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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案件谈合同必然无效的三种情形

姚平律师2021.12.28755人阅读
导读:

合同约定:第三人向被告苏某提供人民币贷款10万元,被告将其名下的房屋作为贷款担保抵押给第三人,并办理了抵押登记。但被告苏某以该房屋买卖协议没有告知第三人合同无效,无法继续履行合同为由,拒绝协助原告张某办理过户手续。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形成了两种不同的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合同双方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不应损害第三人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此规定要求抵押人在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时,必须同时通知抵押权人及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抵押的情况,此二条件也是转让行为有效的两个必要条件,或缺一项即导致转让行为无效。那么看案件谈合同必然无效的三种情形。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合同约定:第三人向被告苏某提供人民币贷款10万元,被告将其名下的房屋作为贷款担保抵押给第三人,并办理了抵押登记。但被告苏某以该房屋买卖协议没有告知第三人合同无效,无法继续履行合同为由,拒绝协助原告张某办理过户手续。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形成了两种不同的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合同双方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不应损害第三人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此规定要求抵押人在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时,必须同时通知抵押权人及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抵押的情况,此二条件也是转让行为有效的两个必要条件,或缺一项即导致转让行为无效。关于看案件谈合同必然无效的三种情形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合同纠纷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自2009年起,牡丹江市的房地产价格以另人瞠目的速度递增,在利益的趋动下一些在卖房时没有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的卖房人开始以各种理由主张当初的房屋买卖协议无效,此种现象自2010开始,尤为突出。

本院在审理一起原告张某诉被告苏某、第三人某银行的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中,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苏某与第三人某银行于2005年签订了《住房借款合同(抵押加阶段性保证借款)》。合同约定:第三人向被告苏某提供人民币贷款10万元,被告将其名下的房屋(座落于牡丹江市爱民区)作为贷款担保抵押给第三人,并办理了抵押登记。2006年5月,原告张某与被告苏某签订房屋买卖协议, 协议约定:被告苏某将其名下的房屋(座落于牡丹江市爱民区)卖与原告张某,房屋的交易价款为10万元, 原告张某先期付款65 000元,余款35 000元待办理完过户手续后一次付清,被告苏某承担过户费用。协议签订时,虽然被告苏某已告知原告张某交易房屋已作为贷款担保物抵押给第三人,但是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没有征得第三人的同意,也没有向第三人履行告知义务。协议签订后, 原告张某于2006年5月和2006年6月先后两次共支付被告苏某购房款66 000元,但原告张某并没有代替被告苏某清偿其全部债务,使该交易房屋的抵押权消灭。因原告张某想出让此房,但此房还在被告苏某名下,故要求被告苏某继续履行协议,协助其办理过户手续。但被告苏某以该房屋买卖协议没有告知第三人合同无效,无法继续履行合同为由,拒绝协助原告张某办理过户手续。第三人某银行以原、被告签订房屋买卖协议未告知其为由,主张该房屋买卖协议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经抵押的情况;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转让行为效。《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这两部法律关于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规定都无一例外的要求需告知抵押权人,否则转让行为无效(或不得转让)。

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形成了两种不同的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合同双方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不应损害第三人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就是法律强制性规定,违反此规定的,就应认定转让行为无效。另一种意见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并非针对抵押财产转让合同效力性的法律强制性规定,如在买卖双方在签订转让协议时,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能以此两项依据认定抵押财产转让合同无效,而应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认定转让合同是否有效。

笔者倾向于第一种意见,即如抵押期间,转让抵押物未告知抵押权人的,转让合同无效。该房屋买卖协议签订的时间为2006年5月,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经抵押的情况;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转让行为无效。此规定要求抵押人在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时,必须同时通知抵押权人及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抵押的情况,此二条件也是转让行为有效的两个必要条件,或缺一项即导致转让行为无效。本案被告苏某在与原告张某签订该房屋买卖协议时虽已告知原告张某交易房屋已设定抵押权,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却没有通知抵押权人即本案第三人,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禁止规定,原告张某以被告苏某已向其告知转让物已抵押的情况,主张该房屋买卖协议有效,不应予以支持;原告张某虽向案被告苏某支付购房款66 000元,却没有代其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故抵押权人即本案第三人行使抵押权,主张此房屋买卖协议无效,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张某要求被告苏某协助其办理过户手续应建立在房屋买卖协议有效的基础上,因此房屋买卖协议本院认定无效, 原告张某要求被告苏某协助其办理过户手续,不应予以支持。

此案因被告方的证据比较全面,形成了证据链条,使此案的事实十分清楚,法律对于此种情形的规定也十分明确,原告也为自已在签订合同时的不慎重,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在现实生活中,除抵押房屋所有人将抵押房屋私自转让致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情形外,还有以下两种情形导致二手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一是房产和地产分开转让的情形。房产不转让、地产不得转让,这是因为房屋是建筑在土地上的,为土地的固定附着物,二者之间具有不可分离性,否则,极易引起损失或导致纠纷。因此,房屋的所有权通过买卖合同转让时,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也必须同时转让。如果出卖人将房产和土地使用权分别卖与不同的买受人,或者出卖房屋时只转让房屋所有权而不同时转让土地使用权,则该类买卖合同应当是无效的。

二是侵犯优先购买权的情形。房屋所有人在转让涉及到共有或出租的房屋时,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共有权人或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这就是说,所转让的房屋的产权为数人共有或已对外出租的,必须征求共有人或承租人的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未取得其他共有人或承租人的同意,擅自出卖房屋的,其买卖行为一般应为无效。

作者单位: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

作者: 栾丽 丁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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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怎么界定职业放贷人?民间借贷合同无效的情形

    陈明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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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陈明月

    怎么界定职业放贷人?民间借贷合同无效的情形

    内容:民间借贷合同无效的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一) 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同一出借人在一定期间内多次反复从事有偿民间借贷行为的,一般可以认定为是职业放贷人,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以民间借贷为业的法人,以及以民间借贷为业的非法人组织或者自然人从事的民间借贷行为,应当依法认定无效,(二) 以向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又转贷给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四) 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民间借贷比较活跃的地方的高级人民法院或者经其授权的中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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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黄东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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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购房合同补充协议中无效的情形有哪些

    内容:开发商未能在变更确立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购房人的,购房人有权退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那么购房合同补充协议中无效的情形有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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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五种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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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毋磊颖

    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五种情形

    内容:建设工程质量就是生命,施工企业的施工能力是保证质量的前提,对施工企业的资质管理与审察,是施工建设的基础,无资质和超越资质的企业签订的合同属无效合同。但是,承包人在工程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等级的,不能作为无效合同处理。工程承包中存在三种情况之一或同时存在的,可以认定为挂靠,签订的施工合同属无效合同。凡属规定在招标范围的工程未进行招投标的,签订的施工合同无效。《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五十二、五十三、五十四、五十五、五十七条规定了中标无效的六种情形。中标是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施工合同的前提条件,中标无效必然导致施工合同无效。那么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五种情形。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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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担保合同无效的情形怎么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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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担保合同无效的情形怎么规定

    内容:担保合同无效的情形怎么规定担保合同经常作为主合同的从合同而存在,既然这也属于合同的一种,那么其肯定也就存在无效的情况。第二种是担保合同形式不当而无效。第三种是担保合同标的物不符合法律规定。第四种用欺诈手段签订的合同无效。第五种情况是超过了担保期限,担保权人未能及时的行使权利。需要特别说明的是,民法典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的担保期间,性质属于除斥期间,不发生任何中止、中断或延长,只要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的担保期间届满,债权人要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实体权利归于消灭,因而出现担保人免除担保责任风险。那么担保合同无效的情形怎么规定。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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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确认合同无效诉讼时效期间

    内容:而第三种情形,即合同履行完毕后请求确认合同无效从无效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是否符合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的规定。因此,确认无效合同的诉讼时效,从无效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这完全符合诉讼时效的规定,同时与处理合同纠纷案件的诉讼时效起算时间一致,既维护了法律的统一性,又能起到规范当事人合同行为的作用,还是一种对订立无效合同的惩罚。那么确认合同无效诉讼时效期间。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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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主要情形是什么

    内容:但是为了切实保护实际施工人及农民工的权益,《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主要特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居中对合同当事人的纠纷进行调解。诉讼是指合同纠纷发生后,当事人如果没有仲裁协议,任何一方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对合同纠纷依法予以处理。那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主要情形是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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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看案件谈合同必然无效的三种情形

    任冰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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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任冰峰

    看案件谈合同必然无效的三种情形

    内容:合同约定:第三人向被告苏某提供人民币贷款10万元,被告将其名下的房屋作为贷款担保抵押给第三人,并办理了抵押登记。但被告苏某以该房屋买卖协议没有告知第三人合同无效,无法继续履行合同为由,拒绝协助原告张某办理过户手续。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形成了两种不同的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合同双方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不应损害第三人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此规定要求抵押人在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时,必须同时通知抵押权人及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抵押的情况,此二条件也是转让行为有效的两个必要条件,或缺一项即导致转让行为无效。那么看案件谈合同必然无效的三种情形。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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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施工合同无效情形

    内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一共有五种情况可能导致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鉴于没有法定资质的单位或个人以挂靠、联营、内部承包等形式使用有法定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发包单位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情况时有发生,《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对此做了禁止性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也明确规定,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所签署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那么施工合同无效情形。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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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间借贷合同无效的5种情形 民间借贷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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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间借贷合同无效的5种情形 民间借贷合同纠纷

    内容:民间借贷合同无效,在最高人民法院于8月6日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有了明确的5种民间借贷合同无效认定。第十一条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它们相互之间为生产、经营需要订立的民间借贷合同,除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外,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第十四条之规定,认定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那么民间借贷合同无效的5种情形。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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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形

    内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当事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发包人对于建设工程不合格也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因为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是法律规定的,不依赖合同的有效而存在,因此虽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认定无效,但承包人的法定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依然存在。那么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形。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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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崔玉君

    建筑工程合同无效的情形有哪些

    内容:”《解释》第5条规定,承包人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建设工程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等级,当事人请求按照无效合同处理的,不予支持。除此之外,非书面形式订立的建设工程合同是无效的。”因此,没有按国际规定的程序和国家批准的投资计划订立的建设工程合同是无效的。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况下,返还财产不太可能,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规定了相对灵活的解决方案。那么建筑工程合同无效的情形有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崔玉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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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陈宗琼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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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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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银行贷款合同无效的情形以及银行借贷纠纷有哪些

    段建国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段建国

    银行贷款合同无效的情形以及银行借贷纠纷有哪些

    内容:公民向银行借款,必须按规定签订书面银行借款合同,银行将要求其提供相应的担保,与此同时当事人之间签订的银行贷款合同可能无效,那么银行贷款合同无效的情形有哪些呢?银行贷款合同无效的情形贷款人与实际使用人不一致的,不会导致借款合同的无效,除非贷款合同存在对使用用途有约定,但在实际当中未按照约定使用的情形方可导致合同无效。这些银行借款合同都是无效的。银行借贷纠纷有哪些1、贷款方审查制度不严。在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中,一些企业由于不可抗力或意外事故而导致企业严重亏损、资不抵债,无力偿还贷款。那么银行贷款合同无效的情形以及银行借贷纠纷有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段建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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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段建国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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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债权债务、刑事辩护、建设工程、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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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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