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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庆元等68人不服上海市静安区房产管理局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案

张旭律师2021.12.2880人阅读
导读:

曹庆元等68人不服上海市静安区房产管理局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案 最高人民法院 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 原告:曹庆元等68人。第三人静安区检察院申请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时所持项目建议书批文已被调整。曹庆元等68人不服,于1994年12月17日向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称:被告核发的拆迁许可证,拆迁范围中一级旧里以上房屋占半数以上,违反了上海市关于一级旧里以上房屋原则上不在拆除的精神,要求撤销许可证。那么曹庆元等68人不服上海市静安区房产管理局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曹庆元等68人不服上海市静安区房产管理局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案 最高人民法院 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 原告:曹庆元等68人。第三人静安区检察院申请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时所持项目建议书批文已被调整。曹庆元等68人不服,于1994年12月17日向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称:被告核发的拆迁许可证,拆迁范围中一级旧里以上房屋占半数以上,违反了上海市关于一级旧里以上房屋原则上不在拆除的精神,要求撤销许可证。关于曹庆元等68人不服上海市静安区房产管理局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案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房产纠纷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曹庆元等68人不服上海市静安区房产管理局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案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

原告:曹庆元等68人。
被告:上海市静安区房产管理局。 法定代理人:徐顺虎,局长。
第三人: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 法定代理人:徐礼满,检察长。

1994年7月26日,第三人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持上海市计划委员会沪计投(1992)1138号《关于愚园路68号基地商品房建设项目建议书的批复》、静安区人民政府(1993)第156号《关于赵家桥基地第一期工程项目建议书的批复》、静安区计划经济委员会会静计经(93)第189号《关于赵家桥基地第四期工程项目建议书的批复》、静安区计划经济委员会沪静计经字(93)第193号文《关于要求市计委批准愚园路68号基地列入区商品房计划请示的批复》、静安区计划经济委员会沪静计经字(93)第192号《关于赵家桥基地第三期工程项目建议书的批复》等立项批准文件和静安区人民政府静府土(拨)(1993)第043号《关于批准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愚园路赵家桥基地划拨使用国有土地的通知》及沪土用(静安)字(1993)第034号上海市建设用地许可证,静安区规划土地管理局静规土字(1994)第068号《关于核发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愚园路68号地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通知》及沪地(94)23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等证件,向上海市静安区房产管理局申请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并提交了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现房安置率达46.71%。静安区房产管理局根据《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第十五条之规定进行验证审核,于1994年11月7日向静安区检察院核发沪房静拆许字(94)第056号房屋拆迁许可证。明确拆迁人静安区检察院;新建商住办综合楼项目建设;拆迁范围愚园路66弄21至35号,78弄弄口至25号、80号、84号,88弄1至13号、4至10号,赵家桥路77弄4至5号、57弄28至32号、67弄6至22号、99弄至3至11号;拆迁面积非住宅建筑面积935平方米,住宅建筑面积9462平方米,占地面积12001平方米;拆迁实施单位上海市静安区城市建设开发总公司;拆迁期限1994年11月5日至1995年1月31日。期间,上海市计划委员会于1994年10月20日以沪计投(1994)521号文作出《关于在愚园路赵家桥基地建造商业、住宅、办公楼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同意静安区检察院与申大房地产公司、久事公司联合在愚园路赵家桥57弄基地上建造商住办公楼,总建筑面积63000平方米,总投资1.6亿元人民币(不包括动迁1.9亿元人民币)。第三人静安区检察院申请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时所持项目建议书批文已被调整。

曹庆元等68人不服,于1994年12月17日向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称:被告核发的拆迁许可证,拆迁范围中一级旧里以上房屋占半数以上,违反了上海市关于一级旧里以上房屋原则上不在拆除的精神,要求撤销许可证。 被告辩称:第三人持建设项目的计划批准文件、规划管理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静安区人民政府的土地使用批准文件、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向其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符合有关规定,故根据《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第十五条之规定,向第三人核发该证。 第三人称:上海市政府并未明文规定拆除房屋的类型,故要求维持被告核发的拆迁许可证。

【审判】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静安区房产管理局根据第三人静安区检察院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时,持有建设项目的计划批准文件、规划管理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静安区人民政府的土地使用批准文件、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对该文件和材料进行验证、审核后,依照《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第十五条规定,向第三人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合法的。原告认为被告的行政行为违反了上海市政府关于旧区改造的有关精神,要求撤销,缺乏法律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该院于1995年4月3日作出判决: 维持静安区房产管理局1994年11月7日核发的房屋拆迁许可证。

曹庆元等68人不服,向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曹庆元等68人上诉称,建设项目计划批准文件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批准文件不相符;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存有问题,安置房不符合拆迁安置有关要求。拆迁户数实为520户,应依有关规定,报上海市房地局审核后再发证;成片的一级旧里,新工房,新式里弄、花园住宅、公寓原则上不准拆迁,必须拆的须报上海市房地局审批。要求撤销原审判决和静安区房产局的房屋拆迁许可证。 被上诉人静安区房产局和第三人静安区检察院仍坚持原诉答辩意见,要求维持原审判决。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第三人静安区检察院向被上诉人静安区房产局申请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时所持项目建议书批文已被调整,相关证、件内容不一致,所提供拆迁安置现房率仅达46.71%,被上诉人静安区房产局未能验明查实,所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不符合《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八条、《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第十五条之规定,应予撤销。上诉人的请求于法有据,应予支持。原审判决不当。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第一目、第六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该院于1996年8月12日作出判决如下: 一、撤销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1995)静行初字第1号行政判决; 二、撤销上海市静安区房产管理局1994年11月7日核发的沪房静拆许字(94)第056号房屋拆迁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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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子没有房产证就不具备相关主体资格取得拆迁补偿的。法律意义上不是拆迁当事人,自然不能补偿。在生活中一些拆迁人愿意对被拆迁的用户进行补偿,只要双方达成协议,没有法律法规会干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第二十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依法予以处理。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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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六、申领拆迁许可证拆迁人在取得上述条件后,持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到当地的房地产管理局或建设局办理拆迁许可证,取得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依法订立后即产生法律效力,各方当事人均应履行,拆迁人应依约对被拆迁人和房屋承租人给予补偿和安置,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则应在协议约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搬迁后,拆迁人应及时在批准的拆迁范围内和拆迁期限内实施拆迁。[page]十、强制拆迁在规定的拆迁期限里,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未能就拆行补偿安置事宜达成一致意见,拆迁人将通过法律程序实施强制拆除被拆迁房屋。那么城市房屋拆迁程序怎样。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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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海虹城房地产有限公司诉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土地使用权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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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屋拆迁流程是怎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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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表明取得了房屋拆迁的资格,是实施房屋拆迁的前提和基础。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拆迁人应当按照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实施房屋拆迁。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和拆迁人应当及时向被拆迁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拆迁公告发布后,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进入拆迁补偿协商阶段。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不能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时,拆迁人、被拆迁人双方任何一方均可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拆迁补偿安置裁决,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那么房屋拆迁流程是怎样。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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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被拆迁人是对房屋拥有所有权的人,对房屋所有权人的认定,一般以房屋管理部门的登记资料为准。在实践中,经常出现一些当事人申请翻建扩建房屋时没有及时向房管部门申请产权登记,没有向规划部门报批等情况。对于这种情况,首先要申请规划部门对房屋的合法性进行认定。如果房屋建设是合法的,拆迁人应当给予补偿,如果是违章建筑,则不予补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1、国防和外交的需要;2、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3、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4、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5、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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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毋磊颖

    房屋拆迁征收流程是怎样

    内容: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表明取得了房屋拆迁的资格,是实施房屋拆迁的前提和基础。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时,应当将房屋拆迁许可证中载明的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等事项,以房屋拆迁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和拆迁人应当及时向被拆迁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拆迁公告发布后,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进入拆迁补偿协商阶段。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不能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时,拆迁人、被拆迁人双方任何一方均可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拆迁补偿安置裁决,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那么房屋拆迁征收流程是怎样。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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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李孟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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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安置房有的是具有所有权的,就可以买卖,如果只有使用权交易的话是不受法律保护的,也不存在过户的说法。拆迁安置房若属于小产权房,即土地属于集体土地(或国有划拨土地),在政府允许之前,该类房产是不允许上市交易的。
  • 婚姻时间短可以不分拆迁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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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孔孟廷

    婚姻时间短可以不分拆迁费吗

    内容:2004年5月,杨某居住的地区取得了动拆迁许可证,根据政策,杨某家共得到拆迁补偿费60万元。同年7月,杨某和妻子离婚,妻子提出取得拆迁费15万元,丈夫以妻子在该处未住满一年不属同住人为由,拒绝支付。同住人指的是在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在被拆迁居住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已经实际居住一年以上,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但杨某还忽视了《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房屋动拆迁补偿款分割民事案例若干问题的解答》里的另外一项规定,即:因结婚而在被拆迁公有住房内居住的,即使居住未满一年,也视为同住人,可以取得拆迁补偿款。那么婚姻时间短可以不分拆迁费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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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合法性如何审查

    姚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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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姚平

    《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合法性如何审查

    内容:如何对《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合法性进行审查一般情况下,被拆迁人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对《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第一,对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发放程序和内容依据进行审查。没有获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人,不具有拆迁资格,坚决不准许事实房屋拆迁活动。拆迁许可证作为行政许可的书面凭证,必须形式合法。那么《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合法性如何审查。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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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最新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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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屋拆迁如何认定非居住房

    荣静月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荣静月

    房屋拆迁如何认定非居住房

    内容:《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中的非居住房屋,一般情况下按照下列规定予以认定: 1、原始设计为非居住房屋,延续至拆迁时仍作为非居住房屋使用的,可以认定为非居住房屋。区、县劳动部门核发《非正规就业许可证》,以及区、县民政部门或街道核发《社区服务证》的持证人所使用的居住房屋,不认定为非居住房屋。那么房屋拆迁如何认定非居住房。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荣静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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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吴梦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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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有区别。有证的房屋,是可以根据房屋的评估价值给房屋所有权人拆迁补偿。无证的房屋是需要县、市级人民政府具体做认定,审查看是合法建筑,如果是合法建筑,去房管局补办房屋的产权证,然后予以补偿;违法建筑,是不予补偿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1、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2、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3、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 曹庆元等68人不服上海市静安区房产管理局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案

    林艳英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林艳英

    曹庆元等68人不服上海市静安区房产管理局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案

    内容:曹庆元等68人不服上海市静安区房产管理局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案 最高人民法院 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 原告:曹庆元等68人。第三人静安区检察院申请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时所持项目建议书批文已被调整。曹庆元等68人不服,于1994年12月17日向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称:被告核发的拆迁许可证,拆迁范围中一级旧里以上房屋占半数以上,违反了上海市关于一级旧里以上房屋原则上不在拆除的精神,要求撤销许可证。那么曹庆元等68人不服上海市静安区房产管理局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林艳英律师
    2021.12.2880人收看
  • 郭铭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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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对房屋拆迁行政裁决不服的处理方法

    王熙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王熙

    对房屋拆迁行政裁决不服的处理方法

    内容:上级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对下一级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做出的拆迁裁决依法具有行政复议管辖权。”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的答复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依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做出的有关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等问题的裁决不服,应当依法通过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程序解决”。期间,如果拆迁双方就补偿安置达成一致的,应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并交给裁决机关,拆迁裁决程序终止。若申请人经两次通知没有参加裁决审理的,视作撤回裁决申请。那么对房屋拆迁行政裁决不服的处理方法。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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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陈凯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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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屋拆迁需要办理的证件有哪些

    于海明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于海明

    房屋拆迁需要办理的证件有哪些

    内容:房屋拆迁需要办理的证件、文件齐全。、发放《拆迁许可证》,拆迁公告(现公布)。(30日内进行审查,颁发拆迁许可证。(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第五条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那么房屋拆迁需要办理的证件有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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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1.02190人收看
  • 刘晓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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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屋拆迁基本程序 房屋拆迁有哪些规定

    李楠楠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李楠楠

    房屋拆迁基本程序 房屋拆迁有哪些规定

    内容:本文提供房屋拆迁的基本程序等相关知识,房屋拆迁,是指因国家建设、城市改造、整顿市容和环境保护等需要,由建设单位或个人对现存建设用地上的房屋进行拆除,对房屋所有者或使用者进行迁移安置并视情况给予一定补偿的活动。经申查批准并领到拆迁许可证后,方可进行拆迁。那么,房屋拆迁补偿款怎么领取?关于房屋拆迁基本程序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房产纠纷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李楠楠律师
    2022.01.02132人收看
  • 段建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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