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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征地补偿安置办法是什么

郭铭芝律师2022.01.03617人阅读
导读:

现将新一轮《湖北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予以公布,从2014年4月1日起执行,原征地补偿标准同时废止。各地应按照省国土资源厅同期发布的征地补偿安置倍数、修正系数及青苗补偿标准确定不同地类的补偿费用。国有农用地补偿参照此次公布的标准执行;涉及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应对国有土地使用权人予以合理经济补偿,具体办法由各地制定。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实施新一轮征地补偿标准工作的组织领导。只有做好征地补偿标准,国家和政府的征地补偿活动才能够顺利进行,很多情况下征地无法正常进行都是因为征地补偿发放不到位,国家对于湖北省征地补偿安置办法也有相关的规定。那么湖北省征地补偿安置办法是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现将新一轮《湖北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予以公布,从2014年4月1日起执行,原征地补偿标准同时废止。各地应按照省国土资源厅同期发布的征地补偿安置倍数、修正系数及青苗补偿标准确定不同地类的补偿费用。国有农用地补偿参照此次公布的标准执行;涉及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应对国有土地使用权人予以合理经济补偿,具体办法由各地制定。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实施新一轮征地补偿标准工作的组织领导。只有做好征地补偿标准,国家和政府的征地补偿活动才能够顺利进行,很多情况下征地无法正常进行都是因为征地补偿发放不到位,国家对于湖北省征地补偿安置办法也有相关的规定。关于湖北省征地补偿安置办法是什么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房产纠纷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和《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湖北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鄂政发〔2009〕46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省人民政府决定调整全省征地补偿标准。现将新一轮《湖北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予以公布,从2014年4月1日起执行,原征地补偿标准同时废止。

一、高度重视,认真做好征地补偿标准实施工作

实施新一轮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二中和三中全会精神,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征地服务与管理工作,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的重大举措,对促进经济持续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和推进我省“建成支点、走在前列”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实施新一轮征地补偿标准的重要性,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的实施氛围。

本征地补偿标准是征收集体土地的综合补偿标准,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部分组成(不包含青苗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各地应按照省国土资源厅同期发布的征地补偿安置倍数、修正系数及青苗补偿标准确定不同地类的补偿费用。

国有农用地补偿参照此次公布的标准执行;涉及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应对国有土地使用权人予以合理经济补偿,具体办法由各地制定。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征地补偿标准按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由市(州)人民政府制定与公布,尚未制定新标准的暂按原标准执行。

二、精心组织,切实做好征地补偿标准衔接工作

要统筹组织好新一轮征地补偿标准实施后的各项工作,针对新标准实施后可能发生的情况和问题制定工作预案,防止因实施新标准引发矛盾。要加强政策解释,妥善解决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确保新一轮征地补偿标准顺利实施。本征地补偿标准实施前已依法批准征地、且地方人民政府已制定和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补偿标准按公告确定的标准执行;未制定和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按本征地补偿标准执行。实施征地过程中,要严格履行告知、确认、听证等程序,充分尊重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和申诉权,做好批前告知和批后公告。

三、强化措施,加强对实施征地补偿标准的监督

征地补偿工作涉及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社会关注度高,政策性强。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实施新一轮征地补偿标准工作的组织领导。各级监察、财政、国土资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农业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实施工作的监督检查,防止弄虚作假和侵害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的情况发生。省国土资源厅要加强对各地实施工作的指导,做好政策解释工作,对报批的建设用地严格审核把关。

只有做好征地补偿标准,国家和政府的征地补偿活动才能够顺利进行,很多情况下征地无法正常进行都是因为征地补偿发放不到位,国家对于湖北省征地补偿安置办法也有相关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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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新生儿征地补偿可以拿到补偿款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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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元甲交通律师

    新生儿征地补偿可以拿到补偿款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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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点军区征地补偿标准内容有哪些?

    陈宗琼律师

    陈宗琼

    点军区征地补偿标准内容有哪些?

    内容:为规范点军新区范围外农村集体土地上房屋搬迁安置补偿工作,根据《点军区征地搬迁安置补偿办法》,制定本办法。(三)货币化安置对不符合集中还建安置和分散安置建房申报条件的,采取货币化安置,补偿标准按照分散安置补偿标准执行。享受货币化安置后的被搬迁户不得再在点军区范围内申请新宅基地。那么点军区征地补偿标准内容有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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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青岛市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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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黄东洁

    青岛市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办法

    内容:第一条为加快棚户区改造,进一步改善市民居住条件和城市面貌,根据《青岛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结合棚户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四条棚户区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工作实行“两公开、一监督”,即:公开安置办法,公开安置方案,接受群众和有关部门的监督。第六条棚户区的拆迁安置采取分步签订协议的办法,即在搬迁时确定安置住宅房屋的套型或安置非住宅房屋的建筑面积;工程开工半年内确定安置房屋的单元、层数、户号。个体工商户购买非居住房屋应以商品房价格购买。缴纳超面积安置费的房屋,被拆迁使用人只有使用权,应按规定缴纳房租。那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黄东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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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刘晓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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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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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处理方式主要有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复议裁决、民事诉讼、征地补偿协调、裁决等方式,根据个案的不同特点应当启动不同的法律程序。农村征地补偿纠纷的解决方式:征地纠纷行政诉讼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而向人民法院起诉,有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裁定的司法程序。即通常我们所说的“民告官”,这是解决行政争议的重要制度。征地补偿协调裁决。征地补偿裁决也可以称之为征地补偿协调与裁决,是指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这是国家为减少、解决征地纠纷而推行的制度。机制可以分为两个部分,一是协调,而是裁决,协调是裁决的前置,未经协调的不能进入裁决。征地纠纷中的民事诉讼。在征地纠纷中,大多数进行的诉讼属于行政诉讼,民事诉讼时为数不多的,但是并不是所有的程序都要走行政诉讼,有时候也可以走民事诉讼的程序,如对于非法占地的行为,从民事角度考虑我们可以起诉民事侵权,要求停止侵害、赔偿损失、恢复原状。《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保证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正确适用法律,及时审理民事案件,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制裁民事违法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进行。
  • 银川市征收集体土地及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办法

    周春花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周春花

    银川市征收集体土地及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办法

    内容:第二条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征收集体所有土地及房屋拆迁的安置补偿,适用本办法。市土地储备中心负责统一征地及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工作的组织协调。第四条征地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青苗补偿费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第五条土地补偿费的标准,按照被征土地的区位确定。第六条农民宅基地及庄点内公共用地的补偿,按以下规定执行。第七条国家及自治区重点工程征地补偿标准,按照自治区制定的标准执行。(五)征地拆迁范围内凡不能同时具备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产权证的房屋,均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拆迁补偿。那么银川市征收集体土地及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办法。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周春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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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对征地安置补偿不满意的,被征收人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关于土地补偿标准有国家规定的具体补偿内容,对该内容不满意的有权就受到的补偿方式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法律依据:《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 (一)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 (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
  • 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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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旭

    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是什么

    内容: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那么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是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张旭律师
    2022.01.03265人收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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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土地补偿费。用地单位依法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其土地被征用造成经济损失而支付的一种经济补偿。计算方式:各政府因地制宜制定出各地区土地征收的价格(区片价),乘以被征收土地的面积,就是土地补偿费标准。2、青苗补偿费。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因征地受到毁损,向种植该青苗的单位和个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青苗补偿费按征地时当季作物的产值计算。3、附着物补偿费。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如房屋、其它设施,因征地被毁损而向该所在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四十三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征收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征收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 湖北省当阳市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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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北省当阳市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

    内容:湖北省当阳市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湖北省人民政府批复了湖北省国土资源厅报批的征地补第七十条因债权人原因致债务履行困难的处理偿安置倍数和修正系数,以及青苗补偿标准,同时与《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湖北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一并实施。当阳市也因地制宜,将土地分为两类,制定了符合自身情况的征地补第二十六条承诺的生效偿标准。若政府公布第二百五十一条定义新的补偿文件,以政府文件为准。那么湖北省当阳市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龙珊律师
    2021.12.29344人收看
  • 林艳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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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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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矿山征地补偿标准和征收土地一样,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1、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2、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3、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标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 征地补偿安置费按平方算的吗?

    许瑞林律师

    许瑞林

    征地补偿安置费按平方算的吗?

    内容:土地征收补偿标准由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附着物补偿费和青苗补偿费构成。(二)土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确定:按当地统计部门审定的最基层单位统计年报和经物价部门认可的单价为准。(三)按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增加安置补助费。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那么征地补偿安置费按平方算的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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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冯清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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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债权债务、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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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以下人群有资格享受征地补偿安置:土地补偿费归集体所有,其分配范围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所有成员;安置补助费归土地承包人所有,其分配范围是在承包期内失地的土地承包人;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归经营种植者和附着物权利人所有。法律依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 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征收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市、县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置补助费使用情况的监督。
  • 征地补偿不合理怎么办

    邢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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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邢颖

    征地补偿不合理怎么办

    内容:对国家征用农村土地收货人不明或者收货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货物的,依照本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承运人可以提存货物。有不同意见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购房合同纠纷人可在法定期限内向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第九条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在第二百二十二条租凭物的保管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那么征地补偿不合理怎么办。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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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段建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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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债权债务、刑事辩护、建设工程、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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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武汉市京汉大道建设工程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办法》的通知

    杨一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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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杨一凡

    《武汉市京汉大道建设工程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办法》的通知

    内容:江岸、江汉、桥口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部门:市人民政府同意市规划、土地局拟订的《武汉市京汉大道建设工程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武汉市京汉大道建设工程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办法第一条为切实做好京汉大道建设工程房屋拆迁安置工作,保障京汉大道建设工程顺利进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武汉市城市房屋拆迁安置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京汉大道建设工程拆迁范围内房屋拆迁安置补偿。拆迁未超过批准使用期限的临时建筑物,不予安置,由拆迁人适当给予补偿。那么《武汉市京汉大道建设工程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办法》的通知。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杨一凡律师
    2022.01.0294人收看
  • 张旭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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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房产纠纷、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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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北京最新拆迁补偿办法

    段建国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段建国

    北京最新拆迁补偿办法

    内容:3月末,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公布《北京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其中拟对征收宅基地房屋的安置方式进行规定,并明确货币补偿标准。北京或将告别大批“拆迁暴发户”。

    段建国律师
    2023.04.0788人收看
  • 张芸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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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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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律分析 征地补偿安置费:1、安置补助费是指国家在征用土地时,为了安置以土地为主要生产资料并取得生活来源的农业人口的生活,所给予的补助费用2、安置补助费是针对享有土地承包权的农民,为保障其被征土地后的生活来源给予的一种生活安置性补偿,因此,该项补偿归土地承包权人。3、征用其他土地的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标准规定。对征用有收益的非耕地的安置补助费,各地一般按该土地年产值乘以略低于邻近耕地的安置补助费倍数计算;对征用房屋和其他建筑物的地基以及无收益的非耕地,不支付安置补助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 征地安置补偿不满意怎么办?可以拒绝吗

    冯清琴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冯清琴

    征地安置补偿不满意怎么办?可以拒绝吗

    内容:3、如果是非正常征地的,可以收集相关证据资料至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停止侵害并赔偿损失。那么征地安置补偿不满意怎么办?可以拒绝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冯清琴律师
    2022.01.03550人收看
  • 杨一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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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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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湖北省征地补偿安置办法是什么

    李楠楠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李楠楠

    湖北省征地补偿安置办法是什么

    内容:现将新一轮《湖北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予以公布,从2014年4月1日起执行,原征地补偿标准同时废止。各地应按照省国土资源厅同期发布的征地补偿安置倍数、修正系数及青苗补偿标准确定不同地类的补偿费用。国有农用地补偿参照此次公布的标准执行;涉及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应对国有土地使用权人予以合理经济补偿,具体办法由各地制定。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实施新一轮征地补偿标准工作的组织领导。只有做好征地补偿标准,国家和政府的征地补偿活动才能够顺利进行,很多情况下征地无法正常进行都是因为征地补偿发放不到位,国家对于湖北省征地补偿安置办法也有相关的规定。那么湖北省征地补偿安置办法是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李楠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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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李孟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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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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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林地征地补偿标准

    张芸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张芸

    林地征地补偿标准

    内容:林地征收补偿费用包括以下3个方面:林地补偿费、林木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此外,用地单位还应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第十八条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那么林地征地补偿标准。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张芸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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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李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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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物业费纠纷、供暖费用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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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铭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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