无效。合同欺诈的案件有许多都是触犯刑律的,欺诈方应负刑事责任。无效合同不受国家法律的承认和保护,对当事人双方没有法律约束力。指合同当事人在欺诈性的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对已交付于对方的财产享有返还请求权,而已经接受财产的合同当事人则不论是否具有过错都负有返还财产的义务。欺诈性的合同往往造成受欺诈方经济利益的损失,欺诈方应当赔偿受欺诈方因欺诈行为的实施所遭受的损失。那么合同欺诈的手段有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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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12.24609人收看
  • 张嘉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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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建设工程、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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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城市建设征地和拆迁的利益相关者分析框架

    许瑞林律师

    许瑞林

    城市建设征地和拆迁的利益相关者分析框架

    内容:城市建设征地和拆迁中涉及的利益相关者有:地方政府、开发商、失地农民/被拆迁人等。征地和拆迁成为城市新增建设用地和旧城改造唯一来源。目前,我国土地不能交易,最终导致土地产权的拥有者在法律上没有资格作为土地交易的一方,无权参与谈判。当前,土地出让金与征地成本之间存在巨大的利益空间。那么城市建设征地和拆迁的利益相关者分析框架。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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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任冰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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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小产权房拆迁怎么赔偿

    杨一凡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杨一凡

    小产权房拆迁怎么赔偿

    内容:对于小产权房在拆迁守程中能否获得拆迁安置补偿,分为两种不同情况。在此情况下,应首先认定所涉房屋的所有权是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或者属于宅基地使用人所有,拆迁安置补偿的利益,只能由所有权人即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享有。对于这种情况,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22条第2款“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的规定。那么小产权房拆迁怎么赔偿。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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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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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欺诈手段骗取公房产权 亲兄弟为拆迁利益闹上法庭

    李孟阳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李孟阳

    欺诈手段骗取公房产权 亲兄弟为拆迁利益闹上法庭

    内容:但是,该被告1在办理承租权手续时,将协议修改为,房屋承租权为其个人所有,并伪造了另外三兄弟的签章。被其他三兄弟发现,引发纠纷。三兄弟委托我做为代理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公房承租权的两次转让行为无效,并在确认他们同住人合法地位的同时,重新确定承租人。因此,为了能够最大限度的保护委托人的利益,切实解决矛盾。那么欺诈手段骗取公房产权。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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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陈凯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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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欺诈的认定是什么以及合同欺诈的常见手段

    张嘉娱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张嘉娱

    合同欺诈的认定是什么以及合同欺诈的常见手段

    内容:双方在诚实守信的基础上签订合同,如果一方有欺诈的可能,就会给另一方造成损失,合同诈骗属于刑事犯罪,如果当事人被认定,就需要承担刑事责任,那么合同诈骗罪的认定是什么呢?合同欺诈的认定是什么1、隐蔽性合同欺诈行为人的欺诈行为,相对于如标的、价格、标准、功能、合同主体等合同的主要信息,行为人是清楚的,在明;合同相对人则是不清楚的,在暗。合同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数额较大的财物的行为。那么合同欺诈的认定是什么以及合同欺诈的常见手段。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张嘉娱律师
    2022.02.09271人收看
  • 李楠楠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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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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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赵金保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赵金保

    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内容:根据《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8条之规定,所谓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因欺诈而订立的合同,是在受欺诈人因欺诈行为发生错误认识而作意思表示的基础上产生的。因欺诈而为的民事行为,是行为人在他方有意的欺诈下陷于某种错误认识而为的民事行为。欺诈行为是能使受欺诈人陷于某种错误,加深错误或保持错误的行为。依《合同法》第52条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等手段订立的合同,只有在有损国家利益时,该合同才为无效。那么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赵金保律师
    2021.12.28625人收看
  • 龙珊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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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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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屋拆迁:是谁动了我的奶酪?

    王学瑞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王学瑞

    房屋拆迁:是谁动了我的奶酪?

    内容:对于中国绝大多数的老百姓而言,房子是他们一生为之奋斗的目标,是他们安身立命的港湾;房子不仅是他们最重要的私人财产,也是他们保护自己人身安全乃至其他人权的重要载体。然而今天的城市房屋拆迁中的被拆迁人在处理自己最根本的财产权——房屋时却不得不面对来自政府行政权力的干预。政府通过发放拆迁许可、单方确定补偿价格和进行裁决甚至直接强制等手段损害了被拆迁人最根本的财产权。政府强行干预的必然后果就是造成拆迁人的力量和利益远远大于被拆迁人的严重失衡状态,并进一步引发严重的拆迁纠纷。那么房屋拆迁:是谁动了我的奶酪?。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王学瑞律师
    2022.01.02371人收看
  • 崔玉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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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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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北京宅基地拆迁腾退的两种路径尝试

    周春花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周春花

    北京宅基地拆迁腾退的两种路径尝试

    内容:北京宅基地拆迁腾退的两种路径尝试 在现有制度如规划制度、土地制度、财税制度等多重约束下,加之城乡二元结构的客观存在,政府主导城市建设的手段和结果,最终反而往往与人的需求背道而驰。按照现行法律,这些集体土地自主建设行为是违法的,国土部近年来一再重申不支持这种违法建设行为,理论上北京市政府随时可以按违建拆除。为解决回迁房产权问题,北京市政府为北坞回迁房用地开辟“绿色通道”,绕开“招拍挂”,免去土地出让金,直接转为国有建设用地。两个模式的比较:北坞和大望京两个试点村的共性,是当地村民的长远利益被空前关注。那么北京宅基地拆迁腾退的两种路径尝试。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周春花律师
    2022.01.02578人收看
  • 林艳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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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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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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