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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转让合同纠纷(上)

许瑞林律师2021.12.31790人阅读
导读:

上诉上温州xx公司清算组为与被上诉人zz公司及原审被告幸福zz公司债权债务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鄂经初字第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实业公司自愿为zz公司履行该协议的债务承担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限自该协议签订之日起2001年12月31日。对上述《债权债务转让协议》和《授权书》上加盖的“湖北幸福(集团)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公章,本案一审期间经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司法技术处鉴定,结论为:转让协议上所加盖的印章与实业公司名称变更前使用的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公章不是同一枚公章。那么债务转让合同纠纷(上)。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上诉上温州xx公司清算组为与被上诉人zz公司及原审被告幸福zz公司债权债务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鄂经初字第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实业公司自愿为zz公司履行该协议的债务承担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限自该协议签订之日起2001年12月31日。对上述《债权债务转让协议》和《授权书》上加盖的“湖北幸福(集团)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公章,本案一审期间经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司法技术处鉴定,结论为:转让协议上所加盖的印章与实业公司名称变更前使用的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公章不是同一枚公章。关于债务转让合同纠纷(上)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合同纠纷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上诉上温州xx公司清算组为与被上诉人zz公司及原审被告幸福zz公司债权债务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1)鄂经初字第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宋晓明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吴xx、代理审判员刘xx参加评议的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尹xx担任记录。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查明:1998年11月3日,署名为湖北省xx公司(以下简称湖北xx,甲方)、温州yy公司(以下简称温州yy,乙方)、zz公司(以下简称zz公司,丙方)和湖北幸福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实业公司,丁方)的四方签订《债权债务转让协议》,约定:温州yy、湖北xx、zz公司三方一致同意将湖北xx对zz公司的债权[以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1997)鄂经初字第89、90号民事调解书为据]中的360万美元转让给温州yy,以了结温州yy与湖北xx双方的所有债权债务关系。该协议签订后,温州yy对zz公司拥有360万美元转让给温州yy,以了结温州yy与湖北xx双方的所有债权债务关系。该协议签订后,温州yy对zz公司拥有360万美元的债权;温州yy与湖北xx之间的债权债务即告终结,同时zz公司与湖北xx之间的360万美元的债权债务也即告终结,从本协议生效至还清之日止,温州yy对zz公司的360万美元的债权按年息8.4%计息,利息随主债务同时结清。zz公司应于1999年12月31日前还清全部债务;zz公司如不能在1999年12月31日前清偿完毕此笔债务,也应无条件地在2000年3月底之前,将其所持有的相应数量的实业公司法人股股票转让给温州yy,以抵偿所欠全部债务,每股转让价格按实业公司99年年报中公布的摊薄每股净资产值计算,并负责办理股票的转让过户手续,至转让完毕,转让费用由实业公司承担。zz公司未在上述约定期限内清偿债务的,除继续按年息8.4%向温州yy付息外,从逾期之日起,尚需承担所欠款每日万分之五的违约金,直至债务全部清偿止。实业公司自愿为zz公司履行该协议的债务承担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限自该协议签订之日起2001年12月31日。保证范围包括360万美元本金及利息、违约金,以及有关的诉讼费、执行费、律师费。且保证zz公司不能如期偿还温州yy债务时,担保zz公司办毕与债务相应金额的实业公司法人股股票的转让手续。转让后湖北xx对zz公司的剩余债权,由湖北xx和zz公司另行解决。四方盖章和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后立即生效。温州yy、湖北xx、zz公司分别在甲乙丙三方当事人栏内签字盖章,在丁方,即实业公司栏内加盖的是“湖北幸福(集团)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公章,签字人是罗邦良。另查明,1998年11月3日,湖北省潜江市幸福城市信用合作社主任罗邦良持盖有“湖北幸福(集团)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公章及“周作亮印”私章,内容为“兹授权罗邦良代表我公司与湖北xx、温州yy签订债权债务转让协议”的《授权书》签订的上述《债仅债务转让协议》。

对上述《债权债务转让协议》和《授权书》上加盖的“湖北幸福(集团)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公章,本案一审期间经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司法技术处鉴定,结论为:转让协议上所加盖的印章与实业公司名称变更前使用的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公章不是同一枚公章。二审期间,上诉人温州yy向本院提交了其委托司法部司法鉴定中心对上述两枚印章再次进行鉴定的鉴定书,其鉴定结论为上述两枚印章与1997年度《股份企业会计报表利润及利润分配表》留有的“湖北幸福(集团)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印文系出于同一枚印章。但该检材系复印件。2002年5月25日,温州yy又向本院提出了文检鉴定申请,申请对1997年度《股份制企业会计报表利润及利润分配表》、1998年10月25日实业公司财务统计报表封面上加盖的印章与1998年11月3日《债权债务转让协议》上加盖的公章进行鉴定。但其提交本院的检材仍为复印件,其在鉴定申请中注明原件分别在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和zz公司。

再查明:实业公司原名为湖北幸福(集团)实业股份有限公司,1998年5月17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将公司名称变更为实业公司,同年5月18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向其颁发了名称为实业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订《债权债务转让协议》时,zz公司和实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均为周作亮,zz公司是实业公司的第一大股东,湖北xx为实业公司的前十名大股东。1999年10月25日,zz公司将其在实业公司的部分法人股折抵给湖北xx后,湖北xx成为实业公司第一大股东;2000年8月1日,名流投资有限公司通地拍卖方式竞得实业公司部分法人股后,成为实业公司第一大股东。

1999年实业公司《年度报告》第七部分第7项《重大关联交易事项》、第八部分财务会计报告第九项《或有事项、承诺事项》栏内均载明:1998年11月3日,zz公司、实业公司、温州yy、湖北xx四方签订债权债务转让协议,确认zz公司对温州yy欠款360万美元,实业公司为zz公司承担360万美元及利息不可撤销的连带保证责任。另外,由于实业公司与原第一大股东zz公司的人、财、物“三分开”工作尚未结束,其他抵押担保事项尚在清理之中。

2000年7月5日,温州yy以zz公司既未办理股票转让手续,未偿还欠款,实业公司亦未履行担保责任为由,诉至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请求判令zz公司偿还欠款360万美元及利息35.532万美元、延期付款利息32.04万美元(计算至2000年6月26日);实业公司承担连带责任;被告承担诉讼费及相关费用。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温州yy、湖北xx、zz公司所签定债权债务转让协议,是三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转让协议有效。转让协议上虽有实业公司的署名,但在担保人处所加盖的印章既不是实业公司的印章,也不是实业公司名称变更前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并合法使用的印章,且转让协议上的签字人罗邦良是湖北省潜江市幸福城市信用合作社的主任,而不是实业公司的人员,其所持《授权书》上所加盖的“周作亮印”,也不是周作亮任实业公司法定代表人所使用的“周作亮章”。因此,实业公司作为担保人身份在该转让协议上的签章不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其与温州yy之间的担保关系不成立,温州yy要求实业公司对zz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应予驳回。zz公司在同意湖北xx将对其享有的债权转让给温州yy后,不按转让协议规定的期限履行还款义务,属违约行为,应对本案纠纷承担全部责任。该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的规定,判决:一、zz公司偿付温州yy欠款本金360万美元。二、zz公司支付温州yy360万美元的利息(从1998年11月3日起至2000年3月31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一年期美元贷款利率计付;从2000年4月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美元逾期贷款罚息标准计付)。三、驳回温州yy对实业公司的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95010元、诉讼保全费人民币185520元,均由zz公司负担。温州yy不服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述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实业公司在名称变更后仍然使用名称变更前的印章,存在多枚印章同时使用的事实。因此,应对实业公司使用中的全部印章进行核定,一审法院所作鉴定结论不具有排他性和唯一性,不能作为定案依据。原审判决仅以《债权债务转让协议》上的实业公司印章与其名称变更前在工商局备案的印章不是同一枚印章为由,认定实业公司在转让协议上加盖印章不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此认定是不能成立的。上诉人已向原审法院提供样本印文(复印件)并提出重新鉴定的意见,却不被重视和采纳。二审期间,经司法部司法鉴定中心进行印文检验,鉴定结果为转让协议与委托书上的公章与实业公司1997年的公司利润及利润分配表为同一枚公章。周作亮同为zz公司和实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周作亮印”和“周作亮章”是否分别代表zz公司和实业公司,是其内部的区别,对外不具有法律意义。周作亮授权委托罗邦良签订协议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原审判决把罗邦良不是实业公司人员作为判决保证不成立的理由之一,缺乏法律依据。二、实业公司1999年年度报告对本案的担保事宜如实地作了披露,应作为认定其保证人地位真实的有效证据,一审法院对此却未作认定。三、《债权债务转让协议》约定的生效要件是四方当事人盖章和法定代表人签字,故即使按一审判决认定实业公司作为担保人身份在该转让协议上的签章不是其真实意思表示,那么,也应判决整个《债权债务转让协议》未生效,而不应仅判决实业公司的担保不成立,债的转让有效。四、由于原审法院不仅存在事实认定上的错误,而且按判决所认定的事实对本案《债权债务转让协议》所作出的有效认定也是错误的,请求二审法院依法予以改判。被上诉人实业公司答辩称:《债权债务转让协议》和《委托书》上所盖的担保人公章不是实业公司的公章,也不是实业公司曾经使用过的有效公章,该转让协议签订时,没有实业公司的人在场,《委托书》上法定代表人的私章也不是实业公司法定代表人的私章。转让协议签订时,温州yy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担保人不是实业公司,其仍在协议书上签字盖章,应对自己的过错承担责任。实业公司1999年年度报告虽然在或有事项里报告了四方协议一事,但此节是因温州yy致函要求履行保证义务得知的,并没有承认或认可此担保,且在2000年的年度报告中已明确表示不承认该协议并要通过法律手段解决。退一步讲,即使实业公司签订了该协议,因zz公司当时是实业公司的第一大股东,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份公司为其投东提供担保亦应无效。温州yy提出重新鉴定的申请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应予驳回。一审法院判决正确,应予维持。

本院认为,虽然现尚无充足证据证明1998年11月3日署名为温州yy、湖北xx、zz公司和实业公司四方签订的《债权债务转让协议》上加盖的“湖北幸福(集团)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公章系实业公司的真实公章,但由于实业公司1999年年度报告《重大关联交易事项》和财务会讨报告《或有事项、承诺事项》栏内均明确载明:“1998年11月3日,zz公司、实业公司、温州国股、湖北xx四方签订债权债务转让协议,确认zz公司对温州yy欠款360万美元,实业公司为zz公司承担360万美元及利息不可撤销的连带保证责任”等内容,从上述实业公司年度报告所载内容看,实业公司对其为温州yy提供担保一事应是明知的,且现尚无证据证明实业公司当时对提供担保一事提出过异议。当事人各方对上述年度报告形式上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应当作为证据认定,故实业公司为温州yy360万美元本金及利息等提供担保应认定为其当时的真实意思表示,实业公司应对该笔债务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本院不再对上诉人提出的几枚印章进行鉴定。上诉人关于一审法院仅以《债权债务转让协议》上加盖的担保人公章不是实业公司的印章,也不是实业公司名称变更前在工商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并合法使用的印章为由,认定在该转让协议担保人栏内盖章不是实业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能成立的上诉理由,本院予以支持。在签订《债权债务转让协议》时,周作亮同为zz公司和实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周作亮印”和“周作亮章”两枚私章是否分别代表zz公司和实业公司,只是其内部区别,对外无法律约束力,一审法院关于罗邦良所持《授权书》上加盖的“周作亮印”仅代表zz公司,而不代表实业公司的认定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条关于“董事、经理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以及本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关于“董事、经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条的规定,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除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外,债务人、担保人应当对债权人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规定,zz公司作为当时实业公司的第一大股东,实业公司为其提供的担保应认定为无效。因转让协议中明确规定zz公司到期不能清偿温州yy该笔债务的,由其持有的实业公司的法人股股票折抵债务,故债权人温州yy对实业公司为其股东zz公司提供担保应是明知的,鉴于温州yy和实业公司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签订保证合同,对该担保无效无效均具有过错,故依照本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关于“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债权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的规定,对担保无效所造成的损失,即债务人zz公司不能清偿债务部分,实业公司应在50%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其余损失温州yy应自行承担。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1)鄂经初字第22号民事判决主文的第一项、第二项及一审案件受理费、诉讼保全费承担部分;

二、撤销上述民事判决主文的第三项;

三、湖北幸福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对幸福zz公司不能偿还本案债务部分在50%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应付款项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次日起10日内履行,逾期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办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195,010.00元,由温州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承担97,505.00元,湖北幸福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承担97,505.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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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如何解决转让合同纠纷以及债权转让风险防范

    赵金保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赵金保

    如何解决转让合同纠纷以及债权转让风险防范

    内容:债权转让合同纠纷处理式有两种:1、协商处理2、到法院起诉只要双方能就纠纷达成一致,就可以协商处理否则就只能到法院起诉处理;《合同法》第八十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不轻信债权让与合同中载明的"债权转让通知由债权人负责通知债务人,否则一切风险和责任由债权人承担"或"如无法通知债务人的,将退回已收对方的价款"等谎言。①双方共同将债权让与通知送达债务人签收,或公证邮寄转让通知给债务人。那么如何解决转让合同纠纷以及债权转让风险防范。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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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务转让合同纠纷(上)

    郭铭芝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郭铭芝

    债务转让合同纠纷(上)

    内容:上诉上温州xx公司清算组为与被上诉人zz公司及原审被告幸福zz公司债权债务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鄂经初字第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实业公司自愿为zz公司履行该协议的债务承担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限自该协议签订之日起2001年12月31日。对上述《债权债务转让协议》和《授权书》上加盖的“湖北幸福(集团)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公章,本案一审期间经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司法技术处鉴定,结论为:转让协议上所加盖的印章与实业公司名称变更前使用的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公章不是同一枚公章。那么债务转让合同纠纷(上)。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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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担保人对未同意的债务转让担责吗

    内容: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禁止债权转让,债权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转让债权的,保证人对受让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通常情况下,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可以将合同债务转让给第三人。那么担保人对未同意的债务转让担责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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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笔者认为,由受让人进行通知的情况,因受让人不具有通知债权转让的主体资格,不符合有关通知主体的要求,因此,受让人进行通知不具有法律效力。这并非说无任何关系,债权转让合同的主体虽不涉及债务人,但转让合同生效,依照合同法第八十条之规定,必须与债务人有关。那么债权转让合同纠纷。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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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债权转让后起诉债务人的案例,债权转让后起诉还钱案由是什么

    内容:债权转让纠纷案由的确定债权债务转让后起诉的案由有哪些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债权债务转让后,因债权债务产生纠纷的,起诉的案由是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或者债务转移合同纠纷等,5、债权债务转让后起诉的案由有哪些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债权债务转让后,因债权债务产生纠纷的,起诉的案由是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或者债务转移合同纠纷等,债权转让后新债权人起诉案由1、债权债务转让后起诉的案由有哪些 债权债务转让后,因债权债务产生纠纷的,起诉的案由是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或者债务转移合同纠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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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债权债务协议四方转让协议怎么写

    内容:债权债务协议四方转让协议怎么写应注意吸协议中包含各方基本信息、转让事项、四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合同的解除、费用的负担、合同纠纷、合同生效等内容。一方保证已将该债权的转让通知债务人。那么债权债务协议四方转让协议怎么写。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李楠楠律师
    2022.01.251011人收看
  • 荣静月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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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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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权债务概括转移合同纠纷怎么处理以及生效条件

    于海明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于海明

    债权债务概括转移合同纠纷怎么处理以及生效条件

    内容: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债权债务概括转移又包括意定概括转移和法定概括转移两种,意定概括转移即是合同法第八十八条规定的情形,是基于当事人之间民事行为而产生的,而法定概括转移是合同法第九十条规定的,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产生的。债权债务概括转移合同纠纷的处理一、适用的法律:1、《合同法》第81条和第86条规定的债权转让和债务转移的从随主原则,概括转让亦受其约束。那么债权债务概括转移合同纠纷怎么处理以及生效条件。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于海明律师
    2022.02.09486人收看
  • 冯清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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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债权债务、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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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权转让的合同纠纷如何处理!

    冯清琴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冯清琴

    债权转让的合同纠纷如何处理!

    内容:表见让与,即当债权人将债权转让通知债务人后,即使让与合同未成立或未生效,但债务人基于对通知事实的信赖而向受让人履行仍然有效。不轻信债权让与合同中载明的"债权转让通知由债权人负责通知债务人,否则一切风险和责任由债权人承担"或"如无法通知债务人的,将退回已收对方的价款"等谎言。那么债权转让的合同纠纷如何处理!。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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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2.09100人收看
  • 杨一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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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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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权债务概括转让管辖是法院吗

    任冰峰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任冰峰

    债权债务概括转让管辖是法院吗

    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一般地域管辖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三条合同纠纷管辖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既然是收到12万元的应收账款,那么,收入应当按照这个金额确定。那么债权债务概括转让管辖是法院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任冰峰律师
    2022.01.30293人收看
  • 李楠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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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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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务转移合同纠纷,处理债务转移合同纠纷的步骤

    张芸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张芸

    债务转移合同纠纷,处理债务转移合同纠纷的步骤

    内容:债权人经过合法手续将债务转让给第三人,该第三人成为合法的债权受让人并且该债权转让已经通知给债务人,债权转让后新债权人起诉案由1、债权债务转让后起诉的案由有哪些 债权债务转让后,因债权债务产生纠纷的,起诉的案由是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或者债务转移合同纠纷等,2、法律分析:债务转移合同纠纷是指在债务人将其合同义务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第三人时产生的纠纷,债权转让纠纷是否必须追加转让人1、法律分析:一般是不需要的,但是要通知债务人。

    张芸律师
    2023.11.15884人收看
  • 毋磊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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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权债务转让合同纠纷如何解决

    王熙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王熙

    债权债务转让合同纠纷如何解决

    内容:债权债务转让合同纠纷如何解决依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因债权转让合同产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知协议的方式解决如果协议不成的可以申请仲裁或者提起民事诉讼解决。当事人没有订立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应当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仲裁裁决、调解书拒不履行的对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执行。法律规定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一条债务转移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催告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予以同意债权人未作表示的视为不同意。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那么债权债务转让合同纠纷如何解决。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王熙律师
    2022.01.30255人收看
  • 邢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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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民间借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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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权债务转让纠纷的管辖规定

    张旭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张旭

    债权债务转让纠纷的管辖规定

    内容:债权债务转让纠纷的管辖规定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产生债权债务转让纠纷的是属于合同纠纷一般由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也可以由被告地的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债权的有效存在是债权转让的前提。以无效的债权转让他人或者以已经消灭的债权转让他人是转让的标的不能。如经对方承诺则成立新合同已不属于债权转让的范畴。债权转让是一种处分行为必须符合民事行为的生效条件。双方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不是真实的意思表示债权转让无效。那么债权债务转让纠纷的管辖规定。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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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1.30618人收看
  • 任冰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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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建设工程、房产纠纷、债权债务、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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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怎么处理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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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元甲交通律师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怎么处理

    内容:《合同法》第八十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表见让与,即当债权人将债权转让通知债务人后,即使让与合同未成立或未生效,但债务人基于对通知事实的信赖而向受让人履行仍然有效。不轻信债权让与合同中载明的"债权转让通知由债权人负责通知债务人,否则一切风险和责任由债权人承担"或"如无法通知债务人的,将退回已收对方的价款"等谎言。那么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怎么处理。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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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12.1049人收看
  • 林艳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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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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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权债务转让合同纠纷

    毋磊颖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毋磊颖

    债权债务转让合同纠纷

    内容:债权债务转让合同纠纷上诉人徐州某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上诉人徐州某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因债权债务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鼓民一初字第18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原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债权转让合同是指债权人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第三人取得债权,向债务人主张的合同,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该案从原、被告提供的证据来看,系债权转让合同。上诉人提出的债权转让法律没有规定具体形式,只要通知到债务人就生效。那么债权债务转让合同纠纷。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毋磊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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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翁玉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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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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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瑞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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