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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拆迁安置房?拆迁安置房的买卖与一般商品房的买卖有什么不同?

毋磊颖律师2022.01.0285人阅读
导读:

拆迁安置房是指因城市规划、土地开发等原因进行拆迁,而安置给被拆迁人或承租人居住使用的房屋。因为其安置对象是特定的动迁安置户,该类房屋的买卖除受法律、法规的规范之外,还受到当地政府相关的地方政策约束。根据相关法规及政策的规定,拆迁安置房屋一般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因重大市政工程动迁居民而建造的配套商品房或配购的中低价商品房。因此购置拆迁安置房首先要查明安置房的性质,一般来说对已经竣工的安置房可以查询其“五证”,或到房地产交易中心查询房屋的产权资料等。不同类型的拆迁安置房,交易双方承担的交易风险有所不同。那么什么是拆迁安置房?拆迁安置房的买卖与一般商品房的买卖有什么不同?。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拆迁安置房是指因城市规划、土地开发等原因进行拆迁,而安置给被拆迁人或承租人居住使用的房屋。因为其安置对象是特定的动迁安置户,该类房屋的买卖除受法律、法规的规范之外,还受到当地政府相关的地方政策约束。根据相关法规及政策的规定,拆迁安置房屋一般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因重大市政工程动迁居民而建造的配套商品房或配购的中低价商品房。因此购置拆迁安置房首先要查明安置房的性质,一般来说对已经竣工的安置房可以查询其“五证”,或到房地产交易中心查询房屋的产权资料等。不同类型的拆迁安置房,交易双方承担的交易风险有所不同。关于什么是拆迁安置房?拆迁安置房的买卖与一般商品房的买卖有什么不同?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房产纠纷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拆迁安置房是指因城市规划、土地开发等原因进行拆迁,而安置给被拆迁人或承租人居住使用的房屋。因为其安置对象是特定的动迁安置户,该类房屋的买卖除受法律、法规的规范之外,还受到当地政府相关的地方政策约束。正是由于拆迁安置房和一般的商品房交易有很大的不同。

根据相关法规及政策的规定,拆迁安置房屋一般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因重大市政工程动迁居民而建造的配套商品房或配购的中低价商品房。此种房屋需要在一般期间后才可以上市交易。

另一类是因房产开发等因素而动拆迁,动拆迁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安置或代为安置人购买的中低价位商品房(与市场价比较而言)。该类商品房和一般的商品房相比没有什么区别,属于被安置人的私有财产,没有转让期限的限制,可以自由上市交易。

因此购置拆迁安置房首先要查明安置房的性质,一般来说对已经竣工的安置房可以查询其“五证”,或到房地产交易中心查询房屋的产权资料等。不同类型的拆迁安置房,交易双方承担的交易风险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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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拆迁安置房买卖存在风险分析

    杨一凡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杨一凡

    拆迁安置房买卖存在风险分析

    内容:虽然买卖双方先签订买卖合同、办理款项及房屋交接手续,五年后再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的做法并未违反法律规定,属于合法行为;但与普通的商品房相比,拆迁安置房的交易风险大了许多。在某些极端的情况下,一套拆迁安置房在最终过户之前,可能已经被买卖了十几次。拆迁安置房的买方是无法从买卖合同中获得充足的保障的。可事实上,完成过户手续的买方将依法取得房屋的所有权,并有权要求原来的购房者搬出拆迁安置房屋。从以上对于拆迁安置房买卖的风险分析可知,拆迁安置房买卖风险较大,在交易过程中需要谨慎进行,避免风险的发生。那么拆迁安置房买卖存在风险分析。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杨一凡律师
    2022.01.02763人收看
  • 崔玉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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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宁波:拆迁安置房也可以买卖了

    张旭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张旭

    宁波:拆迁安置房也可以买卖了

    内容:昨天下午,宁波市建委正式对外发布了这一新的补偿规定。在昨天的发布会上,宁波市建委副主任邬明德回应了部分听证代表的意见,以下几条新规就来自于民意。拆迁安置房可以上市交易 在新的规定中,拆迁安置房也允许上市交易,这无疑是新规最大的变化。据介绍,在刚开始建造拆迁安置房时,由于房源紧张,市场房价上涨很快,曾有规定,安置房两年内不得上市交易。由于一些建设工程延期交付,从而影响了拆迁户的入住,为此,在昨天的发布会上,宁波市建委有关负责人向市民道歉,并且决定,如果拆迁安置房延期,导致拆迁户的过渡期超过了两年,则过渡补偿费双倍补发。那么宁波:拆迁安置房也可以买卖了。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张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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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黄东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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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拆迁安置房有法律效力。买卖拆迁安置房应签订安置房买卖合同,缴纳首付款后携带双方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税费缴纳凭证、合同及房产证等材料到房地产交易中心进行过户登记,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法律依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一条 房地产转让或者变更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房产变更登记,并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经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更换或者更改土地使用权证书。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 拆迁安置房买卖有法律效力吗

    王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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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熙

    拆迁安置房买卖有法律效力吗

    内容:具体分以下几种情况:1、虽是拆迁安置房但已经领取房屋权属证书,这种房屋当然可以进行买卖,其效力相当于普通的商品房买卖。但鉴于拆迁安置房必须要经过一段时间才能领到房屋权属证书,房价在此期间会有波动,因而违约方应承担主要责任,需要赔偿守约方为此造成的房价上涨或下跌的损失。那么拆迁安置房买卖有法律效力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王熙律师
    2022.01.02847人收看
  • 李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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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拆迁安置房的法律风险是:家庭成员内部对拆迁安置房分配有异议的,无法确定合法权益人;无产权的拆迁安置房导致无法办理产权证;交易时间漫长,房价变动可能性大,存在一房多买的可能;在等待过户的时间内因出售方自身债务纠纷,导致拆迁安置房被债权人申请法院查封。法律依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条 国家实行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 《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二百一十五条 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 关于拆迁安置房买卖最新政策

    赵金保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赵金保

    关于拆迁安置房买卖最新政策

    内容:拆迁安置房的安置对象是特定的动迁安置户,该类房屋的买卖除受法律、法规的规范之外,还受地方政府政策的约束,所以和一般的商品房交易有很大的不同,对于无证的拆迁安置房,要分清情况,主要注意这几个问题:1、调查清楚拆迁前的产权性质,如果拆迁前具备产权证,只是拆迁后开发商没有及时办理,如果有拆迁协议书,虽然麻烦,但日后还是可以办理产权证的,(二)办理安置房过户的程序1、内勤收件即收取买卖双方应提交的相关资料,初审合格后,打印收件单,二、安置房可以买卖吗有证的拆迁安置房当然可以买卖,交易也与普通房屋没有差别,3、有的开发企业为了增加收入,在拆迁安置房交易后可以提供更名(过户)服务,适当收一些费用是一种比较好的解决办法,4、科长审批。

    赵金保律师
    2021.11.29556人收看
  • 杨一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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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拆迁安置房一般需五年才能进行上市交易。房屋能不能上市交易,简单的可以根据土地性质判断,集体土地,是归集体所有,乡镇多半是这样的土地性质。如果是国有土地,即可办理到房产证,就可以上市交易,有些是永远拿不到房产证的,比如集体土地,除非他进行地性质变更。有些是拿到了短时间内不能交易的,比如一些拆迁安置房。《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三十八条 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1、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符合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条件的;2、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3、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4、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5、权属有争议的;6、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 农村拆迁安置类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的探讨

    任冰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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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任冰峰

    农村拆迁安置类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的探讨

    内容:农村拆迁安置类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的探讨作者:双流课题 2010-05-23164401——当前,城乡一体化已成为是我国发展新阶段提出的新任务,是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奋斗目标的新要求。在此背景下,我县农村房地产市场变得异常活跃,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也日益增多,特别是拆迁安置房买卖合同纠纷日益突出,越来越多的案件诉至法院。安置房竣工后,与被拆迁村民签订房屋安置合同。那么农村拆迁安置类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的探讨。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任冰峰律师
    2022.01.02494人收看
  • 刘晓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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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拆迁安置房买卖合同如何签订

    冯清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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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冯清琴

    拆迁安置房买卖合同如何签订

    内容:第二条、本合同中所述房屋为甲方拆迁安置房,是甲方的家庭共同财产。当然,还有一个客观原因,安置房的业主往往享受多套房源,使其有出售的需求和可能。那么拆迁安置房买卖合同如何签订。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冯清琴律师
    2021.12.26651人收看
  • 冯清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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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如果是在城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是按一个房产证算一份产权,也可说成是一个户头,而不是你说的一个户头有两个房产证。那么你两个房产证是两个户头,你可以仍然按一个产权证安置一套房,拆迁后可安置两套房,仍然是两个产权证。但是如果是在农村拆迁就不是这样了,那是集体土地,是要按户口分配宅基地的,地面上的房屋拆迁时只补重置价格,土地不补偿的,要么是村里统一规划按户口和人头份配宅基地面积和房屋面积,安置时被拆迁房屋和新安置房屋都是按重置价格互找差价。要么由村里按户口和人头重新按排宅基地让你自己建设房。《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条 农村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 房屋拆迁安置买卖合同纠纷的法律特征是什么

    陈宗琼律师

    陈宗琼

    房屋拆迁安置买卖合同纠纷的法律特征是什么

    内容:(二)涉诉法律事实的复合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拆迁管理”一章中,相继规范了城市房屋拆迁中的两种法律事实,就是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已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和未签订补偿安置协议这两种情况。这其中就牵涉到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作为政府部门实行行政干预的行政行为: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和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进行房屋拆迁裁决。房屋拆迁案件涉诉后不管是以民事案件还是以行政案件进入审理程序后,都必须同时涉及到房屋拆迁这一涉诉法律事实相关联的行政、民事法律关系这一复合法律事实。但是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合同案件反映出现的却是多重法律关系,主体间的权利义务纵横交错。那么房屋拆迁安置买卖合同纠纷的法律特征是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陈宗琼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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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李楠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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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被拆迁人以尚未实际交付的拆迁安置房屋与他人签订买卖合同是

    李维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李维

    被拆迁人以尚未实际交付的拆迁安置房屋与他人签订买卖合同是

    内容:被拆迁人以尚未实际交付的拆迁安置房屋与他人签订买卖合同是否有效?被拆迁人以安置房与他人交易,是处分其权利的行为,虽尚未交付,但买售人依据合同取得的是其购买房的期待权,在房屋已交付的情况下,完全可实现其期待利益。至于被拆迁人所主张的未取得权属证书不得转让之说,立法本意是指未取得权属证书不得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房屋所有权不发生物权转移,非不得签订买卖合同,更不得主张合同无效。那么被拆迁人以尚未实际交付的拆迁安置房屋与他人签订买卖合同是。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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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张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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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商品房买卖中的违约金该如何确定(商品房买卖违约金的法律规定)

    刘晓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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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晓红

    商品房买卖中的违约金该如何确定(商品房买卖违约金的法律规定)

    内容:商品房买卖违约金的法律规定法律主观:商品房违约金 法律规定如下:《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 损失赔偿额 的计算方法,从法律上讲,《民法通则》第122条第2项规定,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一方违反合同时,向另一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法律客观:《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 ...。

    刘晓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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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陈凯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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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取得国家房屋管理部门发放的房屋产权证书的拆迁安置房可以买卖。如果安置房并不是在集体土地上,并且也有产权证书是可以过户的。拆迁安置房是对拆迁户的一种房屋置换补偿,如果有产权证就是可以进行变更登记的。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二百一十四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第二百一十五条  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 拆迁安置房买卖纠纷有哪些?怎么解决拆迁安置房买卖纠纷?

    吴梦云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吴梦云

    拆迁安置房买卖纠纷有哪些?怎么解决拆迁安置房买卖纠纷?

    内容:园区拆迁安置房买卖纠纷发生的原因很复杂,主要有以下几类:拆迁安置房大量涌入园区房屋买卖市场,对园区二手房源形成冲击。拆迁安置房往往通过一些资质较差的房屋中介公司推向市场,造成买卖纠纷的发生。有的被拆迁户通过报纸、网络以个人名义对外买卖拆迁安置房,许多购房者为了省去房屋买卖中介费用,常常冒险进行此类房屋买卖,在没有相关房产中介机构的参与下,发生纠纷的可能性进一步加大。三是拆迁安置房的买卖大多是在签订拆迁安置协议,但尚未交付的情况下转让买卖的。办案法官结合实际,对于预防拆迁安置房买卖纠纷,提出这样的建议:一、规范拆迁安置协议。那么拆迁安置房买卖纠纷有哪些?怎么解决拆迁安置房买卖纠纷?。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吴梦云律师
    2022.01.02218人收看
  • 周春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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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不可以买卖没有房产证的拆迁安置房。房产证是对该拆迁安置房拥有所有权的证明,买卖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属于无权处分,存在没有产权证明的障碍,不能依法登记办理过户手续。法律依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 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 (一)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符合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条件的; (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三)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四)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五)权属有争议的; (六)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 拆迁安置房买卖合同是否有效?

    龙珊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龙珊

    拆迁安置房买卖合同是否有效?

    内容:2005年11月,乙领取房产证和土地证后拒绝履行协议,不协助办理过户手续,并提出拆迁安置房未经批准不能转卖,主张原协议无效。试问该份合同是否有效?实践中,拆迁安置房屋买卖交易双方对买卖合同的报批、登记手续都是放在合同履行过程的房屋过户阶段进行,而房管部门也是将房地产交易、房屋所有权发证审批同时进行,由受让方缴纳土地出让金后再由房管部门批准交易并着手核发房产证。从实际操作的这一做法中,也可以看出拆迁安置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并不受批准、登记手续的影响。那么拆迁安置房买卖合同是否有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龙珊律师
    2022.01.02562人收看
  • 张芸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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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拆迁安置房买卖的注意事项是:注意在原户主房产证下来后签订买卖合同办理交易及过户手续,或者在交易时到公证处进行相应的交易公证;签订合同注意约定房产过户和交房时间,要求共有人签名;注意严防一房多卖的发生;不要一次性付全款,注意资金安全。法律依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一条 房地产转让或者变更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房产变更登记,并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经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更换或者更改土地使用权证书。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民法典》第二百一十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 双流法院对农村拆迁安置类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进行分析

    邢颖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邢颖

    双流法院对农村拆迁安置类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进行分析

    内容:双流法院对农村拆迁安置类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进行分析 近期,双流县法院结合当前正在进行的农村土地和房屋产权制度改革的调研,对农村拆迁安置类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进行了分析,并提出相关对策及建议。(二)目前农村拆迁安置类房屋买卖纠纷的主要类型。因此,如何结合试验区改革的实际情况,适应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发展的需要以及统一法律的适用,成为了目前解决农村拆迁安置类房屋买卖纠纷的最大问题。那么双流法院对农村拆迁安置类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进行分析。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邢颖律师
    2022.01.02838人收看
  • 郭铭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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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满5年取得产权证的农村拆迁安置房可以买卖过户。农村拆迁安置房是政府进行公共设施建设项目时对被拆迁住户进行安置所建的房屋,买卖拆迁安置房应在原户主房产证下来后办理过户或者在交易时到公证处进行相应的交易公证。法律依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一条 房地产转让或者变更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房产变更登记,并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经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更换或者更改土地使用权证书。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民法典》第二百一十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 什么是拆迁安置房?拆迁安置房的买卖与一般商品房的买卖有什么不同?

    郭铭芝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郭铭芝

    什么是拆迁安置房?拆迁安置房的买卖与一般商品房的买卖有什么不同?

    内容:拆迁安置房是指因城市规划、土地开发等原因进行拆迁,而安置给被拆迁人或承租人居住使用的房屋。因为其安置对象是特定的动迁安置户,该类房屋的买卖除受法律、法规的规范之外,还受到当地政府相关的地方政策约束。根据相关法规及政策的规定,拆迁安置房屋一般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因重大市政工程动迁居民而建造的配套商品房或配购的中低价商品房。因此购置拆迁安置房首先要查明安置房的性质,一般来说对已经竣工的安置房可以查询其“五证”,或到房地产交易中心查询房屋的产权资料等。不同类型的拆迁安置房,交易双方承担的交易风险有所不同。那么什么是拆迁安置房?拆迁安置房的买卖与一般商品房的买卖有什么不同?。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郭铭芝律师
    2022.01.0285人收看
  • 孔孟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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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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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可以。一般来说拆迁安置房是不能直接更名的,但根据地方政策、拆迁项目性质的不同,可能有例外。因此从交易安全的角度出发,应该先去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咨询一下该拆迁安置房的情况,以及能否更名,如果更名。同时买卖房产,在我国是实行登记生效制,即只有在经过产权登记后,该房地物权才属于登记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 第三十七条 房地产转让,是指房地产权利人通过买卖、赠与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将其房地产转移给他人的行为。
  • 在哪些情形下可以与开发商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

    赵金保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赵金保

    在哪些情形下可以与开发商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

    内容:只要该约定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行性规定,不具有欺诈胁迫或者显示公平的情形,那么,在约定的条件具备时,合同解除,只要该约定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行性规定,不具有欺诈胁迫或者显示公平的情形,那么,在约定的条件具备时,合同解除,只要该约定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行性规定,不具有欺诈胁迫或者显示公平的情形,那么,在约定的条件具备时,合同解除,约定解除的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在房屋买卖合同中约定,当一定的情形出现时,房屋买卖合同解除。

    赵金保律师
    2023.12.131000人收看
  • 毋磊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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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违约责任怎么确定

    李广荣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李广荣

    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违约责任怎么确定

    内容:2、“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2、法律主观: 买卖合同 逾期 违约金 标准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3、法律主观:买卖合同逾期违约金标准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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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1.24106人收看
  • 翁玉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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