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备案责任是什么?
导读: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不需要进行备案了。承包人因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与他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及第七百九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认定无效。发包人返还工程质量保证金后,不影响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履行工程保修义务。那么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备案责任是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不需要进行备案了。承包人因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与他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及第七百九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认定无效。发包人返还工程质量保证金后,不影响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履行工程保修义务。关于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备案责任是什么?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建筑工程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不需要进行备案了。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无效:
(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承包人因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与他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及第七百九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认定无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承包人请求发包人返还工程质量保证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当事人约定的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届满;
(二)当事人未约定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的,自建设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满二年;
(三)因发包人原因建设工程未按约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自承包人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九十日后当事人约定的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届满;当事人未约定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的,自承包人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九十日后起满二年。
发包人返还工程质量保证金后,不影响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履行工程保修义务。
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开始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
(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
(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施工合同不需要进行备案,施工合同的返还质量保证金的情况包括当事人未约定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的,自建设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满二年的情况,当事人约定的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届满的情况等,施工合同的应付款时间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