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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抵押合同和担保合同的效力?

吴梦云律师2022.01.01151人阅读
导读:

建设银行遂起诉至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孙xx按照合同约定偿还贷款,同时xx公司承担保证责任。而担保合同是有效的,双方关于借款及保证的内容不违反国家法律规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因此,xx公司应当对孙xx的借款承担保证责任。根据“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的法律规定,担保合同因贷款抵押合同无效也归于无效。孙xx和xx公司是商品房买卖关系,孙xx和建设银行是贷款抵押合同关系,xx公司和建设银行是担保合同关系。那么如何认定抵押合同和担保合同的效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建设银行遂起诉至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孙xx按照合同约定偿还贷款,同时xx公司承担保证责任。而担保合同是有效的,双方关于借款及保证的内容不违反国家法律规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因此,xx公司应当对孙xx的借款承担保证责任。根据“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的法律规定,担保合同因贷款抵押合同无效也归于无效。孙xx和xx公司是商品房买卖关系,孙xx和建设银行是贷款抵押合同关系,xx公司和建设银行是担保合同关系。关于如何认定抵押合同和担保合同的效力?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房产纠纷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如何认定抵押合同和担保合同的效力?本案中的担保合同也是有效的,担保合同是按揭贷款购房的必备程序,在购房人与银行签订贷款合同时,房地产开发商必须在贷款合. 同上同意为购房人提供保证担保,这是房地产开发商承担的义务。xx公司在孙xx按揭贷款买房时,即与孙xx签订了担保合同。合同出自双方的真实自愿,而且符合法律规定,是合法有效的。

[案情]

2003年5月,孙xx和市建设银行签订了个人住房按揭贷款合同,合同约定:孙xx购买海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林海路61号的一套商品房,孙xx向建设银行借款36万元,还款方式为每月偿还5000元,期限为6年,孙xx以该商品房作为抵押,到期无法偿还借款,建设银行将行使抵押权。合同还约定由xx公司对孙xx的借款承担保证责任。之后,孙xx与xx公司签订了担保合同,合同规定:本合同规定的担保为持续性担保,孙xx的贷款本金、利息和其他款项未还清之前,xx公司的担保责任持续有效。6月,xx公司的商品房工程开始动工。2004年5月,孙xx因妻子生病住院花费了大量金钱,已无能力偿还房屋贷款,故请求xx公司承担保证责任。至2005年4月,xx公司只为孙xx偿还1万元贷款,孙xx没有偿还任何贷款。建设银行遂起诉至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孙xx按照合同约定偿还贷款,同时xx公司承担保证责任。

[争鸣]

原告建设银行提出,孙xx和建设银行签订的贷款抵押合同无效,因为该合同签订时,房屋还没有开始兴建,双方也没有到房管部门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所以不产生法律效力。而担保合同是有效的,双方关于借款及保证的内容不违反国家法律规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因此,xx公司应当对孙xx的借款承担保证责任。

被告孙xx和xx公司提出,孙xx和建设银行签订贷款抵押合同时,工程尚未动工,也未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因此贷款抵f甲合同无效,合同对孙xx和建设银行都没有法律效力。既然孙xx以商品房作抵押这一行为是无效的,那么孙xx和xx公司签订的担保合同也就失去了本来意义。根据“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的法律规定,担保合同因贷款抵押合同无效也归于无效。

[法官点评]

按揭贷款购房在我国是新近出现的一种购房付款方式,并且越来,越普遍。按揭一词不是我国新创的名词,实际上是香港法域或中的一个重要概念,它是香港对mortgage一词的广东话音译。Mortgage在我国又译为抵押,这也从一个侧面反映了按揭与抵押的密切关系。按揭的本义是购房人将房地产的所有权益让渡给银行,以此获得铬银行贷款,若购房人不能按期还清贷款,则房产的权益即归属银行,在购房人还清贷款之后,银行再把该权益归还贷款人的一种法律行为。按揭本质上是一种融资方式。由银行作为按揭人向购房人提供一定额度的袋款,购房人只需向开发商交付一定比例的房价款即可取得房房屋产权。按揭贷款过程中主要有三方当事人,即购房贷款人、银行和房地产开发商。在本案中,孙xx、海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和建设银{行即为三方当事人,三方形成了不同的法律关系。孙xx和xx公司是商品房买卖关系,孙xx和建设银行是贷款抵押合同关系,xx公司和建设银行是担保合同关系。在这一系列合同关系中,孙xx和xx公司的商品房买卖关系是主合同关系,贷款抵押合同关系和担保合同关系是从属于商品房买卖关系的,是从合同关系。

我国《担保法》第42条规定: “办理抵押物登记的部门如下:, (一)以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为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土地管理部门;(二) 以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 (三) 以林木抵押的,为县级以上林木主管部门; (四) 以航空器、船舶、车辆抵押的,为运输工具的登记部门;(五) 以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的,为财产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第41条规定: “当事人以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page]

孙xx和建设银行签订贷款抵押合同时,不仅没有到房管部门办理房屋抵押登记,而且房屋还没有开始动工,违反了法律关于以房屋作为抵押物必须经过登记的强制性规定。因此,该贷款抵押合同无效。贷款抵押合同无效,指的是合同中的抵押条款是无效的,这不意味着整个合同无效。孙xx和建设银行的贷款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也不违反国家法律的规定,因此贷款合同是有效的。合同签订后,建设银行即履行了自己的合同义务,将36万元作为房款支付给孙xx,孙xx也部分地履行了自己的合同义务。对于未能履行的合同债务,孙xx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本案中,孙xx和xx公司还签订了担保合同。《担保法》第5条规定: “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孙xx和建设银行的贷款抵押合同不应当是主合同关系,主合同关系是孙xx和xx公司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前文已述,贷款抵押合同关系和担保合同关系是从属于商品房买卖关系的,这两个关系都要围绕房屋买卖合同展开,为房屋买卖的最终实现创造条件。而孙xx和xx公司钓房屋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自愿,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当事人双方也具备相应的主体资格。因此,这个合同是合法有效的合同。既然房屋买卖合同有效,就不能以主合同无效而主张担保合同无效。

本案中的担保合同也是有效的,担保合同是按揭贷款购房的必备程序,在购房人与银行签订贷款合同时,房地产开发商必须在贷款合. 同上同意为购房人提供保证担保,这是房地产开发商承担的义务。xx公司在孙xx按揭贷款买房时,即与孙xx签订了担保合同。合同出自双方的真实自愿,而且符合法律规定,是合法有效的。:问题的关键在于该担保合同没有明确约定保证期间是否应当免除保证人的保证责任。《担保法》第26条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欠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录证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2条规定: “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足,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间届届满之日起六个月。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麦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第33条规定:“主合同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 定不明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本案中保证条款的保证期限,属于上述法律规定的情况,因此xx公司的保证责任不能因此而解除。

第33条规定:“主合同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本案中保证条款的保证期限,属于上述法律规定的情况,因此xx公司的保证责任不能因此而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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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谭某与梁某虽签订了房屋转让协议书,但当时谭某并未实际出资购买出让房屋,没有取得房屋的所有权,双方协议梁某以谭某名义办理一切购房手续,直至房屋过户完成,这实际上是谭某同意将其购房资格予以转让。因此,梁某所享有的仅仅是优惠购房资格,仅是一种待遇,即获得优惠价格购买所建房屋的条件。谭某对其出卖房屋的权利尚停留在一种资格权利上,并不能立即、现实地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但却获得了对未来取得上述房屋所有权的合理期待,这种期待是一种在交易中现实存在的、有着独立经济价值的财产利益,梁某也为此向谭某支付了转让费,房屋转让协议书是梁某与谭某自愿签订,且上述交易行为并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规定,因此,双方签订的房屋转让协议书应认定为合法有效。
  • 未抵押登记不动产担保合同是否有法律效力?

    周春花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周春花

    未抵押登记不动产担保合同是否有法律效力?

    内容:担保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以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也就是说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担保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一项对于不动产抵押担保合同生效要件规定为“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就属于物权法第十五条规定的“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情形,二者并不发生法律冲突。那么未抵押登记不动产担保合同是否有法律效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周春花律师
    2022.02.10309人收看
  • 陈明月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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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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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未成年人抵押担保签订的合同,如果是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其抵押担保合同是有效的;八周岁以上十六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签订的担保合同属于效力待定合同;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签订的担保合同是无效合同。法律其他规定等。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十八条第二款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第十九条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第二十条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 如何认定预售商品房抵押合同的效力

    黄东洁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黄东洁

    如何认定预售商品房抵押合同的效力

    内容:预售商品房贷款抵押是指在商品房预售的交易中,购房人在支付首期规定的房价款后,有贷款银行代其支付其余的购房款,将所购商品房抵押给贷款银行作为偿还贷款履行担保的行为。在实务中,银行与预售商品房的购房人以采取签订抵押贷款合同的方式订立合同,在合同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抵押贷款合同成立,应无异议。另外,根据《合同法》44条的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如果以此否认房地产预售中将正在建造的房屋抵押的合法性,对房地产行业的发展将是很大的打击。那么如何认定预售商品房抵押合同的效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黄东洁律师
    2022.01.01246人收看
  • 黄东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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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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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抵押合同能不能约定担保期限

    王学瑞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王学瑞

    抵押合同能不能约定担保期限

    内容:抵押合同是抵押权人与抵押人签订的担保性质的合同。抵押人以一定的财物向抵押权人设定抵押担保,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可以依法以处分抵押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申办抵押合同时,公证处对审查抵押人主体资格和抵押物上要求较严。如当事人排除担保法第五十二条的适用,另行约定抵押担保期限,或者登记机关违反上述法律规定,擅自设 定抵押担保续展期限,都违背了物权法定主义原则,应认定无效。综上,《担保法》第五十二条关于“抵押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债权消灭的,抵押权也消灭”的规定对抵押权效力存续期限作了明确规定。那么抵押合同能不能约定担保期限。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王学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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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吴梦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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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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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中第三人提供抵押担保效力是如何认定的

    刘晓红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刘晓红

    借款合同中第三人提供抵押担保效力是如何认定的

    内容:借款合同中第三人提供抵押担保效力是如何认定的在借款合同中,当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作为抵押人时,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债权人有权依照有关的法律规定以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在借款合同中,债权人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为二年。笔者认为,借款合同中第三人提供抵押担保的问题,其实也是债权人与第三人之间的一种债权债务关系,既然是债权债务关系,双方也得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对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的有关规定,那就是当贷款期限届满后二年以上。那么借款合同中第三人提供抵押担保效力是如何认定的。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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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2.07100人收看
  • 周春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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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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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抵押合同能否约定担保期限

    毋磊颖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毋磊颖

    抵押合同能否约定担保期限

    内容:抵押合同是抵押权人与抵押人签订的担保性质的合同。抵押权除因主债权消灭而消灭外,依担保法规定,还可因抵押权实现、抵押物灭失、抵押合同解除、抵押物转让价款提存而消灭。换言之,只要债权尚未消灭、抵押物尚未灭失等法律规定的抵押权效力终止情形尚未出现,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后始终存在,而不依当事人的意思为转移。如当事人排除担保法第五十二条的适用,另行约定抵押担保期限,或者登记机关违反上述法律规定,擅自设定抵押担保续展期限,都违背了物权法定主义原则,应认定无效。那么抵押合同能否约定担保期限。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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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2.09419人收看
  • 李广荣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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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应当办理但尚未登记的抵押担保如何认定其效力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元甲交通律师

    应当办理但尚未登记的抵押担保如何认定其效力

    内容:依照我国《担保法》规定,在设立抵押时,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而当事人未办理登记的,抵押合同不发生效力,债权人对抵押物不享有优先受偿权。在抵押人与债务人不是同一人的情况下,因应当办理抵押登记而没有办理,致使抵押合同不发生效力。依照担保法的司法解释,在这种情况下,法律规定登记生效的抵押合同签订后,抵押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拒绝办理抵押登记致使债权人受到损失的,抵押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在司法实践中我们还应当注意的是,当事人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时,是因为登记部门的原因致使其无法办理抵押物登记的,抵押人向债权人交付了权利凭证的,可以认定债权人对该财产有优先受偿权。那么应当办理但尚未登记的抵押担保如何认定其效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
    2022.02.09219人收看
  • 刘晓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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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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