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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签订的财产分配协议具有什么效力?

李广荣律师2021.12.29965人阅读
导读:

1998年,张某和妻子吴某离婚,离婚的时候两人名下共有18套房产。同年,两人签订了婚后财产的分配协议,并约定,男方分得上海的3套房产和苏州的1套房产,吴某则分得上海的6套房产和1套温哥华的房产,其余房产归女儿所有。该离婚协议书同时明确了张某与吴某之间婚后各自的责任承担。那么离婚签订的财产分配协议具有什么效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1998年,张某和妻子吴某离婚,离婚的时候两人名下共有18套房产。同年,两人签订了婚后财产的分配协议,并约定,男方分得上海的3套房产和苏州的1套房产,吴某则分得上海的6套房产和1套温哥华的房产,其余房产归女儿所有。该离婚协议书同时明确了张某与吴某之间婚后各自的责任承担。关于离婚签订的财产分配协议具有什么效力?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房产纠纷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1998年,张某和妻子吴某离婚,离婚的时候两人名下共有18套房产。同年,两人签订了婚后财产的分配协议,并约定,男方分得上海的3套房产和苏州的1套房产,吴某则分得上海的6套房产和1套温哥华的房产,其余房产归女儿所有。

然而时隔12年,张某将自己的前妻诉至杨浦区法院,要求 “夺回”第18套房产 (本报曾经作过报道)。根据协议,这第18套房产应属于张某,但该套房屋的房产证上却赫然写着前妻吴某的名字。而5年前,吴某也曾主动出具承诺书,“承诺”归还房屋。

那么,到底是谁反悔了?这第18套房产到底应该属于谁?

第18套房产署上了“前妻”名

“吴某”,这是房产证上显示出的房屋所有人的姓名,而这套房子位于本市的黄某路附近。从外观上看,房子并没有什么特别,但这却是吴某和前夫张某名下的第18套房产。

吴某今年52岁,张某55岁,两个人于1998年在香港协议离婚。离婚的时候,张某43岁,而吴某只有40岁,他们共有3个女儿,都还未成年。事隔12年,张某突然一纸诉状将自己的前妻吴某告上法院。两个人分开了那么久,前夫为什么会突然对房产证上前妻的名字起了芥蒂,这难道是巧合吗?

今年年初,张某在杨浦区法院将自己的前妻吴某告上法院,他认为两人离婚后曾约定黄某路的房产归张某所有,由于离婚时的一些原因,该套房屋暂时留在了 “吴某”名下。去年3月5日,黄某路的房屋已经具备过户的条件,张某的代理人多次寻找吴某,希望她能够配合办理过户手续,但都未果。

吴某和张某在结婚期间夫妻关系不错,日子过得平淡如水,离婚时两个人也很平静。张某一直觉得前妻是一个明事理、识大体的女子,他从未为婚后财产分配有过担忧,但在黄某路房屋过户的问题上却碰了一鼻子的灰。

据介绍,吴某的委托代理人一开始态度良好,表示非常愿意将房屋过户给张某。此后,他提出要张某提供相关的公证材料后再办理过户手续。不久,张某的委托代理人准备好了所有的资料,但对方又再度以时机还未成熟或没有时间等借口推脱,借故延后办理过户。

从去年3月起,张某与吴某的两名委托代理人就房屋过户问题展开了 “拉锯战”,直至去年7月2日张某的委托代理人又与吴某的代理律师联系过户,并遭到了对方的正面回绝。张某的委托代理人事后了解到,吴某已经将黄某路的房屋以及其他的房屋挂牌准备出售。为了避免黄某路的房屋被出售,张某无奈之下,只能不念及旧情将自己的前妻告上法院。[page]

在起诉状中,张某要求法院判令黄某路房屋产权归自己所有,并要求吴某协助自己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手续。

其实, 55岁的张某可以被称作是一名身价不菲的富翁,他曾经拥有过一段美好的婚姻,后来与妻子平和分手,有3个可爱的女儿。张某是一个内心平和的人,他在意和前妻之间的情分,也在意两个人有过的约定,但黄某路的房产对张某来说,不仅仅是一套房子,或者是一笔房款,这套房子代表了更多。

离婚后签协议分配18套房产

张某和吴某是在香港结的婚,结婚的这几年,两个人也算是一起奋斗过来,攒下了不少的家产。两人在香港离婚,离婚的时候,两个人的名下共有18套房产,其中一套在加拿大温哥华,其余17套集中在国内的几个大城市里。

1998年5月,张某和吴某在香港签订了离婚协议书。记者在离婚协议书中看到,在离婚的原因一栏写着“因双方感情不睦,合意协议离婚”。该离婚协议书同时明确了张某与吴某之间婚后各自的责任承担。第一,双方婚姻关系,自离婚协议书订立之日起,宣告解除,嗣后男婚女嫁,各不相关。第二,双方所生之女儿3人,均归女方吴某抚养监护。第三,离婚协议书所订各条,均经双方同意,绝不反悔;如有违约,愿受到法律处罚。第四,本协议书经双方及见证人签字后生效,男女双方各执一份为凭证。

在离婚协议书中,记者发现,就双方离婚后的财产分配问题,仅提到了一条,即 “加拿大温哥华房屋归女方所有”。该协议书在香港一家法院所属的民间公证人某事务所认证,具有法律效益。

离婚时,张某和吴某在离婚协议书上郑重地签上了自己的名字。虽然两个人心里都清楚已经不可能再生活在一起,但是结束了一段婚姻,张某和吴某的心里都有些不好受。张某觉得很遗憾,他希望能够多补偿一些给自己的前妻。一方面,女儿的抚养权归属给吴某,希望有了女儿的陪伴能够给予吴某更多的安慰,另一方面,在财产的分割上,要尽量偏重吴某方面。

1998年7月,已经离婚后的两人再一次签订了一份协议书,在这份协议书里,两人就除加拿大温哥华的1套房产之外的17套的房产作进一步分割,明确归属。

根据7月份签订的协议书,双方约定,对于在中国国内的17套房产,张某分得位于上海的3套房产和1套位于苏州的房产,总计4套房产。吴某则分得位于上海的6套房产,加上之前分得的1套在温哥华的房产,总计分得7套房产。另外,3个女儿成年后将分别分得3套、 2套、2套房产。[page]

张某和吴某用整整两份协议书才划清了名下的18套房产,那么这些财产真的都分清了吗?普通人离婚分不清的是感情,富翁离婚理不清的却是财产。根据两人当时签订的协议书,黄某路上的房产确实应该归张某所有,但事实上这套房屋却在去年刚刚办出产证,并且署名为“吴某”。那么,这第18套房产到底应该归谁?

前妻书面“承诺”第18套房归前夫

根据张某和吴某的协议约定,黄某路的房屋归张某所有,所以张某才是房产的真正主人。但是该房屋从购买的时候起就写着 “吴某”的名字,所以从合同上看,房子应该属于吴某。

原来,黄某路房屋在购买的时候,开发商擅自将房屋用作抵押,导致房屋无法办理产权证。由于该套房屋的出售合同上写着的是 “吴某”的名字,所以双方约定由吴某去办理要求开放商办理产证的手续,并委托律师处理相关案件。另外,由张某来支付法院的诉讼费用和吴某聘用律师的费用以及办理房产证所发生的所有费用。双方在协议中明确,一旦办出了房产证,则立即将房产证上吴某的名字更改为张某。

2004年10月,由于黄某路房屋的产证办理始终没有头绪,两人也无法确定是否最终一定能办出产证,为了消除张某的担心,明晰两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吴某主动向张某出具一份 《承诺书》,“承诺”自己一定会竭尽所能将黄某路的房屋早日归还前夫。

记者在这份承诺书中看到,吴某表示1996年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购买了黄某路的房屋,后依据财产分割约定,该房屋应该归张某所有。现由于该房屋因产权问题与开发商发生了纠纷,为此,吴某同意以自己的名义委托律师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起诉讼,解决房屋产权纠纷。由张某或其代理人与律师签订 《聘请律师合同》,因诉讼发生的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公证费、律师代理费等一切费用均由张某承担,胜诉后获得的房屋产权或赔偿款归张某所有。

记者发现,从承诺书上看,吴某对归还黄某路房屋表达出了最大的诚意,她不仅表示愿意通过法律手段归还房屋,并承诺一旦该房屋无法办理出产权证,她愿意将房屋折合市价,支付对应的房款给前夫。

2005年,因房地产开发商擅自将房屋再次出售给刘某,吴某将房地产开发商告上法院,要求依法确认案外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刘某之间所签订的黄某路商品房的 《出售合同》为无效合同,并判令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立即为吴某办理黄某路房屋的房地产权利转移登记过户手续。如果不能认定开发商与刘某之间存在恶意串通,则依法判令解除开发商与吴某之间的购房合同,并由开发商归还吴某购房款人民币1220123.25元。[page]

吴某诉房地产开发商一案,经法院审理后认为,开发商与刘某签订的有关黄某路商品房的买卖合同,已构成了恶意串通,所以支持吴某的要求,并确认开发商与刘某所签订的《出售合同》无效,开发商应该在该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协助吴某办理房地产权利转移登记手续。

吴某赢了官司也拿到了产权证,去年3月,黄某路房产的房地登记产权人正式确定为吴某。然而,在拿到了产权证后,吴某似乎后悔了, 4年前的承诺不作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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