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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抛物侵权连带赔偿责任

荣静月律师2021.12.29811人阅读
导读:

高空抛物侵权连带赔偿责任高空抛物侵权行为,是指物品被人从高空抛下,造成他人人身或者财产损失的行为。在高空抛物侵权行为中,受害人往往会将该建筑物所有的住户全部作为被告。一般认为,如果不能发现真正的侵权行为人,就应当让所有的住户承担连带责任。在自己行为自己负责的民法世界中,连带责任的承担需要正当性理由。需要与高空抛物侵权行为相区别的是共同危险行为。因此,高空抛物侵权责任的连带实际上是行为的推定,而不是因果关系的推定。而在高空抛物侵权行为中,其他人并没有实施任何可能危害他人的行为,因此,其他人要想免责的话,只要证明自己没有实施该行为即可。那么高空抛物侵权连带赔偿责任。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高空抛物侵权连带赔偿责任高空抛物侵权行为,是指物品被人从高空抛下,造成他人人身或者财产损失的行为。在高空抛物侵权行为中,受害人往往会将该建筑物所有的住户全部作为被告。一般认为,如果不能发现真正的侵权行为人,就应当让所有的住户承担连带责任。在自己行为自己负责的民法世界中,连带责任的承担需要正当性理由。需要与高空抛物侵权行为相区别的是共同危险行为。因此,高空抛物侵权责任的连带实际上是行为的推定,而不是因果关系的推定。而在高空抛物侵权行为中,其他人并没有实施任何可能危害他人的行为,因此,其他人要想免责的话,只要证明自己没有实施该行为即可。关于高空抛物侵权连带赔偿责任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合同纠纷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高空抛物侵权连带赔偿责任

高空抛物侵权行为,是指物品被人从高空抛下,造成他人人身或者财产损失的行为。关于高空抛物致人、致物损失的报道,常常可以看到。在高空抛物侵权行为中,受害人往往会将该建筑物所有的住户全部作为被告。一般认为,如果不能发现真正的侵权行为人,就应当让所有的住户承担连带责任。那么,让所有的住户承担连带责任,其正当性何在?
在自己行为自己负责的民法世界中,连带责任的承担需要正当性理由。在侵权法中,共同的故意或过失以及尽管没有共同的故意或过失,但是其行为直接结合造成他人损失的,都构成连带责任的正当性理由(《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除此之外,雇员或者帮工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也是其与雇主或者被帮工人承担连带责任的正当性理由(《解释》第十一条、第十三条)。

需要与高空抛物侵权行为相区别的是共同危险行为。《解释》第四条前段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行为并造成损害后果,不能确定实际侵害行为人的,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承担连带责任。据此,共同危险行为是指二人以上共同实施危及他人人身或者财产安全的行为并造成损害后果,不能确定实际侵害行为人的情况。在共同危险行为中,行为人都实施了侵权行为,但无法辨别究竟是谁的行为造成了受害人的损失,因此属于因果关系的推定问题。而高空抛物侵权责任中,只有一个人或者几个人实施了侵权行为,但这个人或者这些人混杂在整个建筑物的人群中,不知道究竟是谁实施了侵权行为。因此,高空抛物侵权责任的连带实际上是行为的推定,而不是因果关系的推定。

这样根本的区别,带来以下不同:

第一,在共同危险行为中,因为所有的行为人都实施了危险行为,所以在不能辨别真正的加害人时,让所有行为人都承担连带责任,具有道德上和预防上的正当性。因为每个行为人的行为实际上都具有危险性,每个行为人在行为时都没有尽到适当的注意,只是由于偶然的因果关系,其中某个人的行为直接导致了损失。而在高空抛物侵权行为中,只有一个人实施了侵权行为,而其他人不仅没有实施侵权行为,也许可能根本就不在现场。此时,让所有人都承担连带责任,其道德上的正当性就不那么理直气壮。尽管没有实施行为的人可以证明自己没有实施该行为而免责,但是,证明责任的负担本身就需要正当性。证明自己没有实施某种行为要比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可能要更加难一些。而在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六条中,免责事由恰好是过错,而不是行为。在很多情况下,要证明自己没有实施某种行为是很困难的。比如,事发当时,甲一个人在屋里睡觉,甲如何能够证明自己没有实施高空抛物的行为?

第二,正因为有上述区别,在共同危险行为中,尽管《解释》第四条规定的免责事由是:共同危险行为人能够证明损害后果不是由其造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多数学者认为,这样的免责事由对共同危险人过于宽容,主张共同危险行为人要想免责,不仅需要证明损害后果不是由其造成的,而且应当指出侵权人,才可以免除自己的责任。其原因正在于其他人也都实施了可能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危险行为,只不过他自己的运气要稍好一些罢了。出于对危险行为的预防,应当为其他危险行为人设置较高的免责门槛。而在高空抛物侵权行为中,其他人并没有实施任何可能危害他人的行为,因此,其他人要想免责的话,只要证明自己没有实施该行为即可。

尽管有这样的区别,但是,在高空抛物的情况下,笔者也还是同意由所有的住户(在建筑物的情况下)一起承担连带责任。连带责任的基础主要有以下几点:

首先,连带责任有助于受害人的救济。霍姆斯说,伤害应当留在原地,除非有充分的理由转嫁给他人。在高空抛物侵权行为中,伤害是不应当留在原地的。在权利救济和行为自由之间,更应当选择前者。当然,问题的关键是转嫁给何人。在高空抛物侵权行为中,如果没有连带责任的承担,受害人往往不能获得任何救济。

其次,连带责任有助于发现真正的行为人。在每个人都可能承担侵权连带责任的情况下,那些没有实施侵权行为的人将至少有动力做两件事情。第一件是证明自己没有实施高空抛物的行为,以此免除责任的承担;第二,那些无法证明自己没有实施高空抛物行为的人,为免除责任,将会有动力来发现真正的行为人。即使那些通过证明自己没有实施高空抛物行为、从而免除了责任的人,也因为该真正行为人的行为,而卷入了一场原本无需卷入的纠纷,支付了原本无需支付的代价,因此,也会有动力来发现真正的行为人。与受害人相比,同一个建筑物的住户对整个建筑物的情况更加熟悉一些,除非受害人也是同一建筑物的住户。这样,在连带责任的情况下,真正的行为人将会陷入人民群众的监督之中,无处可逃。

再次,正因为如此,连带责任有助于预防高空抛物的行为,从而避免悲剧的发生。在连带责任的情况下,需要注意的另一个问题是,是否因为很多人无法证明自己没有实施该行为,也无法证明真正的行为人,因此无法免责时,真正行为人的赔偿责任会因为多数人的分担而稀释,从而减轻真正行为人的责任负担,是否会因此导致所谓搭便车的情况?即反而会激励那些真正的行为人继续或者越发进行高空抛物?或者那些原本不高空抛物的人也会加入抛物的行列?这种可能性是存在的。但是连带责任的另一方面的效应也不能不考虑,那就是,如果不是连带责任,只有受害人有动力发现真正的行为人,其他人一方面会漠视高空抛物的发生,另一方面当然可能也不会进行高空抛物。但是在连带责任的背景下,由于除真正行为人外的那些无法证明自己免责的人都会替真正行为人来“背黑锅”,因此,他们也都有动力来发现行为人究竟是谁。如前文所言,即使那些通过证明自己没有实施高空抛物行为、从而免除了责任的人,也因为该真正行为人的行为,而卷入了一场原本无需卷入的纠纷,支付了原本无需支付的代价,因此,也会有动力来发现真正的行为人。在高空抛物连带责任的规则确立后,高空抛物者想要抛物时,不仅需要注意楼下经过的路人是否会发现他,而且更得注意周围的邻居是否会发现他,高空抛物者被发现的概率会大大增加。当高空抛物者成为过街老鼠时,这种现象就可能减少。这样来看,两种可能的后果相互抵消,连带责任要比非连带责任更有利。

另外,有学者将高空抛物侵权行为定位为建筑物的责任,理由是受害人对于建筑物的全体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承担侵权责任的请求权基础,就在于建筑物责任。如果认为建筑物抛掷物致害责任是抛掷物责任,那么就无法责令全体建筑物占有人承担连带责任。建筑物中的物件致人损害,就应当由建筑物的占有人承担责任。如果建筑物的抛掷物致人损害,建筑物是单独的占有人,或者是共有的所有人,那么,建筑物的占有人或者共有人都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建筑物中的物件造成了损害,建筑物是数人或者数十人区分所有或者使用,不能知道谁是真正的加害人,因而责令全体占有人承担责任,并没有与建筑物责任发生原则的区别,其基于建筑物而产生的请求权,也就是合情合理的。

笔者认为,高空抛物侵权行为与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的建筑物侵权行为还是存在差异。高空抛物侵权行为属于积极的作为侵权,是人的行为侵权,而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的建筑物侵权责任属于消极的不作为侵权,是因不作为导致的物件侵权。因此,二者责任成立的正当性存在差异。在高空抛物的情况下,所有的住户承担连带责任的前提是不清楚谁是真正的行为人。如果能够发现真正的行为人,只有行为人是责任人。而建筑物侵权责任则是确定的由有过错的建筑物所有人或管理人承担责任。高空抛物连带责任的正当性如前所述,而建筑物责任的正当性则是所有人或管理人的过错,因此,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可以通过证明自己没有过错而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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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将车交予无证人驾驶出事故 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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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陈明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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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高空抛物致害的责任由谁承担,高空抛物所承担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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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于海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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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法典高空抛物承担哪些责任,民法典高空抛物的法律责任最新规定

    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二条规定,高空抛物行为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罪”,可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二条规定,高空抛物行为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罪”,可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3、民法典关于高空抛物的规定是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高空抛物,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是民事侵权的违法行为,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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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空抛物侵权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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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共同侵权应互负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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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2、共同侵权行为人在主观上具有共同过错。共同侵权行为人的连带责任是指受害人有权向共同侵权人中的任何一人或者数人请求赔偿全部损失,而任何一个共同侵权人都有义务向受害人负全部的赔偿责任。2、受害人有权请求任何一个或数个共同侵权行为人负连带责任。3、连带责任是法定责任,不因加害人内部的约定而改变其连带责任的性质。共同危险行为的连带责任的特点与典型的共同侵权行为的特点相同,但共同危险行为的连带责任于法无明文规定。那么共同侵权连带责任承担主体怎么确定。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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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崔玉君

    买卖合同连带赔偿责任判决

    内容:另一种观点是缔约过失说,认为,因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后而产生的损失赔偿是基于缔约上的过失责任。上述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和缔约过失责任的差异在于:在责任产生的前提方面,缔约过失责任产生的前提是双方为缔结合同己进入了实际接触和磋商阶段,形成了特殊的信赖关系;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产生前,侵权关系的双方不需要有任何特殊关系,只需要侵权损害之事实已经发生。司法实践倾向于缔约过失责任,笔者赞同此观点。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包括现有利益损失和期待利益损失,而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范围仅限于现有利益损失。那么买卖合同连带赔偿责任判决。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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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郭铭芝

    小区高空坠物谁应该承担责任

    内容:4、高空抛物的侵权责任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2、法律分析:高空坠物砸车的,应当由坠落物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承担侵权责任,高空坠物砸坏车辆的,应当由坠落物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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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侵权责任财产损害赔偿的规定(侵权责任纠纷与财产损害赔偿)

    赵金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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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赵金保

    侵权责任财产损害赔偿的规定(侵权责任纠纷与财产损害赔偿)

    内容:二、侵权责任法精神损害赔偿标准的规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侵权责任法把精神损害赔偿写进法律规定,全国人民很受鼓舞,不过,需要注意的是,依据侵权责任法,被侵权人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必须同时符合两个基本条件:1、行为人侵害的,必须是他人的人身权益,而不是其他权益,被侵权人只有对人身权益受到侵害时,才有权利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对于非人身权益无权提出精神损害,比如,行为人损毁了他人传了几代的名画,被侵权人只能要求侵权人就损毁该名画的损失部分承担责任,虽然侵权人的行为客观上可能给被侵权人造成严重的精神损害,但是侵权人不应承担因侵害他人物权所引起的精神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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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周春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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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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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孟阳

    发包方连带责任追偿(连带责任赔偿追偿比例)

    内容:《民法典》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劳动法连带责任赔偿比例法律主观:侵权人 承担连带责任 ,被侵权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责任人承担责任,连带责任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当事人对其共同债务全部承担或部分承担,并能因此引起其内部债务关系的一种民事责任,连带责任人被执行后怎么追偿承担连带责任后追偿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承担连带责任后追偿的法律依据为《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八条,二人以上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的,权利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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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王学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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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车主连带责任赔偿标准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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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高空抛物要承担什么责任?

    陈宗琼律师

    陈宗琼

    高空抛物要承担什么责任?

    内容:高空抛物严重危害社会安全。高空抛物可追究刑事责任,致人损害的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法律为了保护受害人对高空抛物致人损害的责任承担做了规定。高空抛物侵权行为发生时建筑物的实际使用人包括建筑物所有人、承租人、借用人、其他使用建筑物的人,高空抛物行为的实施人,无法举证排除自己是侵权人的建筑物使用人都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和赔偿责任。

    陈宗琼律师
    2022.03.03406人收看
  • 陈凯旋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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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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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交通事故中无区同故意造成伤害,应是否适用连带侵权赔偿责任

    王学瑞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王学瑞

    交通事故中无区同故意造成伤害,应是否适用连带侵权赔偿责任

    内容:交通事故中无共同故意造成伤害,应是否适用连带侵权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致人损害,或者虽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构成共同侵权,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承担连带责任。侵权行为的主体须为二人以上。这一论述是能够成立的,但将其上升到《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司法解释》第三条的理解与适用,结合司法实践,对其应做进一步的说明、细化。如生产者生产不合格的商品,销售者予以销售,给消费者造成损害。那么交通事故中无区同故意造成伤害,应是否适用连带侵权赔偿责任。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王学瑞律师
    2022.02.041064人收看
  • 任冰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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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建设工程、房产纠纷、债权债务、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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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典型的共同侵权行为及连带责任有哪些?

    刘晓红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刘晓红

    典型的共同侵权行为及连带责任有哪些?

    内容:典型的共同侵权行为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行为人,基于共同的故意或者过失,侵害他人人身和财产权利的行为。2、共同侵权行为人在主观上具有共同过错。3、共同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害是同一的、不可分割的。共同侵权行为人的连带责任是指受害人有权向共同侵权人中的任何一人或者数人请求赔偿全部损失,而任何一个共同侵权人都有义务向受害人负全部的赔偿责任。2、受害人有权请求任何一个或数个共同侵权行为人负连带责任。3、连带责任是法定责任,不因加害人内部的约定而改变其连带责任的性质。那么典型的共同侵权行为及连带责任有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刘晓红律师
    2022.02.09175人收看
  • 张芸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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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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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连带赔偿责任怎么划分

    毋磊颖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毋磊颖

    连带赔偿责任怎么划分

    内容:所谓连带责任,是指两个以上的债务人对于同一债务承担共同偿还的义务,债权人可向任一债务人要求全部或者部分的债务履行。当这种责任发生在侵权领域时,我们称之为连带赔偿责任。

    毋磊颖律师
    2024.03.28211人收看
  • 李广荣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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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交通事故、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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荣静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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